第十四章 清代之政治制度與末年憲政運動
關燈
小
中
大
,不肯受中國的審判,而有所謂領事裁判權。
清末,謀将此權撤廢,乃将舊律修訂。
改笞杖為罰金;徒、流為工作;死刑但存絞、斬,而廢淩遲和枭首。
預備立憲以後,又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最高審判。
其下則分高等、地方、初等三級,各設審判、檢察兩廳。
但都未及推行。
賦稅:清朝本來亦以地丁為正賦。
丁稅是源于役法的,但是後來,久已折收銀錢了。
不課以力役折收銀錢,自然要論其家的貧富,而不要論其丁的多少。
所以從明朝中葉以後,漸漸“丁随糧行”[4]。
實際,已是加征田稅而免其役。
各地方的丁稅,略有定額,并不會随人丁而增加。
如此,落得博一個寬大的美名。
所以清聖祖于1712年,下“此後滋生人丁不再加賦”的上谕。
政府所收丁銀,即以其前一年之數為定額。
世宗時,就索性将丁銀攤入地糧。
地丁是普及于全國的。
江浙、兩湖、安徽、江西、河南、山東八省,又有漕糧,亦是農民的負擔。
此外重要的租稅,就要數關鹽兩稅和太平軍興後的厘金了。
關稅又分常關和新關兩種。
常關沿自明代。
新關則和外國訂約以後,設立于通商口岸的。
清代屬地之處理 清朝的行省制度,是隻限于内地的。
關東三省:奉天,清人視為陪京,設立府尹和戶、禮、兵、刑、工五部,但旗人仍屬将軍以下各軍官營轄。
吉黑兩省,則隻有将軍和副都統。
第三編“近世史”第二章,業經說過了。
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其初都視為藩屬,治以駐防的官。
嘉道以後,因漢人移殖東三省的漸多,前此漢人出關耕墾之禁,業已無形解除,乃漸次設廳,以治理漢人。
伊犁交涉後,新疆改為行省。
日俄戰後,東三省亦改為行省。
蒙古、青海、西藏,則始終沒有能改。
唯西康之地,光宣間,曾将土司改流,設立許多府縣,謀欲改建行省而未成。
民國成立後,才将其地建為特别區域。
國民政府成立後,又改為行省。
清代政制之優點與劣點 清代的政制,大體是沿襲前朝的,其是非功罪,并不是清朝一朝的事,不過清朝适當萬國交通的時候,有許多舊制度,不适宜于新時代的,其短處,都到這時候而暴露出來,遂覺其情見勢绌罷了。
若将清朝的制度,和前代比較,則其最優的為賦稅,最劣的為官制。
因為曆代的病民,不在賦而在役。
役法的病民,是因其(一)負擔不論貧富而論人丁。
(二)而其役之之事,又多不能分割。
以緻負擔不能平均,人民因之破産。
論進化的道理,本該加稅而免役。
事實上的變遷,也是照着這個
清末,謀将此權撤廢,乃将舊律修訂。
改笞杖為罰金;徒、流為工作;死刑但存絞、斬,而廢淩遲和枭首。
預備立憲以後,又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最高審判。
其下則分高等、地方、初等三級,各設審判、檢察兩廳。
但都未及推行。
賦稅:清朝本來亦以地丁為正賦。
丁稅是源于役法的,但是後來,久已折收銀錢了。
不課以力役折收銀錢,自然要論其家的貧富,而不要論其丁的多少。
所以從明朝中葉以後,漸漸“丁随糧行”[4]。
實際,已是加征田稅而免其役。
各地方的丁稅,略有定額,并不會随人丁而增加。
如此,落得博一個寬大的美名。
所以清聖祖于1712年,下“此後滋生人丁不再加賦”的上谕。
政府所收丁銀,即以其前一年之數為定額。
世宗時,就索性将丁銀攤入地糧。
地丁是普及于全國的。
江浙、兩湖、安徽、江西、河南、山東八省,又有漕糧,亦是農民的負擔。
此外重要的租稅,就要數關鹽兩稅和太平軍興後的厘金了。
關稅又分常關和新關兩種。
常關沿自明代。
新關則和外國訂約以後,設立于通商口岸的。
清代屬地之處理 清朝的行省制度,是隻限于内地的。
關東三省:奉天,清人視為陪京,設立府尹和戶、禮、兵、刑、工五部,但旗人仍屬将軍以下各軍官營轄。
吉黑兩省,則隻有将軍和副都統。
第三編“近世史”第二章,業經說過了。
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其初都視為藩屬,治以駐防的官。
嘉道以後,因漢人移殖東三省的漸多,前此漢人出關耕墾之禁,業已無形解除,乃漸次設廳,以治理漢人。
伊犁交涉後,新疆改為行省。
日俄戰後,東三省亦改為行省。
蒙古、青海、西藏,則始終沒有能改。
唯西康之地,光宣間,曾将土司改流,設立許多府縣,謀欲改建行省而未成。
民國成立後,才将其地建為特别區域。
國民政府成立後,又改為行省。
清代政制之優點與劣點 清代的政制,大體是沿襲前朝的,其是非功罪,并不是清朝一朝的事,不過清朝适當萬國交通的時候,有許多舊制度,不适宜于新時代的,其短處,都到這時候而暴露出來,遂覺其情見勢绌罷了。
若将清朝的制度,和前代比較,則其最優的為賦稅,最劣的為官制。
因為曆代的病民,不在賦而在役。
役法的病民,是因其(一)負擔不論貧富而論人丁。
(二)而其役之之事,又多不能分割。
以緻負擔不能平均,人民因之破産。
論進化的道理,本該加稅而免役。
事實上的變遷,也是照着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