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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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五帝本紀》。

    顯系各從其母,而禹之後為姒姓,契之後為子姓,稷之後為姬姓,則皆從其父是也。

    此女系氏族所由易為男系也。

    今所謂氏族,即古所謂姓。

     古九族之制,見于《白虎通義》者:曰父屬四:父之姓為一族,《五經異義》作五屬之内。

    父女昆弟适人有子為一族。

    身女昆弟适人有子為一族。

    身女子子适人有子為一族。

    母族三:母之父母為一族。

    母之昆弟為一族。

    《五經異義》作母之父姓為一族。

    母之母姓為一族。

    母之女昆弟與其子為一族。

    妻族二:妻之父為一族。

    妻之母為一族。

    此為今《戴禮》《歐陽尚書》說,亦見《五經異義》。

    《詩·王風葛藟疏》引。

    然《白虎通義》又有一說,謂堯時父、母、妻之族俱三,163周乃貶妻族以附父族,則此說猶非其朔也。

    《異義》述古文說,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為九族,則誤以九世當之矣。

    族類之無服者謂之黨,《禮記·奔喪》鄭《注》。

    《白虎通義·嫁娶篇》,謂《春秋傳》譏娶母黨今三傳皆無其文,古經說傳固不能盡載也。

    則古母姓之不通昏,164正如後世之父姓也。

     《白虎通義》曰:“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

    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

    ”蓋純論情誼者也。

    又曰:“宗者,尊也。

    為先祖主者,為宗人之所尊。

    ”則有督責之意矣。

    宗有大小之分,說見《禮記大傳》。

    《大傳》曰:“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繼祢者為小宗。

    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宗其繼别子者,百世不遷者也。

    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喪服小記》略同。

    《注》曰:别子為祖,“謂公子若始來在此國者,後世奉以為祖”。

    繼别為宗,“别子之世適也。

    族人尊之,以為大宗”。

    繼祢者為小宗,“父之適也。

    兄弟尊之,謂之小宗”。

    又曰:“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蓋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故諸侯之子,惟適長繼世為君,適長而外,悉不敢祢先君,其後世遂奉以為祖,是為别子。

    别子之世適,謂之大宗,百世不遷。

    世適而外,是為小宗。

    其子繼之,時曰繼祢小宗。

    其孫繼之,時曰繼祖小宗。

    其曾孫繼之,時曰繼曾祖小宗。

    其玄孫繼之,時曰繼高祖小宗。

    繼祢者親弟宗之,繼祖者從父昆弟宗之,繼曾祖者從祖昆弟宗之,繼高祖者從曾祖昆弟宗之。

    更一世絕服,則不複來事、而自事其五服内繼高祖已下者,所謂五世則遷也。

    然則一人之身,當宗與我同高、曾、祖、父四代之正適,及大宗之宗子,故曰:小宗四,與大宗凡五也。

    165夫但論親族之遠近,則自六世而往,皆為路人矣,惟共宗一别子之正適,則雖百世而其抟結不散,此宗法之抟結,所以大而且久也。

    此謂公子也,而始適他國者,後世奉以為祖,其義實為尤要。

    何則?一族之人,終不能永遠聚居于一處,如人口過多,須移居他處;新得屬地須分封子弟治理。

    必有遷居他處者。

    遷居他處而無以治理之,不可也。

    雖有以治理之,而其與本族之關系遂絕,尤不可也。

    惟諸侯始受封,卿大夫初適異國者,皆為其地之大宗,而于故國舊家,大小宗之關系仍不絕,如周公在魯為大宗,在周為小宗。

    三桓在其族為大宗,在魯為小宗。

    則二者皆無可慮矣。

    《笃公劉》之詩曰:“君之宗之。

    ”毛《傳》曰:“為之君者,為之大宗也。

    ”《闆》之詩曰:“大宗維翰。

    ”《傳》曰:“王者天下之大宗。

    ”周時同姓之國,皆稱周為宗周,此諸侯之宗天子也。

    公山不狃謂叔孫辄曰:“子以小惡而欲覆宗國,不亦難乎?”《左氏》哀公八年。

    此大夫之宗諸侯也,滕文公欲行三年之喪,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

    ”《孟子·滕文公上》。

    則諸侯亦相宗也。

    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離婁上》。

    以此。

     古無今所謂國家,抟結之道,惟在于族,故治理之權,亦操諸族。

    166族人于小宗之子,僅以本服服之,于大宗宗子,則五世而外,悉為之齊衰三月,于其母妻亦然,此庶人為君之服也。

    古所以特重正適者以此。

    蓋但論親情,衆子相等,欲傳治理之權,則衆子中不得不擇其一矣。

    繼承之法,族各不同,周人則特重適長。

    正而不體,適孫。

    體而不正,庶子。

    正體不傳重,適子有廢疾。

    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

    皆不服三年之喪。

    正體傳重者,則父為之斬衰三年,母為之齊衰三年。

    天子諸侯,以尊絕旁親之服,大夫降一等,而于妻、長子之妻皆不降。

    皆于親情之外,兼重傳統也。

    《曲禮》曰:“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内則》曰:“適子庶子,隻事宗子宗婦。

    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宗子之家。

    雖衆車徒,舍于外,以寡約入。

    子弟猶歸器,衣服、裘衾、車馬,則必獻其上,而後敢服用其次也。

    若非所獻,則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門。

    不敢以貴富加于父兄宗族。

    若富,則具二牲,獻其賢者于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焉。

    終事,然後敢私祭。

    ”可以見宗子之尊矣。

     《喪服傳》曰:“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

    適子不得後大宗。

    ”又曰:“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

    ”然則大宗無後,族無庶子,己有一嫡子,當絕父祀,以後大宗否邪?《通典》引《石渠禮議》:戴聖曰:“大宗不可絕,言適子不為後者,不得先庶耳。

    族無庶子,則當絕父以後大宗。

    ”聞人通漢曰:“大宗有絕,子不絕父。

    ”宣帝制曰:“聖議是也。

    ”又引範甯雲:“《傳》雲:嫡子不後大宗,乃小宗不可絕之明文。

    ”陳立曰:“《傳》雲大宗不可絕,不雲小宗不可絕。

    大宗所以收族,合族以食,序以昭穆,褅之大祖,殇與無後,莫不鹹在,亦不至如甯所雲生不教養,死不敬享也。

    天子建國,則諸侯于國為大宗,對天子言則小宗,未聞天子之統可絕,而國統不可絕也。

    諸侯立家,則卿于家為大宗,對諸侯則小宗,未聞諸侯之統可絕,而卿之家統不可絕也。

    卿置側室,大夫貳宗,士隸子弟,皆可據而著見也。

    ”《白虎通義·疏證論為人後》。

    可謂明辨晰矣。

    夫如是,則宗法與封建并行之理,可推見焉。

    何則?惇宗所以收族,收族則一族之人,所以自求口實也。

    古人謂鬼猶求食,其重祭祀,亦與其求口實之意同。

    古宗子皆有土之君,故能收恤其族人。

    族人實與宗子共恃封土以為生,故必翼戴其宗子。

    衆建親戚,以為屏藩,一族之人,互相翼衛,以便把持也。

    講信修睦,戒内讧也。

    興滅繼絕,同族不相翦也。

    美其名曰親親者天下之達道,語其實,則一族之人,肆于民上,朘民以自肥而已。

    167曷怪孔子以“大人世及以為禮”,為小康之治哉?《禮運》。

     有宗法則必有支分派别,有支分派别,必有名焉以表之,是曰氏。

    大傳曰:“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單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綴之以族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注》曰“姓,正姓也,始祖為正姓,高祖為庶姓。

    ”《疏》曰:“正姓,若周姓姬,齊姓姜,宋姓子。

    庶姓,若魯之三桓,鄭之七穆。

    ”三桓見第九章第七節。

    七穆謂鄭穆公七子,子良公子去疾之後為良氏,子罕公子喜之後為罕氏,子驷公子之後為驷氏,子國公子發之後為國氏,子遊公子偃之後為遊氏,子豐之後為豐氏,子印之後為印氏,穆公之子,又有子孔公子嘉、子羽、子然、士子孔,子然二子孔皆亡,子羽不為卿,故惟言七穆。

    《世族譜》雲:子羽之後為羽氏,見《左氏》襄公二十六年。

    《論衡·诘術篇》雲:“古者有本姓,有氏姓。

    ”本姓即正姓,氏姓即庶姓也。

    《大平禦覽》引《風俗通義》言氏之類有九:“或氏于号,或氏于谥,或氏于爵,或氏于國,或氏于官,或氏于字,或氏于居或氏于事,或氏于職以号則唐、虞、夏、殷也。

    以谥則戴、武、宣、穆也。

    以爵王、公、侯、伯也。

    以國曹、魯、宋、衛也。

    以官司徒、司寇、司空、司城也。

    以字伯、仲、叔、季也。

    以居城、郭、園、池也。

    以事巫、蔔、陶、匠也。

    以職三烏、五鹿、青牛、白馬也。

    ”古命氏之道,蓋略具于此矣。

    168姓百世而不變氏數傳而可變。

    何也?姓以論昏姻,古所謂同姓不昏者,實以始祖之正姓為準。

    氏以表支派,非切近其關系無由明。

    《後漢書》言烏桓氏姓無常,以大人健者名氏為姓。

    羌無弋五世至研,豪健,羌中稱其後為研種。

    十三世燒當,複豪健,其子孫更以燒當為種号。

    民之于近己者,畏其威,懷其德,固視世遼遠不可知者為切,氏之亟變,由此道也。

    顧亭林言:男子稱氏,女子稱姓,考之于《傳》,二百五十五年之間,無男子稱姓者。

    《原姓》。

    夫男子非不稱姓也,言氏而姓可知矣。

    女子稱姓者,女無外事,不待詳其為何族之子,若論昏姻,則舉姓而已足也。

     龔自珍雲:“周之盛也,周公、康叔以宗封;其衰也,平王以宗徙;翼頃父、嘉父、戎蠻子皆以宗降;漢之實陵邑,以六國巨宗徙。

    ”《農宗》。

    此古有罪者之所以必族誅也。

    然謂農亦有宗則非是,169《喪服傳》曰:“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祢矣;大夫及學土,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

    ”孟子曰:“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

    ”《滕文公上》。

    一有宗法,一無宗法,顯然可見。

    蓋古戰勝之民,移居于所征服之地,必也聚族而居,而不敢零星散處。

    女真移猛安謀克戶人中原,必以畸零之地,與民田相易,正為此也。

     右所述為周制,蓋北方之俗。

    至東南之俗,則有頗異于是者。

    殷兄終弟及,魯、吳俗猶與相類,已見第九章第七節。

    《左氏》:文公元年,子上言:“楚國之舉,恒在少者。

    ”昭公十三年,叔向言:“芈姓有亂,必季實立。

    ”《公羊》文公十四年,晉郤缺納接菑于邾婁。

    邾婁人曰:“子以其指,則接菑也四,玃且也六;子以大國壓之,則未知齊、晉孰有之也;貴則皆貴矣。

    ”《解诂》曰:“時邾婁再取,二子母尊同體敵。

    ”此皆與周之重適長有異者也。

    男系氏族多相繼,女系氏族多相及,說已見前。

    産業之傳授,多于少子,治理之承襲,多于長子,以少子多與父母同居,而長子于治理為便也。

    周人之俗,蓋好戰之族則然。

    儒者以為天經地義,翩其反矣。

     南北之俗雖異,而其自氏族進于家族則同。

    人類抟結之方,必随其生計之情形而變。

    古者交易未盛,生活所資,率由一族之人,通力合作,人口愈多,生利之力愈大,故其人率能抟結。

    至交易之道開,則相待而生者,實為林林總總,不知誰何之人。

    生活既不複相資,何必集親盡情疏之人以共處?且交易開,則人人皆有私财,而交易之際,己啬則人豐,己益則人損,尤為明白易見。

    如此切近之教育,日日受之,安有不情疏而渙者?氏族替而家族興,固勢所必至矣。

    今西人以夫婦及未成長之子女為家,過此以往,則稱為大家庭,中國則多上父母一代。

    170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率五口至八口。

    《孟子·滕文公上集注》引程子說。

    實亦相去無幾。

    《喪服繼父同居傳》,謂“夫死子稚,子無大功之親”,則“與之適人”,故說者謂古卿大夫之家,大功以下皆同财。

    然《傳》又曰:“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

    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

    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

    異居而同财。

    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

    ”人各私其父,則所謂大功同财者,亦其名焉而已。

    其實,亦與一夫上父母、下妻子者,相去無幾矣。

    固知人所處之境同,所率之俗亦必同。

     狐突曰:“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

    ”《左氏》僖公十年。

    史佚曰:“非我族類,其心必異。

    ”成公五年。

    氏族之猜忌自私如此,宜乎“異姓亂族”,《周書》以為十敗之一;《酆保》。

    雖以外孫承嗣,《春秋》猶書“莒人滅鄫也”。

    《公羊》襄公五年、六年,《榖梁》義同。

    率是道而行之,勢必至于日尋幹戈而後已。

    171何則?愛其國者,勢必不愛人之國;愛其家者,勢必不愛人之家,先為此疆彼界之分,而望人行絜矩之道,曰“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孟子·離婁上》。

    北轍南轅,直戲論耳。

    夫如是,則強宗巨族,必诒和親康樂之憂,且為發号施令之梗,大一統之世,不得不以政治之力摧毀之,固其宜矣,此又氏族所以滅亡之一道也。

     既重世系,則必有以記識之,時曰譜牒。

    172《周官》小史,“掌邦國之志。

    奠系世,辨昭穆。

    若有事,則诏王之忌諱。

    大祭祀,讀禮法。

    史以書叙昭穆之俎簋”。

    《注》引鄭司農雲:“系世,謂帝系、世本之屬,先王死日為忌,名為諱。

    ”又:瞽蒙,“諷誦詩,世奠系。

    ”杜子春雲:“世奠系,謂帝系、諸侯、卿大夫世本之屬也。

    小史主次序先王之世,昭穆之系,述其德行。

    瞽蒙主誦詩,并誦世系,以戒勸人君也。

    故《語》曰:教之世,而為之昭明德而廢幽昏焉,以休懼其動。

    ”案古代史迹,率由十口相傳,久之乃著竹帛。

    瞽蒙之職,蓋尚在小史之前。

    小史能知先世名諱忌日,其于世次之外,必能略記其生卒年月等。

    瞽蒙所諷,可以昭明德而廢幽昏,則并能略知其行事矣。

    此後世家譜、家傳之先河也。

    譜牒之作,列國蓋多有之。

    故《史記·三代世表》,謂“自殷以前,諸侯不可得而譜,周以來乃頗可著”也。

    《十二諸侯年表》雲:“譜牒獨記世谥。

    ”《南史·王僧孺傳》,載劉杳引桓譚《新論》雲:“大史公《三代世表》,旁行斜上,并效《周譜》。

    ”則其體例,尚有可微窺者矣。

    列國之譜牒,蓋随其社稷之傾覆而散亡,自秦以來,公侯子孫,遂至失其本系。

    司馬遷、王符等,雖竭搜集考索之功,終不能盡得其故矣。

     第三節 人口 養人者地也,而人有所施為,亦必于地,故人與地之相配,貴得其宜。

    173《禮記王制》曰:“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

    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

    ”《管子·霸言》曰:“地大而不為,命曰土滿。

    人衆而不理,命曰人滿。

    ”《八觀》曰:“國城大而田野淺狹者,其野不足以養其民。

    城域大而人民寡者,其民不足以守其城。

    宮營大而室屋寡者,其室不足以實其宮。

    室屋衆而人徒寡者,其人不足以處其室。

    ”即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之注腳也。

    古之重民數,其道蓋有二,一以圖事功,一以計口實。

    174《周官》司民,為專掌民數之官,其職曰:“掌登萬民之數。

    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

    《注》: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

    辨其國中都鄙及郊野。

    異其男女。

    歲登下其死生。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诏司寇。

    司寇及孟冬祠司民之日,獻其數于王,王拜受之。

    登于天府。

    内史、司會、冢宰貳之。

    以贊王治。

    ”案此法頒于小司徒,自鄉大夫以下,鹹掌其事。

    遂亦如之。

    以起軍旅,作田役,比追胥,令貢賦。

    小司寇之職雲:“及大比,登民數。

    自生齒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會、冢宰貳之,以制國用。

    孟冬祀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