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清代之政治制度與末年憲政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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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之制度 清朝的政治制度,是沿襲明朝而漸變的。

    居相職的,亦是殿閣學士。

    雍正時,因西北用兵,設立軍機處,後來就沒有裁撤。

    從此機要事務,都歸軍機,内閣隻管尋常的本章了。

    六部為庶政的總彙,都察院專司監察,亦和明代相同。

    唯六部尚書,都滿漢并置;吏、戶、兵、刑四部,又有管部大臣;都察院隻置左都禦史和左副都禦史、右都禦史和右副都禦史,作為督撫的兼銜;還有理藩院,管理蒙藏的事務,雖名為院,其組織亦和六部相同;是為清代的異點。

    外官:在明代,督撫還是臨時設置的;到清朝,又都成為常設之官。

    而屬于布政、按察兩司的道,因其分駐各處,又若自成為一級。

    于是(一)督撫,(二)司,(三)道,(四)府、直隸州,(五)州、縣,俨然成為五級了。

    《天津條約》訂立後,才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1]辛醜以後,改為外務部。

    末年因舉行新政,新設的部處頗多。

    預備立憲時,内外官制,又都有改革。

    但行之未久,在實際無什關系。

    [2] 清朝的官,是滿、漢、漢軍、蒙古、包衣,各有專缺的。

    其學校、選舉制度,也和明代大緻相同。

    [3]戊戌變法時,曾廢八股,改試論策、經義,政變後複舊。

    庚子事變後又改。

    至1905年,遂廢科舉,專行學校教育。

     兵制:入關以前有八旗。

    入關以後,收編的中國兵,謂之綠營。

    乾隆以前,大抵出征用八旗;平定内亂,則用綠營。

    川楚教匪起,八旗、綠營,都不足用,轉靠鄉勇平亂,于是勇營漸盛;到湘淮軍起而達于極點。

    同治以後,漸有改練洋操的。

    末年又行征兵之制。

    在各府廳州縣中,挑選有身家的壯丁,入伍操練。

    以三年為常備兵。

    退為續備,再退為後備,亦各三年。

    凡9年而脫軍籍。

    當時的計劃,拟練新兵三十六鎮,未及成而亡。

    水軍:本有外海、内河兩種。

    但都有名無實。

    太平軍起,曾國藩才練長江水師,和他角逐。

    亂定後,又造船、購艦,經營軍港;創設新式海軍。

    甲午戰敗,未能恢複;而已經營的軍港,又多被人租借;就幾于不能成軍了。

     清朝的律,大緻是根據明律的,而明律又大緻模仿唐律。

    律文的規定,本來寬泛;其内容又曆代相沿;所以到應用時,不能不參考例。

    這個曆代都是如此。

    因為例太繁,怕援引的人,有意出入,乃又由官加以修纂。

    到清朝,就把兩者合為一編,稱為《大清律例》。

    笞、杖、徒、流、死五刑,從隋朝以後,亦是曆代相沿的。

    中西交通後,外人借口中國法律不完備,刑罰慘酷,監獄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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