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農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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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左氏》僖公三十三年言鄭有原圃,秦有具囿是也。

    觀《公羊》夏不田取諸苑囿之說,則田獵限于苑囿,其初已為美談,而後世更以弛苑囿與民為德政,可以觇生業之變遷矣。

     動物之用有四:肉可食,一也。

    皮、革、齒、牙、骨、角、毛、羽,可為器物,二也。

    牛馬可助耕耘,又可引重緻遠;鷹犬可助田獵;三也。

    以共玩弄,四也。

    此畜牧之業所由起也。

    《周官》大宰九職,四日薮牧,養蕃鳥獸;載師以牧田任遠郊之地;皆官以畜牧為事者。

    角人,掌征齒角、凡骨物于山澤之農;羽人,掌征羽翮于山澤之農;則取之于民,官不自為畜善矣。

    牧人、掌牧六牲。

    六牲謂馬、牛、羊、豕、犬、雞。

    牛人、掌養國之公牛。

    充人、掌系祭祀之牲牷。

    雞人、掌共雞牲。

    羊人掌羊牲。

    皆以共祭祀、賓客之用。

    羊人之職雲:“若牧人無牲,則受布于司馬,使其賈買牲而共之”,則雖祭祀賓客之用,官亦不能盡具,可見牧業之微。

    200官家所最重者為馬政。

    有校人以掌王馬之政,巫馬、牧師、廋人、圉師、圉人屬焉。

    民間之牛馬,則由縣師簡閱。

    蓋以有關戎事,兼助交通故也。

    民間畜養,牛馬而外,犬豕與雞為多。

    201《孟子》言“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梁惠王上》。

    《記》言“問庶人之富,數畜以對”。

    《曲禮》。

    《管子》雲:“若歲兇旱水泆,民失本,則修宮室台榭,以前無狗、後無彘者為庸。

    ”《山權數》。

    案動物之與人親,最早者為犬,犬可助田獵,故古男子多畜犬。

    而彘最弱,須防衛。

    于文,家從宀從豕,或說為豭省聲,非也。

    且從豭與從豕何異?蓋家之設本所以養豕,後乃變為人之居。

    女子居處有定,畜彘古殆女子之事也。

    《月令》: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

    ”其愛惜物力之意,亦與田獵之法同。

     魚在古昔,蓋亦為女子之事,202故“教成之祭牲用魚”。

    《禮記·祭義》。

    陳乞謂諸大夫亦曰“常之母有魚菽之祭”也。

    《公羊》哀公六年。

    古人重武事,獵可講武,而漁則否,故《春秋》隐公五年,公觀魚于棠,臧哀伯谏,謂“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

    見《左氏》。

    司其事者:《月令》季夏,命漁師伐蛟,取鼍,登龜,取鼋。

    《周官》有人,掌以時為梁;鼈人,掌取互物;掌蜃,掌斂互物、蜃物;蓋官自取其物。

    《月令》孟冬,乃令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周官》人,凡征入于王府;則取之于民者也。

    漁業蓋以緣海為盛。

    故《史記》言大公封于齊,通魚鹽;《貨殖列傳》。

    《左氏》昭公三年,晏子述陳氏厚施,謂“魚鹽蜃蛤,弗加于海”也。

    其川澤之地,則《孟子》言數罟不入污池,《王制》言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其規制亦頗嚴。

     洪荒之世,林木率極茂盛。

    斯時為墾辟計,多斬刈焚燒之。

    《孟子》言洪水未平,“草木暢茂”,“益烈山澤而焚之”是也。

    《滕文公上》。

    墾辟愈廣,林木愈希,遂須加以保護。

    《孟子》言“斧斤以時人山林”,《梁惠王上》。

    《曲禮》言“為宮室不斬于丘木”是也。

    《左氏》昭公十六年:“鄭大旱。

    使屠擊、祝款、豎柎有事于桑山。

    斬其木。

    不雨。

    子産曰:有事于山,藝山林也,而斬其木,其罪大矣。

    奪之官邑。

    ”可見其法之嚴矣。

    政令之可考者:《月令》季夏:“乃命虞人,入山行木。

    毋有斬伐。

    ”“命澤人,納材葦。

    ”季秋:“草木黃落,乃伐薪為炭。

    ”仲冬:“日短至,則伐木取竹箭。

    ”《周官》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

    ”“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

    ”“凡竊木者有刑罰。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

    ”皆其事也:然濫伐仍在所不免。

    《孟子》曰:“牛山之木嘗美矣,以其郊于大國也,斧斤伐之,可以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潤,非無萌蘖之生焉,牛羊又從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

    ”則幾成童山矣。

    《告子上》。

    《戰國·宋策》:墨子謂公輸般:“荊有長松、文梓、楩楠、豫章,宋無長木。

    ”西戎闆屋,漢世猶然。

    見《漢書·地理志》。

    内地繁富之區,林木必不如緣邊之盛,203實古今一轍也。

    《周官》司險,設國之五溝五塗,而樹之林以為阻固。

    此乃為設險計。

    204天下一統之後,惟恐交通之不利,此等林木,更逐漸劃除以盡矣。

     《管子·地數》言:葛盧、雍狐之山,發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以為兵,已見第七章第一節。

    《韓非·内儲說》,亦言荊南之地,麗水之中生金,人多竊采,則古所取者,似多水中之自然金。

    然《地數》又曰:“上有丹砂者,下有黃金:上有慈石者,下有銅金;上有陵石者,下有鉛、錫、赤銅;上有赭者,下有鐵;此山之見榮者也。

    ”又曰:“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鐵;上有鉛者,其下有銀。

    一曰:上有鉛者,其下有銀;上有丹砂者,其下有金;上有慈石者,其下有銅金;此山之見榮者也。

    ”則已知察勘礦苗之法矣。

    蓋始取之于水,後求之于山。

    《淮南·本經》,謂衰世“镌山石,锲金玉,擿蚌蜃,消銅鐵,而萬物不滋”,可見其開采之盛。

    無怪《地數》言出銅之山四百六十七,出鐵之山三千六百九,舉天下礦産,且若略有會計也。

    《周官》卝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

    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

    ”《注》雲:“物地占其形色,知鹹淡也。

    ”《疏》雲:“鄭以當時有人采者,嘗知鹹淡,即知有金玉。

    ”此亦勘察之一法,惜其詳不可得聞也。

     古農業之勝于後世者,有兩端焉:一曰水利之克修。

    《周官》遂人雲:“夫間有遂,遂上有迳,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浍,浍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于畿。

    ”匠人雲:“匠人為溝洫。

    耜廣五寸,二耜為耦。

    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畎。

    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

    九夫有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

    方十裡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

    方百裡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浍。

    專達于川。

    ”《注》雖以為二法,然釋遂人遂、溝、洫、浍之深廣,皆與匠人同,則其實不異也。

    205古溝洫之制,或疑其方罫如棋局,勢不可行,則此本設法之談。

    又或疑其費人力大多,勢不能就,則靡以歲月而徐為之,又何不可緻之有?古土地皆公有,各部族各有其全局之規畫,農業部族之共主,與田獵畜牧之族,徒恃戰伐者不同,亦以其能救患分災;設有巨工,則能為諸部族發蹤指示也。

    觀無曲防,無遏粜,列于葵丘之載書;而城周,城,亦由當時之霸主,合諸侯而就役可知。

    恤鄰且然,況于為己?有不及者,督責而指道之。

    不相協者,整齊而畫一之。

    謂始皇能合秦、趙、燕之所築者,以為延袤萬裡之長城,而自神農至周,不能合諸部族之水工,以為中原方數千裡之溝洫,吾不信也。

    農田水利,相依為命,古水利之修治如此,較之土地私有,政治闊疏之世,人民莫能自謀,官吏亦莫能代謀;川渠聽其湮塞,堤防聽其廢壞,林木聽其斫伐,旱幹水溢,習為故常,轉徙流離,诿諸天數者,其不可同年而語明矣。

    一曰農政之克舉。

    古多教稼之官,亦有恤農之事。

    206《噫嘻》鄭《箋》,謂古三十裡為一部,一吏主之,此即所謂田畯。

    古之吏,于農事至勤,固多督促之意,《禮記·曲禮》曰:“地廣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

    ”《管子·權修》曰:“土地博大,野不可以無吏。

    ”此士與吏,即田畯之俦。

    《月令》孟夏:“命野虞出行田原,為天子勞農勸民,毋或失時。

    命司徒巡行縣鄙,命農勉作,毋休于都。

    ”仲秋:“乃勸種麥,毋或失時。

    乃命有司,趣民收斂。

    務畜菜,多積聚。

    ”季冬:“令告民出五種。

    命農計耦耕事。

    具耒耜。

    修田器。

    ”一《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曰:“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

    田作之時,春,父老及裡正旦開門坐塾上,晏出後時者不得出,暮不持薪樵者不得入。

    ”《漢書·食貨志》略同。

    此等規制,蓋皆世及為禮之大人,所以督責其農奴者,非大同之世所有也。

    亦時能以其知識,輔道齊民。

    如《周官》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

    ”司稼:“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種,周知其名,與其所宜地,以為法而縣于邑闾。

    ”此辨土壤、擇谷種之法也。

    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

    ”此變化土壤之法也。

    《月令》季夏:“是月也,土潤溽暑,大雨時行。

    燒薙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

    ”注:“薙謂迫地芟草也。

    此謂欲稼萊地,先薙其草,草幹燒之。

    至此月,大雨,流水潦畜于其中,則草死不複生,而地美可稼也。

    薙人掌殺草,職曰:夏日至而薙之,又曰:如欲其化也,則以水火變之。

    ”案薙人亦見《周官》,此即所謂火耕水耨也。

    庶氏,掌除毒蠱;翦氏,掌除蠹物;赤茇氏,掌除牆屋;除蟲豸藏逃其中者。

    蝈氏,蝈讀如蜮。

    掌去蛙黾;壺涿氏,掌除水蟲;則除害蟲之法也。

    《詩·大田》:“去其螟螣,及其蟊賊,毋害我田稚。

    田祖有神,秉畀炎火。

    ”《月令》,孟春:“王命布農事,命田舍東郊,皆修封疆,審端徑術。

    善相丘陵、阪險、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以教道民,必躬親之。

    ”蓋于督責之中,兼寓教道之意矣。

    《漢志》農家之書,出于先秦之世者,有《神農》《野老》;又有《宰氏》,不知何世;今皆無存。

    古農家之學,尚略見于《管子·地員》《呂覽·任地》《辨土》《審時》諸篇皆當時農稷之官所發明,而日教道其下者也。

    以視後世,士罕措心農學;即有之,亦不能下逮;負耒之子,徒恃父祖所傳,經曆所得者,以事耕耘,又迥不侔矣。

    《大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