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農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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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歉,不必同時,苟能互相調劑,則雖微積貯,而與有積貯者無異;而窖藏不用,同于廢棄之物,鹹可用為資本矣。
故通商實兩利之道,而通全局計之,則為利尤溥也。
然利皆人于商人,則不蒙其利者,仍與受天災人禍無異,或且加酷焉。
是猶舉公衆之積,以奉一二人,而使大衆流為餓俘也。
此管、商等所以有抑商之論也。
非偏也,商人固剝削兼并之流,而凡民則為所剝削兼并者也。
當時在一區域之中,商人所恃以牟利者,蓋以谷及日用所資之物為主,如上文所言是也。
其販運于列國之間者,則為各地方所特有之物。
221《史記·貨殖列傳》曰:“山西饒材、竹、谷、旄、玉、石;山東多魚、鹽、漆、絲、聲色;江南出柟、梓、姜、桂、金錫連、丹沙、犀、玳瑁、珠、玑、齒、革;龍門、碣石北,多馬、牛、羊、旃裘、筋、角;銅鐵則千裡往往山出棋置;此其大較也,皆中國人民所喜好,謠俗、被服、飲食、奉生、送死之具也。
”惟如是,故與外國接境之處,商利遂無不饒。
《貨殖列傳》言:栎邑北卻戎狄,多大賈; 巴、蜀南禦滇、僰,僰僮;西近邛、笮,笮馬旄牛;天水、隴西、北地、上郡,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楊平、楊陳西賈秦、翟,北賈種、代;上谷至遼東,北鄰烏桓、夫餘,東绾穢貉、朝鮮、真番之利;是其事也。
《傳》又言番禺為珠、玑、玳瑁、果、布之湊,珠、玑、玳瑁固漢後與西南洋通所緻之物,果亦南方所饒,布疑即木棉所織也,然則海道之通商,亦自先秦時已然矣。
222《貨殖傳》雖大史公所作,然實多取先秦成說,非述當時事也。
凡史籍所著,大抵較述作之時為早,正不獨《史記》為然。
此等商賈,所販運者,率皆珍貴之品,非平民之所資,故其人恒與王公貴人為緣。
“子貢結驷連騎,束帛之币,以聘享諸侯,所至國君,無不分庭與之抗禮。
”《貨殖列傳》。
正猶蒙古朝廷,樂與西域商人交接矣。
當時王公大人用與商人交易者何物乎?予疑其為粟帛,223《管子·山權數》言:“丁氏之家粟,可食三軍之師。
”《輕重丁》言:“大夫多并其财而不出,腐朽五谷而不散。
”有封地征斂于民者,粟帛固其所饒也。
“嬖寵被締絡,雁鹜含餘秣”,亦見《輕重丁》。
言城陽大夫如是。
固不如以易珍奇玩好,而商人得此,則可豪奪吾民矣。
夫商賈既日與王公貴人為緣,則其地望宜日尊顯,顧當時視為賤業者?則以坐列販賣,率使賤者為之故也。
漢人樂府曰:“孤兒生,孤兒遇生,命當獨苦。
父母在時,乘堅車,駕驷馬。
父母已去,兄嫂令我行賈,南到九江,東到齊與魯。
”王子淵《僮約》曰:“舍後有樹,當裁作船,上至江州下到湔,主為府掾求用錢。
推訪垩,販棕索,綿亭買席,往來都落。
當為婦女求脂澤,販于小市,歸都儋枲。
轉出旁蹉,牽犬販鵝。
武都買茶,楊氏儋荷。
往來市聚,慎護奸偷。
入市不得夷蹲旁卧,惡言醜罵。
多作刀矛,持入益州,貨易羊牛。
”雖風謠之辭,遊戲之文,不為典要,然終必以事實為據,不過或溢其分耳。
漢世如此,先秦可知。
《貨殖傳》言:“齊俗賤奴虜,刁間獨貴之。
”“桀黠奴,人之所惡也,惟刁間收取,使逐漁鹽商賈之利”,則當時貨殖之家,度亦不過發蹤指示,未必身居阛阓之間。
故曰:“千金之子,不死于市”也。
然商人多周曆四方,熟知民之情僞;又其事本須心計;故其人率有才智,遂能上遊媚王公貴人,以出其利,而下以剝削人民矣。
商字之義,本為計度之辭。
224《漢書·食貨志》言耿壽昌以善為算,能商功利,幸于上是也。
《白虎通義》曰:“商之為言章也。
”言能計度利害,使之章著也,弦高能卻秦師,即商人多智之一證。
《呂覽·上農》曰:“民舍本而事末,則好詐,好詐則巧法令,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不如農人之樸實而易治。
”法家所以重農賤商者,此亦其一原因也。
第四節 泉币 大同之世,人無所謂自為也,亦無所謂為人。
有所為,皆以緻諸群,有所須,亦皆取諸群者也。
大同之世既逝,人不能無彼我之分。
有所效于其群者,必求所以為償,乃不得不計其值。
計其值之物,則泉币也。
甲以物與乙,乙以币與甲,雖若兩人相授受,然甲将來以币易物,不必更求之乙,凡一切人之物,皆可易取焉,此即甲非以物授乙,而先緻諸其群,由群更以授乙之明證。
特其授受之間,群無代表,而即藉甲乙之手以行之耳。
職是故,為錢币之物,乃不得不為衆所同欲。
225 《漢書·食貨志》雲:“凡貨,金錢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詳靡記雲。
”此說最為得實。
226《史記·平準書》雲:“虞、夏之币,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
”數語附著簡末,必後人記識,溷入本文者也。
《漢志》又雲:“大公為周立九府圜法。
黃金方寸而重一斤。
錢圜函方,輕重以铢。
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
”“大公退,又行之于齊。
”案《史記·貨殖列傳》言管子設輕重九府;《管晏列傳》言吾讀管氏《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則九府圜法,實齊中葉後事,雲大公為周立者妄也。
此三物者,布帛及錢,蓋以供平民之用,黃金則貴族豪商用之,然已非其朔矣。
何則?交易之興,由來甚舊,蓋衣皮之世即有之,安所得束帛而用之?而亦安能鑄金為錢也?故言吾國之泉币者,必當以貝與皮為最早。
《說文》曰:“古者貨貝而寶龜,周而有泉,至秦廢貝行錢。
”此語亦較《漢志》為确。
《詩·菁菁者莪箋》雲:“古者貨貝,五貝為朋。
”《禮記·少儀》曰:“臣如緻金、玉、貨、貝于君”,可見作《記》時貝尚通行也。
《鹽鐵論·鑄币》曰:“夏後氏以玄貝,周人以紫石,後世或金錢刀布。
”其言亦必有所據。
《士喪禮注》雲:“貝,水物,古者以為貨,江水出焉。
”蓋南方業漁之民所用,貨财等字,無不從貝者,可見其通行之廣。
錢圜函方,蓋以象貝,《說文》雲:貫,錢貝之貫也。
知古之用貝,如後世之用錢也。
皮則田獵之民用之,國家相沿以為币,民間亦用焉。
如婚禮之納币。
逮農耕之世,則通用粟,《詩》言握粟出蔔,《孟子》言許行衣、冠、械、器,皆以粟易之是也。
《滕文公上》。
粟值賤而重,故又多用布帛,《詩》言“抱布貿絲”是矣。
金可分合,便貯藏,用為币本最善,然古金價甚貴,雖銅錢,亦未必能供零星貿易之用,況黃金乎?故知其僅行于貴族豪商之間也。
計然言籴二十病農,九十病末,上不過八十,下不過三十則農末俱利,古權度于今三之一,則在戰國時,今粟一石,價不過九十至二百四十錢也。
然當時輕重家言,恒以金粟相權,而珠、玉、黃金,亦同稱為币,其故何也?曰:泉币行于小民若豪貴間者,本不同物,今猶如是也。
貴人之寶珠、玉、金、銅,蓋以供玩弄,故珠玉之價,尤貴于黃金。
《管子·侈靡》:“天子藏珠玉,諸侯藏金石。
”其後稍用以資交易,而金之為用,乃勝于珠玉焉。
《管子》曰:”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漢,珠起于赤野,東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裡,《通典》引作七八千裡。
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先王為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托用于其重。
以珠玉為上币,以黃金為中币,以刀布為下币。
”《國蓄》。
《地數》《揆度》《輕重乙》略同。
又曰:“湯七年旱,禹五年水。
湯以莊山之金,禹以曆山之金鑄币,而贖民之無賣子者。
”《山權數》。
《周官》司市:“國兇荒劄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注》曰:“金銅無兇年,因物貴,大鑄泉以饒民。
”然則古之作泉,乃歉歲用以求粟于竟外,猶之乞粜也。
《管子》言丁氏之藏粟,可食三軍之師,桓公将伐孤竹,以龜為質而假焉,《山權數》。
古之求粟者,蓋多于此曹,安得無用珠、玉、黃金?商人所用,蓋多銅錢。
《國語·周語》:“景王将鑄大錢,單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災戾,于是乎量資币、權輕重以振救民。
民患輕,則為作重币以行之,于是乎有母權子而行,民皆得焉。
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于是乎有子權母而行,小大利之。
今王廢輕而作重,民失其資能無匮乎?”此所謂子母相權者,非如近世以銀銅相權,乃大小錢并行,大錢蓋利商賈,商賈流通,則物産外渫,故單穆公又訾其“絕民用以實王府”也。
《周書·大匡》:“惟周王宅程三年,遭天之大荒”。
“币租輕,乃作母以行其子”,此即單穆公所謂母權子而行也。
《史記·循吏孫叔敖傳》:莊王以為币輕,更小以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
市令言之相,相言之王。
王許之。
下令三日,而市複如故。
莊王之所為,即單穆公所謂廢輕而作重也。
古珠、玉、黃金,亦略有與錢相權之價。
如《公羊》隐公五年《解诂》言:“古者以金重一斤,若今萬錢。
”《管子·輕重丁》言:“使玉人刻石而為璧,尺者萬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仲五百”是也,然價大貴,故商民交易,仍不能用。
當時列國,蓋以齊為最富。
其商業亦最盛。
齊竟内蓋誠錢粟并行,故《輕重丁》統計四方之稱貸者,凡出泉三千萬,出粟參數千萬鐘;《國蓄》言萬室之都,必有萬锺之藏,藏襁千萬;千室之都,必有千鐘之藏,藏襁百萬也。
錢币誠便民用,然有之則貨财之轉易彌易,儲藏亦益便;操奇計赢者,愈有所資,而好厚藏者,亦益锢其财而不出矣。
大史公曰:“維币之行,以通農商,其極,則玩巧并兼,殖争于機利,去本趨末。
”《自序》。
今生計學家所言泉币利病,古人固早燭之矣。
故通商實兩利之道,而通全局計之,則為利尤溥也。
然利皆人于商人,則不蒙其利者,仍與受天災人禍無異,或且加酷焉。
是猶舉公衆之積,以奉一二人,而使大衆流為餓俘也。
此管、商等所以有抑商之論也。
非偏也,商人固剝削兼并之流,而凡民則為所剝削兼并者也。
當時在一區域之中,商人所恃以牟利者,蓋以谷及日用所資之物為主,如上文所言是也。
其販運于列國之間者,則為各地方所特有之物。
221《史記·貨殖列傳》曰:“山西饒材、竹、谷、旄、玉、石;山東多魚、鹽、漆、絲、聲色;江南出柟、梓、姜、桂、金錫連、丹沙、犀、玳瑁、珠、玑、齒、革;龍門、碣石北,多馬、牛、羊、旃裘、筋、角;銅鐵則千裡往往山出棋置;此其大較也,皆中國人民所喜好,謠俗、被服、飲食、奉生、送死之具也。
”惟如是,故與外國接境之處,商利遂無不饒。
《貨殖列傳》言:栎邑北卻戎狄,多大賈; 巴、蜀南禦滇、僰,僰僮;西近邛、笮,笮馬旄牛;天水、隴西、北地、上郡,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楊平、楊陳西賈秦、翟,北賈種、代;上谷至遼東,北鄰烏桓、夫餘,東绾穢貉、朝鮮、真番之利;是其事也。
《傳》又言番禺為珠、玑、玳瑁、果、布之湊,珠、玑、玳瑁固漢後與西南洋通所緻之物,果亦南方所饒,布疑即木棉所織也,然則海道之通商,亦自先秦時已然矣。
222《貨殖傳》雖大史公所作,然實多取先秦成說,非述當時事也。
凡史籍所著,大抵較述作之時為早,正不獨《史記》為然。
此等商賈,所販運者,率皆珍貴之品,非平民之所資,故其人恒與王公貴人為緣。
“子貢結驷連騎,束帛之币,以聘享諸侯,所至國君,無不分庭與之抗禮。
”《貨殖列傳》。
正猶蒙古朝廷,樂與西域商人交接矣。
當時王公大人用與商人交易者何物乎?予疑其為粟帛,223《管子·山權數》言:“丁氏之家粟,可食三軍之師。
”《輕重丁》言:“大夫多并其财而不出,腐朽五谷而不散。
”有封地征斂于民者,粟帛固其所饒也。
“嬖寵被締絡,雁鹜含餘秣”,亦見《輕重丁》。
言城陽大夫如是。
固不如以易珍奇玩好,而商人得此,則可豪奪吾民矣。
夫商賈既日與王公貴人為緣,則其地望宜日尊顯,顧當時視為賤業者?則以坐列販賣,率使賤者為之故也。
漢人樂府曰:“孤兒生,孤兒遇生,命當獨苦。
父母在時,乘堅車,駕驷馬。
父母已去,兄嫂令我行賈,南到九江,東到齊與魯。
”王子淵《僮約》曰:“舍後有樹,當裁作船,上至江州下到湔,主為府掾求用錢。
推訪垩,販棕索,綿亭買席,往來都落。
當為婦女求脂澤,販于小市,歸都儋枲。
轉出旁蹉,牽犬販鵝。
武都買茶,楊氏儋荷。
往來市聚,慎護奸偷。
入市不得夷蹲旁卧,惡言醜罵。
多作刀矛,持入益州,貨易羊牛。
”雖風謠之辭,遊戲之文,不為典要,然終必以事實為據,不過或溢其分耳。
漢世如此,先秦可知。
《貨殖傳》言:“齊俗賤奴虜,刁間獨貴之。
”“桀黠奴,人之所惡也,惟刁間收取,使逐漁鹽商賈之利”,則當時貨殖之家,度亦不過發蹤指示,未必身居阛阓之間。
故曰:“千金之子,不死于市”也。
然商人多周曆四方,熟知民之情僞;又其事本須心計;故其人率有才智,遂能上遊媚王公貴人,以出其利,而下以剝削人民矣。
商字之義,本為計度之辭。
224《漢書·食貨志》言耿壽昌以善為算,能商功利,幸于上是也。
《白虎通義》曰:“商之為言章也。
”言能計度利害,使之章著也,弦高能卻秦師,即商人多智之一證。
《呂覽·上農》曰:“民舍本而事末,則好詐,好詐則巧法令,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不如農人之樸實而易治。
”法家所以重農賤商者,此亦其一原因也。
第四節 泉币 大同之世,人無所謂自為也,亦無所謂為人。
有所為,皆以緻諸群,有所須,亦皆取諸群者也。
大同之世既逝,人不能無彼我之分。
有所效于其群者,必求所以為償,乃不得不計其值。
計其值之物,則泉币也。
甲以物與乙,乙以币與甲,雖若兩人相授受,然甲将來以币易物,不必更求之乙,凡一切人之物,皆可易取焉,此即甲非以物授乙,而先緻諸其群,由群更以授乙之明證。
特其授受之間,群無代表,而即藉甲乙之手以行之耳。
職是故,為錢币之物,乃不得不為衆所同欲。
225 《漢書·食貨志》雲:“凡貨,金錢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詳靡記雲。
”此說最為得實。
226《史記·平準書》雲:“虞、夏之币,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
”數語附著簡末,必後人記識,溷入本文者也。
《漢志》又雲:“大公為周立九府圜法。
黃金方寸而重一斤。
錢圜函方,輕重以铢。
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
”“大公退,又行之于齊。
”案《史記·貨殖列傳》言管子設輕重九府;《管晏列傳》言吾讀管氏《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則九府圜法,實齊中葉後事,雲大公為周立者妄也。
此三物者,布帛及錢,蓋以供平民之用,黃金則貴族豪商用之,然已非其朔矣。
何則?交易之興,由來甚舊,蓋衣皮之世即有之,安所得束帛而用之?而亦安能鑄金為錢也?故言吾國之泉币者,必當以貝與皮為最早。
《說文》曰:“古者貨貝而寶龜,周而有泉,至秦廢貝行錢。
”此語亦較《漢志》為确。
《詩·菁菁者莪箋》雲:“古者貨貝,五貝為朋。
”《禮記·少儀》曰:“臣如緻金、玉、貨、貝于君”,可見作《記》時貝尚通行也。
《鹽鐵論·鑄币》曰:“夏後氏以玄貝,周人以紫石,後世或金錢刀布。
”其言亦必有所據。
《士喪禮注》雲:“貝,水物,古者以為貨,江水出焉。
”蓋南方業漁之民所用,貨财等字,無不從貝者,可見其通行之廣。
錢圜函方,蓋以象貝,《說文》雲:貫,錢貝之貫也。
知古之用貝,如後世之用錢也。
皮則田獵之民用之,國家相沿以為币,民間亦用焉。
如婚禮之納币。
逮農耕之世,則通用粟,《詩》言握粟出蔔,《孟子》言許行衣、冠、械、器,皆以粟易之是也。
《滕文公上》。
粟值賤而重,故又多用布帛,《詩》言“抱布貿絲”是矣。
金可分合,便貯藏,用為币本最善,然古金價甚貴,雖銅錢,亦未必能供零星貿易之用,況黃金乎?故知其僅行于貴族豪商之間也。
計然言籴二十病農,九十病末,上不過八十,下不過三十則農末俱利,古權度于今三之一,則在戰國時,今粟一石,價不過九十至二百四十錢也。
然當時輕重家言,恒以金粟相權,而珠、玉、黃金,亦同稱為币,其故何也?曰:泉币行于小民若豪貴間者,本不同物,今猶如是也。
貴人之寶珠、玉、金、銅,蓋以供玩弄,故珠玉之價,尤貴于黃金。
《管子·侈靡》:“天子藏珠玉,諸侯藏金石。
”其後稍用以資交易,而金之為用,乃勝于珠玉焉。
《管子》曰:”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漢,珠起于赤野,東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裡,《通典》引作七八千裡。
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先王為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托用于其重。
以珠玉為上币,以黃金為中币,以刀布為下币。
”《國蓄》。
《地數》《揆度》《輕重乙》略同。
又曰:“湯七年旱,禹五年水。
湯以莊山之金,禹以曆山之金鑄币,而贖民之無賣子者。
”《山權數》。
《周官》司市:“國兇荒劄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注》曰:“金銅無兇年,因物貴,大鑄泉以饒民。
”然則古之作泉,乃歉歲用以求粟于竟外,猶之乞粜也。
《管子》言丁氏之藏粟,可食三軍之師,桓公将伐孤竹,以龜為質而假焉,《山權數》。
古之求粟者,蓋多于此曹,安得無用珠、玉、黃金?商人所用,蓋多銅錢。
《國語·周語》:“景王将鑄大錢,單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災戾,于是乎量資币、權輕重以振救民。
民患輕,則為作重币以行之,于是乎有母權子而行,民皆得焉。
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于是乎有子權母而行,小大利之。
今王廢輕而作重,民失其資能無匮乎?”此所謂子母相權者,非如近世以銀銅相權,乃大小錢并行,大錢蓋利商賈,商賈流通,則物産外渫,故單穆公又訾其“絕民用以實王府”也。
《周書·大匡》:“惟周王宅程三年,遭天之大荒”。
“币租輕,乃作母以行其子”,此即單穆公所謂母權子而行也。
《史記·循吏孫叔敖傳》:莊王以為币輕,更小以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
市令言之相,相言之王。
王許之。
下令三日,而市複如故。
莊王之所為,即單穆公所謂廢輕而作重也。
古珠、玉、黃金,亦略有與錢相權之價。
如《公羊》隐公五年《解诂》言:“古者以金重一斤,若今萬錢。
”《管子·輕重丁》言:“使玉人刻石而為璧,尺者萬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仲五百”是也,然價大貴,故商民交易,仍不能用。
當時列國,蓋以齊為最富。
其商業亦最盛。
齊竟内蓋誠錢粟并行,故《輕重丁》統計四方之稱貸者,凡出泉三千萬,出粟參數千萬鐘;《國蓄》言萬室之都,必有萬锺之藏,藏襁千萬;千室之都,必有千鐘之藏,藏襁百萬也。
錢币誠便民用,然有之則貨财之轉易彌易,儲藏亦益便;操奇計赢者,愈有所資,而好厚藏者,亦益锢其财而不出矣。
大史公曰:“維币之行,以通農商,其極,則玩巧并兼,殖争于機利,去本趨末。
”《自序》。
今生計學家所言泉币利病,古人固早燭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