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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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無此五字,齊雖或改為醮,猶以不改者為正也。

    《儀禮·喪服》《繼父同居傳》,謂“夫死妻稚,子無大功之親”,則“與之适人”。

    此所言者,為士大夫之家,小民之不諱再嫁可知。

    貞婦二字,昉見《禮記·喪服四制》,觀《芣苢》《柏舟》《大車》之序于《詩》,皆見《列女傳》,劉向治魯詩。

    儒家亦未嘗不加以稱美,然此如忠臣義士,殺身成仁,謂責人人必以是為庸行,儒家固無是說也。

    尤有進者:古婦入三月而後廟見。

    “未廟見而死,歸葬于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

    ”《禮記·曾子問》。

    不親迎者亦婦人三月然後婿見。

    《士昏禮》。

    《公羊》莊公二十四年《解诂》曰:“禮:諸侯既娶,三月,然後夫人見宗廟,見宗廟然後成婦禮。

    父母使大夫操禮而緻之。

    必三月者?取一時,足以别貞信也。

    ”然則未三月而離異,猶可謂之未成昏,并不足以言離昏矣。

    153《曾子問》曰:“昏禮,既納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

    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吊。

    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

    婿既葬,婿之伯父,緻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緻命。

    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

    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

    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一造相待三年,一造反可随意廢約其事殊不近情,故後人多有疑之者。

    然一造相待三年,一造猶可廢約,則當一造遭喪之際,一造之得廢約可知。

    所謂免喪而猶使人請,僅彼造無意廢約時為然耳。

    此文女氏許諾而弗敢嫁之語,頗有語病,苟不以辭害意,其說實無足疑也。

    在行對偶昏制之日,離昏總非公意所欲,故總必略有限制。

    《管子·大匡》謂“士庶人毋專棄妻”,《小匡》謂“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是也,然其限制,亦不過如是而已。

     昏禮本意,“在于男不親求,女不親許”。

    《公羊》莊公十四年《解诂》。

    非徒以防黩亂也,既為昏姻,則其身若其子孫,權利義務,鹹有關系,故必有人焉居間以證明之。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親;故日月以告君,齊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曲禮》。

    其意皆不外此而已。

    然此亦特儀文,配匹之際,固未嘗不顧本人之願欲。

    154《左氏》昭公元年,鄭徐吾犯之妹美,公孫楚聘之矣,公孫黑又使強委禽焉。

    犯請于二子,請使女擇焉,即其征也。

    哀公十一年,晉悼公子慭亡在衛,使其女仆而田。

    大叔懿子止而飲之酒,遂聘之。

    則男女固未嘗無交際,亦未嘗禁其相愛悅,特不當不用媒妁,如魯季姬徑使鄫子來請己而已。

    《公羊》僖公十四年。

    昏禮不稱主人,又隐公二年。

    特禮之文而非其實。

    昏姻全不問本人之願欲與否,乃後世之流失,非古禮本然也。

     人類群居,亦有家族社群二者,而家族實為女子之敵,以其禁锢女子必甚也。

    155《内則》曰:“禮始于謹夫婦,為宮室,辨外内,男子居外,女子居内。

     深宮固門,阍寺守之。

    男不入,女不出。

    ”其極,遂至夫人既嫁,非有大故不得歸矣。

    《公羊》莊公二十年。

    案《戰國·趙策》:觸詟謂趙大後曰:“媪之送燕後也,持其踵,為之泣,念悲其遠也,亦哀之矣。

    已行,非弗思也,祭祀必祝之。

    祝曰:必勿使反。

    ”則此禮當時列國皆行之,非空談也。

    此固惟貴族之家為然。

    然《管子·八觀》言:“闾闬無阖,外内交通,則男女無别矣。

    ”又曰:“食谷水,巷鑿井,場圃接,樹木茂,宮牆毀壞,門戶不閉,外内交通,則男女之别無自正矣。

    ”《漢書·地理志》,謂鄭“山居谷汲,男女亟聚會,故其俗淫。

    ”則民間之防閑,亦未嘗不嚴也。

    所以然者,家必自私,自私者恐其種類之亂,又慮其财産之失,而二者皆非禁锢女子不可,故淫佚、盜竊,并列于七出之條也。

    《曾子問》曰:“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

    ”《郊特牲》曰:“昏禮不賀,人之序也。

    ”《昏義》曰:“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

    婦順也者?順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後當于夫,以成絲麻布帛之事。

    以審守委積蓋藏。

    是故婦順備而後内和理,内和理而後家可長久也。

    ”家族自私之心,昭然若揭矣。

    夫如是,則女子自不得不以順為正,《孟子·滕文公下》。

    以三從為德。

    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見《儀禮·喪服傳》、《公羊》成公九年、《榖梁》隐公二年、成公九年。

    “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

    ”《内則》。

    則既屈于其夫,又屈于其夫之家審矣。

    夫孰使女子屈伏于羁轭之下,而喪失其天賦之人權也?則以其不系于群而系于家。

    孰使之不系于群而系于家?則以其所作之事,皆非以為群,而特為男子之輔助故也。

    故欲張女權,必自破除家族始,欲破除家族,必自人人為其群執事始。

     妾之緣起有二:156一曰侄娣。

    此為昏姻之特異者。

    常人本隻可取一妻,男女之數,大略相等,此為生物定律。

    既行對偶婚制,勢必使人人有妻,故無論何族,大多數人,皆行一夫一妻制。

    貴者則兼及其娣,又下漁及于其侄。

    更推廣之,則取一國二國往媵,媵又各以侄娣從,是為諸侯之一聘九女。

    《公羊》莊公十九年。

    古之酋長,蓋皆止于此。

    其後說者以天子同于諸侯為未安,乃又益之為十二焉。

    見《春夥繁露·爵國篇》。

    《白虎通·嫁娶篇》,以此列為或說。

    又《公羊》成公十年《解诂》,亦謂天子娶十二女。

    《疏》雲:《保乾圖》文。

    大夫功成受封者,得備八妾,蓋同于諸侯。

    不則一妻二妾,有媵而不備姪娣。

    士一妻一妾。

    說見《白虎通義·嫁娶篇》。

    然《爵篇》雲“庶人稱匹夫者?匹,偶也,與其妻為偶”,而《禮器》言“匹士大牢而祭謂之攘”;又《内則》言“蔔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大匡》言“諸侯毋專立妾以為妻,士庶人毋專棄妻”;則士本無妾。

    157《國語·周語》:密康公之母,言“王禦不參一族”。

    韋《注》:一族,父子也,取異姓以備三。

    管氏有三歸,孔子譏其不儉,《論語·八佾》。

    《集解》:包曰:娶三姓女。

    則大夫不得取三姓。

    《士冠禮記》:“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五十而後娶,其為再娶可知。

    古者諸侯不再娶,《公羊》莊公十九年。

    以其一娶九女也,大夫若有妾,安得再娶?則其初亦無妾也。

    《鹽鐵論·散不足》曰:“古者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

    其後士一妾,大夫二,諸侯有姪娣,九女而已。

    ”則諸侯初亦無妾。

    此蓋隆古之世,與民并耕而食,饔餐而治之君,故其昏姻之禮,初無以異于常人也。

    一為妾媵。

    此所謂媵者,與取一國二國往媵之媵異。

    彼當往媵之初,已有夫婦之義,此則女氏之送女者耳,猶男氏之禦也。

    媵亦以男子為之。

    因男權無限,家中女子,凡所欲者,皆可奸通,于是自妻家來者,則謂之媵,家中所固有者,則謂之妾。

    妻以外得相交之女子,總不越此二類,故古恒以妾媵并稱。

    後世送女之制已廢,則媵之名亦廢,而但稱為妾也。

    《說文·部》:“妾,有罪女子給事之得接于君者也。

    ”古臣妾即後世之奴婢,初蓋惟以俘虜、罪人為之。

    其後貴賤之别漸夷,貧富之分益顯,則一變而為奔,再變而為賣矣。

    古有所謂遊女者,實與遊士無異,皆民之窮無所歸者也。

    158遊士之有才技者,或為貴人食客,下者乃為奴仆。

    女則無事可以自效,遂皆為人婢。

    主人欲淫其婢,法俗皆不之禁,故古婢妾無别。

    然其初,固求執事以自食,非來求薦寝也。

    民已窮無所歸,而法俗尚未許賣買人口則為奔;逮其公然行之,則奔亦變為賣矣。

    《曲禮》曰:“買妾不知其姓則蔔之。

    ”《檀弓》曰:“子柳之母死,子碩請具。

    子柳曰:何以哉?子碩曰:請粥庶弟之母。

    ”《韓非子·内儲說下》:“衛人有夫妻禱者,而祝曰:使我無故,得百匹布。

    其夫曰:何少也?對曰:益是,子将以買妾。

    ”可見買妾之事,自貴族至庶人皆有之。

    《戰國·秦策》:“賣仆妾雠乎闾巷者,良仆妾也,出婦嫁鄉曲者良婦也。

    ”又曰:“去貴妻,賣愛妾。

    ”妻妾一可賣,一不可賣,則等級之制為之也。

     古文經說之喪心害理者,莫如《禮記·昏義》末節。

    159其說曰:“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以聽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内和而家理。

    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以明章天下之男教,故外和而國治。

    ”夫六官乃古文經說,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則今文經說,二者絕不相蒙,今乃糅合為一。

    且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自來無與内官相對照者,今則憑空造作。

    世婦、女禦之名,取諸《周官》,然《周官》不言其數。

    《昏義》乃《士昏禮》之傳,此節所言,事既與經無涉,文亦不類傳體,謂非竄附可乎?《漢書·王莽傳》:莽備和、嫔、美、禦。

    和人三,位視公。

    嫔人九,視卿。

    美人二十七,視大夫。

    禦人八十一,視元士。

    竄附者為何等人,又不待言而明矣。

    鄭玄《檀弓注》雲:“帝喾而立四妃矣,象後妃四星,其一明者為正妃,餘三小者為次妃。

    帝堯因焉。

    至舜不告而取,不立正妃,但三妃而已,謂之三夫人。

    夏後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

    《春秋說》雲:天子取十二,即夏制也。

    以虞、夏及周制差之;則殷人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

    周人上法帝喾,立正妃,又三二十七為八十一人以增之,合百二十一人。

    其位,後也,夫人也,嫔也,世婦也,女禦也,五者相參,以定尊卑。

    ”穿鑿附會,真可發一大噱。

     既有妻妾之制,則適庶之别,不得不嚴,160蓋妾惟貴族之家有之,而貴族繼嗣之際,恒啟争奪之端,不得不防其漸也。

    《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質文篇》:謂主天者法商而王,立嗣予子,笃母弟,妾以子貴,妾為夫人,特廟祭之,子死則廢,見《公羊》隐公五年《解诂》。

    主地者法夏而王,立嗣與孫,笃世子,妾不以子稱貴号。

    蓋古自有此兩法,而《春秋》之張三世,則所以調和之者也。

    古所稱三代異禮,實為民族之殊俗,或不容偏廢,或可以相矯,故儒家并存之。

    《白虎通義·嫁娶篇》,謂适夫人死得再立,不以卑賤承宗廟;又列或說,謂適死不更立,明適無二,防篡殺;亦此二說之引伸而已。

    其《姓名篇》,謂適長稱伯,庶長稱孟。

    《左氏》襄公十二年(前561),靈王求後于齊,齊侯問對于晏桓子,桓子述禮辭曰:“夫婦所生若而人,妾婦之子若而人。

    ”昭公三年(前539),齊侯使晏嬰請繼室于晉,曰:“猶有先君之適及遺姑姊妹若而人。

    ”則古男女,適庶出者,似皆異長,與蒙古人同。

    蓋子女舊屬于母,故雖當男系盛行之時,随其母為貴賤之習,猶卒不易改也。

     倡伎之制,161世皆謂始于齊之女闾,恐非也。

    女闾之說,見于《戰國·東周策》,謂“齊桓公宮中七市,女闾七百,國人非之,管仲故為三歸之家,以掩桓公非,自傷于民”。

    案《周官》内宰,佐後立市。

    《左氏》昭公二十年,晏子亦謂齊“内寵之妾,肆奪于市”。

    《商君書·墾令》曰:“令軍市無有女子,輕惰之民,不遊軍市,則農民不淫。

    ”則古女子與市,關系頗深。

     《商君書》軍市女子,似即後世倡伎之倫,齊桓宮中七市,則不得以此為例。

    《史記·貨殖列傳》,謂中山之女子,鼓鳴瑟,站屣,遊媚貴富,人後宮遍諸侯。

    古貴族外淫甚難。

    如陳佗、晉幽公皆見殺,見第九章第八節。

    齊桓公說宮市之女,而召之入宮則可矣,若樂宮市而過之,度亦不過如衛靈公之所為,《史記·孔子世家》:“靈公與夫人同車,宦者雍渠參乘出,使孔子為次乘,招搖市過之。

    ”此乃縱遊觀之樂,非縱淫也。

    謂失人君之體則有之,遽以宮市為後世之倡伎則過矣。

    女闾,蓋即《漢志》所謂巫兒。

    《東周策》之意,蓋亦如《漢志》之譏襄公,而言之未悉,拟諸後世之倡伎,更非其倫也。

    《貨殖列傳》又言:“趙女鄭姬,設形容,揳鳴琴,揄長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遠千裡,不擇老少者奔富厚也。

    ”觀不擇老少一語,則所接者非一人,此或與《商君書》軍市之女子,同為後世倡伎之倫耳。

     第二節 族制 人類為社群動物,而非家庭動物,上章已言之。

    孔子言大道之行也曰:“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鳏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禮記·禮運》。

    富辰亦曰:“大上以德撫民,其次親親,以相及也。

    ”《左氏》僖公二十四年。

    固知“各親其親,各子其子”,非人性之本然也。

     然則人何以不合天下為一家,而家雲國雲,有此疆彼界之分也?曰:此由所處之境為之限。

    推人類之本性,162其相人偶,本可以至于無窮,然情意之相通,亦必有其所憑藉。

    古者山無徯隧,澤無舟梁,既有以限制其往來;而語言之不同,風俗之各異,亦若為其合同之障;此其所以有國雲家雲之林立也。

    然人固無不鄉大同之途而行。

    非必聖哲,即恒人,其所行者,雖若日争奪相殺,然其本心,未嘗不有一天下為公之念,潛伏于其中。

    特道阻且長,非一日所能至;又其前進也,常取曲線,或不免倒行逆施耳。

    鳥飛準繩,固不容拘丈尺以論曲直,此識者所以深觀其微,而不為一時之幻象所惑也。

     人與人相親惡乎始?曰:始于母子。

    社會一切現象,皆為後起,惟母之撫育其子不然。

    不如是,人固無由存也。

    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曰善推。

    知有母,則知有同母之人焉;又知有母之母焉;又知有與母同母之人焉。

    親族關系,自茲而昉。

    田牧之世,男子日奔馳于外,撫育子女,皆由其母任之;又女子多有定居;故子女恒屬于母。

    于文,女生為姓,職是故也。

    斯時之匹合,男子恒人居女子之家。

    《喪服》為舅缌,為從母小功,後人曲為之說,終屬未安。

    若知女系氏族,夫從婦居,則何足異?斯時之從母,正如今之世叔父;舅之于甥,則如姑之于姪耳。

    夫從婦居之制,人類初知農業時則然,以斯時土地屋廬,率為女子所有也。

    及生事益進,農業之所系益重,亦以男子為之主,則财權漸人男子手中;又男子或為酋長,或為将帥,或為巫祝,權力聲望,稍與人殊,不複樂以服務求昏,昏禮複變為聘娶,而女子始隸屬于男子。

    至于田牧之族,本以劫掠、賣買為婚者,更無論矣。

    有财産者,率欲傳之于子。

    職業地位,亦多父子相傳,與人交者,皆當求知其父,而不必求知其母,于是始以姓表見其為某母之子者,今則以姓表見其為某父之子焉,而母姓始易為父姓。

    如黃帝二十五子,得姓者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