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周代之社會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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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能,出使長之”。

    就是所謂“鄉舉裡選”。

     宗法制 以上所說,是平民社會的情形。

    至于貴族,又另有一種組織,那就是所謂宗法。

    周朝的繼承,是以嫡為第一條件,長為第二條件的。

    國君的嫡長子,繼位為國君。

    其餘的兒子,便都别立一宗。

    第一個立宗的人,謂之别子,就是這一宗的始祖,他的嫡長子、嫡長孫,代代繼續下去,都是大宗的宗子。

    其餘諸子,則分為小宗。

    小宗和大宗的關系,恰和大宗和國君的關系一樣。

    凡與小宗宗子有五服之親的人,都要歸他管轄。

    窮了,也可以受他救濟。

    五服以外的人,就不相幹了。

    大宗則不然。

    同出一祖的人,永遠要受他管轄,也永遠得受他救濟。

    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則同出一祖的人,都能夠團結不散,也不至于散漫沒有管束。

    不過宗法是要與封建并行的。

    因為必如此,才有廣大的土地,以養活其族人,給其族人居住。

    否則各自謀生,散居四處,宗法的聯結,就要解紐了。

    後世盡有稱贊宗法的人,然而宗法終于不能複行,就是為此。

     井田制度,最重要的,是田間的疆界。

    疆界如其是陸地,就是所謂阡陌;如其是水道,就是所謂溝洫。

    溝洫和阡陌,都占地很多。

    地廣人稀之時,不以為意。

    到人口漸多,土地感覺不足,就要去破壞他了。

    以土地的使用論,這自然是經濟的。

    然而田的疆界一破壞,随人家占到哪裡是哪裡,地權就要不平均了。

    這本是國家該禁止的事情。

    但當時的暴君污吏,(一)或者利于土地開辟,賦稅可以多收;(二)或者侵奪人家的土地,連自己也要破壞了舊疆界而重造。

    如此,就不但不去禁止,還要獎勵他了。

    從前的人,都說商鞅廢井田,開阡陌[2],其實他不過承認已開辟的阡陌不算犯法,借此以“盡地力”。

    說井田制度,本來完好,商鞅用獨力去破壞,是絕無此理的。

    不然,秦國以外的井田,又是誰破壞的呢? 工商業之進化 井田制度的破壞,對于社會經濟,自然有很大的影響,然而還不如工商業的進化,關系來得更大。

    古代簡便的器具,個個人都會造的,用不着什麼工人,較難造的器具,則國家特設工官制造,以供民用,本不為牟利起見,自無所謂剝削。

    至于商業,較大的是行于部落與部落之間的;本部落之中,隻有零星的交易,并不能牟大利。

    社會進步了,分工随之而加密。

    于是有許多東西,不必自己造,而另有專門制造的人,就發生所謂工業家。

    分工細密了,交易随之而繁盛。

    其勢不能人人直接。

    就有一種人,一方面收買進來,一方面發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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