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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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策》亦曰:“齊人見田骈曰:今先生設為不宦,資養千鐘,徒百人。
”案當時遊說之士,頗以朋友接引為重。
《穀梁》昭公九年曰:“子既生,不免乎水、火,母之罪也。
羁貫成童,不就師傳,父之罪也。
就師學問無才,心志不通,身之罪也。
心志既通,而名譽不聞,友之罪也。
名譽既聞,有司不舉,有司之罪也。
有司舉之,王者不用,王者之過也。
”《禮記·儒行》曰:“儒有内稱不避親,外舉不避怨。
程功積事,推賢而進達之,不望其報。
君得其志,苟利國家,不求富貴:其舉賢援能有如此者。
儒有聞善以相告也,見善以相示也,爵位相先也,患難相死也,久相待也,遠相緻也:其任舉有如此者。
”《中庸》曰:“獲乎上有道,不信乎朋友,不獲乎上矣。
”皆朋友互相援引之證。
叔孫通從儒生弟子以遊漢,先秦時早有其事矣。
其窮則“家累千金,以遊仕不遂,而破其家”。
299《史記·吳起列傳》。
甚有宦三年不得食者。
《左氏》宣公二年,初,宣子田于首山,舍于翳桑,見靈辄餓,問其病。
曰:不食三日矣。
食之,舍其半。
問之。
曰:宦三年矣,未知母之存否,今近,請以遺之。
與王符、葛洪所譏漢、晉時遊宦之士何以異?使此等人與人國家事,安得不惟利是圖?《史記·田敬仲世家》言:“後勝相齊,多受秦間金,多使賓客入秦。
秦又多與金。
客皆為反間,勸王去從朝秦,不修攻戰之備,不助五國攻秦。
秦以故得滅五國。
五國已亡,秦兵卒入臨淄,民莫敢格者。
王建遂降,遷于共。
故齊人怨王建不蚤與諸侯合從攻秦,聽奸臣賓客,以亡其國。
歌之曰:松耶柏耶?住建共者客耶?疾建用客之不詳也。
”乍觀之,一似齊人謀國不臧,嫁罪于客者。
然《管子·八觀》曰:“權重之人,不論材能而得尊位,則民倍本行而求外勢。
民倍本行而求外勢,則國之情僞,竭在敵國矣。
”《商君書·農戰篇》,亦以“民随外權”為慮。
則食其祿而反為間諜者未始無人。
韓非疾“寬則寵名譽之人,300急則用介胄之士,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史記》本傳。
商君亦疾禮樂、詩書、修善、孝弟、誠信、貞廉、仁義,見《饬令》《農戰》等篇。
而欲一其民于農戰;蔡澤稱吳起之功,在于“破橫散從,使馳說之士,無所開其口,禁朋黨以厲百姓”;本傳。
宜矣。
此所以貴族雖不可用,而韓非所亟稱之法術之士,亦終不能跻斯世于治平與? 古代用人,雖亦不能盡當,然其論材之法,則有大可取者,《大戴記·文王官人》之篇是也。
《周書·官人篇》大同。
此亦專門之學,劉劭之《人物志》,猶衍其緒,殊足究心也。
第四節 租稅 取民之法,最早者有三:一曰稅,二曰賦,三曰役。
301而此三者,實仍是一事。
蓋邃古職業少,人皆務農,按其田之所獲而取之,是為租。
馬牛車辇等供軍用者,自亦為其所出,是為賦。
有事則共赴焉,是曰役。
至于山林薮澤等,其初本屬公有,自無所謂賦稅。
關之設,所以譏察非常,不為收稅。
商則行于部族與部族間,不為牟利之舉。
當部族分立之時物産既少,制造之技亦尚未精。
或則必需之品,偶爾缺乏,不得不求之于外。
又或其物為本部族所無,不得不求之于外。
此時奢侈之風未開,所求者大抵有用之品,于民生利病,關系甚巨。
有能挾之而來者,方且慶幸之不暇,安有征稅之理?《金史·世紀》:“生女直舊無鐵,鄰國有以甲胄來易者,景祖傾赀厚賈,以與貿易,亦令昆弟族人皆售之。
得鐵既多,因之以修弓矢,備器械,兵勢稍振。
”古厚待商人,多以此等故也。
故山、海、池、澤征商之稅,無一非後起之法也。
欲明古代之田稅,必先知古代之田制。
《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滕文公上》。
後人疑之者:一謂三代授田,忽多忽少,則田之疆界,豈不将時時更易?勞民而無益于事。
二則貢徹二法,田無公私之别,按其所收獲,而取其十分之一,謂之什一則可矣;井田之制,“方裡而井,井九百畝。
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亦見《孟子》。
說者謂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公田十畝,廬舍二畝半,《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
《韓詩外傳》卷四同。
《孟子·梁惠王上》:“五畝之宅。
”趙《注》:“廬井邑居,各二畝半以為宅,冬入保城二畝半,故為五畝也。
”則為十一分而稅其一矣,安得雲什一?殊不知三代皆異民族;三代之王,皆為同族,然其所治之民,則不必同族。
興起之地,亦複不同;既非前後相承,何怪不能畫一?至于什一之數,不能密合,則古人言數,率多辜較之辭,而尤好舉成數。
井田之法,以一區之中,公田與私田之比率論,為一與八;就一夫所治之田論,則為十一分之一;古人既辭不審谛,概以什一言之,亦無足怪。
《孟子》又雲“請野九一而助”,則其所行者,不得謂與“方裡而井,井九百畝,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者有異,自不得謂“其實皆什一”一語為可疑也。
故孟子所言三代稅法,必為當時實事也。
田有畦田與井田之别。
《九章》有圭田求廣從法,有直田截圭田法,有圭田截小截大法,凡零星不成井之田,一以圭法量之。
蓋井田者,平地之田;畦田,則在高下不平之處者也。
圭畦即一字。
302《孟子》趙《注》雲:“圭,潔也。
”《王制疏》雲:“圭,潔白也。
言卿大夫德行潔白,乃與之田。
”乃曲說。
後世城市,求利交通,必築于平夷之地。
古代則主為守禦,必築于險峻之區,故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易·坎卦彖辭》。
又曰:“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國不以山溪之險。
”《孟子·公孫醜下》。
古之民,有征服者與所征服者之别。
征服者必擇險峻之地,築城而居,而使所征服者,居四面平夷之地,為事耕耘。
故鄭注《周官》,謂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雖未能言其所以然,然于事實初不缪也。
《匠人注》雲:“畿内用貢法者,鄉遂及公邑之吏。
旦夕從民事,為其促之以公,使不得恤其私。
邦國用莇法者,諸侯專一國之政,為其貪暴,稅民無藝。
”此說未合事情,然又引《孟子》,謂邦國亦異外内,自不誤也。
孟子說滕文公“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亦猶行古之道耳。
至所謂“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者,其田即國中什一使自賦之田,以其在山險之地,不可井授故名之曰圭田,此即《王制》“夫圭田無征”之圭田。
以其免稅,《王制》鄭《注》。
故特言之,其田則初無以異也。
又雲“餘夫二十五畝”,則平地零星不可井之田,與圭田之在國中者異。
夏、殷之世,田制已難具詳。
周代國中用貢法,野用助法,必無大缪,303故《孟子》言“周人百畝而徹”,徹即什一使自賦之法,又雲“雖周亦助”也。
貢與徹何别?曰:農耕之群之初為黩武之群所征服也,則取其租稅以自奉而已矣,其群之事,非所問也。
職是斯時之納稅者,乃為所征服者之群而非其人人。
猶後世義役之制,鄉自推若幹人以應役,官但求役事無阙,應役者為誰,初不過問也。
職是故,乃有“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之惡法焉,孟子引龍子語。
徹無是也。
故貢與徹,取民之數同,其取之之法則大異。
助徹二法,取民之數,大緻相同,然助法公私田分别,吏無以肆其誅求,故龍子謂“治地莫善于助”也。
及後世公私之利害,益不相容;則民有盡力于私田,而置公田于不顧者,于是有履畝而稅之法。
《春秋》之“初稅畝”是也。
此時公私田之别猶在,至阡陌開,而公私之别蕩然矣。
然阡陌之開,為勢不容已之事,故其後履畝而稅,逐漸成常法也。
地稅初蓋惟有田,其後任地之法各異,利亦迥殊,而分别之稅法出焉。
《周官》載師:“以廛裡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
以小都之田任縣地。
以大都之田任置地。
凡任地:國宅無征。
園廛二十而一。
近郊十一。
遠郊二十而三。
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一。
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凡宅不毛者有裡布。
凡田不耕者出屋粟。
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
”《注》雲:“廛,民居之區域也。
裡,居也。
圃,樹果蓏之屬,季秋于中為場。
樊圃謂之園。
宅田,緻仕者之家所受田也。
士讀為仕。
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
304賈田,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
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
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
公邑,謂六遂餘地。
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
家邑,大夫之采地。
小都,鄉之采地。
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
畺,五百裡王畿界也。
國宅,凡官所有宮室,吏所治者也。
周稅輕近而重遠,近者多役也。
305園廛亦輕之者,廛無谷,園少利也。
宅不毛者罰以一裡二十五家之泉。
空田者,罰以三家之稅粟。
民雖有閑無職事者,猶出夫稅家稅也。
夫稅者百畝之稅。
家稅者,出士,從車辇,給徭役。
”案《周官》戰國時書,故稅地之法稍雜。
《孟子》言:“廛無夫裡之布,則天下之民,皆悅而願為之氓矣。
”《公孫醜上》。
宅不毛田不耕者,其地當作别用,故稅之較重,非必遊惰不事事之罰也。
賦以足兵,别于論軍制時言之。
力役之法:《周官》小司徒雲:“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惟田與追胥竭作。
”《注》雲:“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
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
”案古女子亦應役,306觀第五節所言可知,此古應役之人數也。
其年限:則鄉大夫雲:“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疏》雲:“七尺,謂年二十。
知者?案《韓詩外傳》二十行役,與此國中七尺同。
《後漢書·班超傳注》引《韓詩外傳》曰:“二十行役,六十免役。
”六尺,謂年十五,《論語》雲:可以托六尺之孤,鄭《注》雲年十五以下。
所征稅者,謂築作、挽引、道渠之役,及口率出錢。
若田獵五十則免,是以《祭義》雲五十不為甸徒。
若征伐六十乃免,是以《王制》雲六十不與服戎。
”案《王制》又雲“五十不從力政”,安得雲事築作、挽引、道渠之役乎?則《戴記》《周官》,說實不可強合也。
服役日數:《王制》雲:“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周官》均人雲:“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兇劄則無力政。
”二說相合。
其免役者:鄉大夫雲:“國中貴者、賢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王制》雲:“八十者一子不從政。
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
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
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将徙于諸侯,三月不從政。
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
”《禮運》曰:“三年之喪,與新有昏者,期不使。
”《荀子·大略》:“八十者,一子不事。
九十者,舉家不事。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事。
父母之喪,三年不事。
齊衰大功,三月不事。
從諸侯不,與新有昏,期不事。
”從諸侯不,《注》雲:“不當為來。
”案其下并有奪文。
《雜記》雲:“三年之喪,祥而從政。
期之喪,卒哭而從政。
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
小功缌之喪,既殡而從政。
”《喪服大記》曰:“君既葬,王政入于國,既卒哭而服王事。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按《曾子問》:“子夏問曰:三年之喪,卒哭,金革之事無辟也者,禮與?初有司與?孔子曰:夏後氏三年之喪,既殡而緻事,殷人既葬而緻事。
《記》曰:君子不奪人之親,亦不可奪親也,此之謂乎?子夏曰:金革之事無辟也者,非與?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曰:昔者魯公伯禽,有為為之也。
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弗知也。
”《公羊》宣公元年,“古者臣有大喪,君則三年不呼其門。
已練,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
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禮也。
闵子要绖而服事。
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緻仕。
孔子蓋善之也。
”則古之所以優恤有喪者厚,而後世較薄也。
《管子·入國》:“年七十已上,一子無征。
八十已上,二子無征。
九十已上,盡家無征。
有三幼者無婦征。
307四幼者盡家無征。
士人死,子孤幼,無父母、所養,《注》:“既無父母,又無所養之親也。
”不能自生者,屬之其鄉黨知識故人。
養一孤者一子無征。
養二孤者二子無征。
養三孤者盡家無征。
丈夫無妻曰鳏,婦人無夫曰寡,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後事之。
”言免役之法尤備也。
《周官》:大宰,“以九賦斂财賄:一曰邦中之賦。
二曰四郊之賦。
三曰邦甸之賦。
四曰家削之賦。
五曰邦縣之賦。
六曰邦都之賦。
七曰關市之賦。
八曰山澤之賦。
九曰弊餘之賦。
”《注》:“财,泉谷也。
鄭司農雲:邦中之賦,二十而稅。
”各有差也。
弊餘,百工之餘。
玄謂賦,口率出泉也。
308今之筭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鄉大夫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遂師之職,亦雲以征其财征;皆謂此賦也。
邦中,在城郭者。
四郊,去國百裡。
邦甸二百裡。
家削三百裡。
邦縣四百裡。
邦都五百裡。
《疏》雲:“削有大夫采地,謂之家,故名家削。
大夫采地,賦稅入大夫家。
采地外為公邑,其民出泉入王家,縣都同。
”此平民也。
關市山澤,謂占會百物;《疏》雲:“關上以貨出入有稅物。
市若泉府廛布總布之等,亦有稅物。
山澤,民人入山取材,亦有稅物。
此人占會百物,為官出息。
”弊餘,謂占賣國中之斥弊;斥弊,謂此物不入大府,指斥出而賣之,故名斥弊。
皆末作當增賦者,若今賈人倍筭矣。
自邦中以至弊餘各入其所有谷物,以當賦泉之數。
”按司農即約載師以為言,後鄭則據漢法之口賦也。
司會雲“以九賦令田野之材用”,恐所入者實非泉谷。
大宰又雲:“以九貢緻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嫔貢,三曰器貢,四曰弊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此則取諸異國者。
其初蓋僅僅取之邦畿之内,遠國庸有貢者,然必甚稀,不能為經常之用。
然及其後,則霸國亦遂誅求之于小國矣。
參看第一節自明。
田稅之所取,初蓋專于谷物,力役亦止于其身而已,然其後則無物不取之于民,此民之所以重困也。
孟子曰:“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
君子用其一,緩其二。
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
”《注》雲:“國有軍旅之事,則橫興此三賦也。
”案《管子·國蓄》雲:“以室庑藉,謂之毀成。
以六畜藉,謂之止生。
以田畝藉,謂之禁耕。
以正人藉,謂之離情。
以正戶藉,謂之養赢。
”正人、正戶,蓋謂有稅役之人與戶。
取于正人,人口将有隐匿;取于正戶,則重困有稅役之家,無稅役者顧邀寬免;故曰養羸形似而誤為赢也。
此言其所取之人。
《山至數》言:“肥藉斂則械器不奉。
”又言:“皮、革、筋、骨、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國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
”此言其所藉之物。
《揆度》言:“君朝令而夕求具,國之财物,盡在賈人。
”則初不必軍興而後然。
蓋古之封君,即後世之田主。
此時尚未有私租。
後世之田主,固多凡物雜取之于佃戶者。
古代奢侈不甚,軍旅之事較少,故其取民也簡,後世一切反是,則取民者亦苛也。
夫如是,與其多取之農,自不如廣征他稅之為得。
《國蓄》曰:309“中歲之谷,粜石十錢。
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
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
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
歲兇谷貴,粜石二十錢,則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
是人君非發号令收啬而戶籍也。
彼人君守其本委謹,而男女諸君吾子。
無不服籍者也。
”蓋山海池澤之地,非凡民所能有,君不取,利亦徒入于豪民,實不如收其利而善管之為得也。
惜乎真能行此義者甚少,利權仍輾轉操之貨殖之家耳。
《史記·貨殖列傳》所著貨殖之家,多占山海池澤之地者,蓋君先障管之,又以畀之此等人。
《王制》雲:“名山大澤不以封。
”《注》雲:“其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賦稅之而已。
”按《王制》又言,“澤梁無禁”,而《荀子·王制》言“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而不稅”,則稅之亦非今文家意也。
310《左氏》襄公十一年,同盟于亳,載書雲:“毋壅利。
”《注》雲:“專山川之利。
”芮良夫言:“榮夷公好利”,蓋即謂其專山川之利,參看第八章第八節。
昭公二十年,晏子言:“山林之木,衡鹿守之。
澤之萑蒲,舟鲛守之。
薮之薪蒸,虞候守之。
海之鹽蜃,祈望守之。
”此即所謂障管者。
《穀梁》莊公二十八年、成公十八年,兩言:“山林薮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虞之非正也。
”虞之即設官障管也。
而三年又言陳氏厚施曰:“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魚鹽蜃蛤,弗加于海。
”則春秋時猶有行之者,然其後則漸少矣。
《月令》:季冬:“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毋或敢侵削衆庶兆民,以為天子斂怨于下。
”《周官》:山師:“掌山材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緻其珍異之物。
”川師:“掌川澤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緻其珍異之物。
”皆稅之之法也。
《曲禮》曰:“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
”蓋國君視山澤為私産久矣。
311《史記·平準書》言漢時:“山川、園地、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
”此制必沿自戰國,不然,秦、漢必不能一日而盡障管天下之林麓川澤也。
《管子·戒篇》曰:“山林梁澤,以時禁發而不征也,草封澤,鹽者之歸之也,若市之人。
”此猶為舊說。
《海王》曰:“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
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此其大曆也。
鹽百升而釜。
令鹽之重:升加分強,釜五十也。
升加一強,釜百也。
升加二強,釜二百也。
鐘二千,十鐘二萬,百鐘二十萬,千鐘二百萬。
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
禺之商,日二百萬,十日二千萬,一月六千萬。
萬乘之國,正九百萬也,當作正人百萬也。
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
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
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諸君吾子,則必嚣号。
今夫給之鹽,則百倍歸于上,人無以避此者,數也。
今鐵官之數曰:一女必有一、一刀,若其事立。
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
行服連轺者,必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若其事立。
不爾而成事者,天下無有。
令之重加一也,三十一人之籍。
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
耜鐵之重加七,三耜鐵一人之籍也。
其餘輕重皆準此而行。
然則舉臂勝事,無不服籍者。
”此官賣鹽鐵之說也。
當時必有行之者,故漢世郡國,猶問有鹽鐵官也。
《王制》雲:“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
”《管子·五輔》《小匡》兩篇同。
《霸形》雲:“關譏而不征,市書而不賦。
”《戒篇》雲:“關譏而不征,市正而不布。
”《問篇》雲:“征于關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關。
”《孟子·公孫醜上》雲:“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
”《注》:“當以什一之法征其地耳,不當征其廛宅也。
”“關譏而不征。
”蓋古之于關市,有不稅者,有稅其一者,有并稅之者;而市之稅,又有取其物與取其布二法;《周官》:大府,“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可見其所取者多實物。
其不稅之而但收其地租者,亦有法與廛二法。
312晚周之世,征稅蓋不免重疊,故諸子并以為戒也。
《孟子·梁惠王》《荀子·王制》《王霸》并言“關市譏而不征”,市不司稽察,蓋挾句連言之。
孟子曰:“古之為關也,将以禦暴。
今之為關也,将以為暴。
”《盡心下》。
又曰:“古之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
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
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征之。
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
”《公孫醜下》。
則關市之征,皆為後起之事。
然春秋以後多有之。
戴盈之曰:“什一,去關市之征,今茲未能,請輕之,以待來年然後已,何如?”《孟子·滕文公下》。
晉平公曰:“吾食客門左千人,門右千人。
朝食不足,夕收市賦。
暮食不足,朝收市賦。
”《韓詩外傳》卷六。
“李牧居代、雁門備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輸入莫府,為士卒費。
”《史記·廉頗蔺相如列傳》。
其事也。
《月令》:仲夏:“關市無索。
”仲秋:“易關市,《注》謂輕其稅。
來商旅,納貨賄,以便民事。
四方來集,遠鄉皆至,則财不匮。
上無乏用,百事乃遂。
”《周官》:司市:“凡通貨賄,以玺節出入之。
國兇荒劄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
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
”《注》:“征廛者,貨賄之稅,與所止邸舍也。
關下亦有邸舍,其出布如市之廛。
”“凡貨不出于關者,舉其貨,罰其人。
國兇劄,則無關門之征,猶幾。
”參看第十二章第三節。
二者皆戰國時書,故言之較詳也。
《管子·幼官》:三會諸侯,令曰:“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
”《大匡》曰:“弛關市之征,五十而稅一。
”可見當時通行之稅率。
然《問篇》又言:“虛車勿索,徒負勿入。
”以來遠人,合“逼介之關,暴征其私”之言觀之,見第十三章第四節。
則當時之關,有需索及于行旅者矣,而謂其稅商人能謹守繩尺乎?《商君書·墾令》曰:“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然則商賈少,農不能喜酣奭,大臣不為荒飽。
”又曰:“重關市之賦,則農惡商,商有疑惰之心。
”此法家重農抑商之論,然能行之者亦少也。
第五節 兵制 古代兵制,當以春秋、戰國之間為一大變。
春秋以前,為兵者率皆國都附近之人,戰國時乃擴及全國。
而殺戮之慘,戰争時創痍之甚,亦即與之俱進焉。
言古代兵制者,率依據《周官》,以其文獨完具也。
然《周官》實已為後起之制矣。
《夏官序官》雲:“凡制軍,萬二千五百人為軍。
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軍将皆命卿。
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
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
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
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
五人為伍,伍皆有長。
”自來言古兵制者皆主之。
然此說實與今文異。
今文之說,見于《白虎通義·三軍篇》。
其說曰:“國必三軍何?所以戒非常,伐無道,尊宗廟,重社稷,安不忘危也。
何以言有三軍也?《論語》曰:子行三軍則誰與?《詩》雲:周王于邁,六師及之。
三軍者何?法天地人也。
以為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師為一軍,六師一萬五千人也。
《傳》曰:一人必死,十人不能當;百人必死,千人不能當;千人必死,萬人不能當;萬人必死,橫行于天下。
雖有萬人,猶謙讓,自以為不足,故複加二千人,因法月數。
月者群陰之長也,十二月足以窮盡陰陽,備物成功,萬二千人,亦足以征伐不義,緻大平也。
《穀梁傳》曰:天子有六軍,諸侯上國三軍,次國二軍,下國一軍。
”此文為人竄亂,幾不可讀。
然其說仍有可考見者。
《說文》以四千人為一軍,《一切經音義》引《字林》同,是萬二千人适三軍也。
《魯頌》雲:公徒三萬。
《管子·小匡》述作内政寄軍令之制曰:“五人為伍,軌長率之。
五十人為小戎,裡有司率之。
二百人為卒,連長率之。
二千人為旅,鄉良人率之。
萬人一軍,五鄉之師率之。
”其所謂旅,即《白虎通義》所謂師,然則古實以萬人為軍,天子則又加二千人也。
313《孟子·告子下》言:“三不朝則六師移之。
”亦以天子為六師。
《說文》雲:“軍,圜圍也。
”則軍乃戰時屯駐之稱,其衆之多少,本無一定。
戰時亦不論人數多寡,皆分為三。
見《詩·常武疏》。
《公羊》隐公五年《解诂》:“二千五百人稱師,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
”二千五百人稱師句,必後人所改。
《穀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實與萬人為軍,天子又加二千人之說合,知今《通義》所引,亦必後人所改也。
凡今文家所言制度,率較古文為早,觀《白虎通義》與《周官》所言兵數之不同,而可知兵數之漸增矣。
《左氏》襄公十四年:“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
”與《周官》合。
出兵之法:《周官》大司徒雲:“令五家為比,五比為闾,四闾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
”小司徒雲:“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
”又雲:“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
惟田與追胥竭作。
”《夏官序官注》雲:“伍一比,兩一闾,卒一族,旅一黨,師一州,軍一鄉。
家所出一人。
”《遂人注》雲:“遂之軍法,追胥,起徒役如六鄉。
”是鄭謂鄉遂之人,皆服兵役也。
出車之法:今文家謂:“十井共出兵車一乘。
”《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又哀公十二年《解诂》雲:“禮:稅民不過十一,軍賦十并不過一乘。
”“公侯封方百裡,凡千乘。
伯四百九十乘。
子男二百五十乘。
”昭公元年《解诂》。
《論語·學而》:“道千乘之國”,《集解》引包鹹說同。
古文家用《司馬法》。
而《司馬法》又有兩說:一雲:“六尺為步,步百為畮,畮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
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
通十為成。
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
十成為終。
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土百人,徒二百人。
十終為同。
同方百裡,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小司徒疏》謂宮室、塗巷三分去一,再以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三夫受六夫之地,故十井九十夫之地,惟有三千家。
鄭注小司徒引之。
又其一雲:“九夫為井。
四井為邑。
四邑為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
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馬四匹,牛十二頭。
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楣具備,謂之乘馬。
”如此說,則地方千裡,當得兵車萬乘,士三萬,卒七十二萬。
《史記·周本紀》:“帝纣聞武王來,亦發兵七十萬人距武王。
”314《孫
”案當時遊說之士,頗以朋友接引為重。
《穀梁》昭公九年曰:“子既生,不免乎水、火,母之罪也。
羁貫成童,不就師傳,父之罪也。
就師學問無才,心志不通,身之罪也。
心志既通,而名譽不聞,友之罪也。
名譽既聞,有司不舉,有司之罪也。
有司舉之,王者不用,王者之過也。
”《禮記·儒行》曰:“儒有内稱不避親,外舉不避怨。
程功積事,推賢而進達之,不望其報。
君得其志,苟利國家,不求富貴:其舉賢援能有如此者。
儒有聞善以相告也,見善以相示也,爵位相先也,患難相死也,久相待也,遠相緻也:其任舉有如此者。
”《中庸》曰:“獲乎上有道,不信乎朋友,不獲乎上矣。
”皆朋友互相援引之證。
叔孫通從儒生弟子以遊漢,先秦時早有其事矣。
其窮則“家累千金,以遊仕不遂,而破其家”。
299《史記·吳起列傳》。
甚有宦三年不得食者。
《左氏》宣公二年,初,宣子田于首山,舍于翳桑,見靈辄餓,問其病。
曰:不食三日矣。
食之,舍其半。
問之。
曰:宦三年矣,未知母之存否,今近,請以遺之。
與王符、葛洪所譏漢、晉時遊宦之士何以異?使此等人與人國家事,安得不惟利是圖?《史記·田敬仲世家》言:“後勝相齊,多受秦間金,多使賓客入秦。
秦又多與金。
客皆為反間,勸王去從朝秦,不修攻戰之備,不助五國攻秦。
秦以故得滅五國。
五國已亡,秦兵卒入臨淄,民莫敢格者。
王建遂降,遷于共。
故齊人怨王建不蚤與諸侯合從攻秦,聽奸臣賓客,以亡其國。
歌之曰:松耶柏耶?住建共者客耶?疾建用客之不詳也。
”乍觀之,一似齊人謀國不臧,嫁罪于客者。
然《管子·八觀》曰:“權重之人,不論材能而得尊位,則民倍本行而求外勢。
民倍本行而求外勢,則國之情僞,竭在敵國矣。
”《商君書·農戰篇》,亦以“民随外權”為慮。
則食其祿而反為間諜者未始無人。
韓非疾“寬則寵名譽之人,300急則用介胄之士,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史記》本傳。
商君亦疾禮樂、詩書、修善、孝弟、誠信、貞廉、仁義,見《饬令》《農戰》等篇。
而欲一其民于農戰;蔡澤稱吳起之功,在于“破橫散從,使馳說之士,無所開其口,禁朋黨以厲百姓”;本傳。
宜矣。
此所以貴族雖不可用,而韓非所亟稱之法術之士,亦終不能跻斯世于治平與? 古代用人,雖亦不能盡當,然其論材之法,則有大可取者,《大戴記·文王官人》之篇是也。
《周書·官人篇》大同。
此亦專門之學,劉劭之《人物志》,猶衍其緒,殊足究心也。
第四節 租稅 取民之法,最早者有三:一曰稅,二曰賦,三曰役。
301而此三者,實仍是一事。
蓋邃古職業少,人皆務農,按其田之所獲而取之,是為租。
馬牛車辇等供軍用者,自亦為其所出,是為賦。
有事則共赴焉,是曰役。
至于山林薮澤等,其初本屬公有,自無所謂賦稅。
關之設,所以譏察非常,不為收稅。
商則行于部族與部族間,不為牟利之舉。
當部族分立之時物産既少,制造之技亦尚未精。
或則必需之品,偶爾缺乏,不得不求之于外。
又或其物為本部族所無,不得不求之于外。
此時奢侈之風未開,所求者大抵有用之品,于民生利病,關系甚巨。
有能挾之而來者,方且慶幸之不暇,安有征稅之理?《金史·世紀》:“生女直舊無鐵,鄰國有以甲胄來易者,景祖傾赀厚賈,以與貿易,亦令昆弟族人皆售之。
得鐵既多,因之以修弓矢,備器械,兵勢稍振。
”古厚待商人,多以此等故也。
故山、海、池、澤征商之稅,無一非後起之法也。
欲明古代之田稅,必先知古代之田制。
《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滕文公上》。
後人疑之者:一謂三代授田,忽多忽少,則田之疆界,豈不将時時更易?勞民而無益于事。
二則貢徹二法,田無公私之别,按其所收獲,而取其十分之一,謂之什一則可矣;井田之制,“方裡而井,井九百畝。
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亦見《孟子》。
說者謂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公田十畝,廬舍二畝半,《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
《韓詩外傳》卷四同。
《孟子·梁惠王上》:“五畝之宅。
”趙《注》:“廬井邑居,各二畝半以為宅,冬入保城二畝半,故為五畝也。
”則為十一分而稅其一矣,安得雲什一?殊不知三代皆異民族;三代之王,皆為同族,然其所治之民,則不必同族。
興起之地,亦複不同;既非前後相承,何怪不能畫一?至于什一之數,不能密合,則古人言數,率多辜較之辭,而尤好舉成數。
井田之法,以一區之中,公田與私田之比率論,為一與八;就一夫所治之田論,則為十一分之一;古人既辭不審谛,概以什一言之,亦無足怪。
《孟子》又雲“請野九一而助”,則其所行者,不得謂與“方裡而井,井九百畝,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者有異,自不得謂“其實皆什一”一語為可疑也。
故孟子所言三代稅法,必為當時實事也。
田有畦田與井田之别。
《九章》有圭田求廣從法,有直田截圭田法,有圭田截小截大法,凡零星不成井之田,一以圭法量之。
蓋井田者,平地之田;畦田,則在高下不平之處者也。
圭畦即一字。
302《孟子》趙《注》雲:“圭,潔也。
”《王制疏》雲:“圭,潔白也。
言卿大夫德行潔白,乃與之田。
”乃曲說。
後世城市,求利交通,必築于平夷之地。
古代則主為守禦,必築于險峻之區,故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易·坎卦彖辭》。
又曰:“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國不以山溪之險。
”《孟子·公孫醜下》。
古之民,有征服者與所征服者之别。
征服者必擇險峻之地,築城而居,而使所征服者,居四面平夷之地,為事耕耘。
故鄭注《周官》,謂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雖未能言其所以然,然于事實初不缪也。
《匠人注》雲:“畿内用貢法者,鄉遂及公邑之吏。
旦夕從民事,為其促之以公,使不得恤其私。
邦國用莇法者,諸侯專一國之政,為其貪暴,稅民無藝。
”此說未合事情,然又引《孟子》,謂邦國亦異外内,自不誤也。
孟子說滕文公“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亦猶行古之道耳。
至所謂“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者,其田即國中什一使自賦之田,以其在山險之地,不可井授故名之曰圭田,此即《王制》“夫圭田無征”之圭田。
以其免稅,《王制》鄭《注》。
故特言之,其田則初無以異也。
又雲“餘夫二十五畝”,則平地零星不可井之田,與圭田之在國中者異。
夏、殷之世,田制已難具詳。
周代國中用貢法,野用助法,必無大缪,303故《孟子》言“周人百畝而徹”,徹即什一使自賦之法,又雲“雖周亦助”也。
貢與徹何别?曰:農耕之群之初為黩武之群所征服也,則取其租稅以自奉而已矣,其群之事,非所問也。
職是斯時之納稅者,乃為所征服者之群而非其人人。
猶後世義役之制,鄉自推若幹人以應役,官但求役事無阙,應役者為誰,初不過問也。
職是故,乃有“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之惡法焉,孟子引龍子語。
徹無是也。
故貢與徹,取民之數同,其取之之法則大異。
助徹二法,取民之數,大緻相同,然助法公私田分别,吏無以肆其誅求,故龍子謂“治地莫善于助”也。
及後世公私之利害,益不相容;則民有盡力于私田,而置公田于不顧者,于是有履畝而稅之法。
《春秋》之“初稅畝”是也。
此時公私田之别猶在,至阡陌開,而公私之别蕩然矣。
然阡陌之開,為勢不容已之事,故其後履畝而稅,逐漸成常法也。
地稅初蓋惟有田,其後任地之法各異,利亦迥殊,而分别之稅法出焉。
《周官》載師:“以廛裡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
以小都之田任縣地。
以大都之田任置地。
凡任地:國宅無征。
園廛二十而一。
近郊十一。
遠郊二十而三。
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一。
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凡宅不毛者有裡布。
凡田不耕者出屋粟。
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
”《注》雲:“廛,民居之區域也。
裡,居也。
圃,樹果蓏之屬,季秋于中為場。
樊圃謂之園。
宅田,緻仕者之家所受田也。
士讀為仕。
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
304賈田,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
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
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
公邑,謂六遂餘地。
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
家邑,大夫之采地。
小都,鄉之采地。
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
畺,五百裡王畿界也。
國宅,凡官所有宮室,吏所治者也。
周稅輕近而重遠,近者多役也。
305園廛亦輕之者,廛無谷,園少利也。
宅不毛者罰以一裡二十五家之泉。
空田者,罰以三家之稅粟。
民雖有閑無職事者,猶出夫稅家稅也。
夫稅者百畝之稅。
家稅者,出士,從車辇,給徭役。
”案《周官》戰國時書,故稅地之法稍雜。
《孟子》言:“廛無夫裡之布,則天下之民,皆悅而願為之氓矣。
”《公孫醜上》。
宅不毛田不耕者,其地當作别用,故稅之較重,非必遊惰不事事之罰也。
賦以足兵,别于論軍制時言之。
力役之法:《周官》小司徒雲:“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
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惟田與追胥竭作。
”《注》雲:“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
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
”案古女子亦應役,306觀第五節所言可知,此古應役之人數也。
其年限:則鄉大夫雲:“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疏》雲:“七尺,謂年二十。
知者?案《韓詩外傳》二十行役,與此國中七尺同。
《後漢書·班超傳注》引《韓詩外傳》曰:“二十行役,六十免役。
”六尺,謂年十五,《論語》雲:可以托六尺之孤,鄭《注》雲年十五以下。
所征稅者,謂築作、挽引、道渠之役,及口率出錢。
若田獵五十則免,是以《祭義》雲五十不為甸徒。
若征伐六十乃免,是以《王制》雲六十不與服戎。
”案《王制》又雲“五十不從力政”,安得雲事築作、挽引、道渠之役乎?則《戴記》《周官》,說實不可強合也。
服役日數:《王制》雲:“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周官》均人雲:“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兇劄則無力政。
”二說相合。
其免役者:鄉大夫雲:“國中貴者、賢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王制》雲:“八十者一子不從政。
九十者其家不從政。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
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
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将徙于諸侯,三月不從政。
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
”《禮運》曰:“三年之喪,與新有昏者,期不使。
”《荀子·大略》:“八十者,一子不事。
九十者,舉家不事。
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事。
父母之喪,三年不事。
齊衰大功,三月不事。
從諸侯不,與新有昏,期不事。
”從諸侯不,《注》雲:“不當為來。
”案其下并有奪文。
《雜記》雲:“三年之喪,祥而從政。
期之喪,卒哭而從政。
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
小功缌之喪,既殡而從政。
”《喪服大記》曰:“君既葬,王政入于國,既卒哭而服王事。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帶,金革之事無辟也。
”按《曾子問》:“子夏問曰:三年之喪,卒哭,金革之事無辟也者,禮與?初有司與?孔子曰:夏後氏三年之喪,既殡而緻事,殷人既葬而緻事。
《記》曰:君子不奪人之親,亦不可奪親也,此之謂乎?子夏曰:金革之事無辟也者,非與?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曰:昔者魯公伯禽,有為為之也。
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弗知也。
”《公羊》宣公元年,“古者臣有大喪,君則三年不呼其門。
已練,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
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禮也。
闵子要绖而服事。
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緻仕。
孔子蓋善之也。
”則古之所以優恤有喪者厚,而後世較薄也。
《管子·入國》:“年七十已上,一子無征。
八十已上,二子無征。
九十已上,盡家無征。
有三幼者無婦征。
307四幼者盡家無征。
士人死,子孤幼,無父母、所養,《注》:“既無父母,又無所養之親也。
”不能自生者,屬之其鄉黨知識故人。
養一孤者一子無征。
養二孤者二子無征。
養三孤者盡家無征。
丈夫無妻曰鳏,婦人無夫曰寡,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後事之。
”言免役之法尤備也。
《周官》:大宰,“以九賦斂财賄:一曰邦中之賦。
二曰四郊之賦。
三曰邦甸之賦。
四曰家削之賦。
五曰邦縣之賦。
六曰邦都之賦。
七曰關市之賦。
八曰山澤之賦。
九曰弊餘之賦。
”《注》:“财,泉谷也。
鄭司農雲:邦中之賦,二十而稅。
”各有差也。
弊餘,百工之餘。
玄謂賦,口率出泉也。
308今之筭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鄉大夫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遂師之職,亦雲以征其财征;皆謂此賦也。
邦中,在城郭者。
四郊,去國百裡。
邦甸二百裡。
家削三百裡。
邦縣四百裡。
邦都五百裡。
《疏》雲:“削有大夫采地,謂之家,故名家削。
大夫采地,賦稅入大夫家。
采地外為公邑,其民出泉入王家,縣都同。
”此平民也。
關市山澤,謂占會百物;《疏》雲:“關上以貨出入有稅物。
市若泉府廛布總布之等,亦有稅物。
山澤,民人入山取材,亦有稅物。
此人占會百物,為官出息。
”弊餘,謂占賣國中之斥弊;斥弊,謂此物不入大府,指斥出而賣之,故名斥弊。
皆末作當增賦者,若今賈人倍筭矣。
自邦中以至弊餘各入其所有谷物,以當賦泉之數。
”按司農即約載師以為言,後鄭則據漢法之口賦也。
司會雲“以九賦令田野之材用”,恐所入者實非泉谷。
大宰又雲:“以九貢緻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嫔貢,三曰器貢,四曰弊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此則取諸異國者。
其初蓋僅僅取之邦畿之内,遠國庸有貢者,然必甚稀,不能為經常之用。
然及其後,則霸國亦遂誅求之于小國矣。
參看第一節自明。
田稅之所取,初蓋專于谷物,力役亦止于其身而已,然其後則無物不取之于民,此民之所以重困也。
孟子曰:“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
君子用其一,緩其二。
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
”《注》雲:“國有軍旅之事,則橫興此三賦也。
”案《管子·國蓄》雲:“以室庑藉,謂之毀成。
以六畜藉,謂之止生。
以田畝藉,謂之禁耕。
以正人藉,謂之離情。
以正戶藉,謂之養赢。
”正人、正戶,蓋謂有稅役之人與戶。
取于正人,人口将有隐匿;取于正戶,則重困有稅役之家,無稅役者顧邀寬免;故曰養羸形似而誤為赢也。
此言其所取之人。
《山至數》言:“肥藉斂則械器不奉。
”又言:“皮、革、筋、骨、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國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
”此言其所藉之物。
《揆度》言:“君朝令而夕求具,國之财物,盡在賈人。
”則初不必軍興而後然。
蓋古之封君,即後世之田主。
此時尚未有私租。
後世之田主,固多凡物雜取之于佃戶者。
古代奢侈不甚,軍旅之事較少,故其取民也簡,後世一切反是,則取民者亦苛也。
夫如是,與其多取之農,自不如廣征他稅之為得。
《國蓄》曰:309“中歲之谷,粜石十錢。
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
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
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
歲兇谷貴,粜石二十錢,則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
是人君非發号令收啬而戶籍也。
彼人君守其本委謹,而男女諸君吾子。
無不服籍者也。
”蓋山海池澤之地,非凡民所能有,君不取,利亦徒入于豪民,實不如收其利而善管之為得也。
惜乎真能行此義者甚少,利權仍輾轉操之貨殖之家耳。
《史記·貨殖列傳》所著貨殖之家,多占山海池澤之地者,蓋君先障管之,又以畀之此等人。
《王制》雲:“名山大澤不以封。
”《注》雲:“其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賦稅之而已。
”按《王制》又言,“澤梁無禁”,而《荀子·王制》言“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而不稅”,則稅之亦非今文家意也。
310《左氏》襄公十一年,同盟于亳,載書雲:“毋壅利。
”《注》雲:“專山川之利。
”芮良夫言:“榮夷公好利”,蓋即謂其專山川之利,參看第八章第八節。
昭公二十年,晏子言:“山林之木,衡鹿守之。
澤之萑蒲,舟鲛守之。
薮之薪蒸,虞候守之。
海之鹽蜃,祈望守之。
”此即所謂障管者。
《穀梁》莊公二十八年、成公十八年,兩言:“山林薮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虞之非正也。
”虞之即設官障管也。
而三年又言陳氏厚施曰:“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魚鹽蜃蛤,弗加于海。
”則春秋時猶有行之者,然其後則漸少矣。
《月令》:季冬:“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毋或敢侵削衆庶兆民,以為天子斂怨于下。
”《周官》:山師:“掌山材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緻其珍異之物。
”川師:“掌川澤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于邦國,使緻其珍異之物。
”皆稅之之法也。
《曲禮》曰:“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
”蓋國君視山澤為私産久矣。
311《史記·平準書》言漢時:“山川、園地、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
”此制必沿自戰國,不然,秦、漢必不能一日而盡障管天下之林麓川澤也。
《管子·戒篇》曰:“山林梁澤,以時禁發而不征也,草封澤,鹽者之歸之也,若市之人。
”此猶為舊說。
《海王》曰:“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
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此其大曆也。
鹽百升而釜。
令鹽之重:升加分強,釜五十也。
升加一強,釜百也。
升加二強,釜二百也。
鐘二千,十鐘二萬,百鐘二十萬,千鐘二百萬。
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
禺之商,日二百萬,十日二千萬,一月六千萬。
萬乘之國,正九百萬也,當作正人百萬也。
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
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
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諸君吾子,則必嚣号。
今夫給之鹽,則百倍歸于上,人無以避此者,數也。
今鐵官之數曰:一女必有一、一刀,若其事立。
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
行服連轺者,必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若其事立。
不爾而成事者,天下無有。
令之重加一也,三十一人之籍。
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
耜鐵之重加七,三耜鐵一人之籍也。
其餘輕重皆準此而行。
然則舉臂勝事,無不服籍者。
”此官賣鹽鐵之說也。
當時必有行之者,故漢世郡國,猶問有鹽鐵官也。
《王制》雲:“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
”《管子·五輔》《小匡》兩篇同。
《霸形》雲:“關譏而不征,市書而不賦。
”《戒篇》雲:“關譏而不征,市正而不布。
”《問篇》雲:“征于關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關。
”《孟子·公孫醜上》雲:“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
”《注》:“當以什一之法征其地耳,不當征其廛宅也。
”“關譏而不征。
”蓋古之于關市,有不稅者,有稅其一者,有并稅之者;而市之稅,又有取其物與取其布二法;《周官》:大府,“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可見其所取者多實物。
其不稅之而但收其地租者,亦有法與廛二法。
312晚周之世,征稅蓋不免重疊,故諸子并以為戒也。
《孟子·梁惠王》《荀子·王制》《王霸》并言“關市譏而不征”,市不司稽察,蓋挾句連言之。
孟子曰:“古之為關也,将以禦暴。
今之為關也,将以為暴。
”《盡心下》。
又曰:“古之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
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
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征之。
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
”《公孫醜下》。
則關市之征,皆為後起之事。
然春秋以後多有之。
戴盈之曰:“什一,去關市之征,今茲未能,請輕之,以待來年然後已,何如?”《孟子·滕文公下》。
晉平公曰:“吾食客門左千人,門右千人。
朝食不足,夕收市賦。
暮食不足,朝收市賦。
”《韓詩外傳》卷六。
“李牧居代、雁門備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輸入莫府,為士卒費。
”《史記·廉頗蔺相如列傳》。
其事也。
《月令》:仲夏:“關市無索。
”仲秋:“易關市,《注》謂輕其稅。
來商旅,納貨賄,以便民事。
四方來集,遠鄉皆至,則财不匮。
上無乏用,百事乃遂。
”《周官》:司市:“凡通貨賄,以玺節出入之。
國兇荒劄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
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
”《注》:“征廛者,貨賄之稅,與所止邸舍也。
關下亦有邸舍,其出布如市之廛。
”“凡貨不出于關者,舉其貨,罰其人。
國兇劄,則無關門之征,猶幾。
”參看第十二章第三節。
二者皆戰國時書,故言之較詳也。
《管子·幼官》:三會諸侯,令曰:“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
”《大匡》曰:“弛關市之征,五十而稅一。
”可見當時通行之稅率。
然《問篇》又言:“虛車勿索,徒負勿入。
”以來遠人,合“逼介之關,暴征其私”之言觀之,見第十三章第四節。
則當時之關,有需索及于行旅者矣,而謂其稅商人能謹守繩尺乎?《商君書·墾令》曰:“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然則商賈少,農不能喜酣奭,大臣不為荒飽。
”又曰:“重關市之賦,則農惡商,商有疑惰之心。
”此法家重農抑商之論,然能行之者亦少也。
第五節 兵制 古代兵制,當以春秋、戰國之間為一大變。
春秋以前,為兵者率皆國都附近之人,戰國時乃擴及全國。
而殺戮之慘,戰争時創痍之甚,亦即與之俱進焉。
言古代兵制者,率依據《周官》,以其文獨完具也。
然《周官》實已為後起之制矣。
《夏官序官》雲:“凡制軍,萬二千五百人為軍。
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軍将皆命卿。
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
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
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
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
五人為伍,伍皆有長。
”自來言古兵制者皆主之。
然此說實與今文異。
今文之說,見于《白虎通義·三軍篇》。
其說曰:“國必三軍何?所以戒非常,伐無道,尊宗廟,重社稷,安不忘危也。
何以言有三軍也?《論語》曰:子行三軍則誰與?《詩》雲:周王于邁,六師及之。
三軍者何?法天地人也。
以為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師為一軍,六師一萬五千人也。
《傳》曰:一人必死,十人不能當;百人必死,千人不能當;千人必死,萬人不能當;萬人必死,橫行于天下。
雖有萬人,猶謙讓,自以為不足,故複加二千人,因法月數。
月者群陰之長也,十二月足以窮盡陰陽,備物成功,萬二千人,亦足以征伐不義,緻大平也。
《穀梁傳》曰:天子有六軍,諸侯上國三軍,次國二軍,下國一軍。
”此文為人竄亂,幾不可讀。
然其說仍有可考見者。
《說文》以四千人為一軍,《一切經音義》引《字林》同,是萬二千人适三軍也。
《魯頌》雲:公徒三萬。
《管子·小匡》述作内政寄軍令之制曰:“五人為伍,軌長率之。
五十人為小戎,裡有司率之。
二百人為卒,連長率之。
二千人為旅,鄉良人率之。
萬人一軍,五鄉之師率之。
”其所謂旅,即《白虎通義》所謂師,然則古實以萬人為軍,天子則又加二千人也。
313《孟子·告子下》言:“三不朝則六師移之。
”亦以天子為六師。
《說文》雲:“軍,圜圍也。
”則軍乃戰時屯駐之稱,其衆之多少,本無一定。
戰時亦不論人數多寡,皆分為三。
見《詩·常武疏》。
《公羊》隐公五年《解诂》:“二千五百人稱師,天子六師,方伯二師,諸侯一師。
”二千五百人稱師句,必後人所改。
《穀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實與萬人為軍,天子又加二千人之說合,知今《通義》所引,亦必後人所改也。
凡今文家所言制度,率較古文為早,觀《白虎通義》與《周官》所言兵數之不同,而可知兵數之漸增矣。
《左氏》襄公十四年:“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
”與《周官》合。
出兵之法:《周官》大司徒雲:“令五家為比,五比為闾,四闾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
”小司徒雲:“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
”又雲:“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
惟田與追胥竭作。
”《夏官序官注》雲:“伍一比,兩一闾,卒一族,旅一黨,師一州,軍一鄉。
家所出一人。
”《遂人注》雲:“遂之軍法,追胥,起徒役如六鄉。
”是鄭謂鄉遂之人,皆服兵役也。
出車之法:今文家謂:“十井共出兵車一乘。
”《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又哀公十二年《解诂》雲:“禮:稅民不過十一,軍賦十并不過一乘。
”“公侯封方百裡,凡千乘。
伯四百九十乘。
子男二百五十乘。
”昭公元年《解诂》。
《論語·學而》:“道千乘之國”,《集解》引包鹹說同。
古文家用《司馬法》。
而《司馬法》又有兩說:一雲:“六尺為步,步百為畮,畮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
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
通十為成。
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
十成為終。
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土百人,徒二百人。
十終為同。
同方百裡,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小司徒疏》謂宮室、塗巷三分去一,再以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三夫受六夫之地,故十井九十夫之地,惟有三千家。
鄭注小司徒引之。
又其一雲:“九夫為井。
四井為邑。
四邑為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
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馬四匹,牛十二頭。
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楣具備,謂之乘馬。
”如此說,則地方千裡,當得兵車萬乘,士三萬,卒七十二萬。
《史記·周本紀》:“帝纣聞武王來,亦發兵七十萬人距武王。
”314《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