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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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三十年《解诂》:“禮,後夫人必有傅母,所以輔正其行,衛其身也。
選老大夫為傅,選老大夫妻為母。
”則女子亦有男女侍從。
三母曰師、慈、保,三父則師、傅、保也,然則師、傅、保之初,亦仆禦之類耳,雲保其身體或有之,安能傅之德義,道之教訓?更安能坐而論道邪?治民事者,古多言五官。
282《曲禮》曰“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衆”者也。
《左氏》載郯子、蔡墨,《淮南·天文》《春秋繁露·五行相勝篇》所言略同。
《左氏》昭公十七年,郯子之言曰:“祝鸠氏,司徒也。
睢鸠氏,司馬也。
鸤鸠氏,司空也。
爽鸠氏,司寇也。
鹘鸠氏,司事也。
五鸠,鸠民者也。
”司事即司士,鸠民,即“典司五衆”之謂也。
《春秋繁露·五行相勝》曰:“木者,司農也。
火者,司馬也。
土者,君之官也。
其相曰司營。
金者,司徒也。
水者,司寇也。
”司營即司空,司農即司事,農者民事也。
《淮南子·天文訓》曰:“何謂五官?東方為田,南方為司馬,西方為理,北方為司空,中央為都。
”田即司農,理即司寇,都即司徒也。
《左氏》昭公二十九年,蔡墨曰:“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後土。
”名雖異,其象五行則同。
又《大戴·盛德》:“設其四佐:司徒典春,司馬司夏,司寇司秋,司空司冬”,亦即《繁露》之說,特未及君之官耳。
今文家取其中之司徒、司馬、司空為三公,古文則易司士以宗伯,益冢宰為六官。
案《左氏》昭公四年,杜洩謂季孫曰:“夫子受命于朝而聘于王。
王思舊勳而賜之路。
複命而緻之君。
君不敢違王命,而複賜之。
使三官書之。
吾子為司徒,實書名。
夫子為司馬,與工正書服。
孟孫為司空,以書勳。
”則司徒、司馬、司空并稱三官,春秋列國,确有是制。
而宋官制有六卿。
其名為右師、左師、司馬、司徒、司城、司寇,見《左氏》文公七年、十六年、成公十五年、哀公二十年。
283《大戴禮記·盛德篇》曰:“冢宰之官以成道,司徒之官以成德,宗伯之官以成仁,司馬之官以成聖,司寇之官以成義,司空之官以成禮。
”則《周官》之制所本也。
《管子·五行篇》曰:“黃帝得蚩尤而明于天道,得大常而察于地理,得奢龍而辨于東方,得祝融而辨于南方,得大封而辨于西方,得後土而辨于北方。
黃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
蚩尤明乎天道,故使為當時。
大常察乎地利,故使為廪者。
奢龍辨乎東方,故使為土師。
祝融辨乎南方,故使為司徒。
大封辨于西方,故使為司馬。
後土辨于北方,故使為李。
是故,春者,土師也。
夏者,司徒也。
秋者,司馬也。
冬者,李也。
”說雖不與《周官》同,而亦相類。
案冢宰不獨天子有之,284諸侯之國、大夫之家皆有之。
《左氏》隐公十六年:“羽父請殺桓公,将以求大宰。
”《孟子》言“求也為季氏宰”《離婁上》。
是也。
《論語》曰:“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
”《先進》。
《史記·孔子世家》:“孔子欣然而笑曰:有是哉!顔氏之子,使爾多财,吾為爾宰。
”宰蓋主财利之官,故《王制》猶言“冢宰制國用”。
宰又為“群吏之長”,《儀禮·特牲饋食禮注》。
故《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
《憲問》。
《檀弓》曰:“陳子車死于衛,其妻與家大夫謀以殉葬,定而後陳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養于下,請以殉葬。
子亢曰:以殉葬,非禮也,雖然,則彼疾,當養者,孰若妻與宰?得已,則吾欲已,不得已,則吾欲以二子者之為之也。
”則宰又主飲食,故叔孫使豎牛為政,而豎牛絕其飲食以死。
《左氏》昭公四年。
然則宰者,富貴之家,仆役之用事者耳,安得與治國政之三官比哉?今文家說,重國政而輕君之亵臣,故雖長群吏之冢宰,于制國用而外,亦絕不齒及也。
《考工記》曰“國有六職”“坐而論道,謂之王公”,此王公乃指天子諸侯,鄭《注》。
而為古學者竊之以論三公,彌不仇矣。
謂《周官》為渎亂不驗之書,信不誣也。
卿與鄉實一字,《書·甘誓》:“大戰于甘,乃召六卿。
”《墨子·非攻》雲:晉有六将軍。
《尚同》以将軍大夫連舉,皆卿即将軍之證,然則卿本軍率之稱也。
《王制》雲:“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
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
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國二卿,皆命于其君。
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注》雲:“小國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此文似誤脫耳。
”案《王制》又雲:“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則鄭說是也。
《公羊》襄公十一年《解诂》曰:“古者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
司馬事省,上下卿各一。
”下卿即《王制》所謂下大夫也。
《疏》引崔氏,謂司徒兼冢宰,司馬兼宗伯,司空兼司寇。
司徒下小卿二:曰小宰、小司徒。
司空下小卿二:曰司寇,曰小司空。
司馬下小卿一,曰小司馬。
牽合《周官》為說,殊無謂也。
《周官》地方之制:王城之外為鄉,鄉之外為外城,外城之外為近郊,近郊之外為遂,遂之外為遠郊,遠郊謂之野,野之外為甸,甸之外為稍,稍之外為縣,縣為小都;小都之外為鄙,鄙為大都。
甸、稍、縣、都皆采邑。
鄉以五家為比,五比為闾,四闾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
比長為下士,闾胥中士,族師上士,黨正下大夫,州長中大夫,鄉大夫即卿。
遂以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裡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鄰長,裡宰,酂長,鄙師,縣正,遂大夫,比鄉官遞降一級。
遂大夫為中大夫,鄰長無爵。
《管子·立政》:“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
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
分州以為十裡,裡為之尉。
分裡以為十遊,遊為之宗。
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
”《小匡》參國之法:“制五家為軌,軌有長。
十軌為裡,裡有司。
四裡為連,連有長。
十連為鄉,鄉有良人。
三鄉一帥。
”五鄙之法:“制五家為軌,軌有長。
六軌為邑,邑有司。
十邑為率,率有長。
十率為鄉,鄉有良人。
三鄉為屬,屬有帥。
五屬一大夫。
”說雖不同,要皆以五起數,與軍制相應。
《尚書大傳》雲:“古八家而為鄰,三鄰而為朋,三朋而為裡,五裡而為邑,十邑而為都,十都而為師,州十有二師焉。
”則以三起數,與井田之制相合。
《禮記·雜記注》引《王度記》雲:“百戶為裡,裡一尹。
”《疏》雲:“《撰考》雲:古者七十二家為裡。
”七十二家即三朋。
《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雲:“一裡八十戶,八家共一巷。
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
其有辨護伉健者為裡正。
”《管子·度地》雲:“百家為裡,裡十為術,術十為州,州十為都,都十為霸國。
”曰百家,曰八十家,蓋皆以成數言之也。
古行貢法之地,其民服兵役,以什伍編制。
行助法之地,民不為兵,則以八家起數。
二說蓋各有所據。
什伍之制,多存于後世,而鄰朋之制不可見者,則以井田廢壞,而野鄙之民,後亦為正兵故也,參看第四第五兩節自明。
孟子曰:天子一位,《繁露》曰:土者君之官,則人君之尊,初非殊絕于其臣,而天子之尊,亦非殊絕于群後也。
然其後卒至殊絕者,則事勢之遷流實為之。
一群之中,公事本無由一人把持之理,故邃初政制,必為民主。
迨以兵戈相懾服,勝者入據敗者之群,而為之首長,則不複能以衆意為興替,于是世及之制興焉。
而氏族之長,與部落之酋,承襲之法,并為一談矣,此以言乎一國之君也。
至合衆國而奉一國為共主,則其國初無一定,故邃初無所謂王霸。
其後一部落漸強,諸部落莫能代興,則此部落屍共主之位漸固,于是有天子諸侯之别。
然為諸部落之共主者,雖有一定,而身膺共主之位者,尚不必即此部落中之酋長。
如蒙古自成吉思汗以後,大汗之位,雖非成吉思汗之子孫莫屬,然仍必由忽烈而台推戴,即其事也。
285我國之所謂“唐、虞禅”,蓋亦如此。
其後此一部族之力益強,酋長之承襲,不複許他部族置喙,則一國之君之承襲,與各國共主之承襲,又并為一談。
猶蒙古自仁宗以後,遂公然建儲矣。
此則我國自夏以來之制也。
民權遺迹,猶有存于各國之中者。
其大者,莫如《周官》之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
286見小司寇。
《左氏》定公八年,衛侯欲叛晉,朝國人,使王孫賈問焉;哀公元年,吳召陳懷公,懷公召國人而問焉:此所謂詢國危者也。
盤庚之将涉河也,命衆悉造于庭;《書·盤庚上》。
大王之将遷岐也,屬其耆老而告之:《孟子·梁惠王下》。
此所謂詢國遷者也。
《左氏》僖公十五年,子金教郤缺:朝國人,而以君命賞。
且告之曰:孤雖歸,辱社稷矣,其蔔貳圉也;昭公二十四年,晉侯使士景伯莅問周政,士伯立于乾祭,而問于介衆;哀公二十六年,越人納衛侯。
文子緻衆而問焉:此所謂詢立君者也。
鄉大夫《注》引鄭司農說,謂大詢于衆庶,即《洪範》所謂謀及庶民。
案《洪範》雲:“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
”又以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蔔筮并言,則庶人操可否之權,亦五之一。
又《孟子》言:“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
”“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
”“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
”《梁惠王下》。
此雖似空論,然《韓非子·外儲說》,謂齊桓公将立管仲,令群臣曰:善者入門而左,不善者入門而右,與《左氏》言陳懷公朝國人,令欲與楚者左,欲與吳者右相合。
則古必有成法,特其後漸廢不行,遂至無可考耳。
《管子》言黃帝立明台之議,堯有衢室之問,舜有告善之旌,禹立谏鼓于朝,湯有總街之庭,武王有靈台之複,欲立啧室之議,人有非上之所過者内焉,《桓公問》。
疑亦必有所據,非盡假托之辭矣,暴其民甚者,若周厲王之監謗,勢不可以口舌争,則國人起而逐之,此等事雖不多見,然古列國之君,暴虐甚者,大夫多能逐之;大夫暴虐甚者,其君亦多能正之;諸侯與諸侯,大夫與大夫之間,亦恒互相攻擊,雖其意不在吊民伐罪,然暴民甚者,亦多因此而覆亡焉。
此平民革命之事,所以不數數見也。
287孟子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
聞誅一夫纣矣,未聞弑君也。
”《梁惠王下》。
又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諸侯危社稷,則變置。
”《盡心下》。
《淮南子》曰:“肆一人之邪,而長海内之禍,此大倫之所不取也。
所為立君者,以禁暴讨亂也。
今乘萬民之力,而反為殘賊,是為虎傅翼,曷為弗除?夫畜池魚者必去猵獺,養禽獸者必去豺狼,又況治人乎?”《兵略》。
南宮邊子曰:“昔周成王之蔔居成周也,其命龜曰:予一人兼有天下,辟就百姓,敢無中土乎?使予有罪,則四方伐之,無難得也。
周公蔔居曲阜,其命龜曰:作邑乎山之陽,賢則茂昌,不賢則速亡。
季孫行父之戒其子也,曰:吾欲作室之挾于兩社之間也,使吾後世有不能事上者,其替益速。
”《說苑·至公》。
邾文公蔔遷于繹,史曰:利于民而不利于君。
邾子曰:苟利于民,孤之利也。
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
民既利矣,孤必與焉。
左右曰:命可長也,君何弗為?邾子曰:命在養民。
死之短長,時也。
民苟利矣,遷也。
吉莫如之。
遂遷于繹。
《左氏》文公十三年。
蓋貴族之馮恃兵力者,其初雖視所征服之民,悉為俘虜,财産亦悉為所有,而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之說,然天下非一人所私有之義,卒莫能泯,故賢者亦多能行之;而道術之士,尤哓音瘏口以谠言之也。
288特是時之庶民,無拳無勇,欲倡使革命甚難,而以君正其臣,以列國之君之有道者,正其無道者,其勢較易。
于是尊王尊君之義大昌,而君主專制之權,遂日益鞏固矣。
世及為禮之世,君位之承襲,往往與國家之治亂有關,故言治者恒緻謹焉。
氏族承襲之法,有相及者,有相繼者。
289繼之中,又有立長者,有立少者,已見第十一章第二節。
《左氏》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諸侯曰:“先王之命曰:王後無適,則擇立長。
年鈞以德,德鈞則蔔。
290襄公三十一年,穆叔亦曰:“大子死,有母弟則立之。
無則長立。
年鈞擇賢,義鈞則蔔。
古之道也。
”案《檀弓》:“石骀仲無適子,有庶子六人,蔔所以為後者。
”《左氏》昭公十三年,“楚共王無冢適,有寵子五人,無適立焉,乃大有事于群望,曰:當璧而拜者,神所立也,誰敢違之?既乃與巴姬密埋璧于大室之庭,使五人齊而入拜。
”定公元年,子家曰:“若立君,則有卿士大夫與守龜在。
”皆立君以蔔之事也。
王不立愛,公卿無私,古之制也。
”先别適庶,次計長幼,制蓋莫嚴于周,後世皆遵行焉。
《公羊》隐公元年曰:“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解诂》曰:“適,謂適夫人之子,尊無與敵,故以齒。
子,謂左右媵及侄娣之子。
位有貴賤,又防其同時而生,故以貴也。
禮:適夫人無子立右媵。
右媵無子立左媵。
左媵無子立適侄娣。
適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
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
適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
其雙生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
”此蓋《春秋》所立之法,古制未必嚴密如是。
素王之法,亦所以防争亂也。
《春秋》隐公四年,“衛人立晉”。
《公羊傳》曰:“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
其稱人何?衆立之辭也。
衆欲立之,其立之非也。
”《春秋》之立君,主依法,不主從衆,以成法易循,衆意難見也。
古代君臣相去,初不甚遠,故有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之制。
《尚書·大诰》之“王若曰”,王肅以為成王,鄭玄以為周公。
案《春秋》魯隐公攝政,初未嘗事事以桓公之命行之,則鄭說是也。
291《左氏》襄公十四年,衛獻公出奔,衛人立公孫剽,孫林父、甯殖相之,以聽命于諸侯。
此雖有君,實權皆在二相,實與周、召之共和行政無異。
若魯昭公出居乾侯,則魯并未嘗立君也。
292知古貴族之權之大。
君權既昌,此等事遂絕迹矣。
第三節 選舉 邃古之世,公産之群,群之公事,必有人焉以治之,則必舉其賢者能者,此即孔子所謂“選賢與能”。
《禮運》。
斯時之公職,既無利可圖,而人之賢能與否,為衆所共見,自亦不易欺蔽,其選舉,必最能得人者也。
逮此等公産之群,漸為黩武之群所征服,夷為有國有家者之屬地,居其上而統治之者,乃有所謂君大夫。
百戰所得,視同私産,位皆世襲,不在選舉也。
俞正燮《癸巳類稿·鄉興賢能論》雲:“大古至春秋,君所任者,與共開國之人及其子孫。
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諸鄉賢興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選舉也。
周單公用羁,鞏公用遠人,皆被殺。
古人身經百戰,而得世官,而以遊談之士加之,不服也。
立賢無方,則古者繼世之君,又不敢得罪于巨室也。
”然所征服之社會,舊有之事,征服者初不甚幹涉之,故其選舉之法仍存,此即《周官》鄉舉裡選之制。
有國有家者,間亦擢其人而用之,其初蓋專取勇力之士,後乃及于凡賢者能者,此則《禮記·王制》《射義》諸篇,所述升于學及貢士等制所由來也。
上既以是擢用,下自可因之以謀利祿,于是選舉之途漸擴。
東周以後,貴族驕淫矜誇,不足任國事,人君亟于擢用賢能;而井田制廢,士之失職者亦益衆,遊士遂遍天下矣。
此先秦之世,選法變遷之大略也。
《周官》: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
一曰六德知、仁、聖、義、中、和,二曰六行:孝、友、睦、、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
”鄉大夫之職:“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頒之于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
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
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衆寡,以禮禮賓之。
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于王。
王再拜受之。
登于天府。
内史貳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
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
”《管子·君臣下》雲:“鄉樹之師,以遂其學;官之以其能;及年而舉之;則士反行矣。
”即此制也。
293《小匡》曰:“正月之朝,鄉長複事,公親問焉,曰:于子之鄉,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子父母,長弟于鄉裡者?有則以告。
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
有司已于事而竣。
公又問焉,曰:于子之鄉,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于衆者?有則以告。
294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五。
有司已于事而竣。
公又問焉,曰:于子之鄉,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長弟于鄉裡,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
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
有司已于事而竣。
于是乎鄉長退而修德進賢,桓公親見之,遂使役之官。
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令選官之賢者而複之。
”于五屬大夫同。
《立政》曰:“凡孝悌忠信,賢良俊材,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複于遊宗,遊宗以複于州長,州長以計于鄉師,鄉師以著于士師。
凡過黨,其在家屬,及于長家;其在長家,及于什伍之長;其在什伍之長,及于遊宗;其在遊宗,及于裡尉;其在裡尉,及于州長;其在州長,及于鄉師;其在鄉師,及于士師。
三月一複,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
”皆與《周官》之制相似。
俞正燮曰:“出使長之,用為伍長也。
入使治之,用為鄉吏也。
”《鄉興賢能論》。
其用之止于此而已矣。
《禮記·王制》曰。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
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
升于司徒者不征于鄉。
升于學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
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
論定後然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案《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辨其年歲,與其貴賤,周知邦國都家縣鄙之數,卿大夫士庶子之數,依賈《疏》,當作卿大夫士士庶子。
以诏王治。
以德诏爵,以功诏祿,以能诏事,以久奠食。
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令。
掌擯士者,凡邦國,三歲,則稽士任而進退其爵祿。
”亦司馬屬官也。
《射義》曰:“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295貢士于天子。
《注》:“歲獻,獻國事之書及計偕物也。
三歲貢士,舊說雲:大國三人,次國二人,小國一人。
”《疏》雲:“知歲獻國事之書者?小行人雲:令諸侯春入貢,秋獻功。
《注》雲:貢六服所貢也。
功,考績之功也。
秋獻之,若今計文書斷于九月,其舊法也。
雲三歲而貢士者,以經貢士之文,系歲獻之下,恐每歲貢士,故雲三歲而貢士也。
又知三歲者?案《書傳》雲:古者諸侯之于天子也,三年一貢士。
一适謂之好德,再适謂之賢賢,三适謂之有功。
有功者,天子賜以衣服弓矢。
再賜以櫃鬯,以虎贲百人,号曰命諸侯。
不雲益地者,文不具矣。
《書傳》又雲:貢士一不适謂之過。
《注》雲:謂三年時也。
再不适謂之敖,《注》雲:謂六年時也。
三不适謂之誣,《注》雲:謂九年時也。
一绌以爵,再绌以地,三绌而地畢,《注》雲:凡十五年。
鄭以此故知三歲而貢士也。
”天子試之于射宮。
其容體比于禮,其節比于樂,而中多者,得與于祭。
其容體不比于禮,其節不比于樂,而中少者,不得與于祭。
數與于祭而君有慶,數不與于祭而君有讓。
數有慶而益地,數有讓而削地。
故曰:射者,射為諸侯也。
”又曰:“天子将祭,必先習射于澤。
《注》:“澤,宮名也。
”《疏》:“蓋于寬閑之處,近水澤為之。
《書傳》論主皮射雲:鄉之取也于囿中,勇力之取也。
今之取也于澤宮,揖讓之取也。
”澤者,所以擇士也。
已射于澤,而後射于射宮。
射中者得與于祭,不中者不得與于祭。
不得與于祭者有讓,削以地,得與于祭者有慶,益以地。
進爵绌地是也。
”古明堂大廟同物,《左氏》文公二年,狼瞫曰:“《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于明堂”,即不與于祭之謂。
觀鄉大夫既獻賢能之書,複退而行鄉射之禮,可見古者專以射選士。
諸侯貢士,其初殆如周世宗、宋太祖,升州兵之強者于京師耳。
《管子·明法解》:“明主在上位,則竟内之衆,盡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職,緻治以安國家。
亂主則不然,雖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雖有聖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國也。
”296此選舉之所以屬司馬也。
《白虎通義》曰:“諸侯三年一貢士者,治道三年有成也。
諸侯所以貢士于天子者,進賢勸善者也。
天子聘求之者,貴義也。
治國之道,本在得賢。
得賢則治,失賢則亂。
故《月令》:季春之月,開府庫,出币帛,周天下,勉諸侯,聘名士,禮賢者。
有貢者複有聘者何?以為諸侯貢士,庸才者貢其身,盛德者貢其名,及其幽隐,諸侯所遺失,天子之所昭,故聘之也。
”《白虎通佚文》,據陳立《疏證本》卷十二。
觀其所貢,而其所聘者可知矣。
蓋古之汲汲于求勇士如此。
然演進漸深,政治所涉漸廣,所求之材,不止一途,則其所舉之士,亦漸不專一格矣。
鄉舉裡選,為農耕社會固有之制,故不專尚武勇。
古之選舉者,其初蓋專于鄉,以其為戰士所治之區也。
《管子》參國伍鄙之法,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
江永《群經補義》,謂十五鄉有賢能,五鄉大夫有升選之法,故謂之士鄉。
其說是也。
然工商之鄉,亦未嘗遂無所舉。
《大匡篇》言:桓公使鮑叔識君臣之有善者,晏子識不仕與耕者之有善者,高子識工賈之有善者令鮑叔進大夫,令晏子進貴人之子、士耕者,令高子進工賈是也。
《周官》遂大夫之職雲:“三年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
”《注》曰:“興甿,舉民賢者、能者,如六鄉之為也。
”《疏》雲:“此文不具,故鄭就鄉大夫解之。
”案遂賓興之法,果與鄉同,《周官》不應略不之及,則其選舉之法,必不能如六鄉之優可知矣,蓋國與野之界限,未能全泯也。
參看第十一章第四節。
私家之臣,升于朝者,古亦多有。
如《論語》言“公叔文子之臣大夫僎,與文子同升諸公”,《憲問》。
《左氏》言“子伯季子初為孔氏臣,新登于公”哀公十六年。
是也。
古代公家用人,由大夫保任者似頗多。
羁旅之士,亦或因之以進。
故《孟子》言“觀近臣以其所為主,觀遠臣以其所主”也。
《萬章上》。
《史記·蔡澤列傳》雲:“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國語·晉語》雲:“董叔将取于範氏。
叔向曰:範氏富,盍已乎?曰:欲為系援焉。
他日,董祁愬于範獻子曰:不吾敬也。
獻子執而紡于庭之槐。
叔向過之。
曰:子盍為我請乎?叔向曰:求系既系矣,求援既援矣,欲而得之,又何請焉?”《商君書·農戰》曰:“下官之冀遷者,皆曰:多貨,則上官可得而欲也。
297曰:我不以貨事上,而求遷者,則如以狸餌鼠耳,必不冀矣;若以情事上而求遷,如引諸絕繩而求乘柱木也,俞不冀矣。
”貴族之任人如此,宜乎人君不得不求之草澤也。
曆代世祿之家,未有不盤樂怠敖,一無所能者。
《春秋》譏世卿之義,蓋由是而興。
見隐公三年、宣公十年。
然其事有甚難焉者。
蓋古之事人,恒以其族,去官則族無所庇,《左氏》文公十六年:“司城蕩卒,公孫壽辭司城,請使意諸為之。
既而告人曰:君無道,吾官近,懼及焉。
棄官則族無所庇。
子,身之貳也,姑纾死焉。
雖亡子,猶不亡族。
”故有一族之人,并起而為難者。
王子朝“因舊官百工之喪職秩者以作亂”是也。
《左氏》昭公二十二年,七月,單子使王子處守于王城,盟百工于平宮,八月,司徒醜以王師敗績于前城,百工叛。
孟子曰:“國君進賢,如不得已。
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與?”《梁惠王下》。
鞏簡公棄其子弟而用遠人,為群子弟所賊;《左氏》昭公二年。
單獻公棄親用羁,為襄、頃之族所殺;七年。
吳起、商鞅,皆身見誅戮;亦可謂難矣。
然大勢卒不可挽,“孟子見齊宣王曰: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木之謂也,有世臣之謂也。
王無親臣矣,昔者所進,今日不知其亡也。
”《梁惠王下》。
蓋時局日亟,決非驕淫矜誇者所能支持,故其時之人,雖猶習以世臣為與國同休戚,然卒不能不坐視遊談之士,代之而興也。
遊談之士之興也,蓋亦緣迫于生計,炫于富貴。
《戰國·秦策》記蘇秦之事,可謂盡之矣。
然其事實不自戰國始。
《論語》言:“子張學幹祿。
”《為政》。
又曰:“三年學,不至于谷,不易得也。
”《大伯》。
又曰:“君子謀道不謀食,耕也,餒在其中矣,學也,祿在其中矣,君子憂道不憂貧。
”《衛靈公》。
則春秋之世,士之幹進者既多矣。
孟子曰:“傳曰:孔子三月無君,則皇皇如也,出疆必載贽;公明儀曰:古之人,三月無君則吊。
”則儒家亦不以為非也,況于縱橫家乎?此等失職之士,其初求舉,蓋仍在鄉裡之間。
《論語》:“子張問士,何如斯可謂之達矣?子曰:何哉?爾所謂達者。
子張對曰:在家必聞,在邦必聞。
子曰:是聞也,非達也。
夫達也者,質直而好義,察言而觀色,慮以下人,在邦必達,在家必達夫聞也者,色取仁而行違,居之不疑,在邦必聞,在家必聞。
”《顔淵》。
蓋違道幹譽之流,主進取者,為孔子所謂聞,求無過者,則孟子之所謂鄉原;《孟子·盡心下》曰:“行何為踽踽涼涼?生斯世也,為斯世也,善斯可矣。
閹然媚于世也者,是鄉原也。
”《管子·大匡》曰:“凡于父兄無過,州裡稱之,吏進之,君用之,有善無賞,有過無罰,吏不進,廉意。
于父兄無過,于州裡莫稱,吏進之,君用之,善為上賞,不善吏有罰。
”可見當時視鄉評頗重,州裡莫稱者,吏敢舉之者必少也。
其實皆以求利而已矣。
然“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
《老子》。
目睹夫“一日縣令,子孫累世絜駕”,《韓非·五蠹》。
則鄉舉裡選之士,用之止于府史胥徒之流者,不複足以餍其欲,而不得不曆說諸侯之廷矣。
《史記·呂不韋傳》言“諸客求宦為嫪毐舍人千餘人”,又何怪奔走諸侯之廷者之衆也?此等遊說之士,其達者則後車數十乘,從者數百人。
298《孟子·滕文公下》。
《戰國策·
選老大夫為傅,選老大夫妻為母。
”則女子亦有男女侍從。
三母曰師、慈、保,三父則師、傅、保也,然則師、傅、保之初,亦仆禦之類耳,雲保其身體或有之,安能傅之德義,道之教訓?更安能坐而論道邪?治民事者,古多言五官。
282《曲禮》曰“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衆”者也。
《左氏》載郯子、蔡墨,《淮南·天文》《春秋繁露·五行相勝篇》所言略同。
《左氏》昭公十七年,郯子之言曰:“祝鸠氏,司徒也。
睢鸠氏,司馬也。
鸤鸠氏,司空也。
爽鸠氏,司寇也。
鹘鸠氏,司事也。
五鸠,鸠民者也。
”司事即司士,鸠民,即“典司五衆”之謂也。
《春秋繁露·五行相勝》曰:“木者,司農也。
火者,司馬也。
土者,君之官也。
其相曰司營。
金者,司徒也。
水者,司寇也。
”司營即司空,司農即司事,農者民事也。
《淮南子·天文訓》曰:“何謂五官?東方為田,南方為司馬,西方為理,北方為司空,中央為都。
”田即司農,理即司寇,都即司徒也。
《左氏》昭公二十九年,蔡墨曰:“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後土。
”名雖異,其象五行則同。
又《大戴·盛德》:“設其四佐:司徒典春,司馬司夏,司寇司秋,司空司冬”,亦即《繁露》之說,特未及君之官耳。
今文家取其中之司徒、司馬、司空為三公,古文則易司士以宗伯,益冢宰為六官。
案《左氏》昭公四年,杜洩謂季孫曰:“夫子受命于朝而聘于王。
王思舊勳而賜之路。
複命而緻之君。
君不敢違王命,而複賜之。
使三官書之。
吾子為司徒,實書名。
夫子為司馬,與工正書服。
孟孫為司空,以書勳。
”則司徒、司馬、司空并稱三官,春秋列國,确有是制。
而宋官制有六卿。
其名為右師、左師、司馬、司徒、司城、司寇,見《左氏》文公七年、十六年、成公十五年、哀公二十年。
283《大戴禮記·盛德篇》曰:“冢宰之官以成道,司徒之官以成德,宗伯之官以成仁,司馬之官以成聖,司寇之官以成義,司空之官以成禮。
”則《周官》之制所本也。
《管子·五行篇》曰:“黃帝得蚩尤而明于天道,得大常而察于地理,得奢龍而辨于東方,得祝融而辨于南方,得大封而辨于西方,得後土而辨于北方。
黃帝得六相而天地治,神明至。
蚩尤明乎天道,故使為當時。
大常察乎地利,故使為廪者。
奢龍辨乎東方,故使為土師。
祝融辨乎南方,故使為司徒。
大封辨于西方,故使為司馬。
後土辨于北方,故使為李。
是故,春者,土師也。
夏者,司徒也。
秋者,司馬也。
冬者,李也。
”說雖不與《周官》同,而亦相類。
案冢宰不獨天子有之,284諸侯之國、大夫之家皆有之。
《左氏》隐公十六年:“羽父請殺桓公,将以求大宰。
”《孟子》言“求也為季氏宰”《離婁上》。
是也。
《論語》曰:“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
”《先進》。
《史記·孔子世家》:“孔子欣然而笑曰:有是哉!顔氏之子,使爾多财,吾為爾宰。
”宰蓋主财利之官,故《王制》猶言“冢宰制國用”。
宰又為“群吏之長”,《儀禮·特牲饋食禮注》。
故《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
《憲問》。
《檀弓》曰:“陳子車死于衛,其妻與家大夫謀以殉葬,定而後陳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養于下,請以殉葬。
子亢曰:以殉葬,非禮也,雖然,則彼疾,當養者,孰若妻與宰?得已,則吾欲已,不得已,則吾欲以二子者之為之也。
”則宰又主飲食,故叔孫使豎牛為政,而豎牛絕其飲食以死。
《左氏》昭公四年。
然則宰者,富貴之家,仆役之用事者耳,安得與治國政之三官比哉?今文家說,重國政而輕君之亵臣,故雖長群吏之冢宰,于制國用而外,亦絕不齒及也。
《考工記》曰“國有六職”“坐而論道,謂之王公”,此王公乃指天子諸侯,鄭《注》。
而為古學者竊之以論三公,彌不仇矣。
謂《周官》為渎亂不驗之書,信不誣也。
卿與鄉實一字,《書·甘誓》:“大戰于甘,乃召六卿。
”《墨子·非攻》雲:晉有六将軍。
《尚同》以将軍大夫連舉,皆卿即将軍之證,然則卿本軍率之稱也。
《王制》雲:“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
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
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國二卿,皆命于其君。
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注》雲:“小國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此文似誤脫耳。
”案《王制》又雲:“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則鄭說是也。
《公羊》襄公十一年《解诂》曰:“古者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
司馬事省,上下卿各一。
”下卿即《王制》所謂下大夫也。
《疏》引崔氏,謂司徒兼冢宰,司馬兼宗伯,司空兼司寇。
司徒下小卿二:曰小宰、小司徒。
司空下小卿二:曰司寇,曰小司空。
司馬下小卿一,曰小司馬。
牽合《周官》為說,殊無謂也。
《周官》地方之制:王城之外為鄉,鄉之外為外城,外城之外為近郊,近郊之外為遂,遂之外為遠郊,遠郊謂之野,野之外為甸,甸之外為稍,稍之外為縣,縣為小都;小都之外為鄙,鄙為大都。
甸、稍、縣、都皆采邑。
鄉以五家為比,五比為闾,四闾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
比長為下士,闾胥中士,族師上士,黨正下大夫,州長中大夫,鄉大夫即卿。
遂以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裡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鄰長,裡宰,酂長,鄙師,縣正,遂大夫,比鄉官遞降一級。
遂大夫為中大夫,鄰長無爵。
《管子·立政》:“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
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
分州以為十裡,裡為之尉。
分裡以為十遊,遊為之宗。
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
”《小匡》參國之法:“制五家為軌,軌有長。
十軌為裡,裡有司。
四裡為連,連有長。
十連為鄉,鄉有良人。
三鄉一帥。
”五鄙之法:“制五家為軌,軌有長。
六軌為邑,邑有司。
十邑為率,率有長。
十率為鄉,鄉有良人。
三鄉為屬,屬有帥。
五屬一大夫。
”說雖不同,要皆以五起數,與軍制相應。
《尚書大傳》雲:“古八家而為鄰,三鄰而為朋,三朋而為裡,五裡而為邑,十邑而為都,十都而為師,州十有二師焉。
”則以三起數,與井田之制相合。
《禮記·雜記注》引《王度記》雲:“百戶為裡,裡一尹。
”《疏》雲:“《撰考》雲:古者七十二家為裡。
”七十二家即三朋。
《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雲:“一裡八十戶,八家共一巷。
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
其有辨護伉健者為裡正。
”《管子·度地》雲:“百家為裡,裡十為術,術十為州,州十為都,都十為霸國。
”曰百家,曰八十家,蓋皆以成數言之也。
古行貢法之地,其民服兵役,以什伍編制。
行助法之地,民不為兵,則以八家起數。
二說蓋各有所據。
什伍之制,多存于後世,而鄰朋之制不可見者,則以井田廢壞,而野鄙之民,後亦為正兵故也,參看第四第五兩節自明。
孟子曰:天子一位,《繁露》曰:土者君之官,則人君之尊,初非殊絕于其臣,而天子之尊,亦非殊絕于群後也。
然其後卒至殊絕者,則事勢之遷流實為之。
一群之中,公事本無由一人把持之理,故邃初政制,必為民主。
迨以兵戈相懾服,勝者入據敗者之群,而為之首長,則不複能以衆意為興替,于是世及之制興焉。
而氏族之長,與部落之酋,承襲之法,并為一談矣,此以言乎一國之君也。
至合衆國而奉一國為共主,則其國初無一定,故邃初無所謂王霸。
其後一部落漸強,諸部落莫能代興,則此部落屍共主之位漸固,于是有天子諸侯之别。
然為諸部落之共主者,雖有一定,而身膺共主之位者,尚不必即此部落中之酋長。
如蒙古自成吉思汗以後,大汗之位,雖非成吉思汗之子孫莫屬,然仍必由忽烈而台推戴,即其事也。
285我國之所謂“唐、虞禅”,蓋亦如此。
其後此一部族之力益強,酋長之承襲,不複許他部族置喙,則一國之君之承襲,與各國共主之承襲,又并為一談。
猶蒙古自仁宗以後,遂公然建儲矣。
此則我國自夏以來之制也。
民權遺迹,猶有存于各國之中者。
其大者,莫如《周官》之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
286見小司寇。
《左氏》定公八年,衛侯欲叛晉,朝國人,使王孫賈問焉;哀公元年,吳召陳懷公,懷公召國人而問焉:此所謂詢國危者也。
盤庚之将涉河也,命衆悉造于庭;《書·盤庚上》。
大王之将遷岐也,屬其耆老而告之:《孟子·梁惠王下》。
此所謂詢國遷者也。
《左氏》僖公十五年,子金教郤缺:朝國人,而以君命賞。
且告之曰:孤雖歸,辱社稷矣,其蔔貳圉也;昭公二十四年,晉侯使士景伯莅問周政,士伯立于乾祭,而問于介衆;哀公二十六年,越人納衛侯。
文子緻衆而問焉:此所謂詢立君者也。
鄉大夫《注》引鄭司農說,謂大詢于衆庶,即《洪範》所謂謀及庶民。
案《洪範》雲:“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
”又以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蔔筮并言,則庶人操可否之權,亦五之一。
又《孟子》言:“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
”“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察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
”“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
”《梁惠王下》。
此雖似空論,然《韓非子·外儲說》,謂齊桓公将立管仲,令群臣曰:善者入門而左,不善者入門而右,與《左氏》言陳懷公朝國人,令欲與楚者左,欲與吳者右相合。
則古必有成法,特其後漸廢不行,遂至無可考耳。
《管子》言黃帝立明台之議,堯有衢室之問,舜有告善之旌,禹立谏鼓于朝,湯有總街之庭,武王有靈台之複,欲立啧室之議,人有非上之所過者内焉,《桓公問》。
疑亦必有所據,非盡假托之辭矣,暴其民甚者,若周厲王之監謗,勢不可以口舌争,則國人起而逐之,此等事雖不多見,然古列國之君,暴虐甚者,大夫多能逐之;大夫暴虐甚者,其君亦多能正之;諸侯與諸侯,大夫與大夫之間,亦恒互相攻擊,雖其意不在吊民伐罪,然暴民甚者,亦多因此而覆亡焉。
此平民革命之事,所以不數數見也。
287孟子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
聞誅一夫纣矣,未聞弑君也。
”《梁惠王下》。
又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諸侯危社稷,則變置。
”《盡心下》。
《淮南子》曰:“肆一人之邪,而長海内之禍,此大倫之所不取也。
所為立君者,以禁暴讨亂也。
今乘萬民之力,而反為殘賊,是為虎傅翼,曷為弗除?夫畜池魚者必去猵獺,養禽獸者必去豺狼,又況治人乎?”《兵略》。
南宮邊子曰:“昔周成王之蔔居成周也,其命龜曰:予一人兼有天下,辟就百姓,敢無中土乎?使予有罪,則四方伐之,無難得也。
周公蔔居曲阜,其命龜曰:作邑乎山之陽,賢則茂昌,不賢則速亡。
季孫行父之戒其子也,曰:吾欲作室之挾于兩社之間也,使吾後世有不能事上者,其替益速。
”《說苑·至公》。
邾文公蔔遷于繹,史曰:利于民而不利于君。
邾子曰:苟利于民,孤之利也。
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
民既利矣,孤必與焉。
左右曰:命可長也,君何弗為?邾子曰:命在養民。
死之短長,時也。
民苟利矣,遷也。
吉莫如之。
遂遷于繹。
《左氏》文公十三年。
蓋貴族之馮恃兵力者,其初雖視所征服之民,悉為俘虜,财産亦悉為所有,而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之說,然天下非一人所私有之義,卒莫能泯,故賢者亦多能行之;而道術之士,尤哓音瘏口以谠言之也。
288特是時之庶民,無拳無勇,欲倡使革命甚難,而以君正其臣,以列國之君之有道者,正其無道者,其勢較易。
于是尊王尊君之義大昌,而君主專制之權,遂日益鞏固矣。
世及為禮之世,君位之承襲,往往與國家之治亂有關,故言治者恒緻謹焉。
氏族承襲之法,有相及者,有相繼者。
289繼之中,又有立長者,有立少者,已見第十一章第二節。
《左氏》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諸侯曰:“先王之命曰:王後無適,則擇立長。
年鈞以德,德鈞則蔔。
290襄公三十一年,穆叔亦曰:“大子死,有母弟則立之。
無則長立。
年鈞擇賢,義鈞則蔔。
古之道也。
”案《檀弓》:“石骀仲無適子,有庶子六人,蔔所以為後者。
”《左氏》昭公十三年,“楚共王無冢適,有寵子五人,無適立焉,乃大有事于群望,曰:當璧而拜者,神所立也,誰敢違之?既乃與巴姬密埋璧于大室之庭,使五人齊而入拜。
”定公元年,子家曰:“若立君,則有卿士大夫與守龜在。
”皆立君以蔔之事也。
王不立愛,公卿無私,古之制也。
”先别適庶,次計長幼,制蓋莫嚴于周,後世皆遵行焉。
《公羊》隐公元年曰:“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解诂》曰:“適,謂適夫人之子,尊無與敵,故以齒。
子,謂左右媵及侄娣之子。
位有貴賤,又防其同時而生,故以貴也。
禮:適夫人無子立右媵。
右媵無子立左媵。
左媵無子立適侄娣。
適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
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
適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
其雙生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
”此蓋《春秋》所立之法,古制未必嚴密如是。
素王之法,亦所以防争亂也。
《春秋》隐公四年,“衛人立晉”。
《公羊傳》曰:“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
其稱人何?衆立之辭也。
衆欲立之,其立之非也。
”《春秋》之立君,主依法,不主從衆,以成法易循,衆意難見也。
古代君臣相去,初不甚遠,故有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之制。
《尚書·大诰》之“王若曰”,王肅以為成王,鄭玄以為周公。
案《春秋》魯隐公攝政,初未嘗事事以桓公之命行之,則鄭說是也。
291《左氏》襄公十四年,衛獻公出奔,衛人立公孫剽,孫林父、甯殖相之,以聽命于諸侯。
此雖有君,實權皆在二相,實與周、召之共和行政無異。
若魯昭公出居乾侯,則魯并未嘗立君也。
292知古貴族之權之大。
君權既昌,此等事遂絕迹矣。
第三節 選舉 邃古之世,公産之群,群之公事,必有人焉以治之,則必舉其賢者能者,此即孔子所謂“選賢與能”。
《禮運》。
斯時之公職,既無利可圖,而人之賢能與否,為衆所共見,自亦不易欺蔽,其選舉,必最能得人者也。
逮此等公産之群,漸為黩武之群所征服,夷為有國有家者之屬地,居其上而統治之者,乃有所謂君大夫。
百戰所得,視同私産,位皆世襲,不在選舉也。
俞正燮《癸巳類稿·鄉興賢能論》雲:“大古至春秋,君所任者,與共開國之人及其子孫。
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諸鄉賢興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選舉也。
周單公用羁,鞏公用遠人,皆被殺。
古人身經百戰,而得世官,而以遊談之士加之,不服也。
立賢無方,則古者繼世之君,又不敢得罪于巨室也。
”然所征服之社會,舊有之事,征服者初不甚幹涉之,故其選舉之法仍存,此即《周官》鄉舉裡選之制。
有國有家者,間亦擢其人而用之,其初蓋專取勇力之士,後乃及于凡賢者能者,此則《禮記·王制》《射義》諸篇,所述升于學及貢士等制所由來也。
上既以是擢用,下自可因之以謀利祿,于是選舉之途漸擴。
東周以後,貴族驕淫矜誇,不足任國事,人君亟于擢用賢能;而井田制廢,士之失職者亦益衆,遊士遂遍天下矣。
此先秦之世,選法變遷之大略也。
《周官》: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
一曰六德知、仁、聖、義、中、和,二曰六行:孝、友、睦、、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
”鄉大夫之職:“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頒之于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
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
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衆寡,以禮禮賓之。
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于王。
王再拜受之。
登于天府。
内史貳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
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
”《管子·君臣下》雲:“鄉樹之師,以遂其學;官之以其能;及年而舉之;則士反行矣。
”即此制也。
293《小匡》曰:“正月之朝,鄉長複事,公親問焉,曰:于子之鄉,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子父母,長弟于鄉裡者?有則以告。
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
有司已于事而竣。
公又問焉,曰:于子之鄉,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于衆者?有則以告。
294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五。
有司已于事而竣。
公又問焉,曰:于子之鄉,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長弟于鄉裡,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
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
有司已于事而竣。
于是乎鄉長退而修德進賢,桓公親見之,遂使役之官。
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令選官之賢者而複之。
”于五屬大夫同。
《立政》曰:“凡孝悌忠信,賢良俊材,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複于遊宗,遊宗以複于州長,州長以計于鄉師,鄉師以著于士師。
凡過黨,其在家屬,及于長家;其在長家,及于什伍之長;其在什伍之長,及于遊宗;其在遊宗,及于裡尉;其在裡尉,及于州長;其在州長,及于鄉師;其在鄉師,及于士師。
三月一複,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
”皆與《周官》之制相似。
俞正燮曰:“出使長之,用為伍長也。
入使治之,用為鄉吏也。
”《鄉興賢能論》。
其用之止于此而已矣。
《禮記·王制》曰。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
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
升于司徒者不征于鄉。
升于學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
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
論定後然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案《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歲登下其損益之數,辨其年歲,與其貴賤,周知邦國都家縣鄙之數,卿大夫士庶子之數,依賈《疏》,當作卿大夫士士庶子。
以诏王治。
以德诏爵,以功诏祿,以能诏事,以久奠食。
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令。
掌擯士者,凡邦國,三歲,則稽士任而進退其爵祿。
”亦司馬屬官也。
《射義》曰:“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295貢士于天子。
《注》:“歲獻,獻國事之書及計偕物也。
三歲貢士,舊說雲:大國三人,次國二人,小國一人。
”《疏》雲:“知歲獻國事之書者?小行人雲:令諸侯春入貢,秋獻功。
《注》雲:貢六服所貢也。
功,考績之功也。
秋獻之,若今計文書斷于九月,其舊法也。
雲三歲而貢士者,以經貢士之文,系歲獻之下,恐每歲貢士,故雲三歲而貢士也。
又知三歲者?案《書傳》雲:古者諸侯之于天子也,三年一貢士。
一适謂之好德,再适謂之賢賢,三适謂之有功。
有功者,天子賜以衣服弓矢。
再賜以櫃鬯,以虎贲百人,号曰命諸侯。
不雲益地者,文不具矣。
《書傳》又雲:貢士一不适謂之過。
《注》雲:謂三年時也。
再不适謂之敖,《注》雲:謂六年時也。
三不适謂之誣,《注》雲:謂九年時也。
一绌以爵,再绌以地,三绌而地畢,《注》雲:凡十五年。
鄭以此故知三歲而貢士也。
”天子試之于射宮。
其容體比于禮,其節比于樂,而中多者,得與于祭。
其容體不比于禮,其節不比于樂,而中少者,不得與于祭。
數與于祭而君有慶,數不與于祭而君有讓。
數有慶而益地,數有讓而削地。
故曰:射者,射為諸侯也。
”又曰:“天子将祭,必先習射于澤。
《注》:“澤,宮名也。
”《疏》:“蓋于寬閑之處,近水澤為之。
《書傳》論主皮射雲:鄉之取也于囿中,勇力之取也。
今之取也于澤宮,揖讓之取也。
”澤者,所以擇士也。
已射于澤,而後射于射宮。
射中者得與于祭,不中者不得與于祭。
不得與于祭者有讓,削以地,得與于祭者有慶,益以地。
進爵绌地是也。
”古明堂大廟同物,《左氏》文公二年,狼瞫曰:“《周志》有之,勇則害上,不登于明堂”,即不與于祭之謂。
觀鄉大夫既獻賢能之書,複退而行鄉射之禮,可見古者專以射選士。
諸侯貢士,其初殆如周世宗、宋太祖,升州兵之強者于京師耳。
《管子·明法解》:“明主在上位,則竟内之衆,盡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職,緻治以安國家。
亂主則不然,雖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雖有聖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國也。
”296此選舉之所以屬司馬也。
《白虎通義》曰:“諸侯三年一貢士者,治道三年有成也。
諸侯所以貢士于天子者,進賢勸善者也。
天子聘求之者,貴義也。
治國之道,本在得賢。
得賢則治,失賢則亂。
故《月令》:季春之月,開府庫,出币帛,周天下,勉諸侯,聘名士,禮賢者。
有貢者複有聘者何?以為諸侯貢士,庸才者貢其身,盛德者貢其名,及其幽隐,諸侯所遺失,天子之所昭,故聘之也。
”《白虎通佚文》,據陳立《疏證本》卷十二。
觀其所貢,而其所聘者可知矣。
蓋古之汲汲于求勇士如此。
然演進漸深,政治所涉漸廣,所求之材,不止一途,則其所舉之士,亦漸不專一格矣。
鄉舉裡選,為農耕社會固有之制,故不專尚武勇。
古之選舉者,其初蓋專于鄉,以其為戰士所治之區也。
《管子》參國伍鄙之法,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
江永《群經補義》,謂十五鄉有賢能,五鄉大夫有升選之法,故謂之士鄉。
其說是也。
然工商之鄉,亦未嘗遂無所舉。
《大匡篇》言:桓公使鮑叔識君臣之有善者,晏子識不仕與耕者之有善者,高子識工賈之有善者令鮑叔進大夫,令晏子進貴人之子、士耕者,令高子進工賈是也。
《周官》遂大夫之職雲:“三年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
”《注》曰:“興甿,舉民賢者、能者,如六鄉之為也。
”《疏》雲:“此文不具,故鄭就鄉大夫解之。
”案遂賓興之法,果與鄉同,《周官》不應略不之及,則其選舉之法,必不能如六鄉之優可知矣,蓋國與野之界限,未能全泯也。
參看第十一章第四節。
私家之臣,升于朝者,古亦多有。
如《論語》言“公叔文子之臣大夫僎,與文子同升諸公”,《憲問》。
《左氏》言“子伯季子初為孔氏臣,新登于公”哀公十六年。
是也。
古代公家用人,由大夫保任者似頗多。
羁旅之士,亦或因之以進。
故《孟子》言“觀近臣以其所為主,觀遠臣以其所主”也。
《萬章上》。
《史記·蔡澤列傳》雲:“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國語·晉語》雲:“董叔将取于範氏。
叔向曰:範氏富,盍已乎?曰:欲為系援焉。
他日,董祁愬于範獻子曰:不吾敬也。
獻子執而紡于庭之槐。
叔向過之。
曰:子盍為我請乎?叔向曰:求系既系矣,求援既援矣,欲而得之,又何請焉?”《商君書·農戰》曰:“下官之冀遷者,皆曰:多貨,則上官可得而欲也。
297曰:我不以貨事上,而求遷者,則如以狸餌鼠耳,必不冀矣;若以情事上而求遷,如引諸絕繩而求乘柱木也,俞不冀矣。
”貴族之任人如此,宜乎人君不得不求之草澤也。
曆代世祿之家,未有不盤樂怠敖,一無所能者。
《春秋》譏世卿之義,蓋由是而興。
見隐公三年、宣公十年。
然其事有甚難焉者。
蓋古之事人,恒以其族,去官則族無所庇,《左氏》文公十六年:“司城蕩卒,公孫壽辭司城,請使意諸為之。
既而告人曰:君無道,吾官近,懼及焉。
棄官則族無所庇。
子,身之貳也,姑纾死焉。
雖亡子,猶不亡族。
”故有一族之人,并起而為難者。
王子朝“因舊官百工之喪職秩者以作亂”是也。
《左氏》昭公二十二年,七月,單子使王子處守于王城,盟百工于平宮,八月,司徒醜以王師敗績于前城,百工叛。
孟子曰:“國君進賢,如不得已。
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與?”《梁惠王下》。
鞏簡公棄其子弟而用遠人,為群子弟所賊;《左氏》昭公二年。
單獻公棄親用羁,為襄、頃之族所殺;七年。
吳起、商鞅,皆身見誅戮;亦可謂難矣。
然大勢卒不可挽,“孟子見齊宣王曰: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木之謂也,有世臣之謂也。
王無親臣矣,昔者所進,今日不知其亡也。
”《梁惠王下》。
蓋時局日亟,決非驕淫矜誇者所能支持,故其時之人,雖猶習以世臣為與國同休戚,然卒不能不坐視遊談之士,代之而興也。
遊談之士之興也,蓋亦緣迫于生計,炫于富貴。
《戰國·秦策》記蘇秦之事,可謂盡之矣。
然其事實不自戰國始。
《論語》言:“子張學幹祿。
”《為政》。
又曰:“三年學,不至于谷,不易得也。
”《大伯》。
又曰:“君子謀道不謀食,耕也,餒在其中矣,學也,祿在其中矣,君子憂道不憂貧。
”《衛靈公》。
則春秋之世,士之幹進者既多矣。
孟子曰:“傳曰:孔子三月無君,則皇皇如也,出疆必載贽;公明儀曰:古之人,三月無君則吊。
”則儒家亦不以為非也,況于縱橫家乎?此等失職之士,其初求舉,蓋仍在鄉裡之間。
《論語》:“子張問士,何如斯可謂之達矣?子曰:何哉?爾所謂達者。
子張對曰:在家必聞,在邦必聞。
子曰:是聞也,非達也。
夫達也者,質直而好義,察言而觀色,慮以下人,在邦必達,在家必達夫聞也者,色取仁而行違,居之不疑,在邦必聞,在家必聞。
”《顔淵》。
蓋違道幹譽之流,主進取者,為孔子所謂聞,求無過者,則孟子之所謂鄉原;《孟子·盡心下》曰:“行何為踽踽涼涼?生斯世也,為斯世也,善斯可矣。
閹然媚于世也者,是鄉原也。
”《管子·大匡》曰:“凡于父兄無過,州裡稱之,吏進之,君用之,有善無賞,有過無罰,吏不進,廉意。
于父兄無過,于州裡莫稱,吏進之,君用之,善為上賞,不善吏有罰。
”可見當時視鄉評頗重,州裡莫稱者,吏敢舉之者必少也。
其實皆以求利而已矣。
然“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
《老子》。
目睹夫“一日縣令,子孫累世絜駕”,《韓非·五蠹》。
則鄉舉裡選之士,用之止于府史胥徒之流者,不複足以餍其欲,而不得不曆說諸侯之廷矣。
《史記·呂不韋傳》言“諸客求宦為嫪毐舍人千餘人”,又何怪奔走諸侯之廷者之衆也?此等遊說之士,其達者則後車數十乘,從者數百人。
298《孟子·滕文公下》。
《戰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