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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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甲及比。
繁雜不可名狀,奸吏因得上下其手,屢圖删定,訖未有成。
至魏世,乃定為十八篇,未及行而亡。
晉初又加修正為二十篇,于泰始三年(267),民國紀元前一千六百四十五年。
大赦天下行之。
南北朝、隋、唐之律,鹹以為本。
唐以後定律者,金與明皆本于唐,清律又本于明,實仍本于晉也。
晉律當多取漢時之令及比等,然李悝之《法經》,必仍有存于其中者,即謂所存甚寡,然自商君以後,法典遂前後相承,有修改而無創制矣。
故《法經》實吾圍法律之本也。
古有所謂布憲者,《周官》有其官,《管子·立政篇》亦言其事。
《周官》職文雲:“掌憲邦之刑禁。
正月之吉,執邦之旌節,以宣布于四方。
”《立政篇》言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
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于大史,而遂于其所屬。
案《小匡篇》言:“修舊法,擇其善者而嚴用之。
”而《月令》:季冬之月:“天子與公卿大夫,共饬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宜。
”則正月之所布者,乃君與大夫所擇焉而行之于一歲之中者也。
《立政》又曰:“凡将舉事,令必先出。
其賞罰之數,必先明之。
”此為臨事所發。
《墨子·非命》言:“古之聖王,發憲出令,設為賞罰以勸賢。
”《韓非·定法》雲:“憲令著于官府。
”則憲與令,乃上所求于下之兩大端。
其使之不得為者,則謂之禁。
《曲禮》言“入竟而問禁,入國而問俗”是也。
此為古書各舉一邊之例。
入竟者亦問俗,入國者亦問禁也。
此等皆不原于俗,非其民所素知,故必表而縣之“憲謂表而縣之”,見《周官》小宰《注》。
又或徇以木铎;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師等,鹹有其文。
而州長、黨正、族師、闾胥,又有屬民讀法之舉也。
違憲令或犯禁者,則治之以法,其初蓋臨事審度。
故孔子謂“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
”《左氏》昭公二十九年。
後因其輕重失宜,且執法者不免上下其手,則必著其輕重。
327叔向、仲尼之言,乃當時一派議論,不必合于時勢也。
法不公布,《義疏》亦疑之,見昭公六年。
刑之始,蓋所以待異族。
古之言刑與今異。
漢人恒言“刑者不可複屬”,亦曰“斷者不可複屬”,則必殊其體乃謂之刑,拘禁罰作等,不稱刑也。
此為刑字之初義,其後自不盡如此,勿泥。
然初義仍并行,如《周官》司圜曰“凡園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其财”是也。
虧财蓋原于贖刑,本無肉刑,自不得有贖也。
《國語·魯語》:臧文仲言:“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窄。
薄刑用鞭樸。
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肆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隐也。
”陳之原野,指戰陳言,可見古以兵刑為一。
328此《漢書》述兵制,所以猶在《刑法志》中也。
《堯典》曰:“象以典刑。
流宥五刑。
鞭作官刑。
樸作教刑。
金作贖刑。
”象以典刑,蓋即《周官》之縣法象魏。
《周官·天官》大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國都鄙,乃縣治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
”《地官》作教象,《夏官》作政象,《秋官》作刑象,其文鹹同。
惟《春官》無文,以其事與民無涉也。
魏,阙名,蓋以其縣象,故稱象魏。
《左氏》哀公三年:“司铎火,季桓子至,禦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亡也。
”“命藏象魏”之魏字,疑涉上文而衍,杜《注》“謂其書為象魏”,非也。
其初蓋縣行刑之狀以恐怖人。
五刑,即《呂刑》所雲墨、劓、腓、宮、大辟。
大辟者,臧文仲所謂用斧钺;劓、腓、宮,其所謂用刀鋸;墨其所謂用鑽窄;宮刑、教刑,其所謂用鞭樸;金作贖刑,即《呂刑》之所言也。
《呂刑》雲:“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爰始淫為劓、刵、标、黥。
”329劓、刵、标、黥,《書疏》雲:“歐陽、大小夏侯作膑、宮、劓、割頭、庶剠。
”見卷二《虞書》标目下,庶字未詳。
《說文·攴部》:“斀,去陰之刑也。
《周書》曰刖、劓、跛、黥。
”則今本之刖乃誤字。
《書·康诰》之“刑人,殺人,劓刵人”,刑疑刖之誤。
殺指大辟,刑指宮,《左氏》襄公二十九年,“婦人無刑”,正指宮刑言也。
330 五刑實自苗民至周穆王,未之有改。
除婦人宮刑閉于宮中外,《周官·司刑》鄭《注》:“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于宮中。
”《呂刑僞孔傳》:“宮,淫刑也。
男子割勢,婦人幽閉。
”《疏》雲:“大隋開皇之初,始除男子宮刑,婦人猶閉于宮。
”《左氏》僖公十五年杜《注》雲:“古之宮閉者,皆登台以抗絕之。
”餘皆殊其體。
大辟則并絕其生命,故或稱為死,與刑相對,又或稱為大刑也。
《周官》司刑,有刖而無膑。
鄭《注》雲“周改膑作刖”,未知何據。
331今《尚書》之剕,《周官》司刑注引《書傳》作膑,則二者一字。
襄公二十九年《公羊》疏引鄭駁《異義》雲:“臯陶改膑為剕,《呂刑》有剕,周改剕為刖。
”其說與《周官注》不合,自當以《周官注》為是。
《爾雅·釋言》:“髌,刖也。
”《說文》:“,跀也。
跀,斷足也。
”皆以與跀為一,而鄭氏以為二。
《說文》又雲:“髌,厀耑也。
”段《注》雲:“膑者髌之俗,去厀頭骨也。
明,漢之斬止。
髌者廢不能行,跀者尚可著踴而行。
《莊子》:兀者叔山無趾踵見仲尼,崔雲:無趾,故以踵行,是則跀輕于髌。
”案鄭說恐非是,《莊子·養生主》雲:“公文軒見右師而驚曰:是何人也?惡乎介也?曰:天也,非人也。
天之生是使獨也。
”注曰:“介,偏刖之名,偏刖曰獨。
”《釋文》:“介,一音兀,司馬雲:刖也,向、郭雲:偏刖也,崔本作兀,又作,雲斷足也。
”《管子·地數》:“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
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
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
”即所謂偏刖。
則陳喬枞《今文尚書經說考》,謂“者去左趾,跀者并去右趾”,其說是也。
易言噬嗑滅趾,即此。
《玉篇》:“髌,骨也。
又去膝蓋刑名。
”說稍後。
《白虎通義·五刑篇》:“腓者,脫其膑也。
”此書為後人竄亂大多,恐不足據。
鄭注《司刑》雲:“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則變焉。
”即據《呂刑》《周官》異同為說。
其改膑作刖之言,疑亦如此,未必别有所據也。
掌戮雲:“墨者使守門。
劓者使守關。
宮者使守内。
刖者使守囿。
髡者使守積。
”則又益一髡。
案髡即越族之斷發,黥則其文身。
332苗民在江、淮、荊州,其初蓋俘異族以為奴婢,後則本族之犯罪者,亦以為奴婢而侪諸異族,因以異族之所以為飾者施之;後益暴虐,乃至以刀鋸斧钺,加于人體,而有膑、宮、劓、割頭之刑也。
刵即馘,其初亦施諸戰陳。
此疑亦原于越族,越族本有儋耳之習也。
《後漢書·南蠻傳》述珠崖儋耳之俗雲:“其渠帥貴長耳,皆穿而缒之,垂肩三寸。
”《左氏》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貫三人耳”。
所謂貫耳,亦即穿耳也。
《堯典》曰:“帝曰:臯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三就即臧文仲所謂三次,五流即所謂流宥五刑。
《周官》:司戮:“掌斬殺賊謀而搏之。
《注》:“斬以钺,若今要斬也。
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
搏當為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誤也。
膊謂去衣磔之。
”案“膊諸城上”,見《左氏》成公二年。
斬亦曰斮,見《公羊》成公二年。
凡殺其親者焚之。
《注》:“焚,燒也,《易》曰:焚如死如棄如。
”《左氏》昭公二十二年,鄂肸伐皇,大敗,獲鄂聆,焚諸王城之市。
又古刑有烹,《公羊》莊公四年:“哀公亨乎周。
”《注》:“亨,煮而殺之。
”即《漢書·刑法志》所謂秦有镬烹之刑者也。
《左氏》襄公二十六年,宋亨伊戾。
哀公十六年,楚亨石乞。
殺王之親者辜之。
《注》:“辜之言枯也,謂磔之。
”案《荀子·正論》雲:“斬斷枯磔。
”《史記·李斯列傳》:“十公主矺死于杜。
”《索隐》:“矺音宅,與磔同,古今字異耳,磔,謂裂其肢體而殺之。
”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
”賊謀即所謂奸宄。
士本戰士,士師者,士之長,其初皆軍官。
肉刑又有。
《周官》條狼氏:“誓仆右曰殺,誓馭曰車。
”《墨子·号令》:“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産皆車裂。
”然則殊體之刑,初由異族及軍中,後乃行之平時也。
案古死刑又有脯醢。
《史記·殷本紀》:纣醢九侯、脯鄂侯是也。
《檀弓》:“孔子哭子路于中庭,既哭,進使者而問故。
使者曰:醢之矣。
遂命覆醢。
”《左氏》莊公十二年,宋人醢猛獲、南宮萬。
襄公十五年,鄭人醢堵女父、尉翩、司齊,十九年,齊人醢夙沙衛。
哀公二年,趙簡子誓曰:“若其有罪,絞缢以戮。
”《注》:“絞,所以缢人物。
”宣公八年,“晉人獲秦諜,殺諸绛市,六日而蘇”,此必不殊其體,疑即絞殺之也。
又炮格之刑,見《呂覽·順民》。
高《注》雲:“纣嘗熨爛人手,因作銅烙,布火其下,令人走其上,人堕火而死。
”畢校雲:“烙當作格。
”然《列女孽嬖傳》亦作烙。
此亦焚之類也。
《周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于刑者,歸于士。
”此刑之初不施諸本族之證。
書家有象刑之說,後人多疑之。
見《荀子·正論篇》。
《漢書·刑法志》本之。
案其說曰:“上刑赭衣不純。
中刑雜履。
下刑墨幪。
”《白帖》引《尚書大傳》。
又曰:“以幪巾當墨。
以草纓當劓。
以菲履當刖。
以艾當宮。
以布衣無領當大辟。
”《太平禦覽》引《慎子》。
此即《周官》所謂明刑明梏。
明刑,見下。
掌囚曰:“及刑殺,告刑于王。
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殺之。
”《注》:“士加明梏者,謂著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箸之也。
”《論衡·四諱》曰:“俗諱被刑,不上丘墓。
古者肉刑,形毀不全,乃不可耳。
方今象刑,333象刑重者,髡鉗之法也,若完城旦以下,施刑,施,疑當作弛。
采衣系躬,冠帶與俗人殊何為不可?”則漢世猶行之矣。
《玉藻》曰:“垂五寸,惰遊之士也。
玄冠缟武,不齒之服也。
”《注》謂:惰遊即罷民。
不齒,謂所放不帥教者。
案《王制》言:“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
元日習射上功,習鄉尚齒。
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
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
不變,移之郊,如初禮。
不變,移之遂,如初禮。
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又曰:“将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于大樂正。
大樂正以告于王。
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
不變,王親視學。
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
”334《大學》曰:“惟仁人放流之,屏諸四夷,不與同中國。
”中國即國中。
古所謂四夷者,去中國本不甚遠。
《周官》入于圜土而能改過者,反于中國不齒三年,則屏之遠方者,未必無還期,還而猶為之刑,則所謂不齒者也,此即《堯典》所謂流宥五刑。
語雲:教笞不可廢于家,則其所謂鞭樸。
鞭樸固初施于家,流亦猶之“子放婦出”耳。
見《禮記·内則》。
知古之待本族者,不過如此而已矣。
《唐書·吐蕃傳》曰:“重兵死,以累世戰殁為甲門。
敗懦者垂狐尾于首,示辱,不得列于人。
”此亦所謂不齒。
淺演之群,風俗每相類,知象刑為古所可有,不必驚怖其言若河漢而無極也。
《曲禮》曰:“刑不上大夫。
”《五經異義》:“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
”案刑不上大夫者?刑之始,乃以為奴婢而侪諸異族,大夫以上,不可以為奴,故亦不容施刑也。
《公羊》宣公元年雲:“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
”《解诂》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故有罪,放之而已。
”然則流宥五刑,其初乃所以待貴族。
即贖刑亦然。
《管子·中匡》曰:“甲兵未足也,請薄刑罰以厚甲兵。
于是死罪不殺,刑罪不罰,使以甲兵贖: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罰以脅盾一戟,過罰以金鈞。
無所計而訟者,成以束矢。
”《小匡》曰:“制重罪入以兵甲犀脅二戟。
輕罪入蘭盾鞈革二戟。
小罪入以金鈞。
分宥薄罪入以半鈞。
無坐抑而訟獄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則入一束矢以罰之。
”案《周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
入束矢于朝,然後聽之。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緻于朝,然後聽之。
”亦以為足兵之謀也。
鈞三十斤。
《呂刑》之制:墨辟百锾。
劓辟惟倍。
剕辟倍差。
宮辟六百锾。
大辟千锾。
锾六兩。
夏侯、歐陽說,見《周官》職金疏。
古二十四铢為兩,十六兩為斤。
則周大辟之罰,以金之重計之,當秦半兩錢萬,漢五铢錢二萬三千餘。
币價誠不必與金同,然當圜法初立時,民信未孚,往往計金之重以定錢價,相去亦不能甚遠。
《史記·貨殖列傳》言:“粜二十病農,九十病末,上不過八十,下不過三十,則農末俱利。
”然則周大辟之贖,以漢最上之粜計之,直三百石,夫豈平民所能堪?故知其始,乃所以待貴族也。
《禮記·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罄于甸人。
其刑罪,則纖,亦告于甸人。
”所與庶族異者,亦僅“無宮刑”而已矣。
《周官》:王之同族與有爵者不即市,刑殺于甸師氏,見天官甸師、秋官小司寇、掌囚、掌戮。
此刑法之漸峻,而亦等級之漸平也。
《孟子·梁惠王》下,言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左氏》昭公二十年,苑何忌引《康诰》,亦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而《書·甘誓》《湯誓》,皆有“孥戮”之文。
《湯誓》鄭《注》,引《周官》“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藁”。
見《疏》。
《費誓》雲:“女則有無餘刑,非殺。
”《疏》引王肅雲:“父母、妻子、同産皆坐之,入于罪隸。
”又引鄭玄雲:“謂盡奴其妻子,在軍使給厮役,反則入于罪隸舂藁。
”然則孥戮之始,乃軍刑也。
335《史記·秦本紀》: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
《集解》引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即王肅之說,蓋以軍刑施之平時也。
商君“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史記》本傳。
世皆以為暴政。
然《周官》族師職雲:“五家為比,十家為聯。
五人為伍,十人為聯。
四闾為族,八闾為聯。
使之相保相受,刑罪慶賞,相及相共。
”比長職雲:“五家相受,相和親,有罪奇邪則相及。
”鄰長職雲:“掌相糾相受。
”士師職雲:“掌鄉合州黨族闾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墨子·尚同》引《大誓》雲:“小人見奸巧,乃聞不言也,發罪鈞。
”《繁露·王道》曰:“梁使民比地為伍,一家亡,五家殺刑。
”《公羊解诂》說同。
見僖公十九年。
皆相收司連坐之法也;其非起于商君,審矣。
古居民有兩法:一什伍之制,與軍制相應。
一鄰朋之制,與井田相應。
什伍之民服兵役,井地之民初不為兵。
觀第二第五兩節可明。
然則鄰比相坐,其初亦軍法也。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然謀叛者往往族誅,則以此為兩族之争,猶之兩國交戰,非複于犯法禁之事也。
部族林立之時,有怨惟自相報。
故《書》有“非富天下,為匹夫匹婦複仇”之義。
見《孟子·滕文公下篇》。
上文引《書》曰:“葛伯仇饷”,故知此為《書》說也。
其後雖有國法,此風仍不能絕。
君父、師長、朋友、昆弟複仇之隆殺,禮文明著等差。
《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遊之仇不同國。
”《注》雲:“交遊,或為朋友。
”《檀弓》:“子夏問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
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
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共國。
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
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大戴禮記·曾子制言上》:“父母之仇,不與同生。
兄弟之仇,不與聚國。
朋友之仇,不與叙鄉。
族人之仇,不與聚鄰。
”《公羊》莊公四年《解诂》:“禮:父母之仇,不同戴天。
兄弟之仇不同國。
九族之仇,不同鄉黨。
朋友之仇,不同市朝。
”《周官》:調人凡和難:父之仇,辟諸海外。
兄弟之仇,辟諸千裡之外。
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
君之仇視父,師長之仇視兄弟,主友之仇視從父兄弟。
且有“不讨賊非臣,不複仇非子”之義。
《公羊》隐公十一年,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賊,非臣也;不複仇,非子也!《春秋》,君弑,賊不讨,不書葬,以為不系乎臣子也。
”此猶以義理言之。
《管子·大匡》曰:“君謂國子:凡貴賤之義,入與父俱,出與師俱,上與君俱,凡三者,遇賊不死,不知賊,則無赦。
”則并明著刑誅矣。
《公羊》隐公四年:“衛人殺州籲于濮。
其稱人何?讨賊之辭也”。
《解诂》曰:“明國中人人得讨之,所以廣忠孝之路。
”此即《檀弓》邾婁定公言“臣弑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弑父,凡在宮者殺無赦”之義;所以激厲臣子之複仇者至矣。
《周官》有調人,亦不過禁其不直,使之相辟而已,不能迳絕之也。
調人職雲:“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鳥獸亦如之。
凡和難者,皆使之辟。
弗辟,然後予之瑞節而以執之。
凡殺人,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
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弗仇。
仇之則死。
凡有鬥怒者,成之。
不可成者則書之。
先動者誅之。
”又朝士雲:“凡報仇者書于上,殺之無罪。
”皆所以限制複仇,稍殺私鬥之禍者也。
《注》引鄭司農雲:“成之,謂和之也。
和之,猶今二千石以令解仇怨,後複相報,移徙之。
”336則漢世猶有其法矣。
《公羊》大複百世之仇,亦必以“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為限。
又曰:“父不受誅,子複仇可也。
父受誅,子複仇,推刃之道。
”又曰:“複仇不除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皆此義。
見莊公四年、定公四年。
部族之外,使其自相報,則部族之内相殘殺,自非所問。
《白虎通義·誅伐篇》曰:“父殺其子當誅。
”即因其時父殺子之事甚多故也。
《左氏》成公三年,知罃對楚子曰:“首其請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
”昭公二十一年,宋華費遂曰:“吾有讒子而弗能殺。
”皆父得專殺其子之證。
《說文》曰:“廌,解廌,獸也。
似山牛,一角。
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
”段《注》删山字,雲:“《玉篇》《廣韻》及《太平禦覽》引皆無。
”然又引《論衡》雲:“獬豸者,一角之羊,性識有罪,臯陶治獄,有罪者令羊觸之。
”案《墨子·明鬼》雲:“齊莊君之臣,有王裡國、中裡徼者,訟三年而獄不斷。
乃使人共一羊,盟齊之神社。
讀王裡國之辭,既畢矣,讀中裡徼之辭,未半也,羊起而觸之,殪之盟所。
”此羊即解廌之流。
山牛二字,疑羊字之誤分,《篇》《韻》《禦覽》删之,亦未是也。
《詩·何人斯》雲:“取彼谮人,投畀豺虎。
豺虎不受,投畀有北。
有北不受,投畀有昊。
”蓋皆所謂神斷之流,其詳已不可考矣。
至後世之聽斷則有獄訟之别。
“争罪曰獄,争财曰訟”,《周官》大司徒鄭《注》,又大司寇《注》雲:“訟,謂以資财相告者。
獄,謂相告以罪名者。
”頗近今日刑民事之分。
337其聽斷之官,則有屬于地官者,有屬于秋官者。
338屬于地官者,所謂地治者是也。
屬于秋官者,有鄉士掌國中,遂士掌四郊,縣士掌野,方士掌都家,訝士掌四方之獄訟。
地官本以教為主,故其所治者,亦以不服教為重。
其所施者,至圜土嘉石而止。
地官司救:“掌萬民之邪惡過失而誅讓之。
以禮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惡者,三讓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于園土。
”《注》:“罰,謂撻擊之也。
明刑,去其冠飾,而書其邪惡之狀,著之背也。
”大司寇:“以園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園土,而施職事焉。
以明刑恥之。
其能改過,反于中國,不齒三年。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司國:“掌收教罷民。
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雖出,三年不齒。
”大司寇職又雲:“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于法,而害于州裡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
其次九日坐,九月役。
其次七日坐,七月役。
其次五日坐,五月役。
其下三日坐,三月役。
使州裡任之,則宥而舍之。
”案圜土嘉石之法,蓋初屬司徒,後乃移于司寇。
故其所治,為未麗于法而害于州裡者。
使州裡任之,則宥而舍之。
其後移于司寇者?《墨子·尚賢》雲:“昔者傅說居北海之洲,園土之上,衣褐帶索,庸築于傅岩之城。
”蓋使之作苦于邊竟,故言能改則反于中國。
庸作于邊竟,當與兵事有關,故又屬司寇也。
涉刑殺之罪,皆屬秋官。
《呂刑》:“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獄。
”司政蓋指司徒之屬,司獄指司寇之屬。
《王制》曰:“成獄辭,史以獄之成告于正。
《注》:“正,于周鄉師之屬。
”正聽之。
正以獄之成告于大司寇。
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
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
王命三公參聽之。
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
王三又,《注》:“又當作宥。
”然後制刑。
”其說亦與《周官》同也。
此為人民之獄訟,其貴人之獄訟,則人君自聽之,如《左氏》載王叔之宰,與伯輿之大夫,坐獄于王庭;案見襄公十年。
叔孫昭子朝而命吏曰“婼将與季氏訟”是也。
案見昭公十二年,說本崔氏述。
見《豐鎬考信别錄》。
下不能斷之獄,亦可上于朝,339如昭公二十八年,梗陽人有獄,魏戊不能斷,以獄上是也。
《周官》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谕罪刑于邦國。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則審斷之權,稍集于中樞矣。
又有此國之臣,訟于彼國者。
如《左氏》文公十四年,周公與王孫蘇訟于晉;王叔陳生與伯輿之争,亦訟于士匄是也。
此則古者有土之君,于其上皆非純臣,猶之兩小國訟于大國,如鄭與許訟于楚,衛侯與元喧訟于晉。
事涉外交,非複可以國法論矣。
古斷獄有與後世大異者,重意是也。
《春秋繁露·精華篇》曰:“《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
折獄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
折獄而非也,理迷衆,與教相妨。
教,政之本也。
獄,政之末也。
其事異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順,故君子重之也。
”蓋事之善惡,判于意之善惡。
古之明刑,将以弼教,非如後世徒欲保治者之所謂治安及其權利,故其言如是也。
340《王制》曰:“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别之。
悉其聰明,緻其忠愛以盡之。
”即《繁露》所謂“本其事而原其志”者也。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
問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論語·子張》。
謂本其事,原其志,則所見之善惡,與徒觀其表者不同也。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此謂知本。
”《大學》。
謂斷獄者能推原人之本心,則人不敢懷惡意,而風俗因之而淳,所謂與教相順者此也。
此等議論,今人必以為迂,然如今日之所謂司法者,明知其意之惡而弗能誅,明知其意之善而弗能救,愈善訟之人,其心愈不可問。
以維持治者之所謂治安,及其權利則得矣,于社會公益何有焉?則古人所言,正未可以深譏也。
然此非徒聽訟者之咎也,社會風氣之變遷則為之。
《王制》曰:“有旨無簡,不聽。
”注:“簡,誠也。
”案蓋指事狀。
又曰:“凡執禁以齊衆,不赦過。
”此為不重意而重事之漸。
蓋風俗稍偷,人藏其心,不可測度,而折獄者亦不必皆公正,徒據其意,不足服人,乃不得不側重于事也。
《王制》又曰:“必三刺。
”三刺者?“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341《周官》小司寇及司刺,鹹有其文。
孟子曰:“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
”《梁惠王下》。
左右即群臣,諸大夫即群吏,國人即萬民,蓋古自有此法,非作《周官》《王制》者之億說也。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三宥者?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三赦,壹曰幼弱,再曰老旄,三曰蠢愚。
亦誠本其事而原其意,非貌為寬大也。
欺法吏于一時易,蔽萬人之耳目難。
“疑獄泛與衆共之,衆疑赦之”,亦《王制》文。
意正在此,此亦猶選舉之重鄉評也。
然亦惟風氣淳樸之世為可行。
若在後世,則有愈兼聽并觀,而愈益其惑亂者矣。
故凡制度之實,未有不随社會為變遷者也。
《莊子》所謂藏舟于壑,夜半,有力者負之而走也。
《說文·豸部》:“犴,胡地野狗。
”其或體從犬。
引《詩》曰宜犴宜獄。
今《毛詩》作犴,《釋文》雲:《韓詩》作犴,雲鄉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獄。
部:“獄從犬言,二大所以守也。
”此最古之監獄也。
《周官》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
中罪桎梏。
下罪梏。
王之同族拲。
有爵者桎。
以待弊罪。
”《注》:“鄭司農雲:拲者,兩手共一木也。
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
玄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
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
”《易·噬嗑》,初九,“履校滅趾”。
上九,“何校滅耳”。
《說文》:“校,木囚也。
”段《注》雲:“屦校,若今軍流犯人新到箸木靴。
何校,若今犯人帶枷也。
”又《坎卦》上六:“系用徽,寘于叢棘。
”,《說文》作,雲“索也”。
《論語·公冶長》:“雖在缧之中。
”《集解》引孔曰:“缧,黑索,,孿也,所以拘罪人。
”蓋即也。
《左氏》哀公八年:“邾子又無道,吳子使大宰子餘讨之,囚諸樓台,栫之以棘。
”《注》:“栫,雍也。
”此即所謂真于叢棘也。
《周官》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暴内陵外側壇之”,即所謂囚諸樓台者,合僖公十五年杜《注》,“古之宮閉者,皆登台以抗絕之”之文觀之,可見古者拘系之制。
342觀《周官》圜土之文,又可想見既有宮室後監獄營造之法。
《管子·小匡》:“遂生束縛而柙以予齊。
”此則所謂檻車也。
繁雜不可名狀,奸吏因得上下其手,屢圖删定,訖未有成。
至魏世,乃定為十八篇,未及行而亡。
晉初又加修正為二十篇,于泰始三年(267),民國紀元前一千六百四十五年。
大赦天下行之。
南北朝、隋、唐之律,鹹以為本。
唐以後定律者,金與明皆本于唐,清律又本于明,實仍本于晉也。
晉律當多取漢時之令及比等,然李悝之《法經》,必仍有存于其中者,即謂所存甚寡,然自商君以後,法典遂前後相承,有修改而無創制矣。
故《法經》實吾圍法律之本也。
古有所謂布憲者,《周官》有其官,《管子·立政篇》亦言其事。
《周官》職文雲:“掌憲邦之刑禁。
正月之吉,執邦之旌節,以宣布于四方。
”《立政篇》言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
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于大史,而遂于其所屬。
案《小匡篇》言:“修舊法,擇其善者而嚴用之。
”而《月令》:季冬之月:“天子與公卿大夫,共饬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宜。
”則正月之所布者,乃君與大夫所擇焉而行之于一歲之中者也。
《立政》又曰:“凡将舉事,令必先出。
其賞罰之數,必先明之。
”此為臨事所發。
《墨子·非命》言:“古之聖王,發憲出令,設為賞罰以勸賢。
”《韓非·定法》雲:“憲令著于官府。
”則憲與令,乃上所求于下之兩大端。
其使之不得為者,則謂之禁。
《曲禮》言“入竟而問禁,入國而問俗”是也。
此為古書各舉一邊之例。
入竟者亦問俗,入國者亦問禁也。
此等皆不原于俗,非其民所素知,故必表而縣之“憲謂表而縣之”,見《周官》小宰《注》。
又或徇以木铎;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師等,鹹有其文。
而州長、黨正、族師、闾胥,又有屬民讀法之舉也。
違憲令或犯禁者,則治之以法,其初蓋臨事審度。
故孔子謂“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
”《左氏》昭公二十九年。
後因其輕重失宜,且執法者不免上下其手,則必著其輕重。
327叔向、仲尼之言,乃當時一派議論,不必合于時勢也。
法不公布,《義疏》亦疑之,見昭公六年。
刑之始,蓋所以待異族。
古之言刑與今異。
漢人恒言“刑者不可複屬”,亦曰“斷者不可複屬”,則必殊其體乃謂之刑,拘禁罰作等,不稱刑也。
此為刑字之初義,其後自不盡如此,勿泥。
然初義仍并行,如《周官》司圜曰“凡園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其财”是也。
虧财蓋原于贖刑,本無肉刑,自不得有贖也。
《國語·魯語》:臧文仲言:“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窄。
薄刑用鞭樸。
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肆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隐也。
”陳之原野,指戰陳言,可見古以兵刑為一。
328此《漢書》述兵制,所以猶在《刑法志》中也。
《堯典》曰:“象以典刑。
流宥五刑。
鞭作官刑。
樸作教刑。
金作贖刑。
”象以典刑,蓋即《周官》之縣法象魏。
《周官·天官》大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國都鄙,乃縣治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
”《地官》作教象,《夏官》作政象,《秋官》作刑象,其文鹹同。
惟《春官》無文,以其事與民無涉也。
魏,阙名,蓋以其縣象,故稱象魏。
《左氏》哀公三年:“司铎火,季桓子至,禦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亡也。
”“命藏象魏”之魏字,疑涉上文而衍,杜《注》“謂其書為象魏”,非也。
其初蓋縣行刑之狀以恐怖人。
五刑,即《呂刑》所雲墨、劓、腓、宮、大辟。
大辟者,臧文仲所謂用斧钺;劓、腓、宮,其所謂用刀鋸;墨其所謂用鑽窄;宮刑、教刑,其所謂用鞭樸;金作贖刑,即《呂刑》之所言也。
《呂刑》雲:“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爰始淫為劓、刵、标、黥。
”329劓、刵、标、黥,《書疏》雲:“歐陽、大小夏侯作膑、宮、劓、割頭、庶剠。
”見卷二《虞書》标目下,庶字未詳。
《說文·攴部》:“斀,去陰之刑也。
《周書》曰刖、劓、跛、黥。
”則今本之刖乃誤字。
《書·康诰》之“刑人,殺人,劓刵人”,刑疑刖之誤。
殺指大辟,刑指宮,《左氏》襄公二十九年,“婦人無刑”,正指宮刑言也。
330 五刑實自苗民至周穆王,未之有改。
除婦人宮刑閉于宮中外,《周官·司刑》鄭《注》:“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于宮中。
”《呂刑僞孔傳》:“宮,淫刑也。
男子割勢,婦人幽閉。
”《疏》雲:“大隋開皇之初,始除男子宮刑,婦人猶閉于宮。
”《左氏》僖公十五年杜《注》雲:“古之宮閉者,皆登台以抗絕之。
”餘皆殊其體。
大辟則并絕其生命,故或稱為死,與刑相對,又或稱為大刑也。
《周官》司刑,有刖而無膑。
鄭《注》雲“周改膑作刖”,未知何據。
331今《尚書》之剕,《周官》司刑注引《書傳》作膑,則二者一字。
襄公二十九年《公羊》疏引鄭駁《異義》雲:“臯陶改膑為剕,《呂刑》有剕,周改剕為刖。
”其說與《周官注》不合,自當以《周官注》為是。
《爾雅·釋言》:“髌,刖也。
”《說文》:“,跀也。
跀,斷足也。
”皆以與跀為一,而鄭氏以為二。
《說文》又雲:“髌,厀耑也。
”段《注》雲:“膑者髌之俗,去厀頭骨也。
明,漢之斬止。
髌者廢不能行,跀者尚可著踴而行。
《莊子》:兀者叔山無趾踵見仲尼,崔雲:無趾,故以踵行,是則跀輕于髌。
”案鄭說恐非是,《莊子·養生主》雲:“公文軒見右師而驚曰:是何人也?惡乎介也?曰:天也,非人也。
天之生是使獨也。
”注曰:“介,偏刖之名,偏刖曰獨。
”《釋文》:“介,一音兀,司馬雲:刖也,向、郭雲:偏刖也,崔本作兀,又作,雲斷足也。
”《管子·地數》:“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
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
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
”即所謂偏刖。
則陳喬枞《今文尚書經說考》,謂“者去左趾,跀者并去右趾”,其說是也。
易言噬嗑滅趾,即此。
《玉篇》:“髌,骨也。
又去膝蓋刑名。
”說稍後。
《白虎通義·五刑篇》:“腓者,脫其膑也。
”此書為後人竄亂大多,恐不足據。
鄭注《司刑》雲:“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則變焉。
”即據《呂刑》《周官》異同為說。
其改膑作刖之言,疑亦如此,未必别有所據也。
掌戮雲:“墨者使守門。
劓者使守關。
宮者使守内。
刖者使守囿。
髡者使守積。
”則又益一髡。
案髡即越族之斷發,黥則其文身。
332苗民在江、淮、荊州,其初蓋俘異族以為奴婢,後則本族之犯罪者,亦以為奴婢而侪諸異族,因以異族之所以為飾者施之;後益暴虐,乃至以刀鋸斧钺,加于人體,而有膑、宮、劓、割頭之刑也。
刵即馘,其初亦施諸戰陳。
此疑亦原于越族,越族本有儋耳之習也。
《後漢書·南蠻傳》述珠崖儋耳之俗雲:“其渠帥貴長耳,皆穿而缒之,垂肩三寸。
”《左氏》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貫三人耳”。
所謂貫耳,亦即穿耳也。
《堯典》曰:“帝曰:臯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
汝作士。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三就即臧文仲所謂三次,五流即所謂流宥五刑。
《周官》:司戮:“掌斬殺賊謀而搏之。
《注》:“斬以钺,若今要斬也。
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
搏當為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誤也。
膊謂去衣磔之。
”案“膊諸城上”,見《左氏》成公二年。
斬亦曰斮,見《公羊》成公二年。
凡殺其親者焚之。
《注》:“焚,燒也,《易》曰:焚如死如棄如。
”《左氏》昭公二十二年,鄂肸伐皇,大敗,獲鄂聆,焚諸王城之市。
又古刑有烹,《公羊》莊公四年:“哀公亨乎周。
”《注》:“亨,煮而殺之。
”即《漢書·刑法志》所謂秦有镬烹之刑者也。
《左氏》襄公二十六年,宋亨伊戾。
哀公十六年,楚亨石乞。
殺王之親者辜之。
《注》:“辜之言枯也,謂磔之。
”案《荀子·正論》雲:“斬斷枯磔。
”《史記·李斯列傳》:“十公主矺死于杜。
”《索隐》:“矺音宅,與磔同,古今字異耳,磔,謂裂其肢體而殺之。
”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
”賊謀即所謂奸宄。
士本戰士,士師者,士之長,其初皆軍官。
肉刑又有。
《周官》條狼氏:“誓仆右曰殺,誓馭曰車。
”《墨子·号令》:“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産皆車裂。
”然則殊體之刑,初由異族及軍中,後乃行之平時也。
案古死刑又有脯醢。
《史記·殷本紀》:纣醢九侯、脯鄂侯是也。
《檀弓》:“孔子哭子路于中庭,既哭,進使者而問故。
使者曰:醢之矣。
遂命覆醢。
”《左氏》莊公十二年,宋人醢猛獲、南宮萬。
襄公十五年,鄭人醢堵女父、尉翩、司齊,十九年,齊人醢夙沙衛。
哀公二年,趙簡子誓曰:“若其有罪,絞缢以戮。
”《注》:“絞,所以缢人物。
”宣公八年,“晉人獲秦諜,殺諸绛市,六日而蘇”,此必不殊其體,疑即絞殺之也。
又炮格之刑,見《呂覽·順民》。
高《注》雲:“纣嘗熨爛人手,因作銅烙,布火其下,令人走其上,人堕火而死。
”畢校雲:“烙當作格。
”然《列女孽嬖傳》亦作烙。
此亦焚之類也。
《周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其附于刑者,歸于士。
”此刑之初不施諸本族之證。
書家有象刑之說,後人多疑之。
見《荀子·正論篇》。
《漢書·刑法志》本之。
案其說曰:“上刑赭衣不純。
中刑雜履。
下刑墨幪。
”《白帖》引《尚書大傳》。
又曰:“以幪巾當墨。
以草纓當劓。
以菲履當刖。
以艾當宮。
以布衣無領當大辟。
”《太平禦覽》引《慎子》。
此即《周官》所謂明刑明梏。
明刑,見下。
掌囚曰:“及刑殺,告刑于王。
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殺之。
”《注》:“士加明梏者,謂著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箸之也。
”《論衡·四諱》曰:“俗諱被刑,不上丘墓。
古者肉刑,形毀不全,乃不可耳。
方今象刑,333象刑重者,髡鉗之法也,若完城旦以下,施刑,施,疑當作弛。
采衣系躬,冠帶與俗人殊何為不可?”則漢世猶行之矣。
《玉藻》曰:“垂五寸,惰遊之士也。
玄冠缟武,不齒之服也。
”《注》謂:惰遊即罷民。
不齒,謂所放不帥教者。
案《王制》言:“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
元日習射上功,習鄉尚齒。
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
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
不變,移之郊,如初禮。
不變,移之遂,如初禮。
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又曰:“将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于大樂正。
大樂正以告于王。
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
不變,王親視學。
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
”334《大學》曰:“惟仁人放流之,屏諸四夷,不與同中國。
”中國即國中。
古所謂四夷者,去中國本不甚遠。
《周官》入于圜土而能改過者,反于中國不齒三年,則屏之遠方者,未必無還期,還而猶為之刑,則所謂不齒者也,此即《堯典》所謂流宥五刑。
語雲:教笞不可廢于家,則其所謂鞭樸。
鞭樸固初施于家,流亦猶之“子放婦出”耳。
見《禮記·内則》。
知古之待本族者,不過如此而已矣。
《唐書·吐蕃傳》曰:“重兵死,以累世戰殁為甲門。
敗懦者垂狐尾于首,示辱,不得列于人。
”此亦所謂不齒。
淺演之群,風俗每相類,知象刑為古所可有,不必驚怖其言若河漢而無極也。
《曲禮》曰:“刑不上大夫。
”《五經異義》:“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
”案刑不上大夫者?刑之始,乃以為奴婢而侪諸異族,大夫以上,不可以為奴,故亦不容施刑也。
《公羊》宣公元年雲:“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
”《解诂》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故有罪,放之而已。
”然則流宥五刑,其初乃所以待貴族。
即贖刑亦然。
《管子·中匡》曰:“甲兵未足也,請薄刑罰以厚甲兵。
于是死罪不殺,刑罪不罰,使以甲兵贖: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罰以脅盾一戟,過罰以金鈞。
無所計而訟者,成以束矢。
”《小匡》曰:“制重罪入以兵甲犀脅二戟。
輕罪入蘭盾鞈革二戟。
小罪入以金鈞。
分宥薄罪入以半鈞。
無坐抑而訟獄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則入一束矢以罰之。
”案《周官》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
入束矢于朝,然後聽之。
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緻于朝,然後聽之。
”亦以為足兵之謀也。
鈞三十斤。
《呂刑》之制:墨辟百锾。
劓辟惟倍。
剕辟倍差。
宮辟六百锾。
大辟千锾。
锾六兩。
夏侯、歐陽說,見《周官》職金疏。
古二十四铢為兩,十六兩為斤。
則周大辟之罰,以金之重計之,當秦半兩錢萬,漢五铢錢二萬三千餘。
币價誠不必與金同,然當圜法初立時,民信未孚,往往計金之重以定錢價,相去亦不能甚遠。
《史記·貨殖列傳》言:“粜二十病農,九十病末,上不過八十,下不過三十,則農末俱利。
”然則周大辟之贖,以漢最上之粜計之,直三百石,夫豈平民所能堪?故知其始,乃所以待貴族也。
《禮記·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罄于甸人。
其刑罪,則纖,亦告于甸人。
”所與庶族異者,亦僅“無宮刑”而已矣。
《周官》:王之同族與有爵者不即市,刑殺于甸師氏,見天官甸師、秋官小司寇、掌囚、掌戮。
此刑法之漸峻,而亦等級之漸平也。
《孟子·梁惠王》下,言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左氏》昭公二十年,苑何忌引《康诰》,亦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而《書·甘誓》《湯誓》,皆有“孥戮”之文。
《湯誓》鄭《注》,引《周官》“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藁”。
見《疏》。
《費誓》雲:“女則有無餘刑,非殺。
”《疏》引王肅雲:“父母、妻子、同産皆坐之,入于罪隸。
”又引鄭玄雲:“謂盡奴其妻子,在軍使給厮役,反則入于罪隸舂藁。
”然則孥戮之始,乃軍刑也。
335《史記·秦本紀》: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
《集解》引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即王肅之說,蓋以軍刑施之平時也。
商君“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史記》本傳。
世皆以為暴政。
然《周官》族師職雲:“五家為比,十家為聯。
五人為伍,十人為聯。
四闾為族,八闾為聯。
使之相保相受,刑罪慶賞,相及相共。
”比長職雲:“五家相受,相和親,有罪奇邪則相及。
”鄰長職雲:“掌相糾相受。
”士師職雲:“掌鄉合州黨族闾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墨子·尚同》引《大誓》雲:“小人見奸巧,乃聞不言也,發罪鈞。
”《繁露·王道》曰:“梁使民比地為伍,一家亡,五家殺刑。
”《公羊解诂》說同。
見僖公十九年。
皆相收司連坐之法也;其非起于商君,審矣。
古居民有兩法:一什伍之制,與軍制相應。
一鄰朋之制,與井田相應。
什伍之民服兵役,井地之民初不為兵。
觀第二第五兩節可明。
然則鄰比相坐,其初亦軍法也。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然謀叛者往往族誅,則以此為兩族之争,猶之兩國交戰,非複于犯法禁之事也。
部族林立之時,有怨惟自相報。
故《書》有“非富天下,為匹夫匹婦複仇”之義。
見《孟子·滕文公下篇》。
上文引《書》曰:“葛伯仇饷”,故知此為《書》說也。
其後雖有國法,此風仍不能絕。
君父、師長、朋友、昆弟複仇之隆殺,禮文明著等差。
《禮記·曲禮》:“父之仇,弗與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遊之仇不同國。
”《注》雲:“交遊,或為朋友。
”《檀弓》:“子夏問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
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
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共國。
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
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大戴禮記·曾子制言上》:“父母之仇,不與同生。
兄弟之仇,不與聚國。
朋友之仇,不與叙鄉。
族人之仇,不與聚鄰。
”《公羊》莊公四年《解诂》:“禮:父母之仇,不同戴天。
兄弟之仇不同國。
九族之仇,不同鄉黨。
朋友之仇,不同市朝。
”《周官》:調人凡和難:父之仇,辟諸海外。
兄弟之仇,辟諸千裡之外。
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
君之仇視父,師長之仇視兄弟,主友之仇視從父兄弟。
且有“不讨賊非臣,不複仇非子”之義。
《公羊》隐公十一年,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賊,非臣也;不複仇,非子也!《春秋》,君弑,賊不讨,不書葬,以為不系乎臣子也。
”此猶以義理言之。
《管子·大匡》曰:“君謂國子:凡貴賤之義,入與父俱,出與師俱,上與君俱,凡三者,遇賊不死,不知賊,則無赦。
”則并明著刑誅矣。
《公羊》隐公四年:“衛人殺州籲于濮。
其稱人何?讨賊之辭也”。
《解诂》曰:“明國中人人得讨之,所以廣忠孝之路。
”此即《檀弓》邾婁定公言“臣弑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弑父,凡在宮者殺無赦”之義;所以激厲臣子之複仇者至矣。
《周官》有調人,亦不過禁其不直,使之相辟而已,不能迳絕之也。
調人職雲:“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鳥獸亦如之。
凡和難者,皆使之辟。
弗辟,然後予之瑞節而以執之。
凡殺人,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
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弗仇。
仇之則死。
凡有鬥怒者,成之。
不可成者則書之。
先動者誅之。
”又朝士雲:“凡報仇者書于上,殺之無罪。
”皆所以限制複仇,稍殺私鬥之禍者也。
《注》引鄭司農雲:“成之,謂和之也。
和之,猶今二千石以令解仇怨,後複相報,移徙之。
”336則漢世猶有其法矣。
《公羊》大複百世之仇,亦必以“上無天子,下無方伯”為限。
又曰:“父不受誅,子複仇可也。
父受誅,子複仇,推刃之道。
”又曰:“複仇不除害,朋友相衛而不相迿”,皆此義。
見莊公四年、定公四年。
部族之外,使其自相報,則部族之内相殘殺,自非所問。
《白虎通義·誅伐篇》曰:“父殺其子當誅。
”即因其時父殺子之事甚多故也。
《左氏》成公三年,知罃對楚子曰:“首其請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
”昭公二十一年,宋華費遂曰:“吾有讒子而弗能殺。
”皆父得專殺其子之證。
《說文》曰:“廌,解廌,獸也。
似山牛,一角。
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
”段《注》删山字,雲:“《玉篇》《廣韻》及《太平禦覽》引皆無。
”然又引《論衡》雲:“獬豸者,一角之羊,性識有罪,臯陶治獄,有罪者令羊觸之。
”案《墨子·明鬼》雲:“齊莊君之臣,有王裡國、中裡徼者,訟三年而獄不斷。
乃使人共一羊,盟齊之神社。
讀王裡國之辭,既畢矣,讀中裡徼之辭,未半也,羊起而觸之,殪之盟所。
”此羊即解廌之流。
山牛二字,疑羊字之誤分,《篇》《韻》《禦覽》删之,亦未是也。
《詩·何人斯》雲:“取彼谮人,投畀豺虎。
豺虎不受,投畀有北。
有北不受,投畀有昊。
”蓋皆所謂神斷之流,其詳已不可考矣。
至後世之聽斷則有獄訟之别。
“争罪曰獄,争财曰訟”,《周官》大司徒鄭《注》,又大司寇《注》雲:“訟,謂以資财相告者。
獄,謂相告以罪名者。
”頗近今日刑民事之分。
337其聽斷之官,則有屬于地官者,有屬于秋官者。
338屬于地官者,所謂地治者是也。
屬于秋官者,有鄉士掌國中,遂士掌四郊,縣士掌野,方士掌都家,訝士掌四方之獄訟。
地官本以教為主,故其所治者,亦以不服教為重。
其所施者,至圜土嘉石而止。
地官司救:“掌萬民之邪惡過失而誅讓之。
以禮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惡者,三讓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于園土。
”《注》:“罰,謂撻擊之也。
明刑,去其冠飾,而書其邪惡之狀,著之背也。
”大司寇:“以園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園土,而施職事焉。
以明刑恥之。
其能改過,反于中國,不齒三年。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司國:“掌收教罷民。
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雖出,三年不齒。
”大司寇職又雲:“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于法,而害于州裡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
其次九日坐,九月役。
其次七日坐,七月役。
其次五日坐,五月役。
其下三日坐,三月役。
使州裡任之,則宥而舍之。
”案圜土嘉石之法,蓋初屬司徒,後乃移于司寇。
故其所治,為未麗于法而害于州裡者。
使州裡任之,則宥而舍之。
其後移于司寇者?《墨子·尚賢》雲:“昔者傅說居北海之洲,園土之上,衣褐帶索,庸築于傅岩之城。
”蓋使之作苦于邊竟,故言能改則反于中國。
庸作于邊竟,當與兵事有關,故又屬司寇也。
涉刑殺之罪,皆屬秋官。
《呂刑》:“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獄。
”司政蓋指司徒之屬,司獄指司寇之屬。
《王制》曰:“成獄辭,史以獄之成告于正。
《注》:“正,于周鄉師之屬。
”正聽之。
正以獄之成告于大司寇。
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
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
王命三公參聽之。
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
王三又,《注》:“又當作宥。
”然後制刑。
”其說亦與《周官》同也。
此為人民之獄訟,其貴人之獄訟,則人君自聽之,如《左氏》載王叔之宰,與伯輿之大夫,坐獄于王庭;案見襄公十年。
叔孫昭子朝而命吏曰“婼将與季氏訟”是也。
案見昭公十二年,說本崔氏述。
見《豐鎬考信别錄》。
下不能斷之獄,亦可上于朝,339如昭公二十八年,梗陽人有獄,魏戊不能斷,以獄上是也。
《周官》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谕罪刑于邦國。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則審斷之權,稍集于中樞矣。
又有此國之臣,訟于彼國者。
如《左氏》文公十四年,周公與王孫蘇訟于晉;王叔陳生與伯輿之争,亦訟于士匄是也。
此則古者有土之君,于其上皆非純臣,猶之兩小國訟于大國,如鄭與許訟于楚,衛侯與元喧訟于晉。
事涉外交,非複可以國法論矣。
古斷獄有與後世大異者,重意是也。
《春秋繁露·精華篇》曰:“《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
折獄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
折獄而非也,理迷衆,與教相妨。
教,政之本也。
獄,政之末也。
其事異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順,故君子重之也。
”蓋事之善惡,判于意之善惡。
古之明刑,将以弼教,非如後世徒欲保治者之所謂治安及其權利,故其言如是也。
340《王制》曰:“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别之。
悉其聰明,緻其忠愛以盡之。
”即《繁露》所謂“本其事而原其志”者也。
“孟氏使陽膚為士師。
問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論語·子張》。
謂本其事,原其志,則所見之善惡,與徒觀其表者不同也。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此謂知本。
”《大學》。
謂斷獄者能推原人之本心,則人不敢懷惡意,而風俗因之而淳,所謂與教相順者此也。
此等議論,今人必以為迂,然如今日之所謂司法者,明知其意之惡而弗能誅,明知其意之善而弗能救,愈善訟之人,其心愈不可問。
以維持治者之所謂治安,及其權利則得矣,于社會公益何有焉?則古人所言,正未可以深譏也。
然此非徒聽訟者之咎也,社會風氣之變遷則為之。
《王制》曰:“有旨無簡,不聽。
”注:“簡,誠也。
”案蓋指事狀。
又曰:“凡執禁以齊衆,不赦過。
”此為不重意而重事之漸。
蓋風俗稍偷,人藏其心,不可測度,而折獄者亦不必皆公正,徒據其意,不足服人,乃不得不側重于事也。
《王制》又曰:“必三刺。
”三刺者?“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341《周官》小司寇及司刺,鹹有其文。
孟子曰:“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
”《梁惠王下》。
左右即群臣,諸大夫即群吏,國人即萬民,蓋古自有此法,非作《周官》《王制》者之億說也。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三宥者?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三赦,壹曰幼弱,再曰老旄,三曰蠢愚。
亦誠本其事而原其意,非貌為寬大也。
欺法吏于一時易,蔽萬人之耳目難。
“疑獄泛與衆共之,衆疑赦之”,亦《王制》文。
意正在此,此亦猶選舉之重鄉評也。
然亦惟風氣淳樸之世為可行。
若在後世,則有愈兼聽并觀,而愈益其惑亂者矣。
故凡制度之實,未有不随社會為變遷者也。
《莊子》所謂藏舟于壑,夜半,有力者負之而走也。
《說文·豸部》:“犴,胡地野狗。
”其或體從犬。
引《詩》曰宜犴宜獄。
今《毛詩》作犴,《釋文》雲:《韓詩》作犴,雲鄉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獄。
部:“獄從犬言,二大所以守也。
”此最古之監獄也。
《周官》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
中罪桎梏。
下罪梏。
王之同族拲。
有爵者桎。
以待弊罪。
”《注》:“鄭司農雲:拲者,兩手共一木也。
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
玄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
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
”《易·噬嗑》,初九,“履校滅趾”。
上九,“何校滅耳”。
《說文》:“校,木囚也。
”段《注》雲:“屦校,若今軍流犯人新到箸木靴。
何校,若今犯人帶枷也。
”又《坎卦》上六:“系用徽,寘于叢棘。
”,《說文》作,雲“索也”。
《論語·公冶長》:“雖在缧之中。
”《集解》引孔曰:“缧,黑索,,孿也,所以拘罪人。
”蓋即也。
《左氏》哀公八年:“邾子又無道,吳子使大宰子餘讨之,囚諸樓台,栫之以棘。
”《注》:“栫,雍也。
”此即所謂真于叢棘也。
《周官》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暴内陵外側壇之”,即所謂囚諸樓台者,合僖公十五年杜《注》,“古之宮閉者,皆登台以抗絕之”之文觀之,可見古者拘系之制。
342觀《周官》圜土之文,又可想見既有宮室後監獄營造之法。
《管子·小匡》:“遂生束縛而柙以予齊。
”此則所謂檻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