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宗教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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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行。
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戶,或立竈。
”則益以司命及厲耳。
司中、司命,先後鄭皆以三台及文昌宮星說之,其實非是。
《莊子·至樂》雲:“莊子之楚,見髑髅而問之。
夜半,髑髅見夢。
莊子曰:吾使司命複生子形,為子骨肉肌膚。
”知古謂人生死,皆司命主之,故古人甚嚴畏焉。
358《風俗通》雲:“今民間獨祀司命。
刻木,長尺二寸,為人象。
行者儋箧中,居者則作小屋。
齊天地,大尊重之。
”是其事也。
《周書·命訓》:“天生民而成大命,立司德正之以禍福。
”此篇所言,皆善惡壽夭之事。
中德同聲,疑司中即司德,察民之善惡,而司命據之以定壽夭也。
鄭注《祭法》曰:“此非大神,所祈報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間,司察小過,作譴告者耳。
”說自與其《周官注》相違,《祭法注》是也。
多神之教,神有大小。
大神之位雖尊,然不親細事于人生關系不切,故人所崇奉者,轉以小神為多。
神既有分職統屬,初不虞其渎亂。
或以一神教善于多神,亦偏見也。
所謂五祀者,特當時祀典之所秩者耳。
古人所奉此等小神甚多。
如在室則有傩,《郊特牲》:“鄉人裼,孔子朝服立于阼,存室神也。
”《注》曰:“裼,強鬼也。
謂時傩,索室毆疫,逐強鬼。
裼或為獻,或為傩。
”《論語·鄉黨》:“鄉人難,朝服而立于阼階。
”《釋文》雲:“難魯為獻,今從古。
”案《月令》:季春、仲秋、季冬皆有難。
鄭《注》引《王居明堂禮》,謂仲秋九門磔攘,以發陳氣,禦止疾疫。
《周官》方相氏,掌帥百隸而時難,以索室毆疫,則難者,所以逐室中疫鬼者也。
出行則有是也。
祭道路之神。
委土為山,伏牲其上,酒脯祈告。
禮畢,轹之而行。
見《聘禮》鄭《注》。
此等難遍疏舉。
其切于農民,而為後世所沿襲者,蠟是也。
《郊特牲》曰:“天子大蠟八。
伊耆氏始為蠟。
蠟也者,索也。
歲十二月,合萬物而索飨之也。
”八者?據鄭《注》,則先啬一,司啬二,農三,《注》:“田畯。
”郵表畷四,《注》:“謂田畯所以督約百姓于井間之處也。
”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蟲八也。
蠟雖類乎拜物之教,然“使之必報之”,所謂“仁之至,義之盡”,轉非貴族為淫祀以求福者之所及矣。
古者将食,先以少許祭先造食者,謂之祭食。
見《周官·大祝九祭》。
又有先炊之祭,學校有先聖先師,義皆如此。
宗廟有四時之祭,《爾雅·釋天》曰祠、禴、烝、嘗。
《王制》作禴、禘、嘗、烝。
《祭統》同。
《公羊》桓公八年,《繁露·四祭篇》作祠、禴、烝、嘗。
《周官》大宗伯同。
《郊特牲》曰:“故春禘而秋嘗。
”又有禘祫。
禘各就其廟,祫則“毀廟之主,陳于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
見《公羊》文公二年。
故“禘大于四時而小于祫”。
《詩·雍序箋》。
三年一袷,五年一禘。
《雍序疏》引《禮緯》,《公羊疏》引《春秋說文》。
《雍序疏》雲:“每五年中為此二禮,自相距各五年,非祫多禘少。
”《公羊疏》則雲:“三五參差,随數而下,何妨或有同年時乎?”疑《公羊疏》之說是也。
《王制》雲:“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
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
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
士一廟。
庶人祭于寝。
”《禮運》曰:“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士一。
”僖公十五年《榖梁》作士二。
《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祭法》曰:“王立七廟,一壇,一。
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
遠廟為祧。
有二祧,享嘗乃止。
去祧為壇。
去壇為。
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
遠廟為祧。
有二祧,享嘗乃止。
去祧為壇。
去壇為。
壇,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
去曰鬼。
注:“凡鬼者,薦而不祭。
”諸侯立五廟,一壇,一。
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
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
去祖為壇,去壇為。
壇,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去為鬼。
大夫立三廟,二壇,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享嘗乃止。
顯考祖考無廟。
有禱焉,為壇祭之。
去壇為鬼。
適士二廟,一壇。
曰考廟,曰王考廟,享嘗乃止。
顯考無廟。
《注》:“顯當為皇。
”有禱焉,為壇祭之。
去壇為鬼。
官師一廟,曰考廟。
王考無廟而祭之。
去王考為鬼。
庶士庶人無廟,死曰鬼。
”其說互異。
《公羊》成公六年《解诂》曰:“禮:天子諸侯立五廟,受命始封之君立一廟,至于子孫,過高祖不得複立廟,周家祖有功,尊有德,立後稷、文、武廟。
至于子孫,自高祖以下而七廟。
天子卿大夫三廟,元士二廟。
諸侯之卿大夫比元士,二廟。
諸侯之士一廟。
”說與《白虎通義》同。
古天子、諸侯,本無大異,謂其親廟止四是也。
鄭注《王制》亦同。
惟又據《稽命征》《鈎命決》,謂夏五廟,殷六廟,未免穿鑿。
見《疏》。
又謂諸侯上士二廟,以通《祭法》,亦嫌牽合。
月祭群經不見,惟《國語·周語》有日祭、月祀之文,明為異說,不可合也。
王肅以高祖之父祖為二祧,并始祖及親廟四為七,皆次第而遷,文、武為祖宗不改,鄭祧即文、武廟,先公之遷主,藏于後稷之廟,先王之遷主,藏于文、武之廟。
見《周官》守祧《注》。
觀《王制》之文似是,其實恐不然也。
古諸侯不敢祖天子,然《左氏》文公二年雲:“宋祖帝乙,鄭祖厲王。
”則經說不必與事實合也。
“禘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者,以古有感生之說,即《史記》所言契、後稷之事見第八章第二、第五節。
今文家說:聖人皆無父,感天而生,見《五經異義》。
王者自謂其先祖皆出于天帝,故然。
3597案此義由來蓋甚古。
然謂商以水德王,所感者為汁光紀,周以木德王,所感者為靈威仰,則五德終始之說既盛後附會之辭,非古義也。
《周官》大司樂:“乃奏夷則,歌小呂,舞大濩,以享先妣。
”《注》雲:“先妣,姜嫄也。
周立廟自後稷,為始祖。
姜嫄無所妃,是以特立廟祭之,謂之宮。
”案悶宮,《詩·毛傳》引孟仲子說,以為高禖之祀,鄭《注》恐非也。
第三節 古代宗教學術下 宗教非無其理,特非學術之家所謂理,上節已言之矣。
然則宗教家之所謂理,果何如邪?曰:其研求所得者,與學術之家異,其所研求者,則無不同也。
宇宙事物,莫不有其定則可求。
人而睢睢盱盱,不知求之,則亦已耳。
苟其知之則有所求必有所得,其所得如何,可勿論也。
事物之可資研求者,大别為二:一曰自然,一曰人為。
自然之事,有其一定不易之則,至易見也。
人為之事則不然,觀其會通,固亦有其定則,就一時一地而觀之,則俨若絕無定則,可以自由者。
後世研究漸深,舉人事之紛纭繁變者,亦欲求其定則而駕馭之。
古人則不獨不知人事之有定則且視自然之事,亦若有人焉以為之主。
此其所以于木石等無知之物,亦皆視為有知也。
然智識随經驗而進,閱一時焉,則知自然之可以定則求。
更閱一時焉,遂并欲推之人事矣。
其研求所得者,今人庸或視為可笑。
然椎輪大辂,理固宜然。
今所謂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者,究不能不謂其基已奠于數千年前也。
故曰:學術與宗教,實無判然之界也。
吾國最古之書目,莫如《七略》。
讀之,不獨可知古代之載籍,并可知古代之學術流别,第二章已言之矣。
《七略》中之《輯略》,為群書總要。
《詩賦略》為文辭。
《六藝》《諸子》《兵書》三略,為研求社會見象之書。
《數術》《方技》二略,則研求自然見象者也。
數術略之書,凡分六家:曰天文,曰曆譜,曰五行,曰蓍龜,曰雜占,曰形法。
其中天文、曆譜,實乃一家之言也。
天象雖雲高遠,然極著明,且不差忒,故其發明特早。
《史記·曆書》言黃帝考定星曆,《禮記·祭法》言帝喾能序星辰以著衆,雖乏确證,然天文曆法,各民族發明皆甚早,則謂黃帝、帝喾之時,已有此等知識,理固非不可通也。
惟《堯典》謂堯命羲和四子,分宅嵎夷、南交及西北二方,以資推步;并命其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則似近附會。
《公羊》言天子有靈台以觀天文,時台以觀四時施化,諸侯無靈台而有時台;《左氏》亦言天子有靈台,諸侯有觀台;《五經異義》。
則古之觀象者,不過就國中以人力為台,安能分駐四方?《史記·秦始皇本紀》後附《秦紀》,謂宣公初志閏月。
《管子·五行篇》,以甲子木行,丙子火行,戊子土行,庚子金行,壬子水行各七十二日為紀。
凡三百六十日。
《輕重己篇》,冬至後九十二日而春至,自春徂夏,自夏徂秋,自秋徂冬皆然。
凡三百六十八日。
《幼官篇》則每閱十二日而佈政,而中方雲五和時節,東方雲八舉時節,夏雲七舉時節,秋雲九和時節,冬雲六行時節,甚似春九十六日,夏八十四日,秋百有八日,冬七十二日,又别加五日凡三百六十五日。
以成歲者。
皆主日而不及月,安得謂堯時已知置閏之法乎?360閏法始于何時不可知,要為曆法一大發明。
蓋月為紀時自然節度,雖蠻人亦知之,且早已習用之,而歲則非其所知,故古代明堂行政之法,必有待于廟堂之出令,而非如後世農人,皆能置一曆本,按節氣而行事。
二十四氣之名,始見于《周書·時訓解》。
後世農人之所以能明于曆法者,實因置閏之法,主日而仍不廢月,有以調和之也。
曆法之所謂歲,始于冬至。
于平地立表測之,冬至日景最短,夏至最長。
《周官》大司徒,以土圭測日景,是其法。
其定正朔,則有三法:《公羊》隐公元年《解诂》,謂夏以鬥建寅之月為正,平旦為朔;殷以建醜之月為正,雞鳴為朔;周以建子之月為正,夜半為朔是也。
古國家所理者皆民事,政令或宜按時舉行或戒非時興作,與人民利害,關系殊切。
《禮記·月令》《管子·幼官》《呂覽·十二紀》《淮南·時則訓》,所勤勤焉者,皆此一事。
故一言行夏之時,則一切要政,罔不該焉。
初非徒争以某月為歲首也。
古天文之學,有蓋天、渾天、宣夜三家。
蓋天謂天如蓋在上。
渾天形如彈丸,地在其中,天苞其外,如雞卵白之繞黃。
據《月令疏》。
宣夜之法不傳。
曆則有黃帝、颛顼、夏、殷、周、魯六家。
見《漢志》。
古天文曆法之學,《禮記·月令疏》曾總論之,惜多采緯候家言,頗雜漢人之說,非盡先秦之舊耳。
分一日為十二時之法,起于漢人,古人計日之早暮,但雲日中日昃等而已。
見《日知錄》卷二十。
刻漏之法,見《周官》挈壺氏。
《史記·司馬穰苴列傳》,言其“立表下漏”,以待莊賈,其法亦非尋常所用也。
天官家言,亦有落入迷信者,《周官》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變動,以觀天下之遷,辨其吉兇。
以星土辨九州之地。
所封之域,皆有分星,以觀妖祥。
以十有二歲之相觀天下之妖祥。
以五雲之物辨吉兇,水旱降,豐荒之祲象。
以十有二風察天地之和,命乖别之妖祥。
”視祲,“掌十輝之法,以觀妖祥,辨吉兇”。
此占星望氣之術也。
《漢志》天文家,有《圖書秘記》十卷。
圖書者?《易·系辭傳》言“河出圖,洛出書”。
《禮記·禮運》言:“天降膏露,地出醴泉,山出器車,河出馬圖。
”《論語·子罕》言:“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已矣夫!”《淮南·俶真》言:“洛出丹書,河出綠圖。
”皆先秦舊文,不能謂無其事。
諸說皆僅以為瑞應,然《呂覽·觀表》曰:“聖人上知千歲,下知千歲,非意之也,蓋自有雲也。
綠圖幡簿,從此生矣。
”似已有如漢世谶緯家言以圖書為記帝王興亡之錄者。
然則谶緯怪妄之說,或亦前有所承。
劉歆以河圖為八卦,雒書為五行,或反嫌平正邪?言帝王興亡曆數者,瑞應雖出天文,年代必涉曆譜,然則漢代之谶書,亦天文曆譜二家之公言也。
《說文》:“谶,驗也,有征驗之書。
河、雒所出書曰谶。
”後七字自系東漢人語。
《淮南·說山》曰:“六畜生多耳目者不祥,谶書著之。
”僅言家人之事而已。
然《趙世家》言秦穆公夢之帝所,而曰:“秦谶于是出。
”則其所謂谶者,已涉國家興亡矣。
陰陽五行之說,為後世迷信者所取資,紛纭者數千歲,然溯其始,則實不可謂之迷信也。
凡研究物理者,必就其物而分析之,以求其原質。
既得其原質,乃持是以觀一切物。
天下之物雖繁,而原質則簡,執簡以馭繁,于物理自易明矣。
各國學者,研求之初,莫不如此,如印度以地、水、火、風為四大是也。
吾國之言五行,亦猶印度之言四大也。
就五行而求其變化,于是有生勝之說,亦曰生克。
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
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
而五德終始之說出焉。
見第五節。
古人于一切事物變化,皆以五行生勝為說,見《白虎通義·五行篇》。
五行既能變化,則其原本是一,于是順古人萬物原質皆為極微之說,而名之曰氣。
氣何以能變化?觀于生物之芸動,皆不外乎牝牡之相求,則又以是推之,而陰陽之說立焉。
既分陰陽,更求其本,則終必至于大極。
《易》曰:“《易》有大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
”八卦之始,蓋古所奉八方之神,加以大一,則為九宮。
《後漢書·張衡傳注》引《乾鑿度》鄭《注》:“太乙者,北辰神名也。
下行八卦之宮,每四乃還于中央。
中央者,地神之所居,故謂之九宮。
天數大分,以陽出,以陰入。
陽起于子,陰起于午,是以太乙下行九宮,從坎宮始。
自此而坤,而震,而巽,所行者半矣。
還息于中央之宮,既又自此而乾,而兌,而艮,而離,行則周矣。
上遊,息于太一之星,而反紫宮也。
”就八方之中而專取其四正,則可以配四時。
益以中央為五方,更加上方成六合,于是五帝六天之說出。
見上節。
蓋前此宗教家之所崇奉,無不為所網羅,且皆傅之以哲理矣。
此等說,在後世沿襲之,則成為迷信,在當時,固不得謂非宗教學術之一發明也。
《漢志》五行家之書,有大一,有天一,有陰陽,知諸說皆相一貫。
所謂五行家言,初非專就五行立說也。
五行家言,所以落入迷信者,則因其後專就哲理立言,而不複措心于物質,抑且天文曆譜等,皆隻能占國家大事,惟五行為人人所禀,藉其生勝,可以說萬事萬物之吉兇,于是以禍福惑人者,群取資焉,遂至于不可究诘。
然非始創此說者之意也。
宇宙事物,本同一體,故知此即可以知彼。
學術之所求,亦即彼此間之關系耳。
然事物雖屬一體,而就人之知識言之,則有知此可以知彼者,有知此必不能知彼者。
前者如天文與農田之關系,後者如鴉鳴雀噪與人事吉兇之關系是也。
此等區别,非古人之所知,故于其本無關系者,亦從而研究之,如蓍龜與雜占是也。
龜蔔之法:以木為契,蓺以灼龜,觀其舋罅,是之為兆。
龜焦則兆不成,見《左氏》哀公二年。
蓍者,蒿屬,《說文》。
揲其數以為占。
見《易·系辭傳》“大衍之數五十”一節。
雜占則一切異常之事皆屬焉。
如嚏、耳鳴、六畜變怪等,《漢志》皆有其書。
《漢志》曰:“衆占非一,而夢為大,故周有其官。
”今案《周官》大蔔,掌三兆、三易、三夢之法,其下有蔔師、蔔人、龜人、菙氏、占人、簭人等,蓋蓍龜雜占兩家之事皆屬焉。
三兆: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
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二百。
《注》雲:“頌,繇也。
”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
杜子春雲:“玉兆,帝颛顼之兆。
瓦兆,帝堯之兆。
原兆,有周之兆。
《連山》伏犧,《歸藏》黃帝。
”鄭釋三兆為舋罅似玉、瓦、原。
原謂田。
又從近師,以《連山》為夏,《歸藏》為殷。
見《疏》。
與杜說同為無據。
《大史公自序》,謂“齊、楚、秦、趙,為日者各有法”;又雲“三王不同龜,四夷各異蔔”;則古蓍龜、雜占,法本錯雜不一,惟其原出于一,仍當小異大同。
《周官》之三蔔三易,蓋亦并存數家之法,不必其為先代之遺也。
361龜書之繇,蓋猶《易》之卦爻辭,《左氏》僖公四年、襄公十年、十七年、哀公九年皆載之。
其體相類。
其物皆并無深意,即《易》之卦爻辭亦然。
其哲理皆在十翼,則後人就其所見,加以發揮,初非作《易》者之本意也。
《曲禮》曰:“疑而筮之,則勿非也,日而行事,則必踐之。
”《表記》言三代明王,“不犯日月,不違龜筮”;而《史記》有《日者》《龜策》二傳;則時日蔔筮,實為古人趨吉避兇之術之兩大端,蓋事有可豫測其吉兇而趨避之者,時日是也。
有無從豫見,必待臨事求其征兆;或征兆先見,從而占其吉兇者;龜筮、雜占是也。
吉兇既可豫知,自可從事禳解,故《周官》占夢,有贈惡夢之法;而《漢志》雜占家,亦有執不祥,劾鬼物,請官除妖祥及禳、祀、請、禱諸書焉。
數術六家中,最近自然科學者,莫如形法。
《漢志》論形法之學雲:“大舉九州之勢:以立城郭宮舍。
此
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戶,或立竈。
”則益以司命及厲耳。
司中、司命,先後鄭皆以三台及文昌宮星說之,其實非是。
《莊子·至樂》雲:“莊子之楚,見髑髅而問之。
夜半,髑髅見夢。
莊子曰:吾使司命複生子形,為子骨肉肌膚。
”知古謂人生死,皆司命主之,故古人甚嚴畏焉。
358《風俗通》雲:“今民間獨祀司命。
刻木,長尺二寸,為人象。
行者儋箧中,居者則作小屋。
齊天地,大尊重之。
”是其事也。
《周書·命訓》:“天生民而成大命,立司德正之以禍福。
”此篇所言,皆善惡壽夭之事。
中德同聲,疑司中即司德,察民之善惡,而司命據之以定壽夭也。
鄭注《祭法》曰:“此非大神,所祈報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間,司察小過,作譴告者耳。
”說自與其《周官注》相違,《祭法注》是也。
多神之教,神有大小。
大神之位雖尊,然不親細事于人生關系不切,故人所崇奉者,轉以小神為多。
神既有分職統屬,初不虞其渎亂。
或以一神教善于多神,亦偏見也。
所謂五祀者,特當時祀典之所秩者耳。
古人所奉此等小神甚多。
如在室則有傩,《郊特牲》:“鄉人裼,孔子朝服立于阼,存室神也。
”《注》曰:“裼,強鬼也。
謂時傩,索室毆疫,逐強鬼。
裼或為獻,或為傩。
”《論語·鄉黨》:“鄉人難,朝服而立于阼階。
”《釋文》雲:“難魯為獻,今從古。
”案《月令》:季春、仲秋、季冬皆有難。
鄭《注》引《王居明堂禮》,謂仲秋九門磔攘,以發陳氣,禦止疾疫。
《周官》方相氏,掌帥百隸而時難,以索室毆疫,則難者,所以逐室中疫鬼者也。
出行則有是也。
祭道路之神。
委土為山,伏牲其上,酒脯祈告。
禮畢,轹之而行。
見《聘禮》鄭《注》。
此等難遍疏舉。
其切于農民,而為後世所沿襲者,蠟是也。
《郊特牲》曰:“天子大蠟八。
伊耆氏始為蠟。
蠟也者,索也。
歲十二月,合萬物而索飨之也。
”八者?據鄭《注》,則先啬一,司啬二,農三,《注》:“田畯。
”郵表畷四,《注》:“謂田畯所以督約百姓于井間之處也。
”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蟲八也。
蠟雖類乎拜物之教,然“使之必報之”,所謂“仁之至,義之盡”,轉非貴族為淫祀以求福者之所及矣。
古者将食,先以少許祭先造食者,謂之祭食。
見《周官·大祝九祭》。
又有先炊之祭,學校有先聖先師,義皆如此。
宗廟有四時之祭,《爾雅·釋天》曰祠、禴、烝、嘗。
《王制》作禴、禘、嘗、烝。
《祭統》同。
《公羊》桓公八年,《繁露·四祭篇》作祠、禴、烝、嘗。
《周官》大宗伯同。
《郊特牲》曰:“故春禘而秋嘗。
”又有禘祫。
禘各就其廟,祫則“毀廟之主,陳于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
見《公羊》文公二年。
故“禘大于四時而小于祫”。
《詩·雍序箋》。
三年一袷,五年一禘。
《雍序疏》引《禮緯》,《公羊疏》引《春秋說文》。
《雍序疏》雲:“每五年中為此二禮,自相距各五年,非祫多禘少。
”《公羊疏》則雲:“三五參差,随數而下,何妨或有同年時乎?”疑《公羊疏》之說是也。
《王制》雲:“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
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
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
士一廟。
庶人祭于寝。
”《禮運》曰:“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士一。
”僖公十五年《榖梁》作士二。
《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祭法》曰:“王立七廟,一壇,一。
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
遠廟為祧。
有二祧,享嘗乃止。
去祧為壇。
去壇為。
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
遠廟為祧。
有二祧,享嘗乃止。
去祧為壇。
去壇為。
壇,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
去曰鬼。
注:“凡鬼者,薦而不祭。
”諸侯立五廟,一壇,一。
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
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
去祖為壇,去壇為。
壇,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去為鬼。
大夫立三廟,二壇,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享嘗乃止。
顯考祖考無廟。
有禱焉,為壇祭之。
去壇為鬼。
適士二廟,一壇。
曰考廟,曰王考廟,享嘗乃止。
顯考無廟。
《注》:“顯當為皇。
”有禱焉,為壇祭之。
去壇為鬼。
官師一廟,曰考廟。
王考無廟而祭之。
去王考為鬼。
庶士庶人無廟,死曰鬼。
”其說互異。
《公羊》成公六年《解诂》曰:“禮:天子諸侯立五廟,受命始封之君立一廟,至于子孫,過高祖不得複立廟,周家祖有功,尊有德,立後稷、文、武廟。
至于子孫,自高祖以下而七廟。
天子卿大夫三廟,元士二廟。
諸侯之卿大夫比元士,二廟。
諸侯之士一廟。
”說與《白虎通義》同。
古天子、諸侯,本無大異,謂其親廟止四是也。
鄭注《王制》亦同。
惟又據《稽命征》《鈎命決》,謂夏五廟,殷六廟,未免穿鑿。
見《疏》。
又謂諸侯上士二廟,以通《祭法》,亦嫌牽合。
月祭群經不見,惟《國語·周語》有日祭、月祀之文,明為異說,不可合也。
王肅以高祖之父祖為二祧,并始祖及親廟四為七,皆次第而遷,文、武為祖宗不改,鄭祧即文、武廟,先公之遷主,藏于後稷之廟,先王之遷主,藏于文、武之廟。
見《周官》守祧《注》。
觀《王制》之文似是,其實恐不然也。
古諸侯不敢祖天子,然《左氏》文公二年雲:“宋祖帝乙,鄭祖厲王。
”則經說不必與事實合也。
“禘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者,以古有感生之說,即《史記》所言契、後稷之事見第八章第二、第五節。
今文家說:聖人皆無父,感天而生,見《五經異義》。
王者自謂其先祖皆出于天帝,故然。
3597案此義由來蓋甚古。
然謂商以水德王,所感者為汁光紀,周以木德王,所感者為靈威仰,則五德終始之說既盛後附會之辭,非古義也。
《周官》大司樂:“乃奏夷則,歌小呂,舞大濩,以享先妣。
”《注》雲:“先妣,姜嫄也。
周立廟自後稷,為始祖。
姜嫄無所妃,是以特立廟祭之,謂之宮。
”案悶宮,《詩·毛傳》引孟仲子說,以為高禖之祀,鄭《注》恐非也。
第三節 古代宗教學術下 宗教非無其理,特非學術之家所謂理,上節已言之矣。
然則宗教家之所謂理,果何如邪?曰:其研求所得者,與學術之家異,其所研求者,則無不同也。
宇宙事物,莫不有其定則可求。
人而睢睢盱盱,不知求之,則亦已耳。
苟其知之則有所求必有所得,其所得如何,可勿論也。
事物之可資研求者,大别為二:一曰自然,一曰人為。
自然之事,有其一定不易之則,至易見也。
人為之事則不然,觀其會通,固亦有其定則,就一時一地而觀之,則俨若絕無定則,可以自由者。
後世研究漸深,舉人事之紛纭繁變者,亦欲求其定則而駕馭之。
古人則不獨不知人事之有定則且視自然之事,亦若有人焉以為之主。
此其所以于木石等無知之物,亦皆視為有知也。
然智識随經驗而進,閱一時焉,則知自然之可以定則求。
更閱一時焉,遂并欲推之人事矣。
其研求所得者,今人庸或視為可笑。
然椎輪大辂,理固宜然。
今所謂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者,究不能不謂其基已奠于數千年前也。
故曰:學術與宗教,實無判然之界也。
吾國最古之書目,莫如《七略》。
讀之,不獨可知古代之載籍,并可知古代之學術流别,第二章已言之矣。
《七略》中之《輯略》,為群書總要。
《詩賦略》為文辭。
《六藝》《諸子》《兵書》三略,為研求社會見象之書。
《數術》《方技》二略,則研求自然見象者也。
數術略之書,凡分六家:曰天文,曰曆譜,曰五行,曰蓍龜,曰雜占,曰形法。
其中天文、曆譜,實乃一家之言也。
天象雖雲高遠,然極著明,且不差忒,故其發明特早。
《史記·曆書》言黃帝考定星曆,《禮記·祭法》言帝喾能序星辰以著衆,雖乏确證,然天文曆法,各民族發明皆甚早,則謂黃帝、帝喾之時,已有此等知識,理固非不可通也。
惟《堯典》謂堯命羲和四子,分宅嵎夷、南交及西北二方,以資推步;并命其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則似近附會。
《公羊》言天子有靈台以觀天文,時台以觀四時施化,諸侯無靈台而有時台;《左氏》亦言天子有靈台,諸侯有觀台;《五經異義》。
則古之觀象者,不過就國中以人力為台,安能分駐四方?《史記·秦始皇本紀》後附《秦紀》,謂宣公初志閏月。
《管子·五行篇》,以甲子木行,丙子火行,戊子土行,庚子金行,壬子水行各七十二日為紀。
凡三百六十日。
《輕重己篇》,冬至後九十二日而春至,自春徂夏,自夏徂秋,自秋徂冬皆然。
凡三百六十八日。
《幼官篇》則每閱十二日而佈政,而中方雲五和時節,東方雲八舉時節,夏雲七舉時節,秋雲九和時節,冬雲六行時節,甚似春九十六日,夏八十四日,秋百有八日,冬七十二日,又别加五日凡三百六十五日。
以成歲者。
皆主日而不及月,安得謂堯時已知置閏之法乎?360閏法始于何時不可知,要為曆法一大發明。
蓋月為紀時自然節度,雖蠻人亦知之,且早已習用之,而歲則非其所知,故古代明堂行政之法,必有待于廟堂之出令,而非如後世農人,皆能置一曆本,按節氣而行事。
二十四氣之名,始見于《周書·時訓解》。
後世農人之所以能明于曆法者,實因置閏之法,主日而仍不廢月,有以調和之也。
曆法之所謂歲,始于冬至。
于平地立表測之,冬至日景最短,夏至最長。
《周官》大司徒,以土圭測日景,是其法。
其定正朔,則有三法:《公羊》隐公元年《解诂》,謂夏以鬥建寅之月為正,平旦為朔;殷以建醜之月為正,雞鳴為朔;周以建子之月為正,夜半為朔是也。
古國家所理者皆民事,政令或宜按時舉行或戒非時興作,與人民利害,關系殊切。
《禮記·月令》《管子·幼官》《呂覽·十二紀》《淮南·時則訓》,所勤勤焉者,皆此一事。
故一言行夏之時,則一切要政,罔不該焉。
初非徒争以某月為歲首也。
古天文之學,有蓋天、渾天、宣夜三家。
蓋天謂天如蓋在上。
渾天形如彈丸,地在其中,天苞其外,如雞卵白之繞黃。
據《月令疏》。
宣夜之法不傳。
曆則有黃帝、颛顼、夏、殷、周、魯六家。
見《漢志》。
古天文曆法之學,《禮記·月令疏》曾總論之,惜多采緯候家言,頗雜漢人之說,非盡先秦之舊耳。
分一日為十二時之法,起于漢人,古人計日之早暮,但雲日中日昃等而已。
見《日知錄》卷二十。
刻漏之法,見《周官》挈壺氏。
《史記·司馬穰苴列傳》,言其“立表下漏”,以待莊賈,其法亦非尋常所用也。
天官家言,亦有落入迷信者,《周官》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變動,以觀天下之遷,辨其吉兇。
以星土辨九州之地。
所封之域,皆有分星,以觀妖祥。
以十有二歲之相觀天下之妖祥。
以五雲之物辨吉兇,水旱降,豐荒之祲象。
以十有二風察天地之和,命乖别之妖祥。
”視祲,“掌十輝之法,以觀妖祥,辨吉兇”。
此占星望氣之術也。
《漢志》天文家,有《圖書秘記》十卷。
圖書者?《易·系辭傳》言“河出圖,洛出書”。
《禮記·禮運》言:“天降膏露,地出醴泉,山出器車,河出馬圖。
”《論語·子罕》言:“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已矣夫!”《淮南·俶真》言:“洛出丹書,河出綠圖。
”皆先秦舊文,不能謂無其事。
諸說皆僅以為瑞應,然《呂覽·觀表》曰:“聖人上知千歲,下知千歲,非意之也,蓋自有雲也。
綠圖幡簿,從此生矣。
”似已有如漢世谶緯家言以圖書為記帝王興亡之錄者。
然則谶緯怪妄之說,或亦前有所承。
劉歆以河圖為八卦,雒書為五行,或反嫌平正邪?言帝王興亡曆數者,瑞應雖出天文,年代必涉曆譜,然則漢代之谶書,亦天文曆譜二家之公言也。
《說文》:“谶,驗也,有征驗之書。
河、雒所出書曰谶。
”後七字自系東漢人語。
《淮南·說山》曰:“六畜生多耳目者不祥,谶書著之。
”僅言家人之事而已。
然《趙世家》言秦穆公夢之帝所,而曰:“秦谶于是出。
”則其所謂谶者,已涉國家興亡矣。
陰陽五行之說,為後世迷信者所取資,紛纭者數千歲,然溯其始,則實不可謂之迷信也。
凡研究物理者,必就其物而分析之,以求其原質。
既得其原質,乃持是以觀一切物。
天下之物雖繁,而原質則簡,執簡以馭繁,于物理自易明矣。
各國學者,研求之初,莫不如此,如印度以地、水、火、風為四大是也。
吾國之言五行,亦猶印度之言四大也。
就五行而求其變化,于是有生勝之說,亦曰生克。
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
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
而五德終始之說出焉。
見第五節。
古人于一切事物變化,皆以五行生勝為說,見《白虎通義·五行篇》。
五行既能變化,則其原本是一,于是順古人萬物原質皆為極微之說,而名之曰氣。
氣何以能變化?觀于生物之芸動,皆不外乎牝牡之相求,則又以是推之,而陰陽之說立焉。
既分陰陽,更求其本,則終必至于大極。
《易》曰:“《易》有大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
”八卦之始,蓋古所奉八方之神,加以大一,則為九宮。
《後漢書·張衡傳注》引《乾鑿度》鄭《注》:“太乙者,北辰神名也。
下行八卦之宮,每四乃還于中央。
中央者,地神之所居,故謂之九宮。
天數大分,以陽出,以陰入。
陽起于子,陰起于午,是以太乙下行九宮,從坎宮始。
自此而坤,而震,而巽,所行者半矣。
還息于中央之宮,既又自此而乾,而兌,而艮,而離,行則周矣。
上遊,息于太一之星,而反紫宮也。
”就八方之中而專取其四正,則可以配四時。
益以中央為五方,更加上方成六合,于是五帝六天之說出。
見上節。
蓋前此宗教家之所崇奉,無不為所網羅,且皆傅之以哲理矣。
此等說,在後世沿襲之,則成為迷信,在當時,固不得謂非宗教學術之一發明也。
《漢志》五行家之書,有大一,有天一,有陰陽,知諸說皆相一貫。
所謂五行家言,初非專就五行立說也。
五行家言,所以落入迷信者,則因其後專就哲理立言,而不複措心于物質,抑且天文曆譜等,皆隻能占國家大事,惟五行為人人所禀,藉其生勝,可以說萬事萬物之吉兇,于是以禍福惑人者,群取資焉,遂至于不可究诘。
然非始創此說者之意也。
宇宙事物,本同一體,故知此即可以知彼。
學術之所求,亦即彼此間之關系耳。
然事物雖屬一體,而就人之知識言之,則有知此可以知彼者,有知此必不能知彼者。
前者如天文與農田之關系,後者如鴉鳴雀噪與人事吉兇之關系是也。
此等區别,非古人之所知,故于其本無關系者,亦從而研究之,如蓍龜與雜占是也。
龜蔔之法:以木為契,蓺以灼龜,觀其舋罅,是之為兆。
龜焦則兆不成,見《左氏》哀公二年。
蓍者,蒿屬,《說文》。
揲其數以為占。
見《易·系辭傳》“大衍之數五十”一節。
雜占則一切異常之事皆屬焉。
如嚏、耳鳴、六畜變怪等,《漢志》皆有其書。
《漢志》曰:“衆占非一,而夢為大,故周有其官。
”今案《周官》大蔔,掌三兆、三易、三夢之法,其下有蔔師、蔔人、龜人、菙氏、占人、簭人等,蓋蓍龜雜占兩家之事皆屬焉。
三兆: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
其經兆之體,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二百。
《注》雲:“頌,繇也。
”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
杜子春雲:“玉兆,帝颛顼之兆。
瓦兆,帝堯之兆。
原兆,有周之兆。
《連山》伏犧,《歸藏》黃帝。
”鄭釋三兆為舋罅似玉、瓦、原。
原謂田。
又從近師,以《連山》為夏,《歸藏》為殷。
見《疏》。
與杜說同為無據。
《大史公自序》,謂“齊、楚、秦、趙,為日者各有法”;又雲“三王不同龜,四夷各異蔔”;則古蓍龜、雜占,法本錯雜不一,惟其原出于一,仍當小異大同。
《周官》之三蔔三易,蓋亦并存數家之法,不必其為先代之遺也。
361龜書之繇,蓋猶《易》之卦爻辭,《左氏》僖公四年、襄公十年、十七年、哀公九年皆載之。
其體相類。
其物皆并無深意,即《易》之卦爻辭亦然。
其哲理皆在十翼,則後人就其所見,加以發揮,初非作《易》者之本意也。
《曲禮》曰:“疑而筮之,則勿非也,日而行事,則必踐之。
”《表記》言三代明王,“不犯日月,不違龜筮”;而《史記》有《日者》《龜策》二傳;則時日蔔筮,實為古人趨吉避兇之術之兩大端,蓋事有可豫測其吉兇而趨避之者,時日是也。
有無從豫見,必待臨事求其征兆;或征兆先見,從而占其吉兇者;龜筮、雜占是也。
吉兇既可豫知,自可從事禳解,故《周官》占夢,有贈惡夢之法;而《漢志》雜占家,亦有執不祥,劾鬼物,請官除妖祥及禳、祀、請、禱諸書焉。
數術六家中,最近自然科學者,莫如形法。
《漢志》論形法之學雲:“大舉九州之勢:以立城郭宮舍。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