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農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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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農業
農業惡乎始?曰:始于女子。
194社會學家言:邃古生事,大率男子田獵,女子蒐集。
蒐集所得,本多植物。
又女子多有定居,棄種于地,閱時複生,反複見之,稍悟種植之理,試之獲效,而農業遂以發明焉。
《周官》内宰,上春,诏王後率六宮之人而生穜稑之種。
宗廟之禮,君親割,夫人親舂。
《榖梁》文公十三年。
房中之羞皆笾豆。
《禮·有司徹》。
摯: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摯匹,婦人之摯,椇榛、脯修、棗栗,《禮記·曲禮》,脯修以其烹調之功。
皆農業始于女子之征也。
閱時既久,耕作益精,始舍而用犁;又或能用牛馬;或伐木以辟地;則用力益多,農事乃以男子為主。
田獵在邃初,最為普遍。
考古家所發掘,各地皆有野人所用兵器,及動物遺骸,一也。
全世界人,殆無不食肉者,二也。
人之性情,足征其好田獵;其齒牙,足征其兼食動植物;三也。
昔時言生計進化者,多謂人自漁獵進于畜牧,畜牧進于耕農,其實亦不盡然。
蓋有自漁獵進于耕農,亦有自耕農複返于畜牧者。
要當視其所處之地,不得一概論也。
我國古代,蓋自漁獵迳進于耕農,說見第六章第二節。
《禮記·王制》言:東方之夷,被發文身,南方之蠻,雕題交趾,皆不火食。
西方之戎,被發衣皮,北方之狄,衣羽毛穴居,皆不粒食。
蓋東南地暖,多食植物,西北地寒,多食動物,中國介居其間,兼此二俗。
故《禮運》言昔者先王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也。
農業之始,難質言為何時。
《易·系辭傳》言神農氏斫木為耜,揉木為耒,而《記·郊特牲》言伊耆氏始為蠟,說者亦以為神農,則神農時,農業已頗盛矣。
《堯典》載堯命羲、和四子,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
《堯典》固非堯時書,所言亦不必皆堯時事,然天文之學,發明本最早,曆象尤為農業要圖,則此節所言,轉不能斷為附會也。
周之先世,後稷、公劉、大王,皆以農業興,則著于《詩》,散見于百家之書,其事彌信而有征矣。
農業之演進,于何征之?曰:觀其所栽植之物可知也。
195古有恒言曰百谷,又曰九谷,又曰六谷,又曰五谷,所植之物遞減,足征其遺粗而取精。
九谷,鄭司農雲: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麥,康成謂無秫、大麥而有梁、菰,見《周官》大宰《注》。
六谷,司農雲:稌、黍、稷、粱、麥、菰,康成同,見《膳夫注》。
五谷,《疾醫注》雲:麻、黍、稷、麥、豆,蓋據《月令》。
《史記·天官書》、趙岐《孟子注》、盧辯《大戴記注》、顔師古《漢書食貨志注》皆同。
《管子·地員》,五土所生,曰黍、秫、菽、麥、稻。
《素問》論五方之谷曰麥、黍、稷、稻、豆。
鄭《注職方》同之。
其《五常政大論》,又以麻為木谷,火谷則麥、黍互用。
所言雖有出入,要之用為食物之主者,由多而少,則必不誣也。
《爾雅·釋天》曰:“谷不熟為饑,蔬不熟為馑,果不熟為荒。
”則三者古嘗并重。
然及後世,除場人有場圃,專事樹藝外,民家但種之宅旁疆畔而已。
《周官》大宰九職,二曰園圃,毓草木。
《注》:“樹果蓏曰圃,園其樊也。
”場人,“掌國之場圃,而樹之果蓏珍異之物”,此專以植果為事者。
《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雲:“瓜果種疆畔。
”《榖梁》雲:“古者公田為居,井竈蔥薤盡取焉。
”則民家之所藝也。
大宰九職,八曰臣妾,聚斂疏材,即《月令》仲冬所謂“山林薮澤,有能取蔬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道之”者也。
196《管子·八觀》,謂“萬家以下,則就山澤,萬家以上,則去山澤”,可見其養人亦衆。
然九職之一曰三農,生九谷,鄭司農雲:“三農,平地、山澤也。
”則山澤亦藝谷物矣。
皆與百谷之遞減而為九、為六、為五同理也。
《史記·循吏列傳》,孫叔敖為楚相,“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
蓋楚地開辟晚故山澤猶有遺利。
《淮南·氾論》曰:“古者剡耜而耕,磨蜃而耨,木鈎而樵,抱甀而汲,民勞而利薄,後世為之耒耜耰鋤,斧柯而樵,桔槔而汲,民逸而利多。
”此農具之漸精也。
《漢書·食貨志》言:趙過“能為代田。
一畝三畎,歲代處,故曰代田。
古法也。
後稷始畎田,以二耜為耦,廣尺深尺曰畎,長終畝。
一畝三畎。
一夫三百畎,而播種于三畎中。
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因其土,以附苗根。
故其詩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
芸,除草也。
芓,附根也。
言苗稍壯,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
故儗儗而盛也。
其耕耘下種田器,皆有便巧。
率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
用耦犁,二牛三人。
一歲之收,常過缦田畝一斛以上。
善者倍之”。
齊召南曰:“《周禮》裡宰賈《疏》曰:周時未有牛耕,至漢時,趙過始教民牛耕,今鄭雲合牛耦可知者,或周末兼有牛耕,至趙過乃絕人耦。
葉少蘊曰:古耕而不犁,後世變為犁法,耦用人,犁用牛,過特為增損其數耳,非用牛自過始也。
周必大曰:疑耕犁起于春秋之世。
孔子有犁牛之言,冉耕字伯牛,《月令》出土牛示農耕早晚。
按葉、周二說是。
但謂古耕而不犁,耕犁起于春秋,亦恐未确。
古藉田之禮曰三推,不用犁,安用推乎?”《漢書》殿本《考證》。
按齊氏之說是也。
古有爰田之法。
《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曰:“司空謹别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
肥饒不得獨樂,硗确不得獨苦。
故三年一換主易居。
”此爰田之一說也。
《周官》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此爰田之又一說也。
197《周官》之說,蓋施之田多足以給其人之地,《解诂》之說,則施之田少之鄉。
三年一換主易居,以均苦樂,則雖中田下田,亦不得不歲墾矣。
代田之法,為後世區田之祖,實自爰田變化而來。
用此法者,田不必番休,而已獲番休之益,蓋以耕作之精,代土田之不足者也。
井田之壞,由阡陌之開,而阡陌之開,實先由土田之不足。
觀東周以後,井田之法漸壞,則其田不給授可知。
代田之法固宜其繼爰田而興。
198托諸後稷誣,謂其起自先秦之世,則必不虛矣。
育蠶,《路史·疏仡紀》引《淮南王蠶經》,謂始黃帝之妃西陵氏,其說自不足信。
然《易·系辭傳》言:“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
”《疏》雲:“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絲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長大,199故曰垂衣裳也。
”黃帝、堯、舜時,聲明文物,雖不如後世所傳之盛,然已非天造草昧之時,則《禮運》所謂“後聖有作,治其麻絲,以為布帛”者,或即指黃帝、堯、舜言之,未可知也。
紡織在各民族,皆為婦女之事,故神農之教,謂“一女不織,或受之寒”;《周官》大宰九職,亦曰“七曰嫔婦,化治絲枲”也。
後世蠶利盛于東南,古代則不然。
《禹貢》兖州曰桑土既蠶,青州曰厥篚檿絲,揚州曰厥篚織貝,徐州曰厥篚玄纖缟,荊州曰厥篚玄玑組,豫州曰厥篚纖;《詩·豳風》曰蠶月條桑,《唐風》曰集于苞桑,《秦風》曰止于桑,桑者閑閑詠于魏,鸬鸠在桑詠于曹,說于桑田詠于衛;利實遍江、淮、河、濟之域也。
孟子言“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七十者可以衣帛”,《梁惠王上》。
足見其為民間恒業矣。
田牧自農業興盛後,即不視為要務。
田獵之所以不廢,一藉以講武;二習俗相沿,以田獵所得之物為敬;三則為田除害也。
《公羊》桓公四年《解诂》曰:“已有三犧,必田狩者?孝子之意,以為己之所養,不如天地自然之牲,逸豫肥美。
禽獸多則傷五谷,因習兵事,又不空設,故因以捕禽獸。
所以共承宗廟,示不忘武備,又因以為田除害。
”述田獵之意最備。
《王制》曰:“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為幹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
”桓公四年《公羊》、《榖梁》皆同。
《曲禮》曰:“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
”《王制》曰:“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
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鸠化為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
不,不卵,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
”“子釣而不綱,弋不射宿。
”《論語·述而》。
《春秋》之法,不以夏田。
《公羊》桓公四年:“春曰苗,秋曰搜,冬曰狩。
”《解诂》曰:“不以夏田者,《春秋》制也。
以為飛未去于巢,走獸未離于穴,恐傷害于幼稚,故于苑囿中取之。
”案《榖梁》曰:“春曰田,夏曰苗,秋曰搜,冬曰狩。
”《左氏》曰:“春搜,夏苗,秋狝,冬狩。
”《周官》《爾雅》皆同。
蓋農耕之世,田獵之地漸狹,故不得不為是限制也。
《左氏》襄公三十年,“豐卷将祭,請田焉,勿許,曰:惟君用鮮,衆給而已”,則祭祀亦不能皆用自然之牲矣。
《月令》孟夏,驅獸毋害五谷。
《周官》有獸人、掌罟田獸。
射鳥氏、掌射鳥。
羅氏、掌羅烏鳥。
冥氏、掌攻猛獸。
穴氏、掌攻蟄獸。
硩蔟氏、掌覆夭鳥之巢。
庭氏掌攻國中之夭鳥。
諸官,蓋亦以為田除害。
其迹人、川衡、澤虞之官,則所以管理漁獵者也。
孟子言文王之囿,方七十裡,民猶以為小,齊宣王之囿,方四十裡,民則以為大。
固由文王之囿,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而宣王之囿,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
《梁惠王下》。
然文王所以能有七十裡之囿,與民同之者,亦以其時曠土尚多,山澤之利未盡也。
春秋、戰國時,列國之君,猶皆有苑囿,
194社會學家言:邃古生事,大率男子田獵,女子蒐集。
蒐集所得,本多植物。
又女子多有定居,棄種于地,閱時複生,反複見之,稍悟種植之理,試之獲效,而農業遂以發明焉。
《周官》内宰,上春,诏王後率六宮之人而生穜稑之種。
宗廟之禮,君親割,夫人親舂。
《榖梁》文公十三年。
房中之羞皆笾豆。
《禮·有司徹》。
摯: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摯匹,婦人之摯,椇榛、脯修、棗栗,《禮記·曲禮》,脯修以其烹調之功。
皆農業始于女子之征也。
閱時既久,耕作益精,始舍而用犁;又或能用牛馬;或伐木以辟地;則用力益多,農事乃以男子為主。
田獵在邃初,最為普遍。
考古家所發掘,各地皆有野人所用兵器,及動物遺骸,一也。
全世界人,殆無不食肉者,二也。
人之性情,足征其好田獵;其齒牙,足征其兼食動植物;三也。
昔時言生計進化者,多謂人自漁獵進于畜牧,畜牧進于耕農,其實亦不盡然。
蓋有自漁獵進于耕農,亦有自耕農複返于畜牧者。
要當視其所處之地,不得一概論也。
我國古代,蓋自漁獵迳進于耕農,說見第六章第二節。
《禮記·王制》言:東方之夷,被發文身,南方之蠻,雕題交趾,皆不火食。
西方之戎,被發衣皮,北方之狄,衣羽毛穴居,皆不粒食。
蓋東南地暖,多食植物,西北地寒,多食動物,中國介居其間,兼此二俗。
故《禮運》言昔者先王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也。
農業之始,難質言為何時。
《易·系辭傳》言神農氏斫木為耜,揉木為耒,而《記·郊特牲》言伊耆氏始為蠟,說者亦以為神農,則神農時,農業已頗盛矣。
《堯典》載堯命羲、和四子,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
《堯典》固非堯時書,所言亦不必皆堯時事,然天文之學,發明本最早,曆象尤為農業要圖,則此節所言,轉不能斷為附會也。
周之先世,後稷、公劉、大王,皆以農業興,則著于《詩》,散見于百家之書,其事彌信而有征矣。
農業之演進,于何征之?曰:觀其所栽植之物可知也。
195古有恒言曰百谷,又曰九谷,又曰六谷,又曰五谷,所植之物遞減,足征其遺粗而取精。
九谷,鄭司農雲: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麥,康成謂無秫、大麥而有梁、菰,見《周官》大宰《注》。
六谷,司農雲:稌、黍、稷、粱、麥、菰,康成同,見《膳夫注》。
五谷,《疾醫注》雲:麻、黍、稷、麥、豆,蓋據《月令》。
《史記·天官書》、趙岐《孟子注》、盧辯《大戴記注》、顔師古《漢書食貨志注》皆同。
《管子·地員》,五土所生,曰黍、秫、菽、麥、稻。
《素問》論五方之谷曰麥、黍、稷、稻、豆。
鄭《注職方》同之。
其《五常政大論》,又以麻為木谷,火谷則麥、黍互用。
所言雖有出入,要之用為食物之主者,由多而少,則必不誣也。
《爾雅·釋天》曰:“谷不熟為饑,蔬不熟為馑,果不熟為荒。
”則三者古嘗并重。
然及後世,除場人有場圃,專事樹藝外,民家但種之宅旁疆畔而已。
《周官》大宰九職,二曰園圃,毓草木。
《注》:“樹果蓏曰圃,園其樊也。
”場人,“掌國之場圃,而樹之果蓏珍異之物”,此專以植果為事者。
《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雲:“瓜果種疆畔。
”《榖梁》雲:“古者公田為居,井竈蔥薤盡取焉。
”則民家之所藝也。
大宰九職,八曰臣妾,聚斂疏材,即《月令》仲冬所謂“山林薮澤,有能取蔬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道之”者也。
196《管子·八觀》,謂“萬家以下,則就山澤,萬家以上,則去山澤”,可見其養人亦衆。
然九職之一曰三農,生九谷,鄭司農雲:“三農,平地、山澤也。
”則山澤亦藝谷物矣。
皆與百谷之遞減而為九、為六、為五同理也。
《史記·循吏列傳》,孫叔敖為楚相,“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
蓋楚地開辟晚故山澤猶有遺利。
《淮南·氾論》曰:“古者剡耜而耕,磨蜃而耨,木鈎而樵,抱甀而汲,民勞而利薄,後世為之耒耜耰鋤,斧柯而樵,桔槔而汲,民逸而利多。
”此農具之漸精也。
《漢書·食貨志》言:趙過“能為代田。
一畝三畎,歲代處,故曰代田。
古法也。
後稷始畎田,以二耜為耦,廣尺深尺曰畎,長終畝。
一畝三畎。
一夫三百畎,而播種于三畎中。
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因其土,以附苗根。
故其詩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
芸,除草也。
芓,附根也。
言苗稍壯,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
故儗儗而盛也。
其耕耘下種田器,皆有便巧。
率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
用耦犁,二牛三人。
一歲之收,常過缦田畝一斛以上。
善者倍之”。
齊召南曰:“《周禮》裡宰賈《疏》曰:周時未有牛耕,至漢時,趙過始教民牛耕,今鄭雲合牛耦可知者,或周末兼有牛耕,至趙過乃絕人耦。
葉少蘊曰:古耕而不犁,後世變為犁法,耦用人,犁用牛,過特為增損其數耳,非用牛自過始也。
周必大曰:疑耕犁起于春秋之世。
孔子有犁牛之言,冉耕字伯牛,《月令》出土牛示農耕早晚。
按葉、周二說是。
但謂古耕而不犁,耕犁起于春秋,亦恐未确。
古藉田之禮曰三推,不用犁,安用推乎?”《漢書》殿本《考證》。
按齊氏之說是也。
古有爰田之法。
《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曰:“司空謹别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
肥饒不得獨樂,硗确不得獨苦。
故三年一換主易居。
”此爰田之一說也。
《周官》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此爰田之又一說也。
197《周官》之說,蓋施之田多足以給其人之地,《解诂》之說,則施之田少之鄉。
三年一換主易居,以均苦樂,則雖中田下田,亦不得不歲墾矣。
代田之法,為後世區田之祖,實自爰田變化而來。
用此法者,田不必番休,而已獲番休之益,蓋以耕作之精,代土田之不足者也。
井田之壞,由阡陌之開,而阡陌之開,實先由土田之不足。
觀東周以後,井田之法漸壞,則其田不給授可知。
代田之法固宜其繼爰田而興。
198托諸後稷誣,謂其起自先秦之世,則必不虛矣。
育蠶,《路史·疏仡紀》引《淮南王蠶經》,謂始黃帝之妃西陵氏,其說自不足信。
然《易·系辭傳》言:“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
”《疏》雲:“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絲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長大,199故曰垂衣裳也。
”黃帝、堯、舜時,聲明文物,雖不如後世所傳之盛,然已非天造草昧之時,則《禮運》所謂“後聖有作,治其麻絲,以為布帛”者,或即指黃帝、堯、舜言之,未可知也。
紡織在各民族,皆為婦女之事,故神農之教,謂“一女不織,或受之寒”;《周官》大宰九職,亦曰“七曰嫔婦,化治絲枲”也。
後世蠶利盛于東南,古代則不然。
《禹貢》兖州曰桑土既蠶,青州曰厥篚檿絲,揚州曰厥篚織貝,徐州曰厥篚玄纖缟,荊州曰厥篚玄玑組,豫州曰厥篚纖;《詩·豳風》曰蠶月條桑,《唐風》曰集于苞桑,《秦風》曰止于桑,桑者閑閑詠于魏,鸬鸠在桑詠于曹,說于桑田詠于衛;利實遍江、淮、河、濟之域也。
孟子言“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七十者可以衣帛”,《梁惠王上》。
足見其為民間恒業矣。
田牧自農業興盛後,即不視為要務。
田獵之所以不廢,一藉以講武;二習俗相沿,以田獵所得之物為敬;三則為田除害也。
《公羊》桓公四年《解诂》曰:“已有三犧,必田狩者?孝子之意,以為己之所養,不如天地自然之牲,逸豫肥美。
禽獸多則傷五谷,因習兵事,又不空設,故因以捕禽獸。
所以共承宗廟,示不忘武備,又因以為田除害。
”述田獵之意最備。
《王制》曰:“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為幹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
”桓公四年《公羊》、《榖梁》皆同。
《曲禮》曰:“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
”《王制》曰:“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
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
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鸠化為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
不,不卵,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
”“子釣而不綱,弋不射宿。
”《論語·述而》。
《春秋》之法,不以夏田。
《公羊》桓公四年:“春曰苗,秋曰搜,冬曰狩。
”《解诂》曰:“不以夏田者,《春秋》制也。
以為飛未去于巢,走獸未離于穴,恐傷害于幼稚,故于苑囿中取之。
”案《榖梁》曰:“春曰田,夏曰苗,秋曰搜,冬曰狩。
”《左氏》曰:“春搜,夏苗,秋狝,冬狩。
”《周官》《爾雅》皆同。
蓋農耕之世,田獵之地漸狹,故不得不為是限制也。
《左氏》襄公三十年,“豐卷将祭,請田焉,勿許,曰:惟君用鮮,衆給而已”,則祭祀亦不能皆用自然之牲矣。
《月令》孟夏,驅獸毋害五谷。
《周官》有獸人、掌罟田獸。
射鳥氏、掌射鳥。
羅氏、掌羅烏鳥。
冥氏、掌攻猛獸。
穴氏、掌攻蟄獸。
硩蔟氏、掌覆夭鳥之巢。
庭氏掌攻國中之夭鳥。
諸官,蓋亦以為田除害。
其迹人、川衡、澤虞之官,則所以管理漁獵者也。
孟子言文王之囿,方七十裡,民猶以為小,齊宣王之囿,方四十裡,民則以為大。
固由文王之囿,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民同之,而宣王之囿,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
《梁惠王下》。
然文王所以能有七十裡之囿,與民同之者,亦以其時曠土尚多,山澤之利未盡也。
春秋、戰國時,列國之君,猶皆有苑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