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衣食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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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飲食
飲食之演進,一觀其所食之物,一觀其烹調之法。
《禮記·禮運》曰:“昔者先王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飲其血,茹其毛。
”《疏》雲:“雖有鳥獸之肉,若不能飽者,則茹食其毛,以助飽也。
若漢時蘇武,以雪雜羊毛而食之,是其類也。
”案人當饑餓時,實無物不食。
《詩·豳風》曰:“九月築場圃。
”《箋》雲:“耕治之以種菜茹。
”《疏》雲:“茹者,咀嚼之名。
以為菜之别稱,故書傳謂菜為茹。
”然則古人當不能飽時,亦食草根樹皮也。
《管子·七臣七主》曰:“果蓏素食當十石。
”《墨子·辭過》曰:“古之民,素食而分處。
”素食即疏食,見《月令鄭注》。
227疏食有二義:一指谷以外之物,一指谷類之粗疏者,《禮記·雜記》:“孔子曰:吾食于少施氏而飽。
少施氏食我以禮。
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
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足以傷吾子。
”《疏》曰:“疏粗之食。
”是後一義也。
前一義,後人作蔬以别之,蓋草木較谷食為觕疏,故得疏食之名,後遂引伸以稱谷食之粗疏者也。
此漁獵搜采之時所食之物也,逮知耕稼而其勢一變。
熟食之始,或則暴之于日,或燒石以熟食物。
昔從殘肉及日,《說文》。
蓋暴幹之以便貯藏。
《禮運》雲:“夫禮之初,始諸飲食。
其燔黍而捭豚,污尊而抔飲,蒉桴而土鼓,猶若可以緻其敬于鬼神。
”《注》雲:“中古未有釜甑,釋米,捭肉,加于燒石之上而食之耳,今北狄猶然。
”此即今所謂石烹。
228逮有陶器,乃知烹煮,并有各種熟食之法。
《禮運》言,後聖有作,修火之利,以炮、《注》:“裹燒之也!”以燔、《注》:“加于火上。
”以烹、《注》:“煮之镬也。
”以炙《注》:“貫之火上。
”是也。
既能烹煮,則稍知調和。
古但煮肉為汁,後人謂之大羹。
《士昏禮注》。
按汁,古文作清,見《公食大夫禮注》。
後世則能和以鹽菜,為铏羹矣。
見《禮運》。
雲污尊而抔飲者?《注》雲:“污尊,鑿地為尊也。
抔飲,手掬之也。
”蓋大古僅飲水,是為後世所謂玄酒。
《士昏禮疏》雲:“相對,玄酒與明水别,通而言之,明水亦名玄酒。
”案《禮運》雲:“玄酒之尚。
”《郊特牲》作“玄酒明水之尚”。
明水二字,乃注語也。
《魏策》雲:“昔者帝女令儀狄作酒。
”後人或謂酒始于是,非也。
此乃言酒之旨者,非謂前此無酒。
《士昏禮疏》雲:“污尊杯飲,謂神農時。
雖有黍稷,未有酒醴。
後聖有作,以為醴酪,據黃帝以後。
”雖出億度然初有谷時,未必以之為酒,《聘禮注》雲:“凡酒,稻為上,黍次之。
”《周官·酒正疏》雲:“五齊,三酒。
”俱用秫、稻、麹蘖,鬯酒用黑黍。
則說亦可通也。
污尊杯飲,自是飲水,《疏》謂鑿地盛酒,非。
《周官》酒正有五齊、三酒、四飲,四飲最薄,五齊次之,三酒最後,而昔人以五齊祭,三酒飲,可見酒味之日趨于厚矣。
祭禮多存古制,如玄酒明水是也。
公産之世,飲食亦必公,229斯巴達之食堂,即其遺制,非霸者所能強為也。
《禮記·禮器》曰:“周禮其猶醵與?”《注》曰:“王居明堂之禮,仲秋乃命國醵。
”此即後世之賜酺。
獨酌本非所禁,亦不能禁,古所禁者,皆群飲也。
230《酒诰》曰:“群飲,女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
”當酒禁甚嚴之世,猶或甘冒司敗之誅,蓋由積習已深,猝難改易。
《易·序卦傳》曰:“飲食必有訟。
”即因群聚易緻争阋,非争食也。
當此之時,其所食之物,亦必無異,故許行謂“賢者與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也。
《孟子·滕文公上》。
然至後來,則顯分等級矣。
《左氏》:齊師伐魯,魯莊公将戰,曹刿請見,其鄉人曰:“肉食者謀之,又何間焉?”莊公十年。
《注》:“肉食,在位者。
”《疏》雲:“昭四年《傳》說頒冰之法雲:食肉之祿,冰皆與焉。
大夫命婦喪浴用冰,則大夫以上,乃得食肉。
”是惟貴者乃得食肉也。
《王制》言六十非肉不飽,《孟子》言七十可以食肉,《梁惠王上》。
是惟老者乃得食肉也。
而食肉之中,又分等級。
古男子多畜犬,女子多畜豕。
見第十二章第一節。
鄉飲酒之禮:“其牲狗。
”《禮記·鄉飲酒》。
《士婚禮》:“舅姑入室,婦以特豚饋。
”《劄記·昏義》。
《越語》:“生丈夫者二壺酒,一犬;生女子者,二壺酒,一豚。
”《吳越春秋·勾踐伐吳外傳》同。
蓋各因其所牧以為馔。
馬、牛、羊、豕、犬、雞,并稱六畜,農耕之世,牧地既少,馬、牛、羊皆不能多畜;馬、牛又須供耕田服乘之用;而犬、豕與雞,遂為常食,魚鼈不待畜,尤為饒多。
231《王制》曰:“國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
”亦見《玉藻》。
《國語·楚語》:屈建曰:“祭典有之曰:國君有牛享,大夫有羊饋,士有豚犬之獻,庶人有魚炙之薦。
”又觀射父曰:“天子舉以大牢,祀以會。
諸侯舉以特牛,祀以大牢。
卿舉以少牢,祀以特牛。
大夫舉以特牲,祀以少牢。
士食魚炙,祀以特牲。
庶人食菜,祀以魚。
”《詩》:“牧人乃夢,衆惟魚矣”,“大人占之,衆惟魚矣,實惟豐年。
”《箋》雲:“魚者,衆人之所以養也。
今人衆相與捕魚,則是歲熟相供養之祥。
”案孟子言:“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
”又言:“數罟不入污池,魚鼈不可勝食。
”與“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并言,蓋以為少者之食。
《公羊》言晉靈公使勇士殺趙盾,窺其戶,方食魚飧。
勇士曰:嘻,子誠仁人也。
為晉國重卿,而食魚飧,是子之儉也。
宣公六年。
則魚飧實賤者之食,鄭《箋》之言是也。
此同一肉食,又因難得易得而分等級也。
而晚周貴族之侈靡,尤有可怵目刿心者。
《墨子·辭過》曰:“古之民,未知為飲食時,素食而分處。
故聖人作,誨男耕稼樹藝,以為民食。
其為食也,足以增氣充虛強體充腹而已矣。
故其用财節,其自養儉,民富國治。
今則不然,厚斂于百姓,以為美食刍豢。
蒸炙魚鼈,大國累百器,小國累十器,前方丈。
《孟子·盡心下》:“食前方丈。
”趙《注》:“食列于前方一丈。
”目不能遍視,手不能遍操,口不能遍味。
冬則凍冰,夏則飾。
人君為飲食如此,故左右象之,是以富貴者奢侈,孤寡者凍餒,雖欲無亂,不可得也。
”案古人常食,不過羹飯。
232《王制》曰:“羹食,自諸侯以下至于庶人,無等。
”《注》曰:“羹食,食之主也。
”《疏》曰:“此謂每日常食。
”《左氏》隐公元年言颍考叔有獻于公,公賜之食。
食舍肉。
公問之,對曰:小人有母,皆嘗小人之食矣,未嘗君之羹,請以遺之。
《注》曰:“宋華元殺羊為羹享士,蓋古賜賤官之常。
”《疏》曰:“《禮》公食大夫,及《曲禮》所記大夫士與客燕食,皆有牲體殽胾,非徒設羹而已。
此與華元享士,惟言有羹,故疑是賜賤官之常。
”案《論語·雍也》:孔子稱顔回一箪食,一瓢飲,《述而》自言飯疏食飲水。
《鄉黨》記孔子雖疏食菜羹,必祭。
《孟子·告子上》言箪食豆羹。
《禮記·檀弓》言黔敖左奉食,右執飲。
《墨子·節用》稱堯黍稷不二,羹胾不重。
《戰國·韓策》張儀言韓“民之所食,大抵豆飯藿羹”,皆古常食以羹飯為主之征也。
《禮記·曲禮》曰:“凡進食之禮:左殽右哉,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
脍炙處外,醯醬處内。
蔥處末,酒漿處右。
以脯修置者,左朐右末。
”《管子·弟子職》曰:“凡彼置食:鳥獸魚鼈,必先菜羹。
羹哉中列,胾在醬前。
其設要方。
飯是為卒,左酒右醬。
”所加者,一不過殽胾、脍炙、醯醬、蔥、酒漿,一不過酒醬及肉,然為大夫土與賓客燕食及養老之禮矣。
如所言列之,方不逾尺,而當時貴人,至于方丈。
《周官》膳夫,凡王之饋:食用六谷,見第十二章第一節。
膳用六牲,飲用六清,水、漿、醴、涼、醫、酏。
羞用百有二十品,即庶羞,出于牲及禽獸,以備滋味。
據《鄭注》,即《禮記·内則》膳膷臐醢至楂梨姜桂一節所言各物,惟數不及百二十耳。
珍用八物,《注》雲:淳熬、淳母、炮、牂、珍、漬、熬、肝膋,亦見《内則》。
醬用百有二十甕。
《注》雲:醯醢,見醯人職。
食醫雲:掌和王之六食、六飲、六膳、百羞、百醬、八珍之齊。
王日一舉,鼎十二物皆有俎。
齊則日三舉。
有小事而飲酒,謂之稍事,此後鄭說:司農以為非日中大舉時而閑食。
設薦脯醢。
内羞則笾人供四笾之實,醢人供四豆之實。
賓客之食,詳見《禮經·聘禮》《周官》掌客、大行人;士夫家飲食,詳見《禮記·内則》;其侈亦相等。
至于平民,則有啜菽飲水,并養老之禮而不能盡者。
《檀弓》。
孔子言:“大古之民,秀長以壽者,食也。
今之民,羸醜以胔者,事也。
”《大戴記·千乘》。
蓋凡民皆食少事煩,遂至形容枯槁矣。
《曲禮》曰:“歲兇,年不順成,君膳不祭肺。
”《玉藻》謂年不順成,則天子食無樂。
又言“至于八月不雨,君不舉”。
《王制》曰:“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
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兇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
”雖已非饔飧而治之規,猶略存同甘共苦之意,後世則并此而不能行,遂至于“狗彘食人食”,而“途有餓莩”矣。
《孟子·梁惠王上》。
豈不哀哉? 《郊特牲》曰:“凡飲,養陽氣也。
”《射義》曰:“酒者,所以養老也,所以養病也。
”《周官》疾醫,以五味、五谷、五藥養其病。
瘍醫亦曰:以五味節之,《注》曰,五味:醯、酒、饴、蜜、姜、桂、鹽之屬。
蓋酒有興奮之用,故古人謂可扶衰起病也。
《周官》漿人,六飲有涼。
司農曰:“涼,以水和酒也。
”其說必有所本。
233《韓詩》說酒器曰: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觚、觯、角、散,總名曰爵。
其實曰觞,觞者,饷也。
觥亦五升,所以罰不敬。
古《周禮》說: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馬季長說:豆當為鬥,與一爵三觯相應。
《五經異義》。
《玉藻》曰:“君子之飲酒也,受一爵而色灑如也,二爵而言言斯,三爵而油油,以退。
”古權量于今三之一,三爵略如今一升,此尚近乎情理。
《考工記》曰:“食一豆肉,飲一豆酒,中人之量。
”淳于髡說齊王:臣飲一鬥亦醉,一石亦醉;《史記·滑稽列傳》。
則大遠乎事情矣。
蓋古人之飲酒,皆以水和之,故其多如是。
量有不同,而獻酬所用酒器,大小相等,正以和水多少,各從其便故也。
《樂記》曰:“豢豕為酒,非以為禍也,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
是故先王因為酒禮,一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
此先王之所以避酒禍也。
”此蓋指鄉飲等禮言之。
《賓之初筵》之詩,極陳時人酒德之惡。
《酒诰》曰:“天降威,我民用大亂喪德,亦罔非酒惟行。
越小大邦用喪,亦罔非酒惟辜。
”蓋淫酗之習,起于王公大人,而波及于黎庶矣。
刺激之品,如茶菸等,皆非古人所有。
古人所好,則為香及葷辛。
234《士相見禮》:“夜侍坐,問夜,膳葷,請退可也。
”《注》曰:“膳葷,謂食之葷辛物,蔥薤之屬,食之以止卧,古文葷作薰。
”《疏》曰:“雲古文葷作薰者?《玉藻》雲:膳于君,有葷桃茢,作此葷。
鄭注《論語》作焄,義亦通,若作薰,則《春秋》一薰一蕕,薰香草也,非葷辛之字,故疊古文不從也。
”案薰與葷雖或相借,然其義自有别。
薰指香料,如郁鬯是也。
《周官·鬯人疏》,謂鬯酒非可飲之物,僅以給浴,然其初必以供飲也。
蔥薤氣雖葷而味非辛,故鄭言之屬以該之。
辛蓋指姜桂等物。
又《左氏》昭公二十年:“異如和羹焉,水、火、醯、醬、鹽、梅以烹魚肉。
”《疏》雲:“此說和羹而不言豉,古人未有豉也。
《禮記·内則》《楚辭·招魂》,備論飲食,而不言及豉,史遊《急就篇》乃有蕪荑鹽豉。
蓋秦、漢以來始為之焉。
”此亦古今好尚之異也。
第二節 衣服 《禮記·禮運》曰:昔者先王“未有麻絲,衣其羽皮”,後聖有作,“治其麻絲,以為布帛”。
《墨子·辭過》曰:“古之民未知為衣服時,衣皮帶茭,冬則不輕而溫,夏則不輕而清。
聖王以為不中人之情,故作誨婦人,治絲麻,梱布帛,以為民衣。
”案古冠之最通用者為弁,弁以皮為之。
235甲則後世猶用革。
帶用韋,襪亦從韋。
屦用皮。
此皆衣皮之遺俗。
孫诒讓《墨子閑诂》曰:“帶茭,疑即《喪服》之絞帶,《傳》雲:“絞帶者,繩帶也。
”亦即《尚賢篇》所謂帶索。
”《記·郊特牲》曰:“黃衣黃冠而祭,息田夫也。
野夫黃冠,黃冠,草服也。
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也,諸侯貢屬焉。
草笠而至,尊野服也。
”《詩》雲:“彼都人士,台笠缁撮。
”《毛傳》雲:“台所以禦暑,笠所以禦雨也。
”《箋》雲:“台夫須也。
”《左氏》襄公十四年,晉人數戎子駒支曰:“乃祖吾離被苫蓋。
”《注》曰:“蓋,苫之别名。
”《疏》曰:“言無布帛可衣,惟衣草也。
”僖公四年:“共其資糧屝屦。
”《注》曰:“屝,草屦。
”《孟子·盡心上》:“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蹤也。
”《注》曰:“草履。
”此則古所謂卉服。
《禹貢》冀州島夷皮服,揚州島夷卉服,吾族演進淺時,蓋與夷狄同俗也。
《新序·雜事》:“田贊衣儒衣見荊王。
荊王曰:先生之衣,何其惡也?對曰:衣又有惡此者。
荊王曰:可得聞邪?對曰:甲惡于此。
王曰:何謂也?對曰:冬日則寒,夏日則熱,衣無惡于甲者矣。
”此即墨子不輕而清不輕而溫之說,可見知用麻絲,實為衣服之一大變也。
既有絲,即有絮纩,《禮記·玉藻》:“纩為禍襕,缊為袍。
”《注》雲:“纩謂新綿,缊謂纩及舊絮。
”《疏》雲:“好者為綿惡者為絮。
”《說文》:“絮,敝綿也。
”《公羊》昭公二十年《解诂》,又以絮為新綿,蓋皆對文别,散則可以相通。
古絮纩頗貴,故必五十乃得衣帛。
《孟子·梁惠王上》。
貴者以裘禦寒,賤者則衣褐。
236《詩》“無衣無褐”,《箋》雲:“褐,毛布也。
”《孟子·滕文公上》“許子衣褐”,《注》雲:“褐,以毳織之,若今馬衣。
”此古衣服材料之大宗也。
《易·系辭傳》曰:“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
”《疏》曰:“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絲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長大,故曰垂衣裳也。
”《淮南·氾論》曰:“伯餘之初作衣也,麻索履,手經指挂,其成猶網羅。
後世為之機杼勝複,以領其用,而民得以掩形禦寒。
”《注》曰:“伯餘,黃帝臣。
《世本》曰:伯餘制衣裳。
一曰伯餘黃帝。
”伯餘黃帝之伯餘二字,疑衍。
謂《世本》&mdash曰黃帝作衣裳也。
黃帝、堯、舜為古文明昌盛之世,其時有絲麻布帛所作衣裳,蓋可信。
謂治其麻絲,即在是時,則未必然矣。
皮服卉服,蓋一原于南,一原于北,非卉服,無由知用麻絲,則衣服實起于南也。
以材料論如此,以裁制之法論亦然。
古之服:蔽上體者為衣。
其後分别短者曰襦,長者曰袍、衫。
237下體親身者為裈。
有可蔽胫者曰袴。
袴,《說文》作绔,雲:“胫衣也。
”,《說文》雲:“绔踦也。
”即今所謂袴。
逼束其胫,自足至膝者曰邪幅,亦曰逼,即後世之行縢。
《詩·采菽箋》。
其外為裳。
裳之外又有黻,亦曰以皮為之,以蔽前。
邪幅之外為襪。
著于足者為履。
覆首者有冕、弁、冠、巾等。
此其形制之大略也。
案衣服之始,非以裸露為亵,而欲以蔽體,亦非欲以禦寒。
蓋古人本不以裸露為恥,冬則穴居或炀火,《莊子·盜跖》:“古者民不知衣服,夏多積薪,冬則炀之,故命之曰知生之民。
”238亦不藉衣以取暖也。
衣之始,蓋用以為飾,故必先蔽其前,此非恥其裸露而蔽之,實加飾焉以相挑誘。
鄭注《乾鑿度》,所謂“古者田漁而食,因衣其皮,先知蔽前,後知蔽後”者也。
《詩·采菽》,《左氏》桓公二年《疏》引。
夫但知蔽前為黻,兼知蔽後則為裳矣。
此即南方民族之幹闌。
寒地之人效之,緊束其體,則變為裈,更引而長之,而為之以便行動,則成為袴。
《淮南·原道》言九疑之南,“短绻不绔,以便涉遊”,可見袴非南方所有。
以此推之,屦襪亦當始于北。
古人以跣為敬,239蓋以開化始于南方,為禮之所自出,禮也者,反本修古,不忘其初,故沿襲焉而不敢變也。
《史記·叔孫通傳》,言其“短衣楚制”,可見袍衫亦必北人所為。
冕弁及冠,古人視之,極為隆重,度其緣起必早,蓋亦當始于南。
然亦所以為飾,而非所以取暖也。
始制衣服之時不可知,其緣起之地,略可推測則如此。
覆首之物,最早者當為帽。
《淮南·氾論》曰:“古者鍪而卷領。
”鍪即帽。
《說文》:“冒,小兒蠻夷頭衣也。
”蓋中國後有冠冕,小兒及蠻夷,則猶沿舊制也。
冕為古人所最尊。
其制:以木為幹。
《周官·弁師疏》引叔孫通漢禮器制度,廣八寸,長尺六寸。
《續漢書·輿服志》:明帝永平二年(59),用歐陽、夏侯說制,廣七寸,長尺二寸。
前圓後方。
《禮記·王制疏》引應劭《漢官儀》,廣七寸,長八寸。
用布衣之。
《論語·子罕》:子曰:麻冕禮。
前俯後仰。
黈纩掩聰,纩,薛綜《東京賦注》雲:以黃綿大如丸,縣冠兩邊,當耳,後易以玉;曰瑱。
縣瑱之繩曰鱿。
見《左氏》桓公二年《疏》。
垂旒蔽明。
《禮記·玉藻》:天子玉藻十有二旒。
《禮運》雲:朱綠藻十有二旒,《周官》弁師,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
注雲:合五采為之繩,垂于延之前後,各十二,案垂于後似非蔽明之義。
又司服冕服有六,而弁師雲掌玉之五冕,《注》言大裘之冕無旒,亦顯與《郊特牲》言“祭之日,王被衮以象天,戴冕璪十有二旒”者相背也。
《禮運》又言旒之數,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而《說文》雲:“冕,大夫以上冠也。
”《禮記·雜記》曰:“大夫冕而祭于公,弁而祭于己。
士弁而祭于公,冠而祭于己。
”則士無冕。
蓋大夫士原為貴族平民之界,然其後等級稍平,則亦以大夫之禮,下施之于士,古制原不能一律也。
《周官·鄭注》,又言衣之冕九旒,毳衣之冕七,希衣之冕五,玄衣之冕三,又推言公、侯、伯、子、男、卿、大夫缫玉之制,皆以意差次,無确據。
蓋野蠻時代之飾。
弁制略與冕同。
所異者,“弁前後平,冕則前低一寸餘耳”。
《弁師疏》。
《公羊》宣公三年《解诂》曰:“皮弁武冠,爵弁文冠。
夏曰收,殷曰冔,周曰弁。
加旒曰冕。
”《士冠禮記》曰:“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後氏之道也。
周弁,殷冔,夏收,三王共皮弁素積。
”《郊特牲》同。
《注》謂其制之異同皆未聞。
宋綿初《釋服》雲:經意若言委貌弁,章甫冔,毋追收,大同而小異,其說是也。
然則弁為初制,冕其後起加飾者耳。
《弁師注》:“弁者,古冠之大稱,委貌缁布曰冠。
”《疏》雲:“六冕皆得稱弁。
委貌缁布,散文亦得言弁。
”《續漢書·輿服志》:委貌冠、皮弁冠同制,長七寸,高四寸,制如覆杯,前高廣,後卑銳。
所謂夏之毋追殷之章甫者也。
冠之制則大異。
《說文》曰:“冠,豢也,所以豢發。
”蓋古重露發,故必韬之以縱,《士冠禮》:“缁廣終幅,長六尺。
”結之為,然後固之以冠。
《内則》:子生,“三月之末,擇日,翦發為髻,男角女羁,否則男左女右。
”《注》雲:“髻,所遺發也。
夾囟曰角,午達曰羁。
”《疏》雲:“囟是首腦之上縫。
夾囪兩方當角之處,留發不翦。
女翦發留其頂上,縱橫各一,相交通達,不如兩角相對,故曰羁。
羁者,隻也。
”又雲:男女未冠笄者總角,則以無笄,直結其發,聚之為兩角。
此古未成人者之發飾也。
其髻,長大猶存之。
謂之髦,以順父母幼小之心。
親死,既殡,乃說之,見《既夕禮》。
其形象,《注》雲未聞。
《詩·柏舟毛傳》雲:“髦者,發齊眉。
”古冠形略如後世之喪冠。
中有梁廣二寸。
喪冠廣二寸,見《喪服》。
《疏》雲:古冠當同。
冠形穹隆,其長當尺有數寸也。
冠之卷謂之武。
以布圍發際,自前而後,及項,則有以結之,缺而不周,故謂之缺項。
《士冠禮》。
“居冠屬武。
”《玉藻》文。
居謂燕居。
否則冠與武别,臨著乃合之,所謂“有事然後”也。
亦《玉藻》文。
者,以組二屬于武,結頤下,曰纓,有餘,垂為飾,是曰。
冕弁有笄用纮,冠無笄用纓。
纮以一條組,于右笄上系定,繞頤下,上于右相,今之廂字。
笄上繞之。
以有笄,用力少,故從下而上。
冠無笄,用纓力多,故從上而下也。
喪冠以繩為組,故纓武同材,見《雜記》。
冠為成人之服,亦為貴人之服若賤者則惟用巾,故《呂覽》謂庶人不冠弁,《上農》。
《釋名》謂二十成人,庶人巾,土冠也。
巾以葛為之,形如。
《後漢書·郭泰傳注》引周遷《輿服雜事》。
《玉篇》,帽也。
巾以覆髻則曰帻。
《獨斷》謂帻古卑賤執事不冠者之所服,後世以巾為野人處士之服,蓋沿之
《禮記·禮運》曰:“昔者先王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飲其血,茹其毛。
”《疏》雲:“雖有鳥獸之肉,若不能飽者,則茹食其毛,以助飽也。
若漢時蘇武,以雪雜羊毛而食之,是其類也。
”案人當饑餓時,實無物不食。
《詩·豳風》曰:“九月築場圃。
”《箋》雲:“耕治之以種菜茹。
”《疏》雲:“茹者,咀嚼之名。
以為菜之别稱,故書傳謂菜為茹。
”然則古人當不能飽時,亦食草根樹皮也。
《管子·七臣七主》曰:“果蓏素食當十石。
”《墨子·辭過》曰:“古之民,素食而分處。
”素食即疏食,見《月令鄭注》。
227疏食有二義:一指谷以外之物,一指谷類之粗疏者,《禮記·雜記》:“孔子曰:吾食于少施氏而飽。
少施氏食我以禮。
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
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足以傷吾子。
”《疏》曰:“疏粗之食。
”是後一義也。
前一義,後人作蔬以别之,蓋草木較谷食為觕疏,故得疏食之名,後遂引伸以稱谷食之粗疏者也。
此漁獵搜采之時所食之物也,逮知耕稼而其勢一變。
熟食之始,或則暴之于日,或燒石以熟食物。
昔從殘肉及日,《說文》。
蓋暴幹之以便貯藏。
《禮運》雲:“夫禮之初,始諸飲食。
其燔黍而捭豚,污尊而抔飲,蒉桴而土鼓,猶若可以緻其敬于鬼神。
”《注》雲:“中古未有釜甑,釋米,捭肉,加于燒石之上而食之耳,今北狄猶然。
”此即今所謂石烹。
228逮有陶器,乃知烹煮,并有各種熟食之法。
《禮運》言,後聖有作,修火之利,以炮、《注》:“裹燒之也!”以燔、《注》:“加于火上。
”以烹、《注》:“煮之镬也。
”以炙《注》:“貫之火上。
”是也。
既能烹煮,則稍知調和。
古但煮肉為汁,後人謂之大羹。
《士昏禮注》。
按汁,古文作清,見《公食大夫禮注》。
後世則能和以鹽菜,為铏羹矣。
見《禮運》。
雲污尊而抔飲者?《注》雲:“污尊,鑿地為尊也。
抔飲,手掬之也。
”蓋大古僅飲水,是為後世所謂玄酒。
《士昏禮疏》雲:“相對,玄酒與明水别,通而言之,明水亦名玄酒。
”案《禮運》雲:“玄酒之尚。
”《郊特牲》作“玄酒明水之尚”。
明水二字,乃注語也。
《魏策》雲:“昔者帝女令儀狄作酒。
”後人或謂酒始于是,非也。
此乃言酒之旨者,非謂前此無酒。
《士昏禮疏》雲:“污尊杯飲,謂神農時。
雖有黍稷,未有酒醴。
後聖有作,以為醴酪,據黃帝以後。
”雖出億度然初有谷時,未必以之為酒,《聘禮注》雲:“凡酒,稻為上,黍次之。
”《周官·酒正疏》雲:“五齊,三酒。
”俱用秫、稻、麹蘖,鬯酒用黑黍。
則說亦可通也。
污尊杯飲,自是飲水,《疏》謂鑿地盛酒,非。
《周官》酒正有五齊、三酒、四飲,四飲最薄,五齊次之,三酒最後,而昔人以五齊祭,三酒飲,可見酒味之日趨于厚矣。
祭禮多存古制,如玄酒明水是也。
公産之世,飲食亦必公,229斯巴達之食堂,即其遺制,非霸者所能強為也。
《禮記·禮器》曰:“周禮其猶醵與?”《注》曰:“王居明堂之禮,仲秋乃命國醵。
”此即後世之賜酺。
獨酌本非所禁,亦不能禁,古所禁者,皆群飲也。
230《酒诰》曰:“群飲,女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
”當酒禁甚嚴之世,猶或甘冒司敗之誅,蓋由積習已深,猝難改易。
《易·序卦傳》曰:“飲食必有訟。
”即因群聚易緻争阋,非争食也。
當此之時,其所食之物,亦必無異,故許行謂“賢者與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也。
《孟子·滕文公上》。
然至後來,則顯分等級矣。
《左氏》:齊師伐魯,魯莊公将戰,曹刿請見,其鄉人曰:“肉食者謀之,又何間焉?”莊公十年。
《注》:“肉食,在位者。
”《疏》雲:“昭四年《傳》說頒冰之法雲:食肉之祿,冰皆與焉。
大夫命婦喪浴用冰,則大夫以上,乃得食肉。
”是惟貴者乃得食肉也。
《王制》言六十非肉不飽,《孟子》言七十可以食肉,《梁惠王上》。
是惟老者乃得食肉也。
而食肉之中,又分等級。
古男子多畜犬,女子多畜豕。
見第十二章第一節。
鄉飲酒之禮:“其牲狗。
”《禮記·鄉飲酒》。
《士婚禮》:“舅姑入室,婦以特豚饋。
”《劄記·昏義》。
《越語》:“生丈夫者二壺酒,一犬;生女子者,二壺酒,一豚。
”《吳越春秋·勾踐伐吳外傳》同。
蓋各因其所牧以為馔。
馬、牛、羊、豕、犬、雞,并稱六畜,農耕之世,牧地既少,馬、牛、羊皆不能多畜;馬、牛又須供耕田服乘之用;而犬、豕與雞,遂為常食,魚鼈不待畜,尤為饒多。
231《王制》曰:“國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
”亦見《玉藻》。
《國語·楚語》:屈建曰:“祭典有之曰:國君有牛享,大夫有羊饋,士有豚犬之獻,庶人有魚炙之薦。
”又觀射父曰:“天子舉以大牢,祀以會。
諸侯舉以特牛,祀以大牢。
卿舉以少牢,祀以特牛。
大夫舉以特牲,祀以少牢。
士食魚炙,祀以特牲。
庶人食菜,祀以魚。
”《詩》:“牧人乃夢,衆惟魚矣”,“大人占之,衆惟魚矣,實惟豐年。
”《箋》雲:“魚者,衆人之所以養也。
今人衆相與捕魚,則是歲熟相供養之祥。
”案孟子言:“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
”又言:“數罟不入污池,魚鼈不可勝食。
”與“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并言,蓋以為少者之食。
《公羊》言晉靈公使勇士殺趙盾,窺其戶,方食魚飧。
勇士曰:嘻,子誠仁人也。
為晉國重卿,而食魚飧,是子之儉也。
宣公六年。
則魚飧實賤者之食,鄭《箋》之言是也。
此同一肉食,又因難得易得而分等級也。
而晚周貴族之侈靡,尤有可怵目刿心者。
《墨子·辭過》曰:“古之民,未知為飲食時,素食而分處。
故聖人作,誨男耕稼樹藝,以為民食。
其為食也,足以增氣充虛強體充腹而已矣。
故其用财節,其自養儉,民富國治。
今則不然,厚斂于百姓,以為美食刍豢。
蒸炙魚鼈,大國累百器,小國累十器,前方丈。
《孟子·盡心下》:“食前方丈。
”趙《注》:“食列于前方一丈。
”目不能遍視,手不能遍操,口不能遍味。
冬則凍冰,夏則飾。
人君為飲食如此,故左右象之,是以富貴者奢侈,孤寡者凍餒,雖欲無亂,不可得也。
”案古人常食,不過羹飯。
232《王制》曰:“羹食,自諸侯以下至于庶人,無等。
”《注》曰:“羹食,食之主也。
”《疏》曰:“此謂每日常食。
”《左氏》隐公元年言颍考叔有獻于公,公賜之食。
食舍肉。
公問之,對曰:小人有母,皆嘗小人之食矣,未嘗君之羹,請以遺之。
《注》曰:“宋華元殺羊為羹享士,蓋古賜賤官之常。
”《疏》曰:“《禮》公食大夫,及《曲禮》所記大夫士與客燕食,皆有牲體殽胾,非徒設羹而已。
此與華元享士,惟言有羹,故疑是賜賤官之常。
”案《論語·雍也》:孔子稱顔回一箪食,一瓢飲,《述而》自言飯疏食飲水。
《鄉黨》記孔子雖疏食菜羹,必祭。
《孟子·告子上》言箪食豆羹。
《禮記·檀弓》言黔敖左奉食,右執飲。
《墨子·節用》稱堯黍稷不二,羹胾不重。
《戰國·韓策》張儀言韓“民之所食,大抵豆飯藿羹”,皆古常食以羹飯為主之征也。
《禮記·曲禮》曰:“凡進食之禮:左殽右哉,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
脍炙處外,醯醬處内。
蔥處末,酒漿處右。
以脯修置者,左朐右末。
”《管子·弟子職》曰:“凡彼置食:鳥獸魚鼈,必先菜羹。
羹哉中列,胾在醬前。
其設要方。
飯是為卒,左酒右醬。
”所加者,一不過殽胾、脍炙、醯醬、蔥、酒漿,一不過酒醬及肉,然為大夫土與賓客燕食及養老之禮矣。
如所言列之,方不逾尺,而當時貴人,至于方丈。
《周官》膳夫,凡王之饋:食用六谷,見第十二章第一節。
膳用六牲,飲用六清,水、漿、醴、涼、醫、酏。
羞用百有二十品,即庶羞,出于牲及禽獸,以備滋味。
據《鄭注》,即《禮記·内則》膳膷臐醢至楂梨姜桂一節所言各物,惟數不及百二十耳。
珍用八物,《注》雲:淳熬、淳母、炮、牂、珍、漬、熬、肝膋,亦見《内則》。
醬用百有二十甕。
《注》雲:醯醢,見醯人職。
食醫雲:掌和王之六食、六飲、六膳、百羞、百醬、八珍之齊。
王日一舉,鼎十二物皆有俎。
齊則日三舉。
有小事而飲酒,謂之稍事,此後鄭說:司農以為非日中大舉時而閑食。
設薦脯醢。
内羞則笾人供四笾之實,醢人供四豆之實。
賓客之食,詳見《禮經·聘禮》《周官》掌客、大行人;士夫家飲食,詳見《禮記·内則》;其侈亦相等。
至于平民,則有啜菽飲水,并養老之禮而不能盡者。
《檀弓》。
孔子言:“大古之民,秀長以壽者,食也。
今之民,羸醜以胔者,事也。
”《大戴記·千乘》。
蓋凡民皆食少事煩,遂至形容枯槁矣。
《曲禮》曰:“歲兇,年不順成,君膳不祭肺。
”《玉藻》謂年不順成,則天子食無樂。
又言“至于八月不雨,君不舉”。
《王制》曰:“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
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兇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
”雖已非饔飧而治之規,猶略存同甘共苦之意,後世則并此而不能行,遂至于“狗彘食人食”,而“途有餓莩”矣。
《孟子·梁惠王上》。
豈不哀哉? 《郊特牲》曰:“凡飲,養陽氣也。
”《射義》曰:“酒者,所以養老也,所以養病也。
”《周官》疾醫,以五味、五谷、五藥養其病。
瘍醫亦曰:以五味節之,《注》曰,五味:醯、酒、饴、蜜、姜、桂、鹽之屬。
蓋酒有興奮之用,故古人謂可扶衰起病也。
《周官》漿人,六飲有涼。
司農曰:“涼,以水和酒也。
”其說必有所本。
233《韓詩》說酒器曰: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觚、觯、角、散,總名曰爵。
其實曰觞,觞者,饷也。
觥亦五升,所以罰不敬。
古《周禮》說: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馬季長說:豆當為鬥,與一爵三觯相應。
《五經異義》。
《玉藻》曰:“君子之飲酒也,受一爵而色灑如也,二爵而言言斯,三爵而油油,以退。
”古權量于今三之一,三爵略如今一升,此尚近乎情理。
《考工記》曰:“食一豆肉,飲一豆酒,中人之量。
”淳于髡說齊王:臣飲一鬥亦醉,一石亦醉;《史記·滑稽列傳》。
則大遠乎事情矣。
蓋古人之飲酒,皆以水和之,故其多如是。
量有不同,而獻酬所用酒器,大小相等,正以和水多少,各從其便故也。
《樂記》曰:“豢豕為酒,非以為禍也,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
是故先王因為酒禮,一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
此先王之所以避酒禍也。
”此蓋指鄉飲等禮言之。
《賓之初筵》之詩,極陳時人酒德之惡。
《酒诰》曰:“天降威,我民用大亂喪德,亦罔非酒惟行。
越小大邦用喪,亦罔非酒惟辜。
”蓋淫酗之習,起于王公大人,而波及于黎庶矣。
刺激之品,如茶菸等,皆非古人所有。
古人所好,則為香及葷辛。
234《士相見禮》:“夜侍坐,問夜,膳葷,請退可也。
”《注》曰:“膳葷,謂食之葷辛物,蔥薤之屬,食之以止卧,古文葷作薰。
”《疏》曰:“雲古文葷作薰者?《玉藻》雲:膳于君,有葷桃茢,作此葷。
鄭注《論語》作焄,義亦通,若作薰,則《春秋》一薰一蕕,薰香草也,非葷辛之字,故疊古文不從也。
”案薰與葷雖或相借,然其義自有别。
薰指香料,如郁鬯是也。
《周官·鬯人疏》,謂鬯酒非可飲之物,僅以給浴,然其初必以供飲也。
蔥薤氣雖葷而味非辛,故鄭言之屬以該之。
辛蓋指姜桂等物。
又《左氏》昭公二十年:“異如和羹焉,水、火、醯、醬、鹽、梅以烹魚肉。
”《疏》雲:“此說和羹而不言豉,古人未有豉也。
《禮記·内則》《楚辭·招魂》,備論飲食,而不言及豉,史遊《急就篇》乃有蕪荑鹽豉。
蓋秦、漢以來始為之焉。
”此亦古今好尚之異也。
第二節 衣服 《禮記·禮運》曰:昔者先王“未有麻絲,衣其羽皮”,後聖有作,“治其麻絲,以為布帛”。
《墨子·辭過》曰:“古之民未知為衣服時,衣皮帶茭,冬則不輕而溫,夏則不輕而清。
聖王以為不中人之情,故作誨婦人,治絲麻,梱布帛,以為民衣。
”案古冠之最通用者為弁,弁以皮為之。
235甲則後世猶用革。
帶用韋,襪亦從韋。
屦用皮。
此皆衣皮之遺俗。
孫诒讓《墨子閑诂》曰:“帶茭,疑即《喪服》之絞帶,《傳》雲:“絞帶者,繩帶也。
”亦即《尚賢篇》所謂帶索。
”《記·郊特牲》曰:“黃衣黃冠而祭,息田夫也。
野夫黃冠,黃冠,草服也。
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也,諸侯貢屬焉。
草笠而至,尊野服也。
”《詩》雲:“彼都人士,台笠缁撮。
”《毛傳》雲:“台所以禦暑,笠所以禦雨也。
”《箋》雲:“台夫須也。
”《左氏》襄公十四年,晉人數戎子駒支曰:“乃祖吾離被苫蓋。
”《注》曰:“蓋,苫之别名。
”《疏》曰:“言無布帛可衣,惟衣草也。
”僖公四年:“共其資糧屝屦。
”《注》曰:“屝,草屦。
”《孟子·盡心上》:“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蹤也。
”《注》曰:“草履。
”此則古所謂卉服。
《禹貢》冀州島夷皮服,揚州島夷卉服,吾族演進淺時,蓋與夷狄同俗也。
《新序·雜事》:“田贊衣儒衣見荊王。
荊王曰:先生之衣,何其惡也?對曰:衣又有惡此者。
荊王曰:可得聞邪?對曰:甲惡于此。
王曰:何謂也?對曰:冬日則寒,夏日則熱,衣無惡于甲者矣。
”此即墨子不輕而清不輕而溫之說,可見知用麻絲,實為衣服之一大變也。
既有絲,即有絮纩,《禮記·玉藻》:“纩為禍襕,缊為袍。
”《注》雲:“纩謂新綿,缊謂纩及舊絮。
”《疏》雲:“好者為綿惡者為絮。
”《說文》:“絮,敝綿也。
”《公羊》昭公二十年《解诂》,又以絮為新綿,蓋皆對文别,散則可以相通。
古絮纩頗貴,故必五十乃得衣帛。
《孟子·梁惠王上》。
貴者以裘禦寒,賤者則衣褐。
236《詩》“無衣無褐”,《箋》雲:“褐,毛布也。
”《孟子·滕文公上》“許子衣褐”,《注》雲:“褐,以毳織之,若今馬衣。
”此古衣服材料之大宗也。
《易·系辭傳》曰:“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
”《疏》曰:“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絲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長大,故曰垂衣裳也。
”《淮南·氾論》曰:“伯餘之初作衣也,麻索履,手經指挂,其成猶網羅。
後世為之機杼勝複,以領其用,而民得以掩形禦寒。
”《注》曰:“伯餘,黃帝臣。
《世本》曰:伯餘制衣裳。
一曰伯餘黃帝。
”伯餘黃帝之伯餘二字,疑衍。
謂《世本》&mdash曰黃帝作衣裳也。
黃帝、堯、舜為古文明昌盛之世,其時有絲麻布帛所作衣裳,蓋可信。
謂治其麻絲,即在是時,則未必然矣。
皮服卉服,蓋一原于南,一原于北,非卉服,無由知用麻絲,則衣服實起于南也。
以材料論如此,以裁制之法論亦然。
古之服:蔽上體者為衣。
其後分别短者曰襦,長者曰袍、衫。
237下體親身者為裈。
有可蔽胫者曰袴。
袴,《說文》作绔,雲:“胫衣也。
”,《說文》雲:“绔踦也。
”即今所謂袴。
逼束其胫,自足至膝者曰邪幅,亦曰逼,即後世之行縢。
《詩·采菽箋》。
其外為裳。
裳之外又有黻,亦曰以皮為之,以蔽前。
邪幅之外為襪。
著于足者為履。
覆首者有冕、弁、冠、巾等。
此其形制之大略也。
案衣服之始,非以裸露為亵,而欲以蔽體,亦非欲以禦寒。
蓋古人本不以裸露為恥,冬則穴居或炀火,《莊子·盜跖》:“古者民不知衣服,夏多積薪,冬則炀之,故命之曰知生之民。
”238亦不藉衣以取暖也。
衣之始,蓋用以為飾,故必先蔽其前,此非恥其裸露而蔽之,實加飾焉以相挑誘。
鄭注《乾鑿度》,所謂“古者田漁而食,因衣其皮,先知蔽前,後知蔽後”者也。
《詩·采菽》,《左氏》桓公二年《疏》引。
夫但知蔽前為黻,兼知蔽後則為裳矣。
此即南方民族之幹闌。
寒地之人效之,緊束其體,則變為裈,更引而長之,而為之以便行動,則成為袴。
《淮南·原道》言九疑之南,“短绻不绔,以便涉遊”,可見袴非南方所有。
以此推之,屦襪亦當始于北。
古人以跣為敬,239蓋以開化始于南方,為禮之所自出,禮也者,反本修古,不忘其初,故沿襲焉而不敢變也。
《史記·叔孫通傳》,言其“短衣楚制”,可見袍衫亦必北人所為。
冕弁及冠,古人視之,極為隆重,度其緣起必早,蓋亦當始于南。
然亦所以為飾,而非所以取暖也。
始制衣服之時不可知,其緣起之地,略可推測則如此。
覆首之物,最早者當為帽。
《淮南·氾論》曰:“古者鍪而卷領。
”鍪即帽。
《說文》:“冒,小兒蠻夷頭衣也。
”蓋中國後有冠冕,小兒及蠻夷,則猶沿舊制也。
冕為古人所最尊。
其制:以木為幹。
《周官·弁師疏》引叔孫通漢禮器制度,廣八寸,長尺六寸。
《續漢書·輿服志》:明帝永平二年(59),用歐陽、夏侯說制,廣七寸,長尺二寸。
前圓後方。
《禮記·王制疏》引應劭《漢官儀》,廣七寸,長八寸。
用布衣之。
《論語·子罕》:子曰:麻冕禮。
前俯後仰。
黈纩掩聰,纩,薛綜《東京賦注》雲:以黃綿大如丸,縣冠兩邊,當耳,後易以玉;曰瑱。
縣瑱之繩曰鱿。
見《左氏》桓公二年《疏》。
垂旒蔽明。
《禮記·玉藻》:天子玉藻十有二旒。
《禮運》雲:朱綠藻十有二旒,《周官》弁師,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
注雲:合五采為之繩,垂于延之前後,各十二,案垂于後似非蔽明之義。
又司服冕服有六,而弁師雲掌玉之五冕,《注》言大裘之冕無旒,亦顯與《郊特牲》言“祭之日,王被衮以象天,戴冕璪十有二旒”者相背也。
《禮運》又言旒之數,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而《說文》雲:“冕,大夫以上冠也。
”《禮記·雜記》曰:“大夫冕而祭于公,弁而祭于己。
士弁而祭于公,冠而祭于己。
”則士無冕。
蓋大夫士原為貴族平民之界,然其後等級稍平,則亦以大夫之禮,下施之于士,古制原不能一律也。
《周官·鄭注》,又言衣之冕九旒,毳衣之冕七,希衣之冕五,玄衣之冕三,又推言公、侯、伯、子、男、卿、大夫缫玉之制,皆以意差次,無确據。
蓋野蠻時代之飾。
弁制略與冕同。
所異者,“弁前後平,冕則前低一寸餘耳”。
《弁師疏》。
《公羊》宣公三年《解诂》曰:“皮弁武冠,爵弁文冠。
夏曰收,殷曰冔,周曰弁。
加旒曰冕。
”《士冠禮記》曰:“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後氏之道也。
周弁,殷冔,夏收,三王共皮弁素積。
”《郊特牲》同。
《注》謂其制之異同皆未聞。
宋綿初《釋服》雲:經意若言委貌弁,章甫冔,毋追收,大同而小異,其說是也。
然則弁為初制,冕其後起加飾者耳。
《弁師注》:“弁者,古冠之大稱,委貌缁布曰冠。
”《疏》雲:“六冕皆得稱弁。
委貌缁布,散文亦得言弁。
”《續漢書·輿服志》:委貌冠、皮弁冠同制,長七寸,高四寸,制如覆杯,前高廣,後卑銳。
所謂夏之毋追殷之章甫者也。
冠之制則大異。
《說文》曰:“冠,豢也,所以豢發。
”蓋古重露發,故必韬之以縱,《士冠禮》:“缁廣終幅,長六尺。
”結之為,然後固之以冠。
《内則》:子生,“三月之末,擇日,翦發為髻,男角女羁,否則男左女右。
”《注》雲:“髻,所遺發也。
夾囟曰角,午達曰羁。
”《疏》雲:“囟是首腦之上縫。
夾囪兩方當角之處,留發不翦。
女翦發留其頂上,縱橫各一,相交通達,不如兩角相對,故曰羁。
羁者,隻也。
”又雲:男女未冠笄者總角,則以無笄,直結其發,聚之為兩角。
此古未成人者之發飾也。
其髻,長大猶存之。
謂之髦,以順父母幼小之心。
親死,既殡,乃說之,見《既夕禮》。
其形象,《注》雲未聞。
《詩·柏舟毛傳》雲:“髦者,發齊眉。
”古冠形略如後世之喪冠。
中有梁廣二寸。
喪冠廣二寸,見《喪服》。
《疏》雲:古冠當同。
冠形穹隆,其長當尺有數寸也。
冠之卷謂之武。
以布圍發際,自前而後,及項,則有以結之,缺而不周,故謂之缺項。
《士冠禮》。
“居冠屬武。
”《玉藻》文。
居謂燕居。
否則冠與武别,臨著乃合之,所謂“有事然後”也。
亦《玉藻》文。
者,以組二屬于武,結頤下,曰纓,有餘,垂為飾,是曰。
冕弁有笄用纮,冠無笄用纓。
纮以一條組,于右笄上系定,繞頤下,上于右相,今之廂字。
笄上繞之。
以有笄,用力少,故從下而上。
冠無笄,用纓力多,故從上而下也。
喪冠以繩為組,故纓武同材,見《雜記》。
冠為成人之服,亦為貴人之服若賤者則惟用巾,故《呂覽》謂庶人不冠弁,《上農》。
《釋名》謂二十成人,庶人巾,土冠也。
巾以葛為之,形如。
《後漢書·郭泰傳注》引周遷《輿服雜事》。
《玉篇》,帽也。
巾以覆髻則曰帻。
《獨斷》謂帻古卑賤執事不冠者之所服,後世以巾為野人處士之服,蓋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