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篇
關燈
小
中
大
印軍叛後之結果|印度政府|英國印度之關系|大學之影響|救荒|重要之政績|印人之不安|侵略之外交政策
當印軍叛亂之時,加爾各答政府之事務繁雜,困難叢生,英人之在印度者,逞其意氣,主張報複,乃謂大總督堪靈左袒印人,上書女王威刻道那懇求撤其歸國,蓋堪靈不欲多殺無辜,而非其所願也。
女王弗許其請,而贊堪靈之處置得宜;迨堪靈離印,而在印之英人始變論調。
叛亂之影響,前已言及蒙古兒皇統之滅絕,東印度公司之廢除,英王之直接統治印度,與夫大總督并得副王Viceroy之尊稱也。
副王之名,起于西北,而代表君主統治一地,總攝政權之總督也;印人習于此名,而故稱之。
其他重要之結果凡五,茲分述之如下: 一、澳得田地之充公。
澳得初并于加爾各答政府,而非其民之所願也;逮及叛變之時,凡其所有之地主人民,幾皆起而反英。
其後亂定,堪靈草定收沒田主之耕田作為懲罰之宣言;其措辭殊極嚴厲,而印度管理局長反對甚力,局長于其通告書至印之先,而竟公布宣言之全文,加以批評。
于是輿論大嘩,内閣紛擾,局長乃自辭職,而宣言終未取消,唯原文修正而辭句和平耳。
所幸者,其事歸于澳得之委員全權辦理,委員頗主慎重,予奪公平;地主于無奈之中,而亦認其滿意焉! 二、軍隊之改組。
孟加拉之叛亂,軍隊凡十二萬人,戰争共曆二年,生者無幾。
印度政府既無主要軍隊,而英人又不敢信印兵;且在向時,軍隊屬于公司,而今公司失其政權,乃決改組公司之軍隊,而采行與英軍混合之議,直接受命于王。
公司軍隊中之英人不服,多辭職去,甚有欲叛者;蓋公司之待遇較優,而軍士固不問政府之政策也。
至于孟加拉改組之印軍,則采英一印一之比例;孟買、麻打拉薩則取英一印二之比例。
炮隊則由英人組織成之,其上級軍官,皆以英人充之;其後常因環境之變遷,而改革焉。
三、财政。
當軍事行動之時,所在需款,且戰争妨礙工商,而大減其收入也。
于是府庫空匮,迨亂定後,堪靈為救濟财政破産之計,商于英國政府,聘請專家至印,整理财政。
專家謂舊稅本于印度之古制,不免失于粗陋,乃大改革稅則,兼采英國所得稅等于印度;又力節省軍費,由是财政日漸鞏固。
專家又請建築鐵路,疏浚運河,以興實業,而裕收入。
所可惜者,行政長官初不采行此種計劃也。
四、過産主義之廢除。
加爾各答政府,曾借過産主義,強并土邦,直接治理其地;英人嘗輕印人之習慣,而誤會之點因之增加。
土邦之未見并者,君臣亦不自安,及印軍叛變,而土邦怵于英國之兵威,不敢稍動。
迨亂稍定,英王宣言無擴張領土之心。
大總督乃欲借之以安土邦君臣之心,而廢過産主義,商于重要長官,一緻贊成。
一八五九年,堪靈通告土邦,略謂王之養子,可得繼其養父,王于國中。
五、和平。
印度之叛變,一部分之印人,欲憑武力以求獨立,乃竟敗于武力;于是印人知其武力,不能戰勝英國,而不敢有所輕舉矣!自此而後,土邦不敢抗命;境内除用兵于鄰國而外,未有戰争。
人民之生命财産,毫無危險,而乃安居樂業,工商因之發達,而生活狀況優于前矣。
政府土邦之關系,一八五八年之诏書載明其要點凡三:一、承認公司與土邦所訂之一切條約,而共同遵守。
二、政府維持領土之現狀,而無擴張疆域之心,且不贊成侵奪之行動。
三、尊重土邦君王之權利與榮譽,而願其享受安樂及社會之進步。
此固未嘗強迫土邦之君臣,而屬于英王之下也。
就其理論而言,土邦君王之地位與英王相等,不過實力不及,而加爾各答政府為事實上最高之統治機關耳!其長官大總督則由英王委任;其握大權者,則印度事務大臣及其會議也。
事務大臣推薦大總督于英王,決定統治印度之政策。
其所以然者,蓋大臣為閣員之一,而為政府黨之議員,出席國會,對之負責,且印度政府組織之法令,及其職權之規定,皆由
女王弗許其請,而贊堪靈之處置得宜;迨堪靈離印,而在印之英人始變論調。
叛亂之影響,前已言及蒙古兒皇統之滅絕,東印度公司之廢除,英王之直接統治印度,與夫大總督并得副王Viceroy之尊稱也。
副王之名,起于西北,而代表君主統治一地,總攝政權之總督也;印人習于此名,而故稱之。
其他重要之結果凡五,茲分述之如下: 一、澳得田地之充公。
澳得初并于加爾各答政府,而非其民之所願也;逮及叛變之時,凡其所有之地主人民,幾皆起而反英。
其後亂定,堪靈草定收沒田主之耕田作為懲罰之宣言;其措辭殊極嚴厲,而印度管理局長反對甚力,局長于其通告書至印之先,而竟公布宣言之全文,加以批評。
于是輿論大嘩,内閣紛擾,局長乃自辭職,而宣言終未取消,唯原文修正而辭句和平耳。
所幸者,其事歸于澳得之委員全權辦理,委員頗主慎重,予奪公平;地主于無奈之中,而亦認其滿意焉! 二、軍隊之改組。
孟加拉之叛亂,軍隊凡十二萬人,戰争共曆二年,生者無幾。
印度政府既無主要軍隊,而英人又不敢信印兵;且在向時,軍隊屬于公司,而今公司失其政權,乃決改組公司之軍隊,而采行與英軍混合之議,直接受命于王。
公司軍隊中之英人不服,多辭職去,甚有欲叛者;蓋公司之待遇較優,而軍士固不問政府之政策也。
至于孟加拉改組之印軍,則采英一印一之比例;孟買、麻打拉薩則取英一印二之比例。
炮隊則由英人組織成之,其上級軍官,皆以英人充之;其後常因環境之變遷,而改革焉。
三、财政。
當軍事行動之時,所在需款,且戰争妨礙工商,而大減其收入也。
于是府庫空匮,迨亂定後,堪靈為救濟财政破産之計,商于英國政府,聘請專家至印,整理财政。
專家謂舊稅本于印度之古制,不免失于粗陋,乃大改革稅則,兼采英國所得稅等于印度;又力節省軍費,由是财政日漸鞏固。
專家又請建築鐵路,疏浚運河,以興實業,而裕收入。
所可惜者,行政長官初不采行此種計劃也。
四、過産主義之廢除。
加爾各答政府,曾借過産主義,強并土邦,直接治理其地;英人嘗輕印人之習慣,而誤會之點因之增加。
土邦之未見并者,君臣亦不自安,及印軍叛變,而土邦怵于英國之兵威,不敢稍動。
迨亂稍定,英王宣言無擴張領土之心。
大總督乃欲借之以安土邦君臣之心,而廢過産主義,商于重要長官,一緻贊成。
一八五九年,堪靈通告土邦,略謂王之養子,可得繼其養父,王于國中。
五、和平。
印度之叛變,一部分之印人,欲憑武力以求獨立,乃竟敗于武力;于是印人知其武力,不能戰勝英國,而不敢有所輕舉矣!自此而後,土邦不敢抗命;境内除用兵于鄰國而外,未有戰争。
人民之生命财産,毫無危險,而乃安居樂業,工商因之發達,而生活狀況優于前矣。
政府土邦之關系,一八五八年之诏書載明其要點凡三:一、承認公司與土邦所訂之一切條約,而共同遵守。
二、政府維持領土之現狀,而無擴張疆域之心,且不贊成侵奪之行動。
三、尊重土邦君王之權利與榮譽,而願其享受安樂及社會之進步。
此固未嘗強迫土邦之君臣,而屬于英王之下也。
就其理論而言,土邦君王之地位與英王相等,不過實力不及,而加爾各答政府為事實上最高之統治機關耳!其長官大總督則由英王委任;其握大權者,則印度事務大臣及其會議也。
事務大臣推薦大總督于英王,決定統治印度之政策。
其所以然者,蓋大臣為閣員之一,而為政府黨之議員,出席國會,對之負責,且印度政府組織之法令,及其職權之規定,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