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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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采行此制。

    茲分言印度政府如下: 英王名雖統治印度,而握大權者,則印度事務大臣也。

    大臣為閣員之一,出席國會,而并對其負責;負責雲者,大臣之政策,須得多數議員之贊同,苟或認為不滿其意,通過不信任案後,而即辭職之謂也。

    大臣之職權,推舉印度之長官,監督行政官吏,執行最高統治之權,增減府庫之收入,及額定官宦之薪金等。

    其下有會議助之;其法定人數,自八至十二之間,而半數必須服務或住于印度十年。

    其人皆因英王委任,期共五年;每一星期,則有常會一次;凡關于戰争,和平或土邦之重要問題者,事務大臣當得多數會員之同意。

    大臣及其會議之議員,遠住倫敦,而在印度之行政長官,則大總督也。

    大總督由大臣推薦之後,而經國王委任者也;就其地位而言,則代表英王;就其職權而言,則依據大臣之政策,而治印度。

    一九一九年之法令,予以否決印度國會通過之議案,或退回原案,而促其審思之權;又得将其解散,及延長其會期;關于執行重要之職權,則有行政會佐之。

    其會員凡二:一、普通會員,其數凡八,中央政府之各部長也。

    二、非常會員,陸軍司令與秘書也。

    會議則由大總督主席,議案經其簽字,方為有效。

     印度政府之組織,其迥異于前者,則國會之成立也。

    國會分上下二院,上院之議員任期五年,其數不及六十。

    其中由官吏委任者,不足二十,而三十三人,則規定由民選舉。

    其選民之重要資格,則為财産;其額數頗巨,而有選舉權者,于全印人民之中,數實無幾。

    下院之議員,凡一百四十四人;其中一百三人為民選,而四十一人,則由長官遴選;且于四十一人之中,法令載明二十六人,必為官吏,其任期皆為三年,每值國會召集之時,大總督可得自由出席于上下二院,演說一切,并得解散二院,或延長其會期;又得否決其議案。

    由此言之,國會殊無實權也;其讨論之範圍雖廣,然大總督認為妨礙印度治安者,則可令其停止。

    尤有進者,國會既無不信任内閣之權,又無決定預算之權,自難指導政府,而決定政策也。

    蓋政府之計劃,非款不行,而各部預算之多寡,常能定其功效焉!一九一九年之法令,固未許印人享受此權也。

     省政府之長官,則為總督;總督由事務大臣推薦,而經英王委任,其行政會員,亦由英王委任;但數不得超過四人,此重要之行政長官也。

    其省議會之組織,議員可分為二:一由長官推舉,一由人民公選。

    一九一九年之法令,規定前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而後者必須占居百分之七十。

    其選舉之資格,亦以财産為根據;其額數雖少,而大多數印民,已無選舉權矣!近者女子亦有投票之權。

    省議會之召集也,會址、時間,皆由總督決定。

    其第一屆之議長,亦由其委任,議長之任期四年,迨其及期,則議會始得選舉,其人并須總督承認。

    當議會開會之時,總督可得出席演說政策,且于必要之時,并得停止其讨論之議案;且議決預算,其權亦不操諸議會也。

    然苟比較國會,則省議會之權較重,蓋省政府之閣員,就廣義言之,當對議會負責也。

    省政府之下,市鄉政府,則仍本于前制,而為自治之區焉。

     以上所言之政府,根據于一九一九之法令而組織;印人對于法令,仍懷不滿。

    其原因則非責任内閣,而議會之權太小也。

    且選民之資格,定于财産,而不問其教育程度。

    當第一屆選舉投票之時,選民不能書人姓名,而票上嘗有馬、牛等物之像,皆所以代表人名,而便于投票者之記識也。

    夫此未受教育之地主,自易安于現狀,而對于政治,無激烈之主張,立法會僅足以副谘詢會之名耳。

    報告書建議土邦之王,應有會議;其意專指其王,遇有重大問題,而可表示其意見于印度政府也。

    茲并略言土邦之狀況,以助讀者明了印度之情形。

    土邦占據印度全境三分之一,人口則當四分之一。

    其領土之大小不等,而分散于全印,不受外寇之侵擾,凡印度政府、鐵路、郵局之利益,皆得享受。

    其民雖歸其王統治,而于商業、旅行,則可自由往來于全印。

    英國之待土邦也,尊敬其王之權利,但不許其擴張領土,而與他國發生交涉,且遣監督駐于首都。

    至于境内,必須維持和平而與印度政府合作。

    當今二十世紀,交通發達,經濟之關系日益密切,中央政府之勢力,遂得侵入土邦。

    英之未并其地者,蓋宣言在前,而今相處甚安,且無口實也。

     一九一九年之法令,借以和緩民情,而印度不安之情狀,業已呈于極端,終有甘地不合作之運動,茲分言其重要原因于下: 一、印度大學之教育,殊為發達,尤以孟加拉為最。

    全印大學,共有十一,包有一百五十專科學校。

    據學者之統計,孟加拉學生之專心讀書于大學者,約十倍于英國England;其受中學教育者,亦多于英國,而求學于英美者猶不計焉。

    其私立大學,則脫離政府之管理;宗旨則研究印度學藝,而使青年之心理、生活,符合國家原有之精神。

    其著名者則格劉專科學校GurnkulCollege也。

    方其成立,經費困難,其教授之薪金極微。

    甚者或無酬勞,然其成效頗著;今則類于此者數增。

    于是學者深究《吠陀》神典,旁及宗教哲學;及歐洲戰起,乃認東方精神文明,遠非西方物質文明之所能及。

    既受教育之青年,鑒于加拿大澳洲等地之自治政府,而殊不願其國人之統治于“非我族類”之英人也;且其卒業之後,思想純潔,勇于進取,方拟服務社會,有所建設,乃因工商尚未發達,或無職業,自不免于失望,而努力于政治運動矣! 二、歐戰後之經濟問題,亦為印度政治不安之動力。

    先是,政府之收入,則賴田稅為大宗;支出則以政費,軍費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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