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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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用間》:“怠于道路者,七十萬家。
”《淮南·兵略》:“吳王夫差地方二千裡,帶甲七十萬。
”皆據此立言也。
此說,《漢書·刑法志》、鄭《注》《論語》“道千乘之國”見《小司徒》及《禮記·坊記疏》。
服虔注《左氏》作丘甲成公元年,見《詩·小雅·信南山疏》。
皆用之。
鄭以前一說為采地制,後一說為畿外邦國法。
《坊記疏》雲:“凡出軍之法:鄉為正,遂為副。
公邑出軍與鄉同。
公卿大夫采地為井田,殊于鄉遂,則出軍亦異于鄉遂。
王畿之外,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皆出鄉遂。
計地出軍則丘甸。
”《小司徒疏》雲:“凡出軍之法:先六鄉。
不止,出六遂。
猶不止,征兵于公邑及三等采。
猶不止,乃征兵于諸侯。
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皆出鄉遂。
猶不止,則諸侯有遍境出之法,則十乘之賦是也。
”案如《司馬法》之說,一同之地,僅得百乘,與今文家說大國方百裡千乘,天子畿方千裡萬乘者不合,故《疏》必以遍地出軍之法通之。
其實今古文說,本不可合。
《司馬法》與《周官》亦不合。
古文家既強據《周官》為周制,又強以《司馬法》說《周官疏》家雖曲為彌縫匡救,終不能自圓其說也。
《詩·采芑》:“方叔莅止,其車三千。
”《箋》雲:“《司馬法》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宣王乘亂,羨卒盡起。
”《疏》雲:“天子六軍千乘,今三千乘則十八軍矣。
《地官》小司徒職,三等之家,通而率之,家有二人半耳。
縱令盡起,惟二千五百家,所以得有三千者?蓋出六遂以足之也。
且言家二人三人者,舉其大率言耳。
人有死生,數有改易,六鄉之内不必常有千乘況羨卒豈能正滿二千五百也?當是于時出軍之數有三千耳。
或出于公邑,不必皆鄉遂也。
”又《禮記·坊記》言:“制國不過千乘。
”《疏》雲:“千乘之賦,地方三百一十六裡有奇。
案《周禮》:公五百裡,侯四百裡,則是過千乘,雲不過千乘者?其地雖過,其兵賦為千乘,故《論語注》雲:雖大國之賦,亦不是過焉。
”又《詩·公劉疏》雲:“夏、殷大國百裡。
周則大國五百裡,大小縣絕,而軍數得同者?周之軍賦,皆出于鄉,家出一人,故鄉為一軍。
諸侯一軍,出其三鄉而已。
其餘公邑、采地,不以為軍。
若夏、殷之世,則通計一國之人,以為軍數。
大國百裡,為方一裡者萬,為田九萬夫。
田有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當一,半之得四萬五千家。
以三萬七千五百家為三軍,尚餘七千五百,舉大數,故得為三軍也。
次國七十裡,為方一裡者四千九百,為田四萬四千四百夫。
半之,得二萬二千五十家。
二軍當用二萬五百人,少二千九百五十人,以羨卒充之。
舉大數,亦得為二軍也。
小國五十裡,為方一裡者二千五百,為田二萬二千五百夫。
半之,得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家。
以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少一千二百五十人,不滿一軍。
舉大數,亦得為一軍也。
”皆穿鑿之說也。
古之民,有征服者與所征服者之别。
征服者居中央山險之地,服兵役,是為鄉。
所征服者,居四面平夷之地。
其人亦非不能為兵,惟但使保衛闾裡,不事征戍,如後世之鄉兵然。
故《周官》鄉列出兵法,無田制,遂人但陳田制,無出兵法。
據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
古兵農不合一之說,江永《群經補義》首發之,而此篇繼其後,其論皆極精辟者也。
江氏雲:“管仲參國伍鄙之法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五鄉,國子、高子各帥五鄉,是齊之三軍,悉出近國都之十五鄉,而野鄙之農不與也。
”又言魯之士卒車乘,皆近國都,故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
皆足為予征服之族居中央為兵,所征服之族居四周不為兵之說之證。
315鄭謂遂之軍法如六鄉,非也。
《小司徒職》雲:“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田事而令貢賦。
”亦與軍賦無涉。
《周官》實無計地出車之法,兵車牛馬,亦皆公家所給。
亦據朱大韶說。
案《坊記》及《左氏》成公元年《疏》,亦謂鄉遂之車馬牛,為國家所給,特未能破《司馬法》之說耳。
蓋至戰國,用兵益多,軍賦益重,乃有如《司馬法》所雲之制。
《周官》雖六國時書,所言軍制猶較舊,故其兵雖多于今文經,猶無《司馬法》遍地出軍之法也。
此又可見兵數之日增矣。
《春秋》成公元年,“作丘甲”。
《左氏》杜《注》雲:“此甸所賦,今使丘出之。
”哀公十二年,“用田賦”。
杜《注》雲:“丘賦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馬一疋,牛三頭。
今欲别其家财,各為一賦,故言田賦。
”《疏》:“賈逵以為欲令一井之間,出一丘之稅,多于常一十六倍。
杜說則謂舊制丘賦之法,田之所收,及家内資财,并共一馬三牛,今欲别其田及家資,令出一馬三牛,又計田之所收,更出一馬三牛,是為所出倍于常也。
”案賈逵所言之數大多,《國語》韋《注》已疑之。
杜說亦無據。
自以《異義》之說為得也。
《左氏》昭公四年,“鄭子産作丘賦”。
杜《注》亦雲:“丘十六井,當出馬一匹,牛三頭,今子産别賦其田,如魯之田賦。
”《疏》:“服度以為複古法,丘賦之法,不行久矣,今子産複修古法,民以為貪,故謗之。
”案成公元年《穀梁》雲:“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
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
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
”《公羊》何《注》意同。
非所能為之事,安能強之?然《左氏》僖公十五年,呂甥言:“征繕以輔孺子,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衆說,晉于是乎作州兵。
”又欲不謂為非使州作兵而不得也,是又何邪?案用田賦之事,《國語·魯語》載孔子之言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迩。
賦裡以入,而量其有無。
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
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
其歲,《注》:“有軍旅之歲也。
”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過也。
先王以為足,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
若欲犯法,則苟而賦,又何訪焉?”《公羊·解诂》曰:“賦者,斂取其财物也。
言用田賦者,若今漢家斂民錢,以田為率矣。
”《五經異義》:“有軍旅之歲,一井九夫百晦之賦,出禾二百四十斛,刍秉二百四十觔,釜米十六鬥。
”則系加取其物,故《穀梁》雲“古者公田十一,用田賦,非正也”。
竊疑州兵丘甲,亦當是斂其财物,而别使工人作之。
316不然,甲縱凡民能勉為之,兵豈人人所能為邪?《左氏》襄公二十五年,“楚掩為司馬。
子木使庀賦,數甲兵。
甲午,掩書土田,度山林,鸠薮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潴,町原防,牧隰阜,井衍沃,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甲楯之數,既成,以授子木,禮也。
”此頗近乎《司馬法》所言之制,當是野鄙之民出賦之漸也。
《史記·蘇秦列傳》:秦說六國之辭,于燕雲:“帶甲數十萬,車六百乘,騎六千匹,粟支數年。
”于趙雲:“帶甲數十萬,車千乘,騎萬匹,粟支數年。
”于韓雲:“帶甲數十萬。
”于魏雲:“武士二十萬,蒼頭二十萬,奮擊二十萬,厮徒十萬,車六百乘,騎五千匹。
”于齊雲:“帶甲數十萬,粟如丘山。
”于楚雲:“帶甲百萬,車千乘,騎萬匹,粟支十年。
”《張儀列傳》儀說六國之辭,亦不甚相遠。
儀說楚,言秦虎贲之士百餘萬,說韓言秦帶甲百餘萬,車千乘,騎萬匹,積粟如丘。
又韓卒悉之不過三十萬,而厮養在其中矣。
又言魏卒不過三十萬。
又《範雎蔡澤列傳》:雎言秦奮擊百萬,戰車千乘,澤言楚持戟百萬。
《穰侯列傳》:須賈言魏氏悉其百縣勝甲以上戍大梁,臣以為不下三十萬。
知其說頗得實。
戰國時之大國,大率皆方千裡,《孟子·梁惠王》上言:“今海内之地,方千裡者九,齊集有其一。
”以辜較言之是也。
當時大國,計其面積,皆不止千裡,然多未開辟之地,于國力無與也。
然其兵,則較之《周官》之六軍,又不啻數倍矣。
此驟增之兵數,何自來邪?曰:皆春秋以前不隸卒伍之民也。
鞌之戰,齊侯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
《左氏》成公二年。
是齊之兵雖折于外,其四境守禦之兵仍在。
乃蘇秦說齊宣王曰:“韓、魏戰而勝秦,則兵半折,四竟不守;戰而不勝,國以危亡随其後。
”則其情勢大異矣。
張儀說魏王曰:“卒戍四方,守亭障者,不下十萬。
”說韓王曰:“料大王之卒,悉之不過三十萬,而厮徒負養在其中矣。
除守徼亭障塞,見卒不過二十萬而已矣。
”其說齊湣王曰:“秦、趙戰于河、漳之上,再戰而趙再勝秦,戰于番吾之下,再戰又勝秦,四戰之後,趙之亡卒數十萬,邯鄲僅存,雖有戰勝之名,而國已破矣。
”是則戰國時,危急之際,無不傾國以出者。
不特此也,蘇秦北見燕王哙,謂:“齊異日濟西不役,所以備趙也。
河北不師,所以備燕也。
今濟西、河北,盡以役矣。
”見《戰國策·燕策》。
燕王哙乃昭王之誤。
案蘇秦說齊宣王,謂:“臨菑之中七萬戶,戶不下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于遠縣,而臨菑之卒,固已二十一萬矣。
”雖設說,亦可想見當時有空國出兵之事。
王翦以六十萬人伐楚曰:“今空秦國甲士而委于我。
”《史記》本傳。
是逐利者亦或傾國而出也。
《王制》曰:“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
”《韓詩》說:“二十從政,三十受兵,六十還之。
”見《詩·擊鼓疏》。
《王制正義》引《五經異義》《禮戴》《易》孟氏說皆同。
《白虎通義·三軍篇》:“年三十受兵何?重絕人世也。
師行不必反,戰不必勝,故須其有世嗣也。
年六十歸兵何?不忍并鬥人父子也。
”《鹽鐵論·未通篇》亦雲:“三十而娶,可以服戎事。
”《後漢書·班超傳》,班昭上書曰:“妾聞古者十五受兵,六十還之。
”則誤以從役之年,為受兵之年矣。
317而《趙策》:“燕王喜使栗腹以百金為趙孝成王壽。
酒三日,反報曰:趙民,其壯者皆死于長平,其孤未壯,可伐也。
王乃召昌國君樂閑而問曰:何如?對曰:趙四達之國也,其民皆習于兵,不可與戰。
”此謂趙之民,雖未壯者,亦能執幹戈以衛社稷也。
觀長平之役,秦王自之河内,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趙救及糧食,《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則樂閑之言信矣。
其兵數安得不增哉?然戰争之酷,則亦于斯為烈矣。
荀子論六國之兵曰:“齊人隆技擊,其技也,得一首者,則賜贖锱金,無本賞矣。
是事小敵毳,則偷可用也,事大敵堅,則渙焉離耳。
是亡國之兵也。
兵莫弱是矣。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赢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裡。
中試則複其戶,利其田宅,是數年而衰,而未可奪也。
改造則不易周也。
是故地雖大,其稅必寡,是危國之兵也。
秦人:其生民也厄,其使民也酷烈。
劫之以勢,隐之以厄,忸之以慶賞,之以刑罰。
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鬥無由也。
厄而用之,得而後功之。
功賞相長也,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衆強長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
”《議兵》。
蓋惟秦,真能驅全國之民使為兵,故其數多而且強也。
《戰國策·齊策》:“田單問趙奢曰:吾非不說将軍之兵法也,所以不服者,獨将軍之用衆。
用衆者,使民不得耕作,糧食賃,不可給也。
此坐而自破之道也。
單聞之:帝王之兵,所用者不過三萬,此亦可見古以萬人為軍。
今将軍必負十萬二十萬之衆乃用之,此單之所不服也。
馬服君曰:君非徒不達于兵也,又不明其時勢。
夫吳幹之劍,肉試則斷牛馬,金試則截盤匜,薄之柱上而擊之,則折為三;質之石上而擊之,則碎為百。
今以三萬之衆,而應強國之兵,是薄柱擊石之類也。
且夫吳幹之劍,材難夫毋脊之厚而鋒不入,無脾之薄而刃不斷。
兼有是兩者,無鈎咢镡蒙須之便,操其刃而刺,則未入而手斷。
君無十萬二十萬之衆,而為此鈎号镡蒙須之便,而徒以三萬行于天下,君焉能乎?此謂行軍必更有厮徒之屬。
《公羊》宣公十二年,子重言南郢之與鄭,相去數千裡,諸大夫死者數人,厮役扈養死者數百人。
張儀言魏有厮徒十萬。
可見古行軍頗以厮養為重。
且古者四海之内,分為萬國,城雖大,無過三百丈者。
人雖衆。
無過三千家者。
今取古之為萬國者,分以為戰國七;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也;而索以三萬之衆,圍千丈之城,不存其一角;而野戰不足用也,君将以此何之?”此可見兵之所以多。
然田單所言之禍,則亦無可免矣。
318《齊策》:蘇秦說齊湣王曰:“彼戰者之為殘也:士聞戰,則輸私财而富軍市,輸飲食而待死士。
令折轅而炊之,殺牛而觞士,則是路君之道也。
中人禱祝,君翳釀;通都小縣,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則此虛中之計也。
夫戰之明日,屍死扶傷,雖若有功也,軍出費,中哭泣,則傷主心矣。
死者破家而葬,夷傷者空财而共藥,完者内酷而華樂,故其費與死傷者鈞。
故民之所費也,十年之田而不償也。
軍之所出,矛戟折,镮弦絕,傷弩,破車,罷馬,亡矢之大半;甲兵之具,官之所私出也,士大夫之所匿,厮養士之所竊,十年之田而不償也。
天下有此再費者,而能從諸侯者寡矣。
攻城之費,百姓理檐蔽,舉衡橹,家雜總身窟穴,中罷于刀金,而士困于立功。
将不釋甲,期數而能拔城者為亟耳。
上倦于教,士斷于兵,故三下城而能勝敵者寡矣。
”武安君亦言:“長平之事,秦民之死者厚葬,傷者厚養,勞者相飨,飲食饋,以靡其财。
”見《中山策》。
勝者之禍如此,況敗者乎?孫子言:“興師十萬,出征千裡。
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
内外騷動,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
”《用間》。
信矣。
《史記·魯仲連列傳》:連言“秦者,棄禮義而上首功之國也。
”《集解》引谯周曰:“秦用衛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計功賞至萬餘,天下謂之首功之國。
”《商君書·竟内篇》:“人得一首則複。
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
百長,屯長賜爵一級。
有爵者乞無爵者為庶子,級一人。
爵五大夫,或賜邑三百家,或賜稅三百家。
能得一甲首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
”即谯周之所雲也。
案泓之戰,《公羊》是之,《左》《穀》非之,《公羊》儒家言,《左》《穀》古文,戰國時說也。
齊桓公遷邢于夷儀,封衛于楚丘,邢遷如歸,衛國忘亡;楚莊王還師而佚晉寇;則春秋時猶有能行仁義者。
當時用兵,惟夷狄之國,較為野蠻,《穀梁》之狄秦,僖公三十三年,言秦亂人子女之教,無男女之别。
《公羊》譏吳反夷狄是也。
定公四年,吳入楚,君舍于君室,大夫舍于大夫室。
陳之從楚伐鄭也,“當陳隧者,井堙木刊”,《左氏》襄公二十五年。
蓋猶為報怨起見。
魯之入邾也,晝掠,又宵掠,襄公七年。
則利其所有矣。
至秦,遂至于“主必死辱,民必死虜”,《齊策》陳轸之言。
事勢之遷流,蓋非一朝一夕之故矣。
孟子曰:“争地以戰,殺人盈野,争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
”《離婁上》。
又曰:“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爛其民而戰之,大敗,将複之,恐不能勝故驅其所愛子弟以殉之。
”《盡心下》。
而淮南王言:七國之民,“枕人頭,食人肉,菹人肝,飲人血,甘之于刍豢”。
《覽冥》。
蓋為刑罰所驅爵賞所誘,無不失其本心者矣。
豈不哀哉? 《商君書·兵守篇》言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
319《墨子·備城門》言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
《備穴篇》:諸作穴者五十人,男女各半。
則古女子亦從軍。
故《周官》司徒言家可任者,鄭《注》以男女老弱通計也。
見上節。
楚王之圍漢荥陽也,漢王夜出女子東門二千人,《史記·項羽本紀》。
則楚、漢之間,女子猶可調集。
《史記·田單平原君列傳》,皆言妻妾編于行伍之間,決非虛語矣。
此亦見當時軍役之重也。
《書·費誓》:“馬牛其風,臣妾逋逃,勿敢越逐。
”《疏》謂“古人或以婦女從軍”,則厮徒中亦有女子矣。
車易為騎,蓋始于戰國之世;第十三章第四節引《日知錄》已言之。
案車戰之廢,與騎戰之興,實非一事。
320蓋騎便馳騁,利原野,吾國内地,古多溝洫阻固,騎戰固非所利,即戎狄居山林,騎亦無所用之也。
《左氏》隐公九年,北戎侵鄭,鄭伯禦之。
患戎師,曰:彼徒我車,懼其侵轶我也。
昭公元年(前541),中行穆子敗狄于大原,亦不過毀車崇卒而已。
僖公二十八年,晉作三行以禦狄。
《周官》有輿司馬、行司馬,孫诒讓《正義》,謂即《詩·唐風》之公路、公行,行指步卒,其說是也。
《大司馬職》雲:“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
” 蘇秦、張儀言七國之兵,雖皆有騎,然其數初不多。
世皆謂趙武靈王胡服騎射,以取中山,其實乃欲以臨胡貉。
攻中山凡五軍,趙希将胡、代之兵為其一,《史記·趙世家》。
初不言為騎兵。
蓋中山亦小國,不利馳驟也。
李牧居代、雁門備匈奴,乃有選騎萬三千匹,《史記》本傳。
逾于儀、秦所言秦、楚舉國之數矣,以所臨者為騎寇也。
故車戰在春秋時稍替,騎戰至戰國時始興。
言車騎徒之長短利害者,莫詳于《六韬》。
車大抵利平地而忌險阻山澤污下沮洳。
騎雖不盡然,然亦慮人為深溝坑阜。
惟徒兵依丘陵險阻,不則為行馬蒺藜以自固,實最利于險也。
兵之始,或以木,黃帝之“弦木為弧,剡木為矢”是也。
《禮記·内則》:“國君世子生,射人以桑弧蓬矢六。
射天,地四方。
”《注》曰:“桑弧蓬矢,本大古也。
”此亦大古以木為兵之一證。
或以石,肅慎氏石砮是也。
惟蚩尤始以金屬為兵,說已見前。
《管子·小匡》言:“美金以鑄戈劍矛戟,惡金以鑄斤斧鈕夷鋸”美金者銅也,惡金者鐵也。
《周官》:秋官職金,入其金錫于兵器之府。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人于司兵。
321《越絕書·寶劍篇》,薛燭論巨阙,謂“寶劍者金錫和同而不離”,則古之兵,皆以金與錫為之。
然朱亥袖四十斤鐵椎椎殺晉鄙;《史記·信陵君列傳》。
張良得力士,為鐵椎,重百二十斤,以椎擊秦皇帝于博浪沙中;《留侯世家》。
則先秦之末,鐵之用稍廣,而銅之用稍微矣。
僞《古文尚書·說命》曰:“惟甲胄起戎。
”《僞傳》雲:“甲,铠;胄,兜鍪也。
”《疏》曰:“經傳之文,無铠與兜鍪,蓋秦、漢以末,始有此名,《傳》以今曉古也。
古雲甲胄,皆用犀兕,未有用鐵者,而鍪铠之字皆從金,蓋後世始用鐵耳。
”《費誓疏》雲:“經典皆言甲胄,秦世以來,始有铠兜鍪之文,古之作甲用皮,秦、漢以來用鐵,铠、鍪二字皆從金,蓋用鐵為之,而因以作名也。
”《周官·司甲注》:“今之铠也。
”《疏》:“古雲皮,謂之甲;今用金,謂之铠,從金為字也。
”此亦鐵之用漸廣之征也。
《墨子·節用》曰:“古者聖人,為猛禽狡獸,暴人害民,于是教民以兵行。
”《淮南·氾論》曰:“為摯禽猛獸之害傷人而無以禁禦也,而作為之鑄金鍛鐵,以為兵刃。
”322案今雲南之猓猡人,無不帶兵,然未有用之于人者,知墨子、淮南王之言,不我欺也。
兵之始,有直刺者,有橫擊者。
直刺者欲其不易脫,則又曲其刃之端。
《考工記》所謂擊兵、刺兵、句兵是也。
其及遠者則為矢。
此皆以木者也。
其以石者,則或桀以投,《左氏》成公二年,齊高固入晉師,桀石以投人。
或乘高而下。
乘高而下者,所謂壘石是也。
《漢書·晁錯傳》:“以便為之高城深塹,具蔺石。
”如淳曰:“蔺石,城上雷石也。
”《李廣蘇建傳》:“單于遮其後,乘隅下壘石。
”發之以機,則古謂之,亦後世以機發石之祖也。
《左氏》桓公五年,“動而鼓。
”《疏》雲:“賈逵以為發石,一曰飛石,引範蠡《兵法》作飛石之事為證。
《說文》亦雲:建大木,置石其上,發其機以槌敵,與賈同也。
”《明史·兵志》雲:古之炮皆以機發石,至明成祖征交阯,始得火器,為神機營肄之。
以為攻具者,登高以望日巢車。
以之攻城,則曰雲梯。
在上臨下曰臨,從旁沖突曰沖。
《詩·大雅·皇矣》:“以爾鈎援,與爾臨沖,以伐祟墉。
”毛《傳》雲:“鈎,鈎梯也。
所以鈎引上城者。
臨,臨車也。
沖,沖車也。
”疏雲:“鈎援一物,正謂梯也。
以梯倚城,相鈎引而上。
援,即引也。
雲鈎鈎梯,所以鈎引上城者?墨子稱公輸般作雲梯以攻宋,蓋此之謂也。
臨者,在上臨下之名,沖者,從旁沖突之稱,故知二車不同。
兵書有作臨車、沖車之法,墨子有《備沖》之篇,知臨沖俱是車也。
”《左氏》成公十六年《注》曰:“巢車,車上為橹。
”《疏》曰:“《說文》雲:,兵高車,加巢以望敵也。
橹,澤中守草樓也。
”《史記·鄭世家集解》引服虔《左氏注》:“樓車,所以窺望敵軍,兵法所謂雲梯。
”蓋巢車與鈎援,為相類之物也。
軍營所處,築土自衛,謂之為壘。
《左氏》文公十二年《疏》。
築土為山,以窺城内,曰距堙。
《書·費誓疏》。
作高木橹,橹上作桔槔兜零,以薪置其中,謂之烽。
常視之,有寇,即火然舉之以相告。
《史記·信陵君列傳集解》引文穎。
又有以水火毒藥相虧害者。
見《墨子》:案《公羊》莊公十七年,遂人以藥殲齊戍,《左氏》襄公十四年,晉以諸侯伐秦,秦人毒泾上流是也。
案《考工記》雲:“攻國之兵欲短,守國之兵欲長。
攻國之人衆,行地遠,食飲饑,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
守國之人寡,食飲飽,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
”然則短兵者,利于山林者也。
而山林者,禽獸之所處也。
兵之短者莫如劍。
《考工記》又曰:“戈柲六尺有六寸。
殳長尋有四尺。
車戟常,酋矛常有四尺。
夷矛三尋。
劍:上制長三尺,中制二尺二寸,下制五尺。
”蓋兵以劍為最短。
然人人佩之者惟劍耳。
夫人人所佩者,惟行山林之兵,則兵之始,固所以禦異類也。
墨子、淮南王之言,豈欺我哉? 第六節 刑法 言古代刑法者,每喜考中國之有成文法,始于何時,其實此乃無甚關系之事也。
邃古之時,人與人之利害,不甚相違,衆所共由之事,自能率循而不越。
若此者,就衆所共由言之,則曰俗。
就一人之踐履言之,則曰禮。
古有禮而已矣,323無法也。
迨群治演進,人人之利害,稍不相同,始有悍然違衆者。
自其人言之,則曰違禮。
違禮者,衆不能不加以裁制,然其裁制也,亦不過诽議指摘而已。
利害之相違日甚,悍然犯禮者非複诽議指摘所能止,乃不得不制之以力。
于是有所謂法。
法強人以必行之力強于禮,然其所強者,不能如禮之廣。
于其所必不容己者則強之,可出可入者則聽之,此法之所以異于禮也。
顧此亦必以漸緻。
愈古則法所幹涉者愈多,即實不能幹涉者,在時人之意,亦以為當幹涉,特力有不逮耳。
所謂“出于禮者入于刑”也。
《呂刑》曰:“墨罰之屬千。
劓罰之屬千。
剕罰之屬五百。
宮罰之屬三百。
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五刑之屬三千。
”324《周官》司刑曰:“墨罪五百。
劓罪五百。
宮罪五百。
刖罪五百。
殺罪五百。
”案集先秦法律之大成者為《法經》,不過六篇,見下。
安得有三千或二千五百條?古言曲禮三千,《禮記·禮器》。
則五刑之屬三千,猶言出于禮者入于刑耳,古以三為多數;不可以百計則雲千;以千計之而猶覺其多,則曰三千。
雲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者,猶言其各居都數三之一;曰腓罰之屬五百者,言其居都數六之一;曰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者,猶言此二刑合居都數六之一,而宮與大辟,又若三比二也。
此其所犯者,必為社會之習俗,而非國家之法令審矣。
然則是時為日用尋常之軌範者,猶是習俗而非法令也。
《周官》大司寇:“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
二曰軍刑,上命糾守。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
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所謂鄉刑者?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
二曰不睦之刑。
三曰不之刑,四曰不弟之刑。
五曰不任之刑。
六曰不恤之刑。
七曰造言之刑。
八曰亂民之刑。
”猶是社會之習俗也。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
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挢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凡國聚衆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
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此等蓋所謂國刑,近乎今之警察,乃以治者之力,強制人民者也。
禮之繁如此,而日出于禮者入于刑,在今人,必以為生其時者,将無所措手足,其實不然也。
三千特言其多,雲出于禮者入于刑,不過謂理當如是,斷不能一有出入,即随之以刑也。
今日尋常日用之間,所當遵守之科條,奚翅千百?然絕未有苦其繁者,則以其童而習之也。
所難者,轉在今日之所謂法,本非人民所習,乃不顧其知與不知,而一切行之耳。
此等法何自起乎?曰:其必起于有國有家者之所求矣。
325有國有家者之所求,本非民之所知,而亦非其所欲,如是,則非有強力焉以守之不可,此今所謂法律者之緣起也。
《左氏》昭公六年,叔向诒子産書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九刑,326又見文公十八年,《周書·嘗麥》:“令大正正刑書九篇。
”疑即其物。
《周官·司刑疏》,引鄭注《堯典》雲:“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樸、贖刑,此之謂九刑。
”“賈、服以正刑一加之以八議”,附會不足據。
時則子産作《刑書》。
二十九年,晉趙鞅鑄刑鼎。
定公九年,鄭驷歇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又昭公七年,楚陳無宇引周文王之法。
又謂楚文王有《仆區之法》。
《韓非子·外儲說上》,謂楚莊王有《茅門之法》。
皆刑書之名之可考者也。
此等法律,其詳已不可得聞,其稍有可知者,始于李悝之《法經》。
《魏律序》雲:悝為魏文侯相,撰次諸國法為之,曰盜、賊、網、捕、雜律,又以一篇著其加減,凡六篇。
商君取之以相秦。
見《晉書·邢法志》。
此律為漢人所沿用。
以其少而不周于用也,遞增至六十篇,又益以
”《淮南·兵略》:“吳王夫差地方二千裡,帶甲七十萬。
”皆據此立言也。
此說,《漢書·刑法志》、鄭《注》《論語》“道千乘之國”見《小司徒》及《禮記·坊記疏》。
服虔注《左氏》作丘甲成公元年,見《詩·小雅·信南山疏》。
皆用之。
鄭以前一說為采地制,後一說為畿外邦國法。
《坊記疏》雲:“凡出軍之法:鄉為正,遂為副。
公邑出軍與鄉同。
公卿大夫采地為井田,殊于鄉遂,則出軍亦異于鄉遂。
王畿之外,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皆出鄉遂。
計地出軍則丘甸。
”《小司徒疏》雲:“凡出軍之法:先六鄉。
不止,出六遂。
猶不止,征兵于公邑及三等采。
猶不止,乃征兵于諸侯。
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皆出鄉遂。
猶不止,則諸侯有遍境出之法,則十乘之賦是也。
”案如《司馬法》之說,一同之地,僅得百乘,與今文家說大國方百裡千乘,天子畿方千裡萬乘者不合,故《疏》必以遍地出軍之法通之。
其實今古文說,本不可合。
《司馬法》與《周官》亦不合。
古文家既強據《周官》為周制,又強以《司馬法》說《周官疏》家雖曲為彌縫匡救,終不能自圓其說也。
《詩·采芑》:“方叔莅止,其車三千。
”《箋》雲:“《司馬法》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宣王乘亂,羨卒盡起。
”《疏》雲:“天子六軍千乘,今三千乘則十八軍矣。
《地官》小司徒職,三等之家,通而率之,家有二人半耳。
縱令盡起,惟二千五百家,所以得有三千者?蓋出六遂以足之也。
且言家二人三人者,舉其大率言耳。
人有死生,數有改易,六鄉之内不必常有千乘況羨卒豈能正滿二千五百也?當是于時出軍之數有三千耳。
或出于公邑,不必皆鄉遂也。
”又《禮記·坊記》言:“制國不過千乘。
”《疏》雲:“千乘之賦,地方三百一十六裡有奇。
案《周禮》:公五百裡,侯四百裡,則是過千乘,雲不過千乘者?其地雖過,其兵賦為千乘,故《論語注》雲:雖大國之賦,亦不是過焉。
”又《詩·公劉疏》雲:“夏、殷大國百裡。
周則大國五百裡,大小縣絕,而軍數得同者?周之軍賦,皆出于鄉,家出一人,故鄉為一軍。
諸侯一軍,出其三鄉而已。
其餘公邑、采地,不以為軍。
若夏、殷之世,則通計一國之人,以為軍數。
大國百裡,為方一裡者萬,為田九萬夫。
田有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當一,半之得四萬五千家。
以三萬七千五百家為三軍,尚餘七千五百,舉大數,故得為三軍也。
次國七十裡,為方一裡者四千九百,為田四萬四千四百夫。
半之,得二萬二千五十家。
二軍當用二萬五百人,少二千九百五十人,以羨卒充之。
舉大數,亦得為二軍也。
小國五十裡,為方一裡者二千五百,為田二萬二千五百夫。
半之,得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家。
以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少一千二百五十人,不滿一軍。
舉大數,亦得為一軍也。
”皆穿鑿之說也。
古之民,有征服者與所征服者之别。
征服者居中央山險之地,服兵役,是為鄉。
所征服者,居四面平夷之地。
其人亦非不能為兵,惟但使保衛闾裡,不事征戍,如後世之鄉兵然。
故《周官》鄉列出兵法,無田制,遂人但陳田制,無出兵法。
據朱大韶《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
古兵農不合一之說,江永《群經補義》首發之,而此篇繼其後,其論皆極精辟者也。
江氏雲:“管仲參國伍鄙之法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五鄉,國子、高子各帥五鄉,是齊之三軍,悉出近國都之十五鄉,而野鄙之農不與也。
”又言魯之士卒車乘,皆近國都,故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
皆足為予征服之族居中央為兵,所征服之族居四周不為兵之說之證。
315鄭謂遂之軍法如六鄉,非也。
《小司徒職》雲:“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田事而令貢賦。
”亦與軍賦無涉。
《周官》實無計地出車之法,兵車牛馬,亦皆公家所給。
亦據朱大韶說。
案《坊記》及《左氏》成公元年《疏》,亦謂鄉遂之車馬牛,為國家所給,特未能破《司馬法》之說耳。
蓋至戰國,用兵益多,軍賦益重,乃有如《司馬法》所雲之制。
《周官》雖六國時書,所言軍制猶較舊,故其兵雖多于今文經,猶無《司馬法》遍地出軍之法也。
此又可見兵數之日增矣。
《春秋》成公元年,“作丘甲”。
《左氏》杜《注》雲:“此甸所賦,今使丘出之。
”哀公十二年,“用田賦”。
杜《注》雲:“丘賦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馬一疋,牛三頭。
今欲别其家财,各為一賦,故言田賦。
”《疏》:“賈逵以為欲令一井之間,出一丘之稅,多于常一十六倍。
杜說則謂舊制丘賦之法,田之所收,及家内資财,并共一馬三牛,今欲别其田及家資,令出一馬三牛,又計田之所收,更出一馬三牛,是為所出倍于常也。
”案賈逵所言之數大多,《國語》韋《注》已疑之。
杜說亦無據。
自以《異義》之說為得也。
《左氏》昭公四年,“鄭子産作丘賦”。
杜《注》亦雲:“丘十六井,當出馬一匹,牛三頭,今子産别賦其田,如魯之田賦。
”《疏》:“服度以為複古法,丘賦之法,不行久矣,今子産複修古法,民以為貪,故謗之。
”案成公元年《穀梁》雲:“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
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
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也。
”《公羊》何《注》意同。
非所能為之事,安能強之?然《左氏》僖公十五年,呂甥言:“征繕以輔孺子,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衆說,晉于是乎作州兵。
”又欲不謂為非使州作兵而不得也,是又何邪?案用田賦之事,《國語·魯語》載孔子之言曰:“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迩。
賦裡以入,而量其有無。
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
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
其歲,《注》:“有軍旅之歲也。
”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過也。
先王以為足,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
若欲犯法,則苟而賦,又何訪焉?”《公羊·解诂》曰:“賦者,斂取其财物也。
言用田賦者,若今漢家斂民錢,以田為率矣。
”《五經異義》:“有軍旅之歲,一井九夫百晦之賦,出禾二百四十斛,刍秉二百四十觔,釜米十六鬥。
”則系加取其物,故《穀梁》雲“古者公田十一,用田賦,非正也”。
竊疑州兵丘甲,亦當是斂其财物,而别使工人作之。
316不然,甲縱凡民能勉為之,兵豈人人所能為邪?《左氏》襄公二十五年,“楚掩為司馬。
子木使庀賦,數甲兵。
甲午,掩書土田,度山林,鸠薮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潴,町原防,牧隰阜,井衍沃,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甲楯之數,既成,以授子木,禮也。
”此頗近乎《司馬法》所言之制,當是野鄙之民出賦之漸也。
《史記·蘇秦列傳》:秦說六國之辭,于燕雲:“帶甲數十萬,車六百乘,騎六千匹,粟支數年。
”于趙雲:“帶甲數十萬,車千乘,騎萬匹,粟支數年。
”于韓雲:“帶甲數十萬。
”于魏雲:“武士二十萬,蒼頭二十萬,奮擊二十萬,厮徒十萬,車六百乘,騎五千匹。
”于齊雲:“帶甲數十萬,粟如丘山。
”于楚雲:“帶甲百萬,車千乘,騎萬匹,粟支十年。
”《張儀列傳》儀說六國之辭,亦不甚相遠。
儀說楚,言秦虎贲之士百餘萬,說韓言秦帶甲百餘萬,車千乘,騎萬匹,積粟如丘。
又韓卒悉之不過三十萬,而厮養在其中矣。
又言魏卒不過三十萬。
又《範雎蔡澤列傳》:雎言秦奮擊百萬,戰車千乘,澤言楚持戟百萬。
《穰侯列傳》:須賈言魏氏悉其百縣勝甲以上戍大梁,臣以為不下三十萬。
知其說頗得實。
戰國時之大國,大率皆方千裡,《孟子·梁惠王》上言:“今海内之地,方千裡者九,齊集有其一。
”以辜較言之是也。
當時大國,計其面積,皆不止千裡,然多未開辟之地,于國力無與也。
然其兵,則較之《周官》之六軍,又不啻數倍矣。
此驟增之兵數,何自來邪?曰:皆春秋以前不隸卒伍之民也。
鞌之戰,齊侯見保者曰:勉之,齊師敗矣。
《左氏》成公二年。
是齊之兵雖折于外,其四境守禦之兵仍在。
乃蘇秦說齊宣王曰:“韓、魏戰而勝秦,則兵半折,四竟不守;戰而不勝,國以危亡随其後。
”則其情勢大異矣。
張儀說魏王曰:“卒戍四方,守亭障者,不下十萬。
”說韓王曰:“料大王之卒,悉之不過三十萬,而厮徒負養在其中矣。
除守徼亭障塞,見卒不過二十萬而已矣。
”其說齊湣王曰:“秦、趙戰于河、漳之上,再戰而趙再勝秦,戰于番吾之下,再戰又勝秦,四戰之後,趙之亡卒數十萬,邯鄲僅存,雖有戰勝之名,而國已破矣。
”是則戰國時,危急之際,無不傾國以出者。
不特此也,蘇秦北見燕王哙,謂:“齊異日濟西不役,所以備趙也。
河北不師,所以備燕也。
今濟西、河北,盡以役矣。
”見《戰國策·燕策》。
燕王哙乃昭王之誤。
案蘇秦說齊宣王,謂:“臨菑之中七萬戶,戶不下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于遠縣,而臨菑之卒,固已二十一萬矣。
”雖設說,亦可想見當時有空國出兵之事。
王翦以六十萬人伐楚曰:“今空秦國甲士而委于我。
”《史記》本傳。
是逐利者亦或傾國而出也。
《王制》曰:“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
”《韓詩》說:“二十從政,三十受兵,六十還之。
”見《詩·擊鼓疏》。
《王制正義》引《五經異義》《禮戴》《易》孟氏說皆同。
《白虎通義·三軍篇》:“年三十受兵何?重絕人世也。
師行不必反,戰不必勝,故須其有世嗣也。
年六十歸兵何?不忍并鬥人父子也。
”《鹽鐵論·未通篇》亦雲:“三十而娶,可以服戎事。
”《後漢書·班超傳》,班昭上書曰:“妾聞古者十五受兵,六十還之。
”則誤以從役之年,為受兵之年矣。
317而《趙策》:“燕王喜使栗腹以百金為趙孝成王壽。
酒三日,反報曰:趙民,其壯者皆死于長平,其孤未壯,可伐也。
王乃召昌國君樂閑而問曰:何如?對曰:趙四達之國也,其民皆習于兵,不可與戰。
”此謂趙之民,雖未壯者,亦能執幹戈以衛社稷也。
觀長平之役,秦王自之河内,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趙救及糧食,《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則樂閑之言信矣。
其兵數安得不增哉?然戰争之酷,則亦于斯為烈矣。
荀子論六國之兵曰:“齊人隆技擊,其技也,得一首者,則賜贖锱金,無本賞矣。
是事小敵毳,則偷可用也,事大敵堅,則渙焉離耳。
是亡國之兵也。
兵莫弱是矣。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屬之甲,赢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裡。
中試則複其戶,利其田宅,是數年而衰,而未可奪也。
改造則不易周也。
是故地雖大,其稅必寡,是危國之兵也。
秦人:其生民也厄,其使民也酷烈。
劫之以勢,隐之以厄,忸之以慶賞,之以刑罰。
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鬥無由也。
厄而用之,得而後功之。
功賞相長也,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衆強長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
”《議兵》。
蓋惟秦,真能驅全國之民使為兵,故其數多而且強也。
《戰國策·齊策》:“田單問趙奢曰:吾非不說将軍之兵法也,所以不服者,獨将軍之用衆。
用衆者,使民不得耕作,糧食賃,不可給也。
此坐而自破之道也。
單聞之:帝王之兵,所用者不過三萬,此亦可見古以萬人為軍。
今将軍必負十萬二十萬之衆乃用之,此單之所不服也。
馬服君曰:君非徒不達于兵也,又不明其時勢。
夫吳幹之劍,肉試則斷牛馬,金試則截盤匜,薄之柱上而擊之,則折為三;質之石上而擊之,則碎為百。
今以三萬之衆,而應強國之兵,是薄柱擊石之類也。
且夫吳幹之劍,材難夫毋脊之厚而鋒不入,無脾之薄而刃不斷。
兼有是兩者,無鈎咢镡蒙須之便,操其刃而刺,則未入而手斷。
君無十萬二十萬之衆,而為此鈎号镡蒙須之便,而徒以三萬行于天下,君焉能乎?此謂行軍必更有厮徒之屬。
《公羊》宣公十二年,子重言南郢之與鄭,相去數千裡,諸大夫死者數人,厮役扈養死者數百人。
張儀言魏有厮徒十萬。
可見古行軍頗以厮養為重。
且古者四海之内,分為萬國,城雖大,無過三百丈者。
人雖衆。
無過三千家者。
今取古之為萬國者,分以為戰國七;千丈之城,萬家之邑相望也;而索以三萬之衆,圍千丈之城,不存其一角;而野戰不足用也,君将以此何之?”此可見兵之所以多。
然田單所言之禍,則亦無可免矣。
318《齊策》:蘇秦說齊湣王曰:“彼戰者之為殘也:士聞戰,則輸私财而富軍市,輸飲食而待死士。
令折轅而炊之,殺牛而觞士,則是路君之道也。
中人禱祝,君翳釀;通都小縣,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則此虛中之計也。
夫戰之明日,屍死扶傷,雖若有功也,軍出費,中哭泣,則傷主心矣。
死者破家而葬,夷傷者空财而共藥,完者内酷而華樂,故其費與死傷者鈞。
故民之所費也,十年之田而不償也。
軍之所出,矛戟折,镮弦絕,傷弩,破車,罷馬,亡矢之大半;甲兵之具,官之所私出也,士大夫之所匿,厮養士之所竊,十年之田而不償也。
天下有此再費者,而能從諸侯者寡矣。
攻城之費,百姓理檐蔽,舉衡橹,家雜總身窟穴,中罷于刀金,而士困于立功。
将不釋甲,期數而能拔城者為亟耳。
上倦于教,士斷于兵,故三下城而能勝敵者寡矣。
”武安君亦言:“長平之事,秦民之死者厚葬,傷者厚養,勞者相飨,飲食饋,以靡其财。
”見《中山策》。
勝者之禍如此,況敗者乎?孫子言:“興師十萬,出征千裡。
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
内外騷動,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
”《用間》。
信矣。
《史記·魯仲連列傳》:連言“秦者,棄禮義而上首功之國也。
”《集解》引谯周曰:“秦用衛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計功賞至萬餘,天下謂之首功之國。
”《商君書·竟内篇》:“人得一首則複。
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
百長,屯長賜爵一級。
有爵者乞無爵者為庶子,級一人。
爵五大夫,或賜邑三百家,或賜稅三百家。
能得一甲首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
”即谯周之所雲也。
案泓之戰,《公羊》是之,《左》《穀》非之,《公羊》儒家言,《左》《穀》古文,戰國時說也。
齊桓公遷邢于夷儀,封衛于楚丘,邢遷如歸,衛國忘亡;楚莊王還師而佚晉寇;則春秋時猶有能行仁義者。
當時用兵,惟夷狄之國,較為野蠻,《穀梁》之狄秦,僖公三十三年,言秦亂人子女之教,無男女之别。
《公羊》譏吳反夷狄是也。
定公四年,吳入楚,君舍于君室,大夫舍于大夫室。
陳之從楚伐鄭也,“當陳隧者,井堙木刊”,《左氏》襄公二十五年。
蓋猶為報怨起見。
魯之入邾也,晝掠,又宵掠,襄公七年。
則利其所有矣。
至秦,遂至于“主必死辱,民必死虜”,《齊策》陳轸之言。
事勢之遷流,蓋非一朝一夕之故矣。
孟子曰:“争地以戰,殺人盈野,争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
”《離婁上》。
又曰:“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爛其民而戰之,大敗,将複之,恐不能勝故驅其所愛子弟以殉之。
”《盡心下》。
而淮南王言:七國之民,“枕人頭,食人肉,菹人肝,飲人血,甘之于刍豢”。
《覽冥》。
蓋為刑罰所驅爵賞所誘,無不失其本心者矣。
豈不哀哉? 《商君書·兵守篇》言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
319《墨子·備城門》言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
《備穴篇》:諸作穴者五十人,男女各半。
則古女子亦從軍。
故《周官》司徒言家可任者,鄭《注》以男女老弱通計也。
見上節。
楚王之圍漢荥陽也,漢王夜出女子東門二千人,《史記·項羽本紀》。
則楚、漢之間,女子猶可調集。
《史記·田單平原君列傳》,皆言妻妾編于行伍之間,決非虛語矣。
此亦見當時軍役之重也。
《書·費誓》:“馬牛其風,臣妾逋逃,勿敢越逐。
”《疏》謂“古人或以婦女從軍”,則厮徒中亦有女子矣。
車易為騎,蓋始于戰國之世;第十三章第四節引《日知錄》已言之。
案車戰之廢,與騎戰之興,實非一事。
320蓋騎便馳騁,利原野,吾國内地,古多溝洫阻固,騎戰固非所利,即戎狄居山林,騎亦無所用之也。
《左氏》隐公九年,北戎侵鄭,鄭伯禦之。
患戎師,曰:彼徒我車,懼其侵轶我也。
昭公元年(前541),中行穆子敗狄于大原,亦不過毀車崇卒而已。
僖公二十八年,晉作三行以禦狄。
《周官》有輿司馬、行司馬,孫诒讓《正義》,謂即《詩·唐風》之公路、公行,行指步卒,其說是也。
《大司馬職》雲:“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
” 蘇秦、張儀言七國之兵,雖皆有騎,然其數初不多。
世皆謂趙武靈王胡服騎射,以取中山,其實乃欲以臨胡貉。
攻中山凡五軍,趙希将胡、代之兵為其一,《史記·趙世家》。
初不言為騎兵。
蓋中山亦小國,不利馳驟也。
李牧居代、雁門備匈奴,乃有選騎萬三千匹,《史記》本傳。
逾于儀、秦所言秦、楚舉國之數矣,以所臨者為騎寇也。
故車戰在春秋時稍替,騎戰至戰國時始興。
言車騎徒之長短利害者,莫詳于《六韬》。
車大抵利平地而忌險阻山澤污下沮洳。
騎雖不盡然,然亦慮人為深溝坑阜。
惟徒兵依丘陵險阻,不則為行馬蒺藜以自固,實最利于險也。
兵之始,或以木,黃帝之“弦木為弧,剡木為矢”是也。
《禮記·内則》:“國君世子生,射人以桑弧蓬矢六。
射天,地四方。
”《注》曰:“桑弧蓬矢,本大古也。
”此亦大古以木為兵之一證。
或以石,肅慎氏石砮是也。
惟蚩尤始以金屬為兵,說已見前。
《管子·小匡》言:“美金以鑄戈劍矛戟,惡金以鑄斤斧鈕夷鋸”美金者銅也,惡金者鐵也。
《周官》:秋官職金,入其金錫于兵器之府。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人于司兵。
321《越絕書·寶劍篇》,薛燭論巨阙,謂“寶劍者金錫和同而不離”,則古之兵,皆以金與錫為之。
然朱亥袖四十斤鐵椎椎殺晉鄙;《史記·信陵君列傳》。
張良得力士,為鐵椎,重百二十斤,以椎擊秦皇帝于博浪沙中;《留侯世家》。
則先秦之末,鐵之用稍廣,而銅之用稍微矣。
僞《古文尚書·說命》曰:“惟甲胄起戎。
”《僞傳》雲:“甲,铠;胄,兜鍪也。
”《疏》曰:“經傳之文,無铠與兜鍪,蓋秦、漢以末,始有此名,《傳》以今曉古也。
古雲甲胄,皆用犀兕,未有用鐵者,而鍪铠之字皆從金,蓋後世始用鐵耳。
”《費誓疏》雲:“經典皆言甲胄,秦世以來,始有铠兜鍪之文,古之作甲用皮,秦、漢以來用鐵,铠、鍪二字皆從金,蓋用鐵為之,而因以作名也。
”《周官·司甲注》:“今之铠也。
”《疏》:“古雲皮,謂之甲;今用金,謂之铠,從金為字也。
”此亦鐵之用漸廣之征也。
《墨子·節用》曰:“古者聖人,為猛禽狡獸,暴人害民,于是教民以兵行。
”《淮南·氾論》曰:“為摯禽猛獸之害傷人而無以禁禦也,而作為之鑄金鍛鐵,以為兵刃。
”322案今雲南之猓猡人,無不帶兵,然未有用之于人者,知墨子、淮南王之言,不我欺也。
兵之始,有直刺者,有橫擊者。
直刺者欲其不易脫,則又曲其刃之端。
《考工記》所謂擊兵、刺兵、句兵是也。
其及遠者則為矢。
此皆以木者也。
其以石者,則或桀以投,《左氏》成公二年,齊高固入晉師,桀石以投人。
或乘高而下。
乘高而下者,所謂壘石是也。
《漢書·晁錯傳》:“以便為之高城深塹,具蔺石。
”如淳曰:“蔺石,城上雷石也。
”《李廣蘇建傳》:“單于遮其後,乘隅下壘石。
”發之以機,則古謂之,亦後世以機發石之祖也。
《左氏》桓公五年,“動而鼓。
”《疏》雲:“賈逵以為發石,一曰飛石,引範蠡《兵法》作飛石之事為證。
《說文》亦雲:建大木,置石其上,發其機以槌敵,與賈同也。
”《明史·兵志》雲:古之炮皆以機發石,至明成祖征交阯,始得火器,為神機營肄之。
以為攻具者,登高以望日巢車。
以之攻城,則曰雲梯。
在上臨下曰臨,從旁沖突曰沖。
《詩·大雅·皇矣》:“以爾鈎援,與爾臨沖,以伐祟墉。
”毛《傳》雲:“鈎,鈎梯也。
所以鈎引上城者。
臨,臨車也。
沖,沖車也。
”疏雲:“鈎援一物,正謂梯也。
以梯倚城,相鈎引而上。
援,即引也。
雲鈎鈎梯,所以鈎引上城者?墨子稱公輸般作雲梯以攻宋,蓋此之謂也。
臨者,在上臨下之名,沖者,從旁沖突之稱,故知二車不同。
兵書有作臨車、沖車之法,墨子有《備沖》之篇,知臨沖俱是車也。
”《左氏》成公十六年《注》曰:“巢車,車上為橹。
”《疏》曰:“《說文》雲:,兵高車,加巢以望敵也。
橹,澤中守草樓也。
”《史記·鄭世家集解》引服虔《左氏注》:“樓車,所以窺望敵軍,兵法所謂雲梯。
”蓋巢車與鈎援,為相類之物也。
軍營所處,築土自衛,謂之為壘。
《左氏》文公十二年《疏》。
築土為山,以窺城内,曰距堙。
《書·費誓疏》。
作高木橹,橹上作桔槔兜零,以薪置其中,謂之烽。
常視之,有寇,即火然舉之以相告。
《史記·信陵君列傳集解》引文穎。
又有以水火毒藥相虧害者。
見《墨子》:案《公羊》莊公十七年,遂人以藥殲齊戍,《左氏》襄公十四年,晉以諸侯伐秦,秦人毒泾上流是也。
案《考工記》雲:“攻國之兵欲短,守國之兵欲長。
攻國之人衆,行地遠,食飲饑,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
守國之人寡,食飲飽,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
”然則短兵者,利于山林者也。
而山林者,禽獸之所處也。
兵之短者莫如劍。
《考工記》又曰:“戈柲六尺有六寸。
殳長尋有四尺。
車戟常,酋矛常有四尺。
夷矛三尋。
劍:上制長三尺,中制二尺二寸,下制五尺。
”蓋兵以劍為最短。
然人人佩之者惟劍耳。
夫人人所佩者,惟行山林之兵,則兵之始,固所以禦異類也。
墨子、淮南王之言,豈欺我哉? 第六節 刑法 言古代刑法者,每喜考中國之有成文法,始于何時,其實此乃無甚關系之事也。
邃古之時,人與人之利害,不甚相違,衆所共由之事,自能率循而不越。
若此者,就衆所共由言之,則曰俗。
就一人之踐履言之,則曰禮。
古有禮而已矣,323無法也。
迨群治演進,人人之利害,稍不相同,始有悍然違衆者。
自其人言之,則曰違禮。
違禮者,衆不能不加以裁制,然其裁制也,亦不過诽議指摘而已。
利害之相違日甚,悍然犯禮者非複诽議指摘所能止,乃不得不制之以力。
于是有所謂法。
法強人以必行之力強于禮,然其所強者,不能如禮之廣。
于其所必不容己者則強之,可出可入者則聽之,此法之所以異于禮也。
顧此亦必以漸緻。
愈古則法所幹涉者愈多,即實不能幹涉者,在時人之意,亦以為當幹涉,特力有不逮耳。
所謂“出于禮者入于刑”也。
《呂刑》曰:“墨罰之屬千。
劓罰之屬千。
剕罰之屬五百。
宮罰之屬三百。
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五刑之屬三千。
”324《周官》司刑曰:“墨罪五百。
劓罪五百。
宮罪五百。
刖罪五百。
殺罪五百。
”案集先秦法律之大成者為《法經》,不過六篇,見下。
安得有三千或二千五百條?古言曲禮三千,《禮記·禮器》。
則五刑之屬三千,猶言出于禮者入于刑耳,古以三為多數;不可以百計則雲千;以千計之而猶覺其多,則曰三千。
雲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者,猶言其各居都數三之一;曰腓罰之屬五百者,言其居都數六之一;曰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者,猶言此二刑合居都數六之一,而宮與大辟,又若三比二也。
此其所犯者,必為社會之習俗,而非國家之法令審矣。
然則是時為日用尋常之軌範者,猶是習俗而非法令也。
《周官》大司寇:“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
二曰軍刑,上命糾守。
三曰鄉刑,上德糾孝。
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所謂鄉刑者?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
二曰不睦之刑。
三曰不之刑,四曰不弟之刑。
五曰不任之刑。
六曰不恤之刑。
七曰造言之刑。
八曰亂民之刑。
”猶是社會之習俗也。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
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挢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凡國聚衆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
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此等蓋所謂國刑,近乎今之警察,乃以治者之力,強制人民者也。
禮之繁如此,而日出于禮者入于刑,在今人,必以為生其時者,将無所措手足,其實不然也。
三千特言其多,雲出于禮者入于刑,不過謂理當如是,斷不能一有出入,即随之以刑也。
今日尋常日用之間,所當遵守之科條,奚翅千百?然絕未有苦其繁者,則以其童而習之也。
所難者,轉在今日之所謂法,本非人民所習,乃不顧其知與不知,而一切行之耳。
此等法何自起乎?曰:其必起于有國有家者之所求矣。
325有國有家者之所求,本非民之所知,而亦非其所欲,如是,則非有強力焉以守之不可,此今所謂法律者之緣起也。
《左氏》昭公六年,叔向诒子産書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九刑,326又見文公十八年,《周書·嘗麥》:“令大正正刑書九篇。
”疑即其物。
《周官·司刑疏》,引鄭注《堯典》雲:“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樸、贖刑,此之謂九刑。
”“賈、服以正刑一加之以八議”,附會不足據。
時則子産作《刑書》。
二十九年,晉趙鞅鑄刑鼎。
定公九年,鄭驷歇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又昭公七年,楚陳無宇引周文王之法。
又謂楚文王有《仆區之法》。
《韓非子·外儲說上》,謂楚莊王有《茅門之法》。
皆刑書之名之可考者也。
此等法律,其詳已不可得聞,其稍有可知者,始于李悝之《法經》。
《魏律序》雲:悝為魏文侯相,撰次諸國法為之,曰盜、賊、網、捕、雜律,又以一篇著其加減,凡六篇。
商君取之以相秦。
見《晉書·邢法志》。
此律為漢人所沿用。
以其少而不周于用也,遞增至六十篇,又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