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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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戰期内印度之概狀|一九一九年之法令|自治運動之背景|甘地之不合作運動|印度問題為世界之問題
方印度内部不安,對外侵略之際,而一九一四年之大戰開始于歐洲;英國援助俄法,攻擊德奧。
初英人驚于德國工商業之發達,而将駕淩其上,内閣監于德皇海軍之政策,而欲破壞其海上之霸權,又以德國經營直達小亞細亞之伯達鐵路,而将擾及東方,患之,數遣使者商于德皇,解決二國之問題,締訂同盟條約。
德皇謂其妨礙海軍之發展,弗許;英國政府,無奈,轉而親法。
時法久欲報複德國,而患其孤立無援,親近俄國;凡俄之所要求者,無不許之,然猶患其兵力,不足以拒德也;英法遂日親近。
英更進而聯俄,聚其海軍于北海之上,以備萬一。
至是,塞人槍殺奧皇太子,俄而奧塞宣戰;奧為德國同盟,而塞人則屬于斯拉夫族,俄國助之,且願引起大戰,而攻取君士但丁堡也。
其陸軍大臣不待俄皇之命,擅發全國動員之令。
及其報于柏林,德皇以為對德宣戰也,大驚,緻哀的美敦書于俄,要求其停止動員,俄國不答,二國宣戰,法國繼之。
時英尚未加入戰争,但其海軍大臣與法締定密約,許其防禦德艦攻擊海岸;會聞德軍侵入比境,乃因時機,對德宣戰。
英既出兵攻德,印度政府受命于英,而亦遣兵助戰。
英國之對德作戰也,世人不知其久有宣戰之決心,而認其保障比利時之中立也;既出兵後,報紙受政府之指導,則皆指摘德國之罪惡,鼓舞人民之勇氣,其于印度亦然。
印人甘地Gandhi嘗謂英國之宣戰,乃拯救西方之物質文明,而歐洲武力之解放也。
其受教育之青年,以及地主、農、商,莫不助英反德,土邦之王,表其忠心于英,或出兵隊,或輸盧比。
印人之從軍者,凡一百四十餘萬人,或作戰于法國,或遠征小亞細亞;其在戰場者,則同英人立于戰壕之中,而勇敢之氣,固不下于英軍也。
當戰事正酣之際,歐洲諸國,皆努力于戰争,而無餘暇顧及工藝,乃吸受貨物于外國;印度之輸出,遂遠超過于輸入,而工商各業,受其刺激,人民之生活,因之反易,印度政府出款一萬萬磅,援助英國,而立法會之議員,并無異論;英國首相愛斯葵Asquith曰:“吾人之于印度,當另眼待之。
”印人信其忠勇于英,當得其同情,而許印度自治也。
印度之青年,深受十九世紀國家主義之影響,而謀印度之獨立;迨及二十世紀之初年,日本戰敗強俄,而亞洲之民族,為之伸氣。
其少數激烈分子,乃以恫吓、暗殺為手段,然徒擾亂治安,而無所成也;其穩健分子,則忠于英皇,而認合作為其自治之途徑;且念其努力戰争于大不列颠危急之際,而英人自當許其自治也。
會英國否決聯省之行政會議,稽延政府之改革;于是印人大失所望,穩健分子漸為人民所指摘;其覺悟者,則認英人毫無誠意,而漸趨于激烈;自治運動,因之勢盛,而主其事者,則印民大會也。
茲略述其曆史: 初英人統治印度,實一專制政府也。
迨後印人之受教育者漸多,謂其當有參政之權,一八八五年,組織印民大會NationalCongress。
第一屆之大會代表,來自孟加拉、孟買、麻打拉薩三大行政區域及聯省等地;其人或為律師、教育家,或為商人、田主,所謂代表中等階級;其中且有少數歐人,表同情于印度利益者也。
其議決要案,則要求印度立法會之成立及減少軍費等。
斯會也,印度政府,雖未公然反對,然亦未嘗助之,其政策實立于反對之地位。
大會嘗請總督為主席,而加爾各答政府,訓令總督不得前往。
大會成立之初,宣誓忠于英王;其職務則連合印民而為有組織之政治運動,借以表示其意見,而要求改革也。
一八八六年,大會開于首都加爾各答,回人謂印人将欲壟斷政治,拒絕合作。
其所幸者,重要之領袖阿谟得汗SyedAhmedKhan堅持不可,且曰:“印人回人,自當同一心志,靈魂,苟其合作,則一國之幸福,必大進步。
”其受教育,或主張激進之回人,受其影響,加入大會;及第三次開會,回人被舉為大會之主席。
自回人印人合作以來,印民大會之勢頗振,然其通過之議案,而政府皆置之不問也;代表乃漸改其方針。
一九〇六年,大會通過印度自治,抵制外貨,改良教育及振興實業之議案,借以喚起民衆,而與政府奮鬥。
明年,和平分子攻擊激烈代表;二派相抗不下,引起暴動,而激烈分子失其勢力于印民大會,愛國運動,頗受打擊。
激烈分子,乃從事于民間宣傳,其影響之所及,則反英之思想,深伏于人民腦海之中。
一九一五年,印民大會中之和平派之重要領袖,相繼病死;其反對派之勢複盛,領袖則貝散德夫人Mrs.Beasant也。
夫人辦理新印度報館,鼓吹自治,風行一時;明年,被推為大會之主席。
當斯時也,印人監于英國無許其自治之誠意,而生怨望,趨于極端;大會之聲望大振。
一九一七年,印度事務大臣蒙太格Montagu宣布印度政府,多雇印人,及逐漸自治之政策。
英既宣布政策而後,蒙太格乘輪抵印,會同大總督澗明斯福Chelmsford調查印度之政治情形,采訪人民之意見,共曆年餘,草成精詳之報告,交與國會。
國會作為讨論之根據,一九一九年通過,是為蒙太格、澗明斯福之法令。
斯法也,規定今日印度政府之組織,而為印度憲法史上之新紀元。
法令分明中央政府省政府之職權。
省政府統治之範圍,共分為二:一曰保留事務,二曰移交事務。
前者專指總督及其行政會直接處置之事務,而後者則歸于閣員負責辦理也。
法令載明盂加拉、麻打拉薩、孟買,聯省旁加普、巴哈、澳立賽、中央省、阿薩密
初英人驚于德國工商業之發達,而将駕淩其上,内閣監于德皇海軍之政策,而欲破壞其海上之霸權,又以德國經營直達小亞細亞之伯達鐵路,而将擾及東方,患之,數遣使者商于德皇,解決二國之問題,締訂同盟條約。
德皇謂其妨礙海軍之發展,弗許;英國政府,無奈,轉而親法。
時法久欲報複德國,而患其孤立無援,親近俄國;凡俄之所要求者,無不許之,然猶患其兵力,不足以拒德也;英法遂日親近。
英更進而聯俄,聚其海軍于北海之上,以備萬一。
至是,塞人槍殺奧皇太子,俄而奧塞宣戰;奧為德國同盟,而塞人則屬于斯拉夫族,俄國助之,且願引起大戰,而攻取君士但丁堡也。
其陸軍大臣不待俄皇之命,擅發全國動員之令。
及其報于柏林,德皇以為對德宣戰也,大驚,緻哀的美敦書于俄,要求其停止動員,俄國不答,二國宣戰,法國繼之。
時英尚未加入戰争,但其海軍大臣與法締定密約,許其防禦德艦攻擊海岸;會聞德軍侵入比境,乃因時機,對德宣戰。
英既出兵攻德,印度政府受命于英,而亦遣兵助戰。
英國之對德作戰也,世人不知其久有宣戰之決心,而認其保障比利時之中立也;既出兵後,報紙受政府之指導,則皆指摘德國之罪惡,鼓舞人民之勇氣,其于印度亦然。
印人甘地Gandhi嘗謂英國之宣戰,乃拯救西方之物質文明,而歐洲武力之解放也。
其受教育之青年,以及地主、農、商,莫不助英反德,土邦之王,表其忠心于英,或出兵隊,或輸盧比。
印人之從軍者,凡一百四十餘萬人,或作戰于法國,或遠征小亞細亞;其在戰場者,則同英人立于戰壕之中,而勇敢之氣,固不下于英軍也。
當戰事正酣之際,歐洲諸國,皆努力于戰争,而無餘暇顧及工藝,乃吸受貨物于外國;印度之輸出,遂遠超過于輸入,而工商各業,受其刺激,人民之生活,因之反易,印度政府出款一萬萬磅,援助英國,而立法會之議員,并無異論;英國首相愛斯葵Asquith曰:“吾人之于印度,當另眼待之。
”印人信其忠勇于英,當得其同情,而許印度自治也。
印度之青年,深受十九世紀國家主義之影響,而謀印度之獨立;迨及二十世紀之初年,日本戰敗強俄,而亞洲之民族,為之伸氣。
其少數激烈分子,乃以恫吓、暗殺為手段,然徒擾亂治安,而無所成也;其穩健分子,則忠于英皇,而認合作為其自治之途徑;且念其努力戰争于大不列颠危急之際,而英人自當許其自治也。
會英國否決聯省之行政會議,稽延政府之改革;于是印人大失所望,穩健分子漸為人民所指摘;其覺悟者,則認英人毫無誠意,而漸趨于激烈;自治運動,因之勢盛,而主其事者,則印民大會也。
茲略述其曆史: 初英人統治印度,實一專制政府也。
迨後印人之受教育者漸多,謂其當有參政之權,一八八五年,組織印民大會NationalCongress。
第一屆之大會代表,來自孟加拉、孟買、麻打拉薩三大行政區域及聯省等地;其人或為律師、教育家,或為商人、田主,所謂代表中等階級;其中且有少數歐人,表同情于印度利益者也。
其議決要案,則要求印度立法會之成立及減少軍費等。
斯會也,印度政府,雖未公然反對,然亦未嘗助之,其政策實立于反對之地位。
大會嘗請總督為主席,而加爾各答政府,訓令總督不得前往。
大會成立之初,宣誓忠于英王;其職務則連合印民而為有組織之政治運動,借以表示其意見,而要求改革也。
一八八六年,大會開于首都加爾各答,回人謂印人将欲壟斷政治,拒絕合作。
其所幸者,重要之領袖阿谟得汗SyedAhmedKhan堅持不可,且曰:“印人回人,自當同一心志,靈魂,苟其合作,則一國之幸福,必大進步。
”其受教育,或主張激進之回人,受其影響,加入大會;及第三次開會,回人被舉為大會之主席。
自回人印人合作以來,印民大會之勢頗振,然其通過之議案,而政府皆置之不問也;代表乃漸改其方針。
一九〇六年,大會通過印度自治,抵制外貨,改良教育及振興實業之議案,借以喚起民衆,而與政府奮鬥。
明年,和平分子攻擊激烈代表;二派相抗不下,引起暴動,而激烈分子失其勢力于印民大會,愛國運動,頗受打擊。
激烈分子,乃從事于民間宣傳,其影響之所及,則反英之思想,深伏于人民腦海之中。
一九一五年,印民大會中之和平派之重要領袖,相繼病死;其反對派之勢複盛,領袖則貝散德夫人Mrs.Beasant也。
夫人辦理新印度報館,鼓吹自治,風行一時;明年,被推為大會之主席。
當斯時也,印人監于英國無許其自治之誠意,而生怨望,趨于極端;大會之聲望大振。
一九一七年,印度事務大臣蒙太格Montagu宣布印度政府,多雇印人,及逐漸自治之政策。
英既宣布政策而後,蒙太格乘輪抵印,會同大總督澗明斯福Chelmsford調查印度之政治情形,采訪人民之意見,共曆年餘,草成精詳之報告,交與國會。
國會作為讨論之根據,一九一九年通過,是為蒙太格、澗明斯福之法令。
斯法也,規定今日印度政府之組織,而為印度憲法史上之新紀元。
法令分明中央政府省政府之職權。
省政府統治之範圍,共分為二:一曰保留事務,二曰移交事務。
前者專指總督及其行政會直接處置之事務,而後者則歸于閣員負責辦理也。
法令載明盂加拉、麻打拉薩、孟買,聯省旁加普、巴哈、澳立賽、中央省、阿薩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