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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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在國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謂庶人。
”《萬章下》。
此明指農工商言之,即《孝經》謂“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亦明指農夫言之也。
古貴戰鬥而賤生産。
184“樊遲請學稼。
子曰:吾不如老農。
請學為圃。
曰:吾不如老圃。
”《論語·子路》。
孟子曰:“堯以不得舜為己憂,舜以不得禹、臯陶為己憂。
夫以百畝之不易為己憂者,農夫也。
”《滕文公上》。
是農所賤也。
《王制》曰:“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禦、醫、蔔及百工,出鄉不與士齒。
”是工所賤也。
《左氏》襄公十三年:“世之亂也,君子稱其功以加小人,小人伐其技以憑君子。
”明以有功者為君子,有技者為小人。
平原君以千金為魯連壽,魯連笑曰:“所貴于天下之士者,為人排患、釋難、解紛亂而無所取也,即有取者,是商賈之士也,而連不忍為也。
”《史記》本傳。
聶政曰:“臣所以降志辱身,居市井屠者,徒幸以養老母。
”其姊亦曰:“政所以蒙污辱,自棄于市販之間者,為老母幸無恙,妾未嫁也。
”《史記·刺客列傳》。
則商所賤也。
《韓詩外傳》:“吳人伐楚,昭王去國,有屠羊說從行。
昭王反國,賞從亡者。
及說,說辭。
君曰:不受則見之。
說對曰:楚國之法,商人欲見于君者,必有大獻重質。
今臣智不能存國,節不能死君,勇不能待寇,然見之,非國法也。
遂不見。
”古屠沽等統稱商人,交通王侯,力過吏勢者,其實與屠沽殊,其名則無以異也。
《管子》曰:“士農工商,國之石民也,不可使雜處,雜處則其言哤,其事亂。
是故聖王之處士必于閑燕,處農必就田野,處工必就官府,處商必就市井。
”使之“群萃而州處”,“不見異物而遷”,則“其父兄之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
是故“士之子常為士”,“農之子常為農”,“工之子常為工”,“商之子常為商”。
《小匡》。
案《周書》言:“士大夫不雜于工商。
士之子不知義,不可以長幼。
工不族居,不足以給官。
族不鄉别。
不可以入惠。
”《程典》。
又言:“農居鄙得以庶士;士居國家,得以諸公大夫;凡工賈胥市臣仆州裡,俾無交為。
”《作雒》。
即管子之言所本也。
《淮南·齊俗》曰:“人不兼官,官不兼事,士農工商,鄉别州異。
是故農與農言力,士與士言行,工與工言巧,商與商言數。
是以士無遺行,農無廢功,工無苦事,商無折貨。
”說亦與《管子》同。
《周官》大司徒十有二教,“十曰以世事教能”,亦此義。
業殊貴賤,而又守之以世,此等級之所由成也。
185士農工商,為古職業最通用之區别。
成公元年《榖梁》曰:“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
”《公羊解诂》曰:“古者有四民:一曰德能居位曰士,二曰辟土殖谷曰農,三曰巧心勞手,以成器物曰工,四曰通财貨曰商:”《漢書·食貨志》曰:“學以居住曰士,辟土殖谷曰農,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貨曰商。
”即《解诂》之說。
《說苑政理》曰:“《春秋》曰:四民均賦,王道興而百姓甯。
所為四民者,士、農、工、商也。
”何、班二家,蓋同用《春秋》說也。
《呂覽·上農》曰:“凡民自七尺以上,屬諸三官。
農攻粟,工攻器,賈攻貨。
”以但言生産作業,故不及士。
《左氏》宣公十二年言商、農、工賈,則加賈字以足句耳。
《史記·貨殖列傳》曰:“故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
”又引《周書》曰:“農不出則乏其食,工不出則乏其事,商不出則三寶絕,虞不出則财匮少。
”以商賈所販,多山澤之材,故特舉一虞。
《周官》大宰:“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九谷。
二曰園圃,毓草木。
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
四曰薮牧,養蕃鳥獸。
五曰百工,饬化八材。
六曰商賈,阜通貨賄。
七曰嫔婦,化治絲枲。
八日臣妾,聚斂疏材。
九曰閑民,無常職,轉移執事。
”《周官》為六國時書,故分别最細。
然園圃、虞衡、薮牧、嫔婦、臣妾之職,固皆可苞于農業之中;且較之士、農、工、商,所系皆較輕也。
《墨子·非樂上》:“王公大人,蚤朝晏退,聽獄治政,此其分事也。
士君子竭股肱之力,直其思慮之智,内治官府,外收斂關市、山林、澤梁之利,以實倉廪、府庫,此其分事也。
農夫早出暮入,耕稼樹藝,多聚叔粟,此其分事也。
婦人夙興夜寐,紡績織,多治麻絲葛緒捆布,此其分事也。
”以官民男女對舉,而不及工商,亦以其所系較農為輕也。
《考工記》:國有六職,百工與居一焉,則以士、農、工、商并舉,而上加王公,又舉婦功,以與男子相對。
《左氏》昭公五年,蔔楚丘言日之數十,故有十時,亦當十位。
自王已下,其二為公,其三為卿。
七年,申無宇謂天有十日,人有十等。
王臣公。
公臣大夫。
大夫臣士。
士臣皂。
皂臣輿。
輿臣隸。
隸臣僚。
僚臣仆。
仆臣台。
其說相合。
此蓋言其執事之相次。
俞正燮《癸巳類稿·仆臣台義》曰:“大夫臣士,如《周官》長率屬。
皂者,《趙策》所雲補黑衣之隊,衛士無爵而有員額者。
士衛之長。
輿則衆也,謂衛士無爵又無員額者。
隸罪人,《周官》所謂入于罪隸。
僚,勞也,入罪隸而任勞者。
若今充當苦差。
仆則三代奴戮,今罪人為奴矣。
台罪人為奴,又逃亡,複獲之。
知者。
無宇雲:逃而舍之,是無陪台也。
”或謂當時之人,分此十級,則誤矣。
昭公三十二年,史墨言:“物生有兩,有三,有五,有陪貳。
故天有三辰,地有五行,體有左右,各有妃耦,王有公,諸侯有卿,皆有貳也。
”則十等亦可雲五耦。
大夫即卿,是第一等與第二等為耦,第二等又與第三等為耦也。
鱗次栉比,正見其相須而成,即尊卑亦非縣絕矣。
由政權所生之等級,何自平乎?曰:其必自封建之陵夷始矣。
人之所以特異于衆者,一以其才德,一以其地位。
才德為身所具,子弟不能得之于父兄;即或懷其遺惠,推愛及于後嗣,勢亦不能持久,無由成客斯德之制也。
地位襲之于人,才能不過中庸,亦得據其位而不變,乃安固不可動搖矣。
《禮記·祭義》曰:“有虞氏貴德而尚齒,夏後氏貴爵而尚齒,殷人貴富而尚齒,《注》:臣能世祿曰富。
周人貴親而尚齒。
”可見等級之所由生。
《王制》言外諸侯嗣,内諸侯祿,謂世祿而不世爵。
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
徒設此義,實不能行。
内而周、召,外而三桓、七穆靡不世據其位。
遂緻在上者驕淫矜誇,不能自振,在下者遏抑掩蔽,末由自達。
其極,遂非舉颠覆之不可。
颠覆之之道:一為有土者相誅夷。
有以諸侯滅諸侯者,凡滅國是也。
有以諸侯滅大夫者,若楚之于若敖氏是也。
有以大夫滅大夫者,若趙、韓、魏之于範、中行、知氏是也。
有以大夫滅諸侯者,若三家之于晉,田氏之于齊是也。
“諸侯不臣寓公,寓公不繼世”,《禮記·郊特牲》。
則亡國之後,得保其地位者,國君及其夫人二人而已。
據鄭《注》。
“三後之姓,于今為庶”;《左氏》昭公三十二年。
“栾、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昭公二年。
宜矣。
一由選舉之法漸興。
貴族既不能任國事,勢不得不擢用士民,孔譏世卿,墨明上賢,韓非貴法術之士,皆是道也,孟子曰:“舜發于畎畝之中,傅說舉于版築之閑,膠鬲舉于魚鹽之中,管夷吾舉于士,孫叔敖舉于海,百裡奚舉于市。
”《告子下》。
蓋其所由來者舊矣。
而要以戰國之世為最盛。
至漢初,遂開布衣卿相之局。
“命官以賢,诏爵以功,先王公卿之胄才則用,不才則棄”,唐柳芳論氏族語,見《唐書·柳沖傳》。
而因門閥而移居人上者,以法律論,始全失其根據。
雖魏、晉以後,反動之焰複然,然其根柢,則遠不如先秦之世之深厚矣。
此古今之一大變也。
古代之等級,其原為以力相君。
封建政體敝,而以力相君之局替,以财相君之局,乃代之而興。
《史記》所謂“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百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仆”;《漢書》所謂“編戶齊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雖為仆隸猶無愠色”也。
皆見《貨殖列傳》。
此等貴賤之分,本非法律所許。
然法律既有貴賤之别,有财力者,自能人據貴者之位,而擠貧民,使侪于賤者焉。
則貴賤之等級其名,而貧富之等級其實矣。
封建全盛之世,以貴緻富,資本勃興之世,以富僭貴,其為不平惟均,然為人心所不習,故疾視之者甚多。
孔子謂“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
《左氏》成公二年。
《易》譏“負且乘,緻寇至”,《解卦》爻辭。
皆是義也。
商君治秦,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
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雖富無所芬華。
《史記》本傳。
蓋猶欲以政治之力障之。
然其勢,終已不可止矣。
沈淪于社會之最下級者,時曰奴婢。
奴婢之始,蓋以異族為之。
繼以罪人充之。
終則因貧而鬻賣者亦入焉。
《周官》五隸,罪隸為罪人,蠻、閩、夷、貉,則皆異族也。
《王制》言:“公家不蓄刑人,大夫勿養,士遇之途,弗與言也。
屏之四方,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榖梁》亦言:“君不使無恥,不近刑人,不狎敵,不迩怨。
”襄公二十九年。
蓋所誦說者為古制,當異族被俘之始,怨毒之氣猶存也。
《周官》言:“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秋官掌戮。
而四翟之隸,可以“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以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則積久而習為故常矣。
《孟子》言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梁惠王下》。
而《書·甘誓》曰:“予則孥戮女。
”《費誓》曰:“女則有無餘刑。
”《正義》引王肅曰:“父母、妻子,同産皆坐之,入于罪隸。
”鄭玄曰:“盡奴其妻子,不遺其種類,在軍使給厮役,反則入于罪隸。
”案《周官》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藁”。
五隸之數,各百有二十人。
《注》雲:“選以為役員者,其餘謂之隸。
”《疏》雲“以為隸民”,即司隸帥以搏盜賊者。
身犯罪者,不當如是之衆,則古固有連坐之刑,今文家雖設不孥之義,猶非所語于軍刑也。
186古女子亦從軍,故亦可為厮役。
187《費誓》言“臣妾逋逃”,又雲“無敢誘臣妾”,蓋指是。
平時則舂藁而外,亦使之釀酒。
《墨子》雲“婦人以為舂酋”是也。
188《天志下》。
《說文》:酋,繹酒也。
《周官》酒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注》曰:“女酒,女奴曉酒者”,惠士奇《禮說》曰:“酒人之奚,多至三百,則古之酒皆女子為之。
”《呂覽·精通》曰:“臣之父不幸而殺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為公家為酒。
”《周官》禁暴氏,“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
戮其犯禁者”。
《注》曰:“奚隸,女奴也。
”《疏》曰:“天官酒人、漿人之等,皆名女奴為奚。
”蓋其數亦不少矣。
韋昭曰:“善人以婢為妻,生子曰獲,奴以善人為妻,生子曰臧。
齊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歸婢謂之臧,女而歸奴謂之獲。
”《文選·司馬子長報任安書》李《注》引。
則奴婢之家屬,亦不得為良人。
然脫奴籍初不甚難。
《左氏》襄公三十二年:“斐豹,隸也,著于丹書。
《疏》雲:“近《魏律》,緣坐配沒為工樂雜戶者,皆用赤紙為籍,其巷以鉛為軸,此亦古人丹書之遺法。
”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
斐豹謂宣子曰:&lsquo苟焚丹書,我殺督戎。
&rsquo宣子喜曰:&lsquo而殺之,所不請于君焚丹書者,有如日。
&rsquo”哀公二年,趙簡子誓曰:“克敵者人臣隸圉免。
”則以君命行之而已。
後世人君,往往以诏旨釋放奴婢,蓋猶沿自古初也。
《周官》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
”《注》曰:“人民,奴婢也。
”則六國時人民,已可公然賣買矣。
惟可賣買也,故亦可贖。
189《呂覽·察微》言:“魯國之法,魯人為臣妾于諸侯,贖之者取金于府。
”亦見《淮南·齊俗》《道應》。
《新序·雜事》言:“鐘子期夜聞擊磬而悲,旦召而問之。
對曰:臣之父殺人而不得,臣之母得而為公家隸,臣得而為公家擊磬。
臣不睹臣之母,三年于此矣。
昨日為舍市而睹之,意欲贖之而無财,身又公家之有,是以悲也。
”則雖官奴婢,亦可以資取贖矣。
古奴婢皆使事生業,190所謂耕當問奴,織當問婢也。
惟如是,故奴婢愈多,主人愈富。
《史記·貨殖列傳》謂有童手指千,則比千乘之家,白圭、刁閑、蜀卓氏,皆以此起其業焉。
其左右使令之事,則以子弟為之。
191孔子使阙黨童子将命,《論語·憲問》。
子遊曰:“子夏之門人小子,灑掃應對進退則可矣。
”《子張》。
其事也。
《管子·弟子職》一篇,言之詳矣。
親子弟之外,給使亦以童幼。
《周官》内豎:“掌内外之通令,凡小事。
”《左氏》所載,晉侯有豎頭須,僖公二十四年。
士伯有豎侯獳,二十八年。
叔孫氏有豎牛。
昭公四年。
《禮記·曲禮》曰:“長者賜,少者賤者不敢辭。
”《注》曰:“賤者,僮仆之屬。
”蓋亦備左右使令者。
《周官》司厲:“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龀者,皆不為奴。
”未龀者不為奴,蓋以其力未足以事生業,當即以之給使令也。
惟古以子弟給使令也,故家有待養者,則免其子弟之役。
《王制》曰“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是也。
然亦有推及于家之外者。
《商君書·竟内》曰:“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192級乞一人。
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
其役事也,随而養之。
”蓋即《荀子》所謂“五甲首而隸五家”者,《議兵》亦酷矣。
《左氏》昭公七年,楚子為章華之宮,納亡人以實之,無宇之阍入焉。
無宇執之。
有司執而谒諸王。
無宇辭曰:“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閱,所以得天下也。
吾先君文王作《仆區》之法,曰:盜所隐器,與盜同罪,所以封汝也。
”“若從有司,是無所執逃臣也。
”“昔武王數纣之罪,以告諸侯曰:纣為天下逋逃主,萃淵薮,故夫緻死焉。
君王始求諸侯而則纣,無乃不可乎?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盜有所在矣。
”案《費誓》言臣妾逋逃,而《左氏》襄公十年,鄭尉止之亂,亦雲“臣妾多逃”,則古奴婢之逃者甚多。
193觀無宇之事,則其主人之追捕亦甚嚴。
《周官》朝士:“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舉之。
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注》曰:“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
鄭司農雲:若今時得遺物及放失六畜,持詣鄉亭縣廷。
大者公之,大物沒人公家也。
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
玄謂人民小者,未龀,七歲以下。
”此可見古之視奴婢,與貨賄六畜無異。
故陳無宇亦以納亡人與隐器并論也。
逋逃主之所以多,則亦利其力,同于财賄而已矣。
”《萬章下》。
此明指農工商言之,即《孝經》謂“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亦明指農夫言之也。
古貴戰鬥而賤生産。
184“樊遲請學稼。
子曰:吾不如老農。
請學為圃。
曰:吾不如老圃。
”《論語·子路》。
孟子曰:“堯以不得舜為己憂,舜以不得禹、臯陶為己憂。
夫以百畝之不易為己憂者,農夫也。
”《滕文公上》。
是農所賤也。
《王制》曰:“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禦、醫、蔔及百工,出鄉不與士齒。
”是工所賤也。
《左氏》襄公十三年:“世之亂也,君子稱其功以加小人,小人伐其技以憑君子。
”明以有功者為君子,有技者為小人。
平原君以千金為魯連壽,魯連笑曰:“所貴于天下之士者,為人排患、釋難、解紛亂而無所取也,即有取者,是商賈之士也,而連不忍為也。
”《史記》本傳。
聶政曰:“臣所以降志辱身,居市井屠者,徒幸以養老母。
”其姊亦曰:“政所以蒙污辱,自棄于市販之間者,為老母幸無恙,妾未嫁也。
”《史記·刺客列傳》。
則商所賤也。
《韓詩外傳》:“吳人伐楚,昭王去國,有屠羊說從行。
昭王反國,賞從亡者。
及說,說辭。
君曰:不受則見之。
說對曰:楚國之法,商人欲見于君者,必有大獻重質。
今臣智不能存國,節不能死君,勇不能待寇,然見之,非國法也。
遂不見。
”古屠沽等統稱商人,交通王侯,力過吏勢者,其實與屠沽殊,其名則無以異也。
《管子》曰:“士農工商,國之石民也,不可使雜處,雜處則其言哤,其事亂。
是故聖王之處士必于閑燕,處農必就田野,處工必就官府,處商必就市井。
”使之“群萃而州處”,“不見異物而遷”,則“其父兄之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
是故“士之子常為士”,“農之子常為農”,“工之子常為工”,“商之子常為商”。
《小匡》。
案《周書》言:“士大夫不雜于工商。
士之子不知義,不可以長幼。
工不族居,不足以給官。
族不鄉别。
不可以入惠。
”《程典》。
又言:“農居鄙得以庶士;士居國家,得以諸公大夫;凡工賈胥市臣仆州裡,俾無交為。
”《作雒》。
即管子之言所本也。
《淮南·齊俗》曰:“人不兼官,官不兼事,士農工商,鄉别州異。
是故農與農言力,士與士言行,工與工言巧,商與商言數。
是以士無遺行,農無廢功,工無苦事,商無折貨。
”說亦與《管子》同。
《周官》大司徒十有二教,“十曰以世事教能”,亦此義。
業殊貴賤,而又守之以世,此等級之所由成也。
185士農工商,為古職業最通用之區别。
成公元年《榖梁》曰:“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
”《公羊解诂》曰:“古者有四民:一曰德能居位曰士,二曰辟土殖谷曰農,三曰巧心勞手,以成器物曰工,四曰通财貨曰商:”《漢書·食貨志》曰:“學以居住曰士,辟土殖谷曰農,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貨曰商。
”即《解诂》之說。
《說苑政理》曰:“《春秋》曰:四民均賦,王道興而百姓甯。
所為四民者,士、農、工、商也。
”何、班二家,蓋同用《春秋》說也。
《呂覽·上農》曰:“凡民自七尺以上,屬諸三官。
農攻粟,工攻器,賈攻貨。
”以但言生産作業,故不及士。
《左氏》宣公十二年言商、農、工賈,則加賈字以足句耳。
《史記·貨殖列傳》曰:“故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
”又引《周書》曰:“農不出則乏其食,工不出則乏其事,商不出則三寶絕,虞不出則财匮少。
”以商賈所販,多山澤之材,故特舉一虞。
《周官》大宰:“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九谷。
二曰園圃,毓草木。
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
四曰薮牧,養蕃鳥獸。
五曰百工,饬化八材。
六曰商賈,阜通貨賄。
七曰嫔婦,化治絲枲。
八日臣妾,聚斂疏材。
九曰閑民,無常職,轉移執事。
”《周官》為六國時書,故分别最細。
然園圃、虞衡、薮牧、嫔婦、臣妾之職,固皆可苞于農業之中;且較之士、農、工、商,所系皆較輕也。
《墨子·非樂上》:“王公大人,蚤朝晏退,聽獄治政,此其分事也。
士君子竭股肱之力,直其思慮之智,内治官府,外收斂關市、山林、澤梁之利,以實倉廪、府庫,此其分事也。
農夫早出暮入,耕稼樹藝,多聚叔粟,此其分事也。
婦人夙興夜寐,紡績織,多治麻絲葛緒捆布,此其分事也。
”以官民男女對舉,而不及工商,亦以其所系較農為輕也。
《考工記》:國有六職,百工與居一焉,則以士、農、工、商并舉,而上加王公,又舉婦功,以與男子相對。
《左氏》昭公五年,蔔楚丘言日之數十,故有十時,亦當十位。
自王已下,其二為公,其三為卿。
七年,申無宇謂天有十日,人有十等。
王臣公。
公臣大夫。
大夫臣士。
士臣皂。
皂臣輿。
輿臣隸。
隸臣僚。
僚臣仆。
仆臣台。
其說相合。
此蓋言其執事之相次。
俞正燮《癸巳類稿·仆臣台義》曰:“大夫臣士,如《周官》長率屬。
皂者,《趙策》所雲補黑衣之隊,衛士無爵而有員額者。
士衛之長。
輿則衆也,謂衛士無爵又無員額者。
隸罪人,《周官》所謂入于罪隸。
僚,勞也,入罪隸而任勞者。
若今充當苦差。
仆則三代奴戮,今罪人為奴矣。
台罪人為奴,又逃亡,複獲之。
知者。
無宇雲:逃而舍之,是無陪台也。
”或謂當時之人,分此十級,則誤矣。
昭公三十二年,史墨言:“物生有兩,有三,有五,有陪貳。
故天有三辰,地有五行,體有左右,各有妃耦,王有公,諸侯有卿,皆有貳也。
”則十等亦可雲五耦。
大夫即卿,是第一等與第二等為耦,第二等又與第三等為耦也。
鱗次栉比,正見其相須而成,即尊卑亦非縣絕矣。
由政權所生之等級,何自平乎?曰:其必自封建之陵夷始矣。
人之所以特異于衆者,一以其才德,一以其地位。
才德為身所具,子弟不能得之于父兄;即或懷其遺惠,推愛及于後嗣,勢亦不能持久,無由成客斯德之制也。
地位襲之于人,才能不過中庸,亦得據其位而不變,乃安固不可動搖矣。
《禮記·祭義》曰:“有虞氏貴德而尚齒,夏後氏貴爵而尚齒,殷人貴富而尚齒,《注》:臣能世祿曰富。
周人貴親而尚齒。
”可見等級之所由生。
《王制》言外諸侯嗣,内諸侯祿,謂世祿而不世爵。
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
徒設此義,實不能行。
内而周、召,外而三桓、七穆靡不世據其位。
遂緻在上者驕淫矜誇,不能自振,在下者遏抑掩蔽,末由自達。
其極,遂非舉颠覆之不可。
颠覆之之道:一為有土者相誅夷。
有以諸侯滅諸侯者,凡滅國是也。
有以諸侯滅大夫者,若楚之于若敖氏是也。
有以大夫滅大夫者,若趙、韓、魏之于範、中行、知氏是也。
有以大夫滅諸侯者,若三家之于晉,田氏之于齊是也。
“諸侯不臣寓公,寓公不繼世”,《禮記·郊特牲》。
則亡國之後,得保其地位者,國君及其夫人二人而已。
據鄭《注》。
“三後之姓,于今為庶”;《左氏》昭公三十二年。
“栾、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昭公二年。
宜矣。
一由選舉之法漸興。
貴族既不能任國事,勢不得不擢用士民,孔譏世卿,墨明上賢,韓非貴法術之士,皆是道也,孟子曰:“舜發于畎畝之中,傅說舉于版築之閑,膠鬲舉于魚鹽之中,管夷吾舉于士,孫叔敖舉于海,百裡奚舉于市。
”《告子下》。
蓋其所由來者舊矣。
而要以戰國之世為最盛。
至漢初,遂開布衣卿相之局。
“命官以賢,诏爵以功,先王公卿之胄才則用,不才則棄”,唐柳芳論氏族語,見《唐書·柳沖傳》。
而因門閥而移居人上者,以法律論,始全失其根據。
雖魏、晉以後,反動之焰複然,然其根柢,則遠不如先秦之世之深厚矣。
此古今之一大變也。
古代之等級,其原為以力相君。
封建政體敝,而以力相君之局替,以财相君之局,乃代之而興。
《史記》所謂“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百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仆”;《漢書》所謂“編戶齊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雖為仆隸猶無愠色”也。
皆見《貨殖列傳》。
此等貴賤之分,本非法律所許。
然法律既有貴賤之别,有财力者,自能人據貴者之位,而擠貧民,使侪于賤者焉。
則貴賤之等級其名,而貧富之等級其實矣。
封建全盛之世,以貴緻富,資本勃興之世,以富僭貴,其為不平惟均,然為人心所不習,故疾視之者甚多。
孔子謂“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
《左氏》成公二年。
《易》譏“負且乘,緻寇至”,《解卦》爻辭。
皆是義也。
商君治秦,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
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雖富無所芬華。
《史記》本傳。
蓋猶欲以政治之力障之。
然其勢,終已不可止矣。
沈淪于社會之最下級者,時曰奴婢。
奴婢之始,蓋以異族為之。
繼以罪人充之。
終則因貧而鬻賣者亦入焉。
《周官》五隸,罪隸為罪人,蠻、閩、夷、貉,則皆異族也。
《王制》言:“公家不蓄刑人,大夫勿養,士遇之途,弗與言也。
屏之四方,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榖梁》亦言:“君不使無恥,不近刑人,不狎敵,不迩怨。
”襄公二十九年。
蓋所誦說者為古制,當異族被俘之始,怨毒之氣猶存也。
《周官》言:“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秋官掌戮。
而四翟之隸,可以“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以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則積久而習為故常矣。
《孟子》言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梁惠王下》。
而《書·甘誓》曰:“予則孥戮女。
”《費誓》曰:“女則有無餘刑。
”《正義》引王肅曰:“父母、妻子,同産皆坐之,入于罪隸。
”鄭玄曰:“盡奴其妻子,不遺其種類,在軍使給厮役,反則入于罪隸。
”案《周官》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藁”。
五隸之數,各百有二十人。
《注》雲:“選以為役員者,其餘謂之隸。
”《疏》雲“以為隸民”,即司隸帥以搏盜賊者。
身犯罪者,不當如是之衆,則古固有連坐之刑,今文家雖設不孥之義,猶非所語于軍刑也。
186古女子亦從軍,故亦可為厮役。
187《費誓》言“臣妾逋逃”,又雲“無敢誘臣妾”,蓋指是。
平時則舂藁而外,亦使之釀酒。
《墨子》雲“婦人以為舂酋”是也。
188《天志下》。
《說文》:酋,繹酒也。
《周官》酒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注》曰:“女酒,女奴曉酒者”,惠士奇《禮說》曰:“酒人之奚,多至三百,則古之酒皆女子為之。
”《呂覽·精通》曰:“臣之父不幸而殺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為公家為酒。
”《周官》禁暴氏,“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
戮其犯禁者”。
《注》曰:“奚隸,女奴也。
”《疏》曰:“天官酒人、漿人之等,皆名女奴為奚。
”蓋其數亦不少矣。
韋昭曰:“善人以婢為妻,生子曰獲,奴以善人為妻,生子曰臧。
齊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歸婢謂之臧,女而歸奴謂之獲。
”《文選·司馬子長報任安書》李《注》引。
則奴婢之家屬,亦不得為良人。
然脫奴籍初不甚難。
《左氏》襄公三十二年:“斐豹,隸也,著于丹書。
《疏》雲:“近《魏律》,緣坐配沒為工樂雜戶者,皆用赤紙為籍,其巷以鉛為軸,此亦古人丹書之遺法。
”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
斐豹謂宣子曰:&lsquo苟焚丹書,我殺督戎。
&rsquo宣子喜曰:&lsquo而殺之,所不請于君焚丹書者,有如日。
&rsquo”哀公二年,趙簡子誓曰:“克敵者人臣隸圉免。
”則以君命行之而已。
後世人君,往往以诏旨釋放奴婢,蓋猶沿自古初也。
《周官》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
”《注》曰:“人民,奴婢也。
”則六國時人民,已可公然賣買矣。
惟可賣買也,故亦可贖。
189《呂覽·察微》言:“魯國之法,魯人為臣妾于諸侯,贖之者取金于府。
”亦見《淮南·齊俗》《道應》。
《新序·雜事》言:“鐘子期夜聞擊磬而悲,旦召而問之。
對曰:臣之父殺人而不得,臣之母得而為公家隸,臣得而為公家擊磬。
臣不睹臣之母,三年于此矣。
昨日為舍市而睹之,意欲贖之而無财,身又公家之有,是以悲也。
”則雖官奴婢,亦可以資取贖矣。
古奴婢皆使事生業,190所謂耕當問奴,織當問婢也。
惟如是,故奴婢愈多,主人愈富。
《史記·貨殖列傳》謂有童手指千,則比千乘之家,白圭、刁閑、蜀卓氏,皆以此起其業焉。
其左右使令之事,則以子弟為之。
191孔子使阙黨童子将命,《論語·憲問》。
子遊曰:“子夏之門人小子,灑掃應對進退則可矣。
”《子張》。
其事也。
《管子·弟子職》一篇,言之詳矣。
親子弟之外,給使亦以童幼。
《周官》内豎:“掌内外之通令,凡小事。
”《左氏》所載,晉侯有豎頭須,僖公二十四年。
士伯有豎侯獳,二十八年。
叔孫氏有豎牛。
昭公四年。
《禮記·曲禮》曰:“長者賜,少者賤者不敢辭。
”《注》曰:“賤者,僮仆之屬。
”蓋亦備左右使令者。
《周官》司厲:“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龀者,皆不為奴。
”未龀者不為奴,蓋以其力未足以事生業,當即以之給使令也。
惟古以子弟給使令也,故家有待養者,則免其子弟之役。
《王制》曰“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是也。
然亦有推及于家之外者。
《商君書·竟内》曰:“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192級乞一人。
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
其役事也,随而養之。
”蓋即《荀子》所謂“五甲首而隸五家”者,《議兵》亦酷矣。
《左氏》昭公七年,楚子為章華之宮,納亡人以實之,無宇之阍入焉。
無宇執之。
有司執而谒諸王。
無宇辭曰:“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閱,所以得天下也。
吾先君文王作《仆區》之法,曰:盜所隐器,與盜同罪,所以封汝也。
”“若從有司,是無所執逃臣也。
”“昔武王數纣之罪,以告諸侯曰:纣為天下逋逃主,萃淵薮,故夫緻死焉。
君王始求諸侯而則纣,無乃不可乎?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盜有所在矣。
”案《費誓》言臣妾逋逃,而《左氏》襄公十年,鄭尉止之亂,亦雲“臣妾多逃”,則古奴婢之逃者甚多。
193觀無宇之事,則其主人之追捕亦甚嚴。
《周官》朝士:“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舉之。
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注》曰:“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
鄭司農雲:若今時得遺物及放失六畜,持詣鄉亭縣廷。
大者公之,大物沒人公家也。
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
玄謂人民小者,未龀,七歲以下。
”此可見古之視奴婢,與貨賄六畜無異。
故陳無宇亦以納亡人與隐器并論也。
逋逃主之所以多,則亦利其力,同于财賄而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