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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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用間》:“怠于道路者,七十萬家。

    ”《淮南·兵略》:“吳王夫差地方二千裡,帶甲七十萬。

    ”皆據此立言也。

    此說,《漢書·刑法志》、鄭《注》《論語》“道千乘之國”見《小司徒》及《禮記·坊記疏》。

    服虔注《左氏》作丘甲成公元年,見《詩·小雅·信南山疏》。

    皆用之。

    鄭以前一說為采地制,後一說為畿外邦國法。

    《坊記疏》雲:“凡出軍之法:鄉為正,遂為副。

    公邑出軍與鄉同。

    公卿大夫采地為井田,殊于鄉遂,則出軍亦異于鄉遂。

    王畿之外,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皆出鄉遂。

    計地出軍則丘甸。

    ”《小司徒疏》雲:“凡出軍之法:先六鄉。

    不止,出六遂。

    猶不止,征兵于公邑及三等采。

    猶不止,乃征兵于諸侯。

    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皆出鄉遂。

    猶不止,則諸侯有遍境出之法,則十乘之賦是也。

    ”案如《司馬法》之說,一同之地,僅得百乘,與今文家說大國方百裡千乘,天子畿方千裡萬乘者不合,故《疏》必以遍地出軍之法通之。

    其實今古文說,本不可合。

    《司馬法》與《周官》亦不合。

    古文家既強據《周官》為周制,又強以《司馬法》說《周官疏》家雖曲為彌縫匡救,終不能自圓其說也。

    《詩·采芑》:“方叔莅止,其車三千。

    ”《箋》雲:“《司馬法》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宣王乘亂,羨卒盡起。

    ”《疏》雲:“天子六軍千乘,今三千乘則十八軍矣。

    《地官》小司徒職,三等之家,通而率之,家有二人半耳。

    縱令盡起,惟二千五百家,所以得有三千者?蓋出六遂以足之也。

    且言家二人三人者,舉其大率言耳。

    人有死生,數有改易,六鄉之内不必常有千乘況羨卒豈能正滿二千五百也?當是于時出軍之數有三千耳。

    或出于公邑,不必皆鄉遂也。

    ”又《禮記·坊記》言:“制國不過千乘。

    ”《疏》雲:“千乘之賦,地方三百一十六裡有奇。

    案《周禮》:公五百裡,侯四百裡,則是過千乘,雲不過千乘者?其地雖過,其兵賦為千乘,故《論語注》雲:雖大國之賦,亦不是過焉。

    ”又《詩·公劉疏》雲:“夏、殷大國百裡。

    周則大國五百裡,大小縣絕,而軍數得同者?周之軍賦,皆出于鄉,家出一人,故鄉為一軍。

    諸侯一軍,出其三鄉而已。

    其餘公邑、采地,不以為軍。

    若夏、殷之世,則通計一國之人,以為軍數。

    大國百裡,為方一裡者萬,為田九萬夫。

    田有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當一,半之得四萬五千家。

    以三萬七千五百家為三軍,尚餘七千五百,舉大數,故得為三軍也。

    次國七十裡,為方一裡者四千九百,為田四萬四千四百夫。

    半之,得二萬二千五十家。

    二軍當用二萬五百人,少二千九百五十人,以羨卒充之。

    舉大數,亦得為二軍也。

    小國五十裡,為方一裡者二千五百,為田二萬二千五百夫。

    半之,得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家。

    以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少一千二百五十人,不滿一軍。

    舉大數,亦得為一軍也。

    ”皆穿鑿之說也。

    古之民,有征服者與所征服者之别。

    征服者居中央山險之地,服兵役,是為鄉。

    所征服者,居四面平夷之地。

    其人亦非不能為兵,惟但使保衛闾裡,不事征戍,如後世之鄉兵然。

    故《周官》鄉列出兵法,無田制,遂人但陳田制,無出兵法。

    據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

    古兵農不合一之說,江永《群經補義》首發之,而此篇繼其後,其論皆極精辟者也。

    江氏雲:“管仲參國伍鄙之法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五鄉,國子、高子各帥五鄉,是齊之三軍,悉出近國都之十五鄉,而野鄙之農不與也。

    ”又言魯之士卒車乘,皆近國都,故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

    皆足為予征服之族居中央為兵,所征服之族居四周不為兵之說之證。

    315鄭謂遂之軍法如六鄉,非也。

    《小司徒職》雲:“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田事而令貢賦。

    ”亦與軍賦無涉。

    《周官》實無計地出車之法,兵車牛馬,亦皆公家所給。

    亦據朱大韶說。

    案《坊記》及《左氏》成公元年《疏》,亦謂鄉遂之車馬牛,為國家所給,特未能破《司馬法》之說耳。

    蓋至戰國,用兵益多,軍賦益重,乃有如《司馬法》所雲之制。

    《周官》雖六國時書,所言軍制猶較舊,故其兵雖多于今文經,猶無《司馬法》遍地出軍之法也。

    此又可見兵數之日增矣。

     《春秋》成公元年,“作丘甲”。

    《左氏》杜《注》雲:“此甸所賦,今使丘出之。

    ”哀公十二年,“用田賦”。

    杜《注》雲:“丘賦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馬一疋,牛三頭。

    今欲别其家财,各為一賦,故言田賦。

    ”《疏》:“賈逵以為欲令一井之間,出一丘之稅,多于常一十六倍。

    杜說則謂舊制丘賦之法,田之所收,及家内資财,并共一馬三牛,今欲别其田及家資,令出一馬三牛,又計田之所收,更出一馬三牛,是為所出倍于常也。

    ”案賈逵所言之數大多,《國語》韋《注》已疑之。

    杜說亦無據。

    自以《異義》之說為得也。

    《左氏》昭公四年,“鄭子産作丘賦”。

    杜《注》亦雲:“丘十六井,當出馬一匹,牛三頭,今子産别賦其田,如魯之田賦。

    ”《疏》:“服度以為複古法,丘賦之法,不行久矣,今子産複修古法,民以為貪,故謗之。

    ”案成公元年《穀梁》雲:“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

    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

    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

    ”《公羊》何《注》意同。

    非所能為之事,安能強之?然《左氏》僖公十五年,呂甥言:“征繕以輔孺子,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衆說,晉于是乎作州兵。

    ”又欲不謂為非使州作兵而不得也,是又何邪?案用田賦之事,《國語·魯語》載孔子之言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迩。

    賦裡以入,而量其有無。

    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

    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

    其歲,《注》:“有軍旅之歲也。

    ”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過也。

    先王以為足,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

    若欲犯法,則苟而賦,又何訪焉?”《公羊·解诂》曰:“賦者,斂取其财物也。

    言用田賦者,若今漢家斂民錢,以田為率矣。

    ”《五經異義》:“有軍旅之歲,一井九夫百晦之賦,出禾二百四十斛,刍秉二百四十觔,釜米十六鬥。

    ”則系加取其物,故《穀梁》雲“古者公田十一,用田賦,非正也”。

    竊疑州兵丘甲,亦當是斂其财物,而别使工人作之。

    316不然,甲縱凡民能勉為之,兵豈人人所能為邪?《左氏》襄公二十五年,“楚掩為司馬。

    子木使庀賦,數甲兵。

    甲午,掩書土田,度山林,鸠薮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潴,町原防,牧隰阜,井衍沃,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甲楯之數,既成,以授子木,禮也。

    ”此頗近乎《司馬法》所言之制,當是野鄙之民出賦之漸也。

     《史記·蘇秦列傳》:秦說六國之辭,于燕雲:“帶甲數十萬,車六百乘,騎六千匹,粟支數年。

    ”于趙雲:“帶甲數十萬,車千乘,騎萬匹,粟支數年。

    ”于韓雲:“帶甲數十萬。

    ”于魏雲:“武士二十萬,蒼頭二十萬,奮擊二十萬,厮徒十萬,車六百乘,騎五千匹。

    ”于齊雲:“帶甲數十萬,粟如丘山。

    ”于楚雲:“帶甲百萬,車千乘,騎萬匹,粟支十年。

    ”《張儀列傳》儀說六國之辭,亦不甚相遠。

    儀說楚,言秦虎贲之士百餘萬,說韓言秦帶甲百餘萬,車千乘,騎萬匹,積粟如丘。

    又韓卒悉之不過三十萬,而厮養在其中矣。

    又言魏卒不過三十萬。

    又《範雎蔡澤列傳》:雎言秦奮擊百萬,戰車千乘,澤言楚持戟百萬。

    《穰侯列傳》:須賈言魏氏悉其百縣勝甲以上戍大梁,臣以為不下三十萬。

    知其說頗得實。

    戰國時之大國,大率皆方千裡,《孟子·梁惠王》上言:“今海内之地,方千裡者九,齊集有其一。

    ”以辜較言之是也。

    當時大國,計其面積,皆不止千裡,然多未開辟之地,于國力無與也。

    然其兵,則較之《周官》之六軍,又不啻數倍矣。

    此驟增之兵數,何自來邪?曰:皆春秋以前不隸卒伍之民也。

    鞌之戰,齊侯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

    《左氏》成公二年。

    是齊之兵雖折于外,其四境守禦之兵仍在。

    乃蘇秦說齊宣王曰:“韓、魏戰而勝秦,則兵半折,四竟不守;戰而不勝,國以危亡随其後。

    ”則其情勢大異矣。

    張儀說魏王曰:“卒戍四方,守亭障者,不下十萬。

    ”說韓王曰:“料大王之卒,悉之不過三十萬,而厮徒負養在其中矣。

    除守徼亭障塞,見卒不過二十萬而已矣。

    ”其說齊湣王曰:“秦、趙戰于河、漳之上,再戰而趙再勝秦,戰于番吾之下,再戰又勝秦,四戰之後,趙之亡卒數十萬,邯鄲僅存,雖有戰勝之名,而國已破矣。

    ”是則戰國時,危急之際,無不傾國以出者。

    不特此也,蘇秦北見燕王哙,謂:“齊異日濟西不役,所以備趙也。

    河北不師,所以備燕也。

    今濟西、河北,盡以役矣。

    ”見《戰國策·燕策》。

    燕王哙乃昭王之誤。

    案蘇秦說齊宣王,謂:“臨菑之中七萬戶,戶不下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于遠縣,而臨菑之卒,固已二十一萬矣。

    ”雖設說,亦可想見當時有空國出兵之事。

    王翦以六十萬人伐楚曰:“今空秦國甲士而委于我。

    ”《史記》本傳。

    是逐利者亦或傾國而出也。

    《王制》曰:“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

    ”《韓詩》說:“二十從政,三十受兵,六十還之。

    ”見《詩·擊鼓疏》。

    《王制正義》引《五經異義》《禮戴》《易》孟氏說皆同。

    《白虎通義·三軍篇》:“年三十受兵何?重絕人世也。

    師行不必反,戰不必勝,故須其有世嗣也。

    年六十歸兵何?不忍并鬥人父子也。

    ”《鹽鐵論·未通篇》亦雲:“三十而娶,可以服戎事。

    ”《後漢書·班超傳》,班昭上書曰:“妾聞古者十五受兵,六十還之。

    ”則誤以從役之年,為受兵之年矣。

    317而《趙策》:“燕王喜使栗腹以百金為趙孝成王壽。

    酒三日,反報曰:趙民,其壯者皆死于長平,其孤未壯,可伐也。

    王乃召昌國君樂閑而問曰:何如?對曰:趙四達之國也,其民皆習于兵,不可與戰。

    ”此謂趙之民,雖未壯者,亦能執幹戈以衛社稷也。

    觀長平之役,秦王自之河内,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趙救及糧食,《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則樂閑之言信矣。

    其兵數安得不增哉?然戰争之酷,則亦于斯為烈矣。

     荀子論六國之兵曰:“齊人隆技擊,其技也,得一首者,則賜贖锱金,無本賞矣。

    是事小敵毳,則偷可用也,事大敵堅,則渙焉離耳。

    是亡國之兵也。

    兵莫弱是矣。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赢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裡。

    中試則複其戶,利其田宅,是數年而衰,而未可奪也。

    改造則不易周也。

    是故地雖大,其稅必寡,是危國之兵也。

    秦人:其生民也厄,其使民也酷烈。

    劫之以勢,隐之以厄,忸之以慶賞,之以刑罰。

    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鬥無由也。

    厄而用之,得而後功之。

    功賞相長也,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衆強長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

    ”《議兵》。

    蓋惟秦,真能驅全國之民使為兵,故其數多而且強也。

    《戰國策·齊策》:“田單問趙奢曰:吾非不說将軍之兵法也,所以不服者,獨将軍之用衆。

    用衆者,使民不得耕作,糧食賃,不可給也。

    此坐而自破之道也。

    單聞之:帝王之兵,所用者不過三萬,此亦可見古以萬人為軍。

    今将軍必負十萬二十萬之衆乃用之,此單之所不服也。

    馬服君曰:君非徒不達于兵也,又不明其時勢。

    夫吳幹之劍,肉試則斷牛馬,金試則截盤匜,薄之柱上而擊之,則折為三;質之石上而擊之,則碎為百。

    今以三萬之衆,而應強國之兵,是薄柱擊石之類也。

    且夫吳幹之劍,材難夫毋脊之厚而鋒不入,無脾之薄而刃不斷。

    兼有是兩者,無鈎咢镡蒙須之便,操其刃而刺,則未入而手斷。

    君無十萬二十萬之衆,而為此鈎号镡蒙須之便,而徒以三萬行于天下,君焉能乎?此謂行軍必更有厮徒之屬。

    《公羊》宣公十二年,子重言南郢之與鄭,相去數千裡,諸大夫死者數人,厮役扈養死者數百人。

    張儀言魏有厮徒十萬。

    可見古行軍頗以厮養為重。

    且古者四海之内,分為萬國,城雖大,無過三百丈者。

    人雖衆。

    無過三千家者。

    今取古之為萬國者,分以為戰國七;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也;而索以三萬之衆,圍千丈之城,不存其一角;而野戰不足用也,君将以此何之?”此可見兵之所以多。

    然田單所言之禍,則亦無可免矣。

    318《齊策》:蘇秦說齊湣王曰:“彼戰者之為殘也:士聞戰,則輸私财而富軍市,輸飲食而待死士。

    令折轅而炊之,殺牛而觞士,則是路君之道也。

    中人禱祝,君翳釀;通都小縣,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則此虛中之計也。

    夫戰之明日,屍死扶傷,雖若有功也,軍出費,中哭泣,則傷主心矣。

    死者破家而葬,夷傷者空财而共藥,完者内酷而華樂,故其費與死傷者鈞。

    故民之所費也,十年之田而不償也。

    軍之所出,矛戟折,镮弦絕,傷弩,破車,罷馬,亡矢之大半;甲兵之具,官之所私出也,士大夫之所匿,厮養士之所竊,十年之田而不償也。

    天下有此再費者,而能從諸侯者寡矣。

    攻城之費,百姓理檐蔽,舉衡橹,家雜總身窟穴,中罷于刀金,而士困于立功。

    将不釋甲,期數而能拔城者為亟耳。

    上倦于教,士斷于兵,故三下城而能勝敵者寡矣。

    ”武安君亦言:“長平之事,秦民之死者厚葬,傷者厚養,勞者相飨,飲食饋,以靡其财。

    ”見《中山策》。

    勝者之禍如此,況敗者乎?孫子言:“興師十萬,出征千裡。

    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

    内外騷動,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

    ”《用間》。

    信矣。

     《史記·魯仲連列傳》:連言“秦者,棄禮義而上首功之國也。

    ”《集解》引谯周曰:“秦用衛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計功賞至萬餘,天下謂之首功之國。

    ”《商君書·竟内篇》:“人得一首則複。

    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

    百長,屯長賜爵一級。

    有爵者乞無爵者為庶子,級一人。

    爵五大夫,或賜邑三百家,或賜稅三百家。

    能得一甲首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

    ”即谯周之所雲也。

    案泓之戰,《公羊》是之,《左》《穀》非之,《公羊》儒家言,《左》《穀》古文,戰國時說也。

    齊桓公遷邢于夷儀,封衛于楚丘,邢遷如歸,衛國忘亡;楚莊王還師而佚晉寇;則春秋時猶有能行仁義者。

    當時用兵,惟夷狄之國,較為野蠻,《穀梁》之狄秦,僖公三十三年,言秦亂人子女之教,無男女之别。

    《公羊》譏吳反夷狄是也。

    定公四年,吳入楚,君舍于君室,大夫舍于大夫室。

    陳之從楚伐鄭也,“當陳隧者,井堙木刊”,《左氏》襄公二十五年。

    蓋猶為報怨起見。

    魯之入邾也,晝掠,又宵掠,襄公七年。

    則利其所有矣。

    至秦,遂至于“主必死辱,民必死虜”,《齊策》陳轸之言。

    事勢之遷流,蓋非一朝一夕之故矣。

    孟子曰:“争地以戰,殺人盈野,争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

    ”《離婁上》。

    又曰:“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爛其民而戰之,大敗,将複之,恐不能勝故驅其所愛子弟以殉之。

    ”《盡心下》。

    而淮南王言:七國之民,“枕人頭,食人肉,菹人肝,飲人血,甘之于刍豢”。

    《覽冥》。

    蓋為刑罰所驅爵賞所誘,無不失其本心者矣。

    豈不哀哉? 《商君書·兵守篇》言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

    319《墨子·備城門》言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

    《備穴篇》:諸作穴者五十人,男女各半。

    則古女子亦從軍。

    故《周官》司徒言家可任者,鄭《注》以男女老弱通計也。

    見上節。

    楚王之圍漢荥陽也,漢王夜出女子東門二千人,《史記·項羽本紀》。

    則楚、漢之間,女子猶可調集。

    《史記·田單平原君列傳》,皆言妻妾編于行伍之間,決非虛語矣。

    此亦見當時軍役之重也。

    《書·費誓》:“馬牛其風,臣妾逋逃,勿敢越逐。

    ”《疏》謂“古人或以婦女從軍”,則厮徒中亦有女子矣。

     車易為騎,蓋始于戰國之世;第十三章第四節引《日知錄》已言之。

    案車戰之廢,與騎戰之興,實非一事。

    320蓋騎便馳騁,利原野,吾國内地,古多溝洫阻固,騎戰固非所利,即戎狄居山林,騎亦無所用之也。

    《左氏》隐公九年,北戎侵鄭,鄭伯禦之。

    患戎師,曰:彼徒我車,懼其侵轶我也。

    昭公元年(前541),中行穆子敗狄于大原,亦不過毀車崇卒而已。

    僖公二十八年,晉作三行以禦狄。

    《周官》有輿司馬、行司馬,孫诒讓《正義》,謂即《詩·唐風》之公路、公行,行指步卒,其說是也。

    《大司馬職》雲:“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

    ” 蘇秦、張儀言七國之兵,雖皆有騎,然其數初不多。

    世皆謂趙武靈王胡服騎射,以取中山,其實乃欲以臨胡貉。

    攻中山凡五軍,趙希将胡、代之兵為其一,《史記·趙世家》。

    初不言為騎兵。

    蓋中山亦小國,不利馳驟也。

    李牧居代、雁門備匈奴,乃有選騎萬三千匹,《史記》本傳。

    逾于儀、秦所言秦、楚舉國之數矣,以所臨者為騎寇也。

    故車戰在春秋時稍替,騎戰至戰國時始興。

    言車騎徒之長短利害者,莫詳于《六韬》。

    車大抵利平地而忌險阻山澤污下沮洳。

    騎雖不盡然,然亦慮人為深溝坑阜。

    惟徒兵依丘陵險阻,不則為行馬蒺藜以自固,實最利于險也。

     兵之始,或以木,黃帝之“弦木為弧,剡木為矢”是也。

    《禮記·内則》:“國君世子生,射人以桑弧蓬矢六。

    射天,地四方。

    ”《注》曰:“桑弧蓬矢,本大古也。

    ”此亦大古以木為兵之一證。

    或以石,肅慎氏石砮是也。

    惟蚩尤始以金屬為兵,說已見前。

    《管子·小匡》言:“美金以鑄戈劍矛戟,惡金以鑄斤斧鈕夷鋸”美金者銅也,惡金者鐵也。

    《周官》:秋官職金,入其金錫于兵器之府。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人于司兵。

    321《越絕書·寶劍篇》,薛燭論巨阙,謂“寶劍者金錫和同而不離”,則古之兵,皆以金與錫為之。

    然朱亥袖四十斤鐵椎椎殺晉鄙;《史記·信陵君列傳》。

    張良得力士,為鐵椎,重百二十斤,以椎擊秦皇帝于博浪沙中;《留侯世家》。

    則先秦之末,鐵之用稍廣,而銅之用稍微矣。

    僞《古文尚書·說命》曰:“惟甲胄起戎。

    ”《僞傳》雲:“甲,铠;胄,兜鍪也。

    ”《疏》曰:“經傳之文,無铠與兜鍪,蓋秦、漢以末,始有此名,《傳》以今曉古也。

    古雲甲胄,皆用犀兕,未有用鐵者,而鍪铠之字皆從金,蓋後世始用鐵耳。

    ”《費誓疏》雲:“經典皆言甲胄,秦世以來,始有铠兜鍪之文,古之作甲用皮,秦、漢以來用鐵,铠、鍪二字皆從金,蓋用鐵為之,而因以作名也。

    ”《周官·司甲注》:“今之铠也。

    ”《疏》:“古雲皮,謂之甲;今用金,謂之铠,從金為字也。

    ”此亦鐵之用漸廣之征也。

    《墨子·節用》曰:“古者聖人,為猛禽狡獸,暴人害民,于是教民以兵行。

    ”《淮南·氾論》曰:“為摯禽猛獸之害傷人而無以禁禦也,而作為之鑄金鍛鐵,以為兵刃。

    ”322案今雲南之猓猡人,無不帶兵,然未有用之于人者,知墨子、淮南王之言,不我欺也。

    兵之始,有直刺者,有橫擊者。

    直刺者欲其不易脫,則又曲其刃之端。

    《考工記》所謂擊兵、刺兵、句兵是也。

    其及遠者則為矢。

    此皆以木者也。

    其以石者,則或桀以投,《左氏》成公二年,齊高固入晉師,桀石以投人。

    或乘高而下。

    乘高而下者,所謂壘石是也。

    《漢書·晁錯傳》:“以便為之高城深塹,具蔺石。

    ”如淳曰:“蔺石,城上雷石也。

    ”《李廣蘇建傳》:“單于遮其後,乘隅下壘石。

    ”發之以機,則古謂之,亦後世以機發石之祖也。

    《左氏》桓公五年,“動而鼓。

    ”《疏》雲:“賈逵以為發石,一曰飛石,引範蠡《兵法》作飛石之事為證。

    《說文》亦雲:建大木,置石其上,發其機以槌敵,與賈同也。

    ”《明史·兵志》雲:古之炮皆以機發石,至明成祖征交阯,始得火器,為神機營肄之。

    以為攻具者,登高以望日巢車。

    以之攻城,則曰雲梯。

    在上臨下曰臨,從旁沖突曰沖。

    《詩·大雅·皇矣》:“以爾鈎援,與爾臨沖,以伐祟墉。

    ”毛《傳》雲:“鈎,鈎梯也。

    所以鈎引上城者。

    臨,臨車也。

    沖,沖車也。

    ”疏雲:“鈎援一物,正謂梯也。

    以梯倚城,相鈎引而上。

    援,即引也。

    雲鈎鈎梯,所以鈎引上城者?墨子稱公輸般作雲梯以攻宋,蓋此之謂也。

    臨者,在上臨下之名,沖者,從旁沖突之稱,故知二車不同。

    兵書有作臨車、沖車之法,墨子有《備沖》之篇,知臨沖俱是車也。

    ”《左氏》成公十六年《注》曰:“巢車,車上為橹。

    ”《疏》曰:“《說文》雲:,兵高車,加巢以望敵也。

    橹,澤中守草樓也。

    ”《史記·鄭世家集解》引服虔《左氏注》:“樓車,所以窺望敵軍,兵法所謂雲梯。

    ”蓋巢車與鈎援,為相類之物也。

    軍營所處,築土自衛,謂之為壘。

    《左氏》文公十二年《疏》。

    築土為山,以窺城内,曰距堙。

    《書·費誓疏》。

    作高木橹,橹上作桔槔兜零,以薪置其中,謂之烽。

    常視之,有寇,即火然舉之以相告。

    《史記·信陵君列傳集解》引文穎。

    又有以水火毒藥相虧害者。

    見《墨子》:案《公羊》莊公十七年,遂人以藥殲齊戍,《左氏》襄公十四年,晉以諸侯伐秦,秦人毒泾上流是也。

    案《考工記》雲:“攻國之兵欲短,守國之兵欲長。

    攻國之人衆,行地遠,食飲饑,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

    守國之人寡,食飲飽,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

    ”然則短兵者,利于山林者也。

    而山林者,禽獸之所處也。

    兵之短者莫如劍。

    《考工記》又曰:“戈柲六尺有六寸。

    殳長尋有四尺。

    車戟常,酋矛常有四尺。

    夷矛三尋。

    劍:上制長三尺,中制二尺二寸,下制五尺。

    ”蓋兵以劍為最短。

    然人人佩之者惟劍耳。

    夫人人所佩者,惟行山林之兵,則兵之始,固所以禦異類也。

    墨子、淮南王之言,豈欺我哉? 第六節 刑法 言古代刑法者,每喜考中國之有成文法,始于何時,其實此乃無甚關系之事也。

    邃古之時,人與人之利害,不甚相違,衆所共由之事,自能率循而不越。

    若此者,就衆所共由言之,則曰俗。

    就一人之踐履言之,則曰禮。

    古有禮而已矣,323無法也。

    迨群治演進,人人之利害,稍不相同,始有悍然違衆者。

    自其人言之,則曰違禮。

    違禮者,衆不能不加以裁制,然其裁制也,亦不過诽議指摘而已。

    利害之相違日甚,悍然犯禮者非複诽議指摘所能止,乃不得不制之以力。

    于是有所謂法。

    法強人以必行之力強于禮,然其所強者,不能如禮之廣。

    于其所必不容己者則強之,可出可入者則聽之,此法之所以異于禮也。

    顧此亦必以漸緻。

    愈古則法所幹涉者愈多,即實不能幹涉者,在時人之意,亦以為當幹涉,特力有不逮耳。

    所謂“出于禮者入于刑”也。

    《呂刑》曰:“墨罰之屬千。

    劓罰之屬千。

    剕罰之屬五百。

    宮罰之屬三百。

    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五刑之屬三千。

    ”324《周官》司刑曰:“墨罪五百。

    劓罪五百。

    宮罪五百。

    刖罪五百。

    殺罪五百。

    ”案集先秦法律之大成者為《法經》,不過六篇,見下。

    安得有三千或二千五百條?古言曲禮三千,《禮記·禮器》。

    則五刑之屬三千,猶言出于禮者入于刑耳,古以三為多數;不可以百計則雲千;以千計之而猶覺其多,則曰三千。

    雲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者,猶言其各居都數三之一;曰腓罰之屬五百者,言其居都數六之一;曰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者,猶言此二刑合居都數六之一,而宮與大辟,又若三比二也。

    此其所犯者,必為社會之習俗,而非國家之法令審矣。

    然則是時為日用尋常之軌範者,猶是習俗而非法令也。

    《周官》大司寇:“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

    二曰軍刑,上命糾守。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

    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所謂鄉刑者?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

    二曰不睦之刑。

    三曰不之刑,四曰不弟之刑。

    五曰不任之刑。

    六曰不恤之刑。

    七曰造言之刑。

    八曰亂民之刑。

    ”猶是社會之習俗也。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

    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挢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凡國聚衆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

    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此等蓋所謂國刑,近乎今之警察,乃以治者之力,強制人民者也。

     禮之繁如此,而日出于禮者入于刑,在今人,必以為生其時者,将無所措手足,其實不然也。

    三千特言其多,雲出于禮者入于刑,不過謂理當如是,斷不能一有出入,即随之以刑也。

    今日尋常日用之間,所當遵守之科條,奚翅千百?然絕未有苦其繁者,則以其童而習之也。

    所難者,轉在今日之所謂法,本非人民所習,乃不顧其知與不知,而一切行之耳。

    此等法何自起乎?曰:其必起于有國有家者之所求矣。

    325有國有家者之所求,本非民之所知,而亦非其所欲,如是,則非有強力焉以守之不可,此今所謂法律者之緣起也。

    《左氏》昭公六年,叔向诒子産書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九刑,326又見文公十八年,《周書·嘗麥》:“令大正正刑書九篇。

    ”疑即其物。

    《周官·司刑疏》,引鄭注《堯典》雲:“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樸、贖刑,此之謂九刑。

    ”“賈、服以正刑一加之以八議”,附會不足據。

    時則子産作《刑書》。

    二十九年,晉趙鞅鑄刑鼎。

    定公九年,鄭驷歇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又昭公七年,楚陳無宇引周文王之法。

    又謂楚文王有《仆區之法》。

    《韓非子·外儲說上》,謂楚莊王有《茅門之法》。

    皆刑書之名之可考者也。

    此等法律,其詳已不可得聞,其稍有可知者,始于李悝之《法經》。

    《魏律序》雲:悝為魏文侯相,撰次諸國法為之,曰盜、賊、網、捕、雜律,又以一篇著其加減,凡六篇。

    商君取之以相秦。

    見《晉書·邢法志》。

    此律為漢人所沿用。

    以其少而不周于用也,遞增至六十篇,又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