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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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昏制 《易》曰:“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序卦》。

    若是乎,社會之組織,必以夫婦為之基也。

    雖然,此非其朔也。

    社會學家言:動物群居之方有二:一如人之有家,貓、虎、熊、狐則然。

    牝牡同居,僅以乘匹時為限,子女長成,即與父母分離,此外更各不相涉矣。

    一如人之結社,犬、馬、猿猴則然。

    父母子女,永遠同居累代不渙,故其群可以極大。

    同居時短者,勢不能有語言,而人類之首出庶物,實以語言為根幹,故人必社群動物,而非家庭動物。

    144人類以男女之事為恥,及其嫉妒之情,皆非本性。

    婦人之愛孩稚,亦非必己之所生。

    邃初男女之欲,亦男求女,女求男而已,非某男求某女,某女求某男也。

    又人類生活程度高,一夫婦能鞠育子女,至于成長者實無之,故無論何等家庭,必與社會相維系。

    顧家庭之制,在人類極為普遍者,則因古人多以遊獵為生。

    遊獵之民,率好劫略,而其時生計貧窘,可掠之物甚鮮,女子遂為劫略者所垂涎。

    既以劫略得之,則視為财産,必謹守護,弗許他人侵犯。

    然其守護之也,亦視為财産而已,故苟有所取償,則租借、饋贈,無所不可也。

    《漢書·地理志》言燕地,“賓客相過,以婦侍宿。

    ”《左氏》襄公二十八年,齊慶封與盧蒲嫳易内;昭公二十八年,晉祁勝與邬臧通室;皆此俗之遺也。

    不特此也,男子之壓制女子,使之專屬于己,隻施之群以外,而不施之群以内。

    此尤人為社群動物,而非家庭動物之鐵證也。

     昏姻之法,非所以獎勵男女之交也,乃所以限制之,使其不得自由。

    何則?群而有昏姻之法,即不啻曰:非依是法,不得媾合雲爾。

    一切有為之法,悉屬後起,故邃古之世,必有一男女媾合絕無限制之時,特已無可考而已。

    人之分其群為若幹部,而各異其權利義務也,必始于年輩之不同。

    此乃事勢之自然。

    大率分為老、壯、幼三級。

    《禮記·禮運》曰:“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

    ”《論語·公冶長》曰:“老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

    ”此古之遺言也。

    男女媾合之禁,亦當始于是,社會學家所謂輩行昏也。

    145《禮記大傳》曰:“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别。

    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其夫屬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

    謂弟之妻為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此所言者,為宗子合族之禮。

    異姓來嫁者,但主于母與婦之名,而不複别其為誰某之妻,如是而男女即可雲有别,此實輩行昏制,遺迹猶存者也。

    此外如夫兄弟、妻姊妹昏之盛行;象計謀殺舜,而雲二嫂使治朕栖,見《孟子·萬章上》。

    叔術取邾婁顔之妻,見《公羊》昭公三十一年。

    孟卯妻嫂,見《淮南·氾論》。

    皆夫兄弟婚之遺迹。

    妻姊妹婚,則其事甚多,不待舉證,娣即其最顯之證也。

    姊妹俱嫁一夫者,與兄弟之妻稱謂之相同;《爾雅·釋親》:“女子同出,謂先生為姒,後生為娣。

    ”此謂俱嫁一夫者。

    又曰:“長婦謂稚婦為娣婦,稚婦謂長婦為姒婦。

    ”此謂兄弟之妻。

    以及叔嫂避忌之嚴;《禮記·曲禮》:“嫂叔不通問。

    ”《檀弓》:“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

    ”凡避忌嚴者,其初必多渎亂,夫兄弟昏,大抵叔可繼嫂,兄不得取弟之妻也。

    妻之姊妹,至後來猶頗親暱;如《碩人》之詩,言“譚公惟私。

    ”又《左氏》莊公十年:“蔡哀侯取于陳,息侯亦取焉。

    息妫将歸,過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

    ”亦皆足為左證。

    《白虎通義·号篇》,謂三皇之先,“民知其母,不知其父”,蓋指此時代言之矣。

    古父母非專稱,蓋凡上一輩人皆有撫育下一輩人之責。

    後世父兄子弟之稱猶如此。

    然當此時,一夫一婦之制,亦已萌蘖于其間,則内昏制稍變于外昏為之也。

    146同姓不昏之故,147昔人言之者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氏》僖公二十三年。

    《國語·鄭語》,史伯謂“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即此說。

    曰“美先盡矣,則相生疾”。

    《左氏》昭公元年。

    以今遺傳學及昔時事實按之,皆無根據,蓋非其實。

    如真謂親族相昏有害,則凡親族相昏皆當禁。

    然各民族,罕有兼嚴于父族母族者,如中國,舅之子、姑之子、從母之子相昏即極盛,且行之甚久矣,然絕未見其有害也。

    必求其實,則司空季子所謂“黩則生怨,怨亂毓災,災毓滅姓”者,《國語·晉語》庶乎近之。

    《禮記·郊特牲》曰:“取于異姓,所以附遠厚别。

    ”厚别則所以防黩,附遠則後起兼緻之利也。

    怨亂毓災,古蓋不乏其事,而男子得女子于異部族,私為己有者,其事亦數見不鮮。

    鑒于争色之緻鬥亂,稍獎彼而禁此,後遂以為大戒矣。

    古淫與亂有别,見《詩·雄雉序疏》。

    淫不為大惡,亂則曰鳥獸行,曰禽獸行,在誅絕之科也。

    外昏之初,始于劫掠,說已見前。

    其後鑒于争奪之不可為常,則稍變為賣買。

    女權昌盛之地,女子不樂往嫁者,亦以服務昏代之。

    逮社會益演進,财權皆操于男子之手,乃複變為賣買。

    而生計益裕,嫁女者不複計人力之損失而求償,而禮亦益文,則又變為聘娶,古所謂六禮也。

    親迎之必以昏,凡行禮皆用昕,六禮除親迎外,亦皆用昕。

    昏禮之不用樂,《郊特牲》。

    皆劫掠之遺迹,《世本》言:“大昊制以俪皮為嫁娶之禮。

    ”《禮記·月令疏》。

    《曲禮》謂:“女子許嫁纓。

    ”纓者,頸飾,其字從貝。

    纓為王氏筠所謂累增字。

    初隻作。

    增為嬰,又增為纓。

    貝與皮皆古代泉币,是為賣買之遺迹,贅婿即服務之遺迹也。

    六禮者:曰納采,亦曰下達,男氏求昏之使也。

    女氏既許昏矣,乃曰:“敢問女為誰氏。

    ”謙,不必其為主人之女也。

    時曰問名。

    納采問名共一使。

    既得許,歸蔔之于廟,時曰納吉。

    蔔而得吉,使告女氏,時曰納征,亦曰納币。

    納币以玄束帛,俪皮,兩麋鹿皮,見《公羊》莊公二十二年《解诂》。

    即今之訂昏也。

    訂昏之後,乃诹吉日。

    吉日男氏定之,然必三請于女氏,女氏辭而後告之,示不敢專也。

    時曰請期。

    及期,父親醮子而命之迎。

    女氏之主人,筵幾于廟,而拜迎于門外。

    婿執雁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

    舅姑承子以授婿。

    此語見《坊記》。

    降出,禦婦車。

    禦輪三周,先。

    婿下車,先行,禦者代之執辔。

    俟于門外。

    婦至,婿揖婦以入。

    共牢而食,合卺而酳。

    時曰親迎。

    質明,贊婦見于舅姑。

    厥明,舅姑共飨婦。

    以一獻之禮。

    奠酬。

    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謂之授室,以著代也。

    此為適婦之禮,與適子之冠于阼同,庶婦則使人醮之。

    以上著于禮經,《儀禮·士昏禮》。

    《禮記·昏義》,為《儀禮》之傳。

    亦錯見《郊特牲》篇中。

    為北方所行之禮。

    南方則頗異于是。

    《公羊》言楚王妻媦,桓公二年,《注》:“媦,妹也。

    ”春秋時晉嫁女于吳,《左氏》裹公二十年。

    魯亦取于吳,哀公十二年。

    是南方不禁同姓昏也。

    148《禮記大傳》曰:“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單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綴之以族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則殷以前,同姓昏之禁不甚嚴。

    《秦策》:姚賈曰:“大公望齊之逐夫。

    ”《說苑·尊賢》作出夫。

    《漢書·地理志》:齊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

    民至今以為俗。

    以此等風俗為由于政令,自系漢人淺見。

    其實襄公之姑姊妹不嫁,或反系風俗使然。

    《齊策》有北宮嬰兒子,撤其環瑱,至老不嫁,以善父母,蓋即巫兒。

    而淳于髡亦為齊贅婿。

    《史記》本傳。

    是東南多以女為戶主也。

    蓋農業本女子所發明。

    初發明時,系女耕耘而男田牧。

    斯時田畝、屋廬,皆為女子所有,男子皆就婚女子之家。

    逮農事益重,所需人力益多,乃更以男子為主。

    南方土沃民窳,農業演進較晚,女系族制,行之較久,故其昏姻之法,亦與北方不同也。

     古有兩姓世為昏姻者,如春秋時之齊、魯是也。

    古雖禁同姓昏,而姑舅之子,相為昏姻者反盛,以此。

    社會學家言,又有所謂半部族昏者(Moieries),149如以甲乙二姓,各再分為兩部,甲為一、二,乙為三、四,一之昏也必于三,生子屬第二部,其昏也必于四,生子屬第一部,其昏也又必于三。

    如是,則祖孫為一家人,父子非一家人矣,古昭穆之分似由此。

    “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禮記·曲禮》。

    殇與無後者,必從祖祔食而不從父,《曾子問》。

    實與“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之理相通也。

    左氏僖公十年。

     群以内,慮其以争色緻鬥亂也,而外昏之制,一時不能遍行,不能人人在部族之外得婦。

    乃于部族之中,推行一夫一婦之制,使于妃匹之外,不得媾合焉,此為輩行昏轉變為對偶昏制之漸,古所謂合男女也。

    合男女之文,兩見于《管子·幼官》。

    一在春時,一在秋時。

    《禮記·禮運》曰:“合男女,頒爵位,必當年德。

    ”《易》曰“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大過》爻辭。

    蓋即合男女而不當其年者。

    150譬諸枯楊複生,為妖孽,此對偶昏制後于輩行昏制之征也。

    《管子》九惠之政,五曰合獨,“取鳏寡而和合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後事之”。

    入國。

    《周官》媒氏之職:“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凡取判妻入子者皆書之。

    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

    奔者不禁。

    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

    凡嫁子取妻。

    入币純帛無過五兩。

    禁遷葬者與嫁殇者。

    凡男女之陰訟,聽之于勝國之社。

    其附于刑者歸之于士。

    ”蓋對偶昏之制,初本以公意幹涉而成,後遂設官以理其事也,惟昏姻為公意所幹涉,故昏年、昏時,亦皆有其定則焉。

    昏年之說:《禮記·曲禮》《内則》及《榖梁》文公十二年。

    《周官》,媒氏。

    皆謂男年三十,女年二十。

    此說最為通行,儒家皆祖述之。

    《尚書大傳》《白虎通義·嫁娶篇》《詩·摽有梅疏》引《五經異義·禮大戴說》。

    然大戴别有一說,謂大古男三十而室,女二十而嫁,而三十取、二十嫁為中古之制。

    《本命》。

    《左氏》謂國君十五而生子。

    《異義》引《古春秋左氏說》。

    按《左氏》本文,見襄公九年,《淮南·氾論》雲:“禮三十而取,文王十五而生武王,非法也。

    ”《墨子·節用》,謂聖王之法,男年二十,女年十五。

    《韓非·外儲說右下》同。

    《越語》勾踐之令,則男年二十,女年十七。

    《吳越春秋·勾踐伐吳外傳》同。

    蓋古昏姻之法不嚴,男女之交,不必在嫁娶以後,嫁娶或為血氣已衰後事,故為時可以較遲;後世非夫婦不許同居,則為時不得不早矣。

    羅維(RobertHeinrichLowie)《初民社會》,言巴西之波洛洛人(Bororo),必年長然後結昏。

    未昏男子,率共居一處,掠少女為淫佚。

    案男女同居,本為互相輔助,此必血氣既衰,欲念已淡,然後可以有恒。

    少年時殊難責以專一。

    波洛洛人之法,實較合于人之本性也。

    呂叔湘譯。

    商務印書館本。

    男三十,女二十,自系為之限極,使不可過。

    其可以嫁娶之年,則為男十六,女十四。

    古以男八歲而龀,二八十六而精通;女七歲而龀,二七十四而精通;《大戴本命》《白虎通義·嫁娶》《素問·上古天真論》:男子八八六十四而天癸絕,女子七七四十九而天癸絕:故男子六十閉房,妾雖老,年未滿五十,必與五日之禦。

    至七十大衰,非人不暖,則複開房。

    《内則》所謂“夫婦之禮,惟及七十,同藏無間”也。

    又雲:“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蓋古習俗,限制男女交際,始于毀齒之年,迄于大衰之日。

    自茲以往,則任為人父母。

    大平之世,不急急于蕃育,而聘娶鞠育,皆不能無待于資财,故限極較寬,俾得從容措辦。

    惟貴族席豐履厚,不以乏财為慮者,其配合即在能施化之年。

    兇荒劄喪之日,急于蕃育人民,則其限極較促,墨子、韓子所言是也。

    《國語》言十七者?《漢書·高帝紀》二年《注》引孟康說:“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而後役之。

    ”越王之令,意蓋同此。

    令于始化之後,得稍事措辦也。

    昏時:《荀子·大略》曰:“霜降逆女。

    冰泮殺止。

    ”《繁露·循天之道》同。

    《詩》言“士如歸妻,逮冰未畔”,其說是也。

    古者農民冬則居邑,春則居野。

    見《公羊》宣公十五年《解诂》,《漢書·食貨志》同。

    田牧之世,分散尤甚。

    故嫁娶必始秋末,迄春初,雁來而以為禮,燕來則祀高禖,皆可見嫁娶之時節。

    媒氏仲春奔者不禁,蓋以時過而猶不克昏,則必乏于财,故許其殺禮。

    《周書·籴匡》言荒政曰“嫁娶不以時”,意正同此。

    鄭玄以二月為昏之正,非也。

    昏時、昏年,今古文及毛、鄭異說,詳見《詩·摽有梅》《綢缪》《東門之楊》三篇及《周官·媒氏疏》。

     離昏之法,儒家有七棄、五不娶、三不去之說,151見于《公羊》莊公二十七年《解诂》,其說曰:“嘗更三年喪不去,不忘恩也。

    賤取貴不去,不背德也。

    有所受無所歸不去,不窮窮也。

    喪婦長女不取,無教戒也。

    世有惡疾不取,棄于天也。

    世有刑人不取,棄于人也。

    亂家女不取,類不正也。

    逆家女不取,廢人倫也。

    無子棄,絕世也。

    淫佚棄,亂類也。

    不事舅姑棄,悖德也。

    口舌棄,離親也。

    盜竊棄,反義也。

    嫉妒棄,亂家也。

    惡疾棄,不可奉宗廟也。

    ”《大戴記·本命》略同。

    《白虎通義·嫁娶篇》,僅有五不娶之說。

    皆男權盛張,家族特重時之法而已。

    妻之于夫,必義絕乃得去。

    所謂義絕者,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紀是也。

     《白虎通義·嫁娶篇》。

    其不平等可謂已甚。

    然古禁止離異,初不甚嚴。

    女子再嫁,尤視為恒事。

    《郊特牲》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注》:“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齊或為醮。

    ”案作醮與齊意大異,作齊,意謂不得以妻為妾,作醮則謂不得再嫁矣。

    古通行之語,往往并無确诂。

    如“君子有終身之憂,無一朝之患”《孟子》引以證橫逆之來三自反,《離婁下》。

    《檀弓》則引以證“喪三年以為極,忘則勿之忘”是也。

    一與之齊,終身不改,蓋本戒男子不得以妻為妾,後乃變為禁女子不得再嫁。

    意義既變,遂改齊為醮,并于其下增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矣。

    152觀鄭《注》絕不及夫死不嫁義可知其所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