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農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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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郊特牲》言:“四方年不順成,八蠟不通。
”此皆今之作集,商學家所謂定期貿易也。
神農時之市,度亦不過如是耳。
生計稍裕,則邑居之地,有常設之市。
《管子·乘馬》“方六裡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無市則民乏”是也。
211《齊策》:“通都、小縣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
”則邑不必皆有市。
國都所在,市之規模尤大。
《考工記》:“匠人營國,面朝後市。
”《管子·揆度》言百乘、千乘、萬乘之國,中而立市是也。
藏貨賄之地曰廛,《王制》言“市廛而不稅”是也,《注》:“廛,市物邸舍。
”案廛為區域之意,不論其為民居與商用,故許行踵門見滕文公,言“願受一廛而為氓”也。
見《孟子·滕文公上篇》。
邑以外之市,則在田野之間,《公羊解诂》所謂“因井田而為市”;宣公十五年。
《孟子》所謂“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者也。
《滕文公下》。
《注》:“龍斷,謂堁斷而高者也。
左右占望,見市有利,罔羅而取之。
”案登高則所見者遠,招徕買者易,而人亦易見之也。
城市之間,亦有作小賣買者則《周官》所謂販夫販婦,212司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為主。
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
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
又廛人掌斂總布。
杜子春雲:“總當為儳,謂無市立持者之稅也。
”康成不從然注肆長叙其總布取之又《詩·有瞽箋》雲:“箫,編小竹管,如今賣饧者所吹也。
”此即《說文》所謂衒,213《說解》曰:“行且賣也。
”其規模彌小矣。
都邑中市,國家管理之頗嚴。
214《王制》曰:“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
命服、命車,不粥于市。
宗廟之器,不粥于市。
犧牲,不育于市。
布帛精粗不中度,幅廣狹不中量,不粥于市。
奸色亂正色,不粥于市。
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
衣服、飲食,不粥于市。
五谷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
木不中伐,不粥于市。
禽獸、魚鼈不中殺,不粥于市。
”一以維當時之所謂法紀,一以防商人之欺詐也。
《周官》所載,有胥師以察其詐僞,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
察其詐僞飾行慝者而誅罰之。
聽其小治小訟而斷之。
有賈師以定其恒賈,凡天患,禁貴者,使有恒賈。
四時之珍異亦如之。
有司虣以禁其鬥嚣,掌憲市之禁令,禁其鬥嚣者,與其虣亂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屬遊飲食于市者。
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有司稽以執其盜賊,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與其不物者而搏之。
掌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
有胥以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各掌其所治之政,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
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
有肆長以掌其物之陳列,各掌其肆之政令,陳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實相近者相迩也,而平正之。
而司市總其成。
《注》雲:“司市,市官之長。
”又雲:“自胥師以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也。
胥及肆長,市中給徭役者。
”又有質人以掌其質劑、書契、度量、淳制。
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
凡賣者質劑焉。
大市以質,小市以劑。
掌稽市之書契。
同其度量。
壹其淳制。
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
期内聽,期外不聽。
案小宰八成,七曰聽賣買以質劑,《注》引鄭司農曰:“質劑,謂市中平賈,今時月平是也。
”又曰:“玄謂兩書一劄,同而剮之,長曰質,短曰劑。
傅别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異其名耳。
”質人《注》雲:“大市人民牛馬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
”215淳制:杜子春雲:“淳當為純。
純謂幅廣,制謂匹長也,皆當中度量。
”後鄭雲:“淳讀如淳屍盥之淳。
”《疏》雲:“杜子春雲,淳當為純,純謂幅廣,制謂匹長也者,即丈八尺,後鄭從之。
後鄭不從杜子春純者,純止可為絲為缁,不得為幅廣狹,故讀從《士虞禮》淳屍盥之淳,故《内宰注》依巡守禮淳四咫,鄭答《志》:咫八寸,四當為三,三咫,謂二尺四寸也。
”凡治市之吏,居于思次。
216司市職雲:“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
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旌于思次以令市。
市師莅焉,而聽大治大訟。
胥師、賈師莅于介次,而聽小治小訟。
”《注》雲:“思次,若市亭,介次,市亭之屬小者。
”通貨賄則以節傳出入之。
司市,凡通貨賄,以玺節出入之。
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
凡貨不出于關者,舉其貨,罰其人。
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
《注》雲:“貨節,謂商本所發司市之玺節也。
自外來者,則案節而書其貨之多少,通之國門。
國門通之司市。
自内出者,司市為之玺節,通之國門,國門通之關門。
”又雲:“商或取貨于民間,無玺節者,至關,關為之玺節及傳出之。
其有玺節,亦為之傳。
傳,如今移過所文書。
”有物靡之禁,司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
有僞飾之禁。
司市,凡市,僞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鄭司農雲:“所以俱十有二者?工不得作,賈不得粥,商不得資,民不得畜。
”後鄭即引《王制》以說之。
有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
較《王制》尤嚴矣。
《史記·田單列傳》:湣王時,為臨淄市掾,217則古列國之市,皆有官以治之。
賈師之職雲:“凡天患,禁貴者,使有恒賈,四時之珍異亦如之。
”司市職雲:“凡治市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注》雲:“抑其賈以卻之。
”朝士職雲:“凡民同貨财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罰之。
”《注》雲:“鄭司農雲:同貨财者,謂合錢共賈者也。
以國法行之,司市為節以遣之。
玄謂同貨财者,富人畜積者,多時收斂之,乏時以國服之法出之,雖有騰躍,其赢不得過此,以利出者與取者。
過此則罰之,若今時加貴取息坐臧。
”小宰之質劑,司農以漢之月平釋之,雖不必确,然漢之有月平章章矣。
漢有月平,亦必沿之自古也。
《左氏》稱晉文之治,“民易資者,不求豐焉”。
僖公二十七年。
《史記·循吏列傳》,言子産為相二年,“市不豫賈”,是古之市價,官吏頗能操縱其間也。
廛人之職,掌斂市之絨布、列肆之稅布。
總布、守鬥斛铨衡者之稅。
質布、犯質劑者之罰。
罰布、犯市令者所罰。
廛布,邸舍之稅。
而入于泉府,凡珍異之有滞者,斂而入于膳府。
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賈買之。
218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
是賣者、買者,皆受公家保護,不虞虧折及昂騰也。
《漢書·食貨志》:王莽下诏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
”《注》引鄧展曰:“《樂語》,《樂元語》,河間獻王所傳,道五均事。
”臣瓒曰:“其文雲: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
”然則古确有平亭市賈之事。
陳相謂:“從許子之道,則市賈不貳,國中無僞,雖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
布帛長短同,則賈相若。
麻縷絲絮輕重同,則賈相若。
五谷多寡同,則賈相若。
履大小同,則賈相若。
”《孟子·滕文公上》。
其欲舉不齊之物而使之齊,事固未必能行,然齊市價使不貳,古固不能謂無是事也。
此可見商業初興時,尚未盡自由;賈人之牟利,尚時為公家所幹涉。
然其後商賈之勢益張,政令之力益弱,此等恐悉成虛文矣。
不然,管、商輩何為深惡商賈,務欲裁抑之哉? 商業之初興也,實凡民之友而非其敵也,219何則?天災人禍之來,通全局計之,曾不足為人患;就一部落、一氏族言之,則有一蹶而不能複振者矣。
庚财、乞籴,非可常恃,故必有商人焉,以己之所饒,易之于外。
鄭桓公之遷國,實與商人俱;《左氏》昭公十六年。
衛為狄滅,文公通商;闵公二年。
晉文公之返國,亦輕關、易道、通商;《國語·晉語》。
即以當轉徙破壞之餘,必不可無之物,或有所阙,不得不藉商賈以求之也。
斯時之貿易,皆行于部族與部族之間,商人跋涉山川,蒙犯霜露,冒盜賊劫略之險,以為公衆謀,而己不與其利,謂為凡民之友,而非其敵,信不誣矣。
然此乃為公産之部族言之,至私産之制興,貿易行于部族之中,商賈各自為謀,而其情勢一變。
《管子》曰:220“政有緩急,故物有輕重。
歲有敗兇,故民有義當作羨。
不足。
時有春秋,故谷有貴賤。
”《七臣七主》。
又曰:“泰春,泰夏,泰秋,泰冬,此物所以高下之時也。
此民所以相并兼之時也。
”《山國軌》。
案《輕重乙》曰:“歲有四秋,物之輕重,相什而相百。
”所謂歲有四秋者,謂農事作為春之秋,絲纩作為夏之秋,五谷會為秋之秋,紡績緝履作為冬之秋也。
計然言:“粜二十病農,九十病末,上不過八十,下不過三十,則農末俱利。
”《史記·貨殖列傳》。
則三十至八十,實為谷之恒價。
而李悝《盡地力之教》,言農民生計,谷石皆以三十計,《漢書·食貨志》。
則自三十以上,利皆人于商人,農民所得,僅其最下之價矣。
《管子·揆度》曰:“今天下起兵加我,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與其五谷為仇。
賈人受而之。
師罷,萬物反其重,賈人出其财物,國币之少分,于賈人。
”然則不論天時人事之變動,賈人皆乘之以獲利,而凡民則舉受其弊也。
夫有無之相劑,一以其時,一以其地。
以其時者,《王制》耕九餘三之法是也。
以其地者,若《管子》言:“畝鐘之國,粟十鐘而辎金,山諸侯之國,粟五釜而辎金。
”《輕重乙》。
以其所饒,易其所乏,則地雖異而用各足是也。
各地方之
”此皆今之作集,商學家所謂定期貿易也。
神農時之市,度亦不過如是耳。
生計稍裕,則邑居之地,有常設之市。
《管子·乘馬》“方六裡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無市則民乏”是也。
211《齊策》:“通都、小縣置社、有市之邑莫不止事而奉王。
”則邑不必皆有市。
國都所在,市之規模尤大。
《考工記》:“匠人營國,面朝後市。
”《管子·揆度》言百乘、千乘、萬乘之國,中而立市是也。
藏貨賄之地曰廛,《王制》言“市廛而不稅”是也,《注》:“廛,市物邸舍。
”案廛為區域之意,不論其為民居與商用,故許行踵門見滕文公,言“願受一廛而為氓”也。
見《孟子·滕文公上篇》。
邑以外之市,則在田野之間,《公羊解诂》所謂“因井田而為市”;宣公十五年。
《孟子》所謂“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者也。
《滕文公下》。
《注》:“龍斷,謂堁斷而高者也。
左右占望,見市有利,罔羅而取之。
”案登高則所見者遠,招徕買者易,而人亦易見之也。
城市之間,亦有作小賣買者則《周官》所謂販夫販婦,212司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為主。
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
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
又廛人掌斂總布。
杜子春雲:“總當為儳,謂無市立持者之稅也。
”康成不從然注肆長叙其總布取之又《詩·有瞽箋》雲:“箫,編小竹管,如今賣饧者所吹也。
”此即《說文》所謂衒,213《說解》曰:“行且賣也。
”其規模彌小矣。
都邑中市,國家管理之頗嚴。
214《王制》曰:“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
命服、命車,不粥于市。
宗廟之器,不粥于市。
犧牲,不育于市。
布帛精粗不中度,幅廣狹不中量,不粥于市。
奸色亂正色,不粥于市。
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
衣服、飲食,不粥于市。
五谷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
木不中伐,不粥于市。
禽獸、魚鼈不中殺,不粥于市。
”一以維當時之所謂法紀,一以防商人之欺詐也。
《周官》所載,有胥師以察其詐僞,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
察其詐僞飾行慝者而誅罰之。
聽其小治小訟而斷之。
有賈師以定其恒賈,凡天患,禁貴者,使有恒賈。
四時之珍異亦如之。
有司虣以禁其鬥嚣,掌憲市之禁令,禁其鬥嚣者,與其虣亂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屬遊飲食于市者。
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有司稽以執其盜賊,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與其不物者而搏之。
掌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
有胥以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各掌其所治之政,執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
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
有肆長以掌其物之陳列,各掌其肆之政令,陳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實相近者相迩也,而平正之。
而司市總其成。
《注》雲:“司市,市官之長。
”又雲:“自胥師以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也。
胥及肆長,市中給徭役者。
”又有質人以掌其質劑、書契、度量、淳制。
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
凡賣者質劑焉。
大市以質,小市以劑。
掌稽市之書契。
同其度量。
壹其淳制。
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
期内聽,期外不聽。
案小宰八成,七曰聽賣買以質劑,《注》引鄭司農曰:“質劑,謂市中平賈,今時月平是也。
”又曰:“玄謂兩書一劄,同而剮之,長曰質,短曰劑。
傅别質劑,皆今之券書也,事異,異其名耳。
”質人《注》雲:“大市人民牛馬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
”215淳制:杜子春雲:“淳當為純。
純謂幅廣,制謂匹長也,皆當中度量。
”後鄭雲:“淳讀如淳屍盥之淳。
”《疏》雲:“杜子春雲,淳當為純,純謂幅廣,制謂匹長也者,即丈八尺,後鄭從之。
後鄭不從杜子春純者,純止可為絲為缁,不得為幅廣狹,故讀從《士虞禮》淳屍盥之淳,故《内宰注》依巡守禮淳四咫,鄭答《志》:咫八寸,四當為三,三咫,謂二尺四寸也。
”凡治市之吏,居于思次。
216司市職雲:“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
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旌于思次以令市。
市師莅焉,而聽大治大訟。
胥師、賈師莅于介次,而聽小治小訟。
”《注》雲:“思次,若市亭,介次,市亭之屬小者。
”通貨賄則以節傳出入之。
司市,凡通貨賄,以玺節出入之。
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
凡貨不出于關者,舉其貨,罰其人。
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
《注》雲:“貨節,謂商本所發司市之玺節也。
自外來者,則案節而書其貨之多少,通之國門。
國門通之司市。
自内出者,司市為之玺節,通之國門,國門通之關門。
”又雲:“商或取貨于民間,無玺節者,至關,關為之玺節及傳出之。
其有玺節,亦為之傳。
傳,如今移過所文書。
”有物靡之禁,司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
有僞飾之禁。
司市,凡市,僞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鄭司農雲:“所以俱十有二者?工不得作,賈不得粥,商不得資,民不得畜。
”後鄭即引《王制》以說之。
有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
較《王制》尤嚴矣。
《史記·田單列傳》:湣王時,為臨淄市掾,217則古列國之市,皆有官以治之。
賈師之職雲:“凡天患,禁貴者,使有恒賈,四時之珍異亦如之。
”司市職雲:“凡治市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注》雲:“抑其賈以卻之。
”朝士職雲:“凡民同貨财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罰之。
”《注》雲:“鄭司農雲:同貨财者,謂合錢共賈者也。
以國法行之,司市為節以遣之。
玄謂同貨财者,富人畜積者,多時收斂之,乏時以國服之法出之,雖有騰躍,其赢不得過此,以利出者與取者。
過此則罰之,若今時加貴取息坐臧。
”小宰之質劑,司農以漢之月平釋之,雖不必确,然漢之有月平章章矣。
漢有月平,亦必沿之自古也。
《左氏》稱晉文之治,“民易資者,不求豐焉”。
僖公二十七年。
《史記·循吏列傳》,言子産為相二年,“市不豫賈”,是古之市價,官吏頗能操縱其間也。
廛人之職,掌斂市之絨布、列肆之稅布。
總布、守鬥斛铨衡者之稅。
質布、犯質劑者之罰。
罰布、犯市令者所罰。
廛布,邸舍之稅。
而入于泉府,凡珍異之有滞者,斂而入于膳府。
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賈買之。
218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
是賣者、買者,皆受公家保護,不虞虧折及昂騰也。
《漢書·食貨志》:王莽下诏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
”《注》引鄧展曰:“《樂語》,《樂元語》,河間獻王所傳,道五均事。
”臣瓒曰:“其文雲: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
”然則古确有平亭市賈之事。
陳相謂:“從許子之道,則市賈不貳,國中無僞,雖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
布帛長短同,則賈相若。
麻縷絲絮輕重同,則賈相若。
五谷多寡同,則賈相若。
履大小同,則賈相若。
”《孟子·滕文公上》。
其欲舉不齊之物而使之齊,事固未必能行,然齊市價使不貳,古固不能謂無是事也。
此可見商業初興時,尚未盡自由;賈人之牟利,尚時為公家所幹涉。
然其後商賈之勢益張,政令之力益弱,此等恐悉成虛文矣。
不然,管、商輩何為深惡商賈,務欲裁抑之哉? 商業之初興也,實凡民之友而非其敵也,219何則?天災人禍之來,通全局計之,曾不足為人患;就一部落、一氏族言之,則有一蹶而不能複振者矣。
庚财、乞籴,非可常恃,故必有商人焉,以己之所饒,易之于外。
鄭桓公之遷國,實與商人俱;《左氏》昭公十六年。
衛為狄滅,文公通商;闵公二年。
晉文公之返國,亦輕關、易道、通商;《國語·晉語》。
即以當轉徙破壞之餘,必不可無之物,或有所阙,不得不藉商賈以求之也。
斯時之貿易,皆行于部族與部族之間,商人跋涉山川,蒙犯霜露,冒盜賊劫略之險,以為公衆謀,而己不與其利,謂為凡民之友,而非其敵,信不誣矣。
然此乃為公産之部族言之,至私産之制興,貿易行于部族之中,商賈各自為謀,而其情勢一變。
《管子》曰:220“政有緩急,故物有輕重。
歲有敗兇,故民有義當作羨。
不足。
時有春秋,故谷有貴賤。
”《七臣七主》。
又曰:“泰春,泰夏,泰秋,泰冬,此物所以高下之時也。
此民所以相并兼之時也。
”《山國軌》。
案《輕重乙》曰:“歲有四秋,物之輕重,相什而相百。
”所謂歲有四秋者,謂農事作為春之秋,絲纩作為夏之秋,五谷會為秋之秋,紡績緝履作為冬之秋也。
計然言:“粜二十病農,九十病末,上不過八十,下不過三十,則農末俱利。
”《史記·貨殖列傳》。
則三十至八十,實為谷之恒價。
而李悝《盡地力之教》,言農民生計,谷石皆以三十計,《漢書·食貨志》。
則自三十以上,利皆人于商人,農民所得,僅其最下之價矣。
《管子·揆度》曰:“今天下起兵加我,君朝令而夕求具,民肆其财物,與其五谷為仇。
賈人受而之。
師罷,萬物反其重,賈人出其财物,國币之少分,于賈人。
”然則不論天時人事之變動,賈人皆乘之以獲利,而凡民則舉受其弊也。
夫有無之相劑,一以其時,一以其地。
以其時者,《王制》耕九餘三之法是也。
以其地者,若《管子》言:“畝鐘之國,粟十鐘而辎金,山諸侯之國,粟五釜而辎金。
”《輕重乙》。
以其所饒,易其所乏,則地雖異而用各足是也。
各地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