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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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議決;而建議者,則事務大臣也。

    國會雖有統治印度之名,而使用其實權者,則印度事務大臣也。

    一八七六年,女王威刻道那宣布自一八七七年一月一日對于印度之尊稱,改為皇帝;于是印度所有土邦之王,皆屬于英王之下,而必服從其命令,且其統治之地,亦屬于英,其人進而為英之臣民矣。

    土邦君臣之治其境内也,多采加爾各答政府之政策,而長官亦不幹涉其内政。

    大總督邁嶽Miyo嘗欲創立大學,教養土邦貴族之子弟,意謂其受教育之後,而他日改革其内政也。

    一八八五年,大學開辦,名曰邁嶽大學,頗著成效;其辦此類同等之大學者漸多,今日土邦政治之清明,人民之安樂,固不下于英人直轄地也! 印度最高之長官,為在倫敦之事務大臣,其下有會議佐之,一八五八年之法令,規定其會員最短之任期為十年,一八九三年,改為十五年。

    考其原因,則大臣之在職,視其政黨之強弱而定,不必深知印度之情形,而唯賴其會議助之耳。

    會員多為印度告退之長官,其任期既久,則富于經驗,而益易于進行事務也。

    其住于印度之長官,則大總督也;其下亦有行政會佐之,乃自一九〇五年而後,長官漸有獨行其意,而置會議于不顧之傾向,故識者憂之。

    孟買,麻打拉薩之總督,亦有行政會助之,其關于印度立法者,則有立法會議。

    其會成于一八五三年,會員則由長官委任,蓋其性質,徒為顧問而已。

    其關于财政、宗教、軍事、外交者,苟得大總督之同意,亦可讨論焉。

    孟買,麻打拉薩政府亦有立法之權,一八九二年之法令,增加議員之人數,而商會及其他團體,亦得推舉代表,其權且可批評政府之預算。

    一九〇六年,大總督明多第二(前大總督明多之後)建議改革行政與立法會議。

    一九〇九年,英國國會通過,是謂會議法令。

    法令增加孟買,麻打拉薩之行政會員二人為四人,印度事務大臣委任印人一名充之,又委印人為會員于大總督之行政會,于是印人進為印度事務大臣會議之會員矣。

    印人參與最高行政會議者,始于此時。

    法令又大增加印度政府及省政府之立法會之議員;其無立法會之各省,則令其組織。

    其議員或由長官委任,或因團體推舉。

    其推舉者,則代表其宗教團體,或職業組織也。

    其意則謂印度之宗教、階級、人種、言語,至為複雜,而政府殊患印人占據多數,而壟斷政權也。

    但其弊害,則印度之階級已多,而推舉制度複煽其勢,且團體之推舉,則代表少數人之意見,而或不顧全體人民之利益,宜印人之反對甚力也! 英王自其直轄印度以來,即欲增進王室印人之關系。

    一八六九年,女王威刻道那之次子來遊,頗受印人之歡迎。

    一八七五年,英國太子至印遊曆,凡其所至之地,備受歡迎;明年,離印而歸。

    一九一一年,印度皇帝(即英王喬治第五)偕妃至印,土邦之王,政府之長官,社會之領袖,遠來觐見。

    皇帝則坐于殿上,禮極尊嚴。

    其後民間傳說謂其太子将婚于土邦之王女,其事雖未實現,而欲促進二地之關系,固事實也。

    英人之仕于印度者,則常遣其子女回英讀書,其妻雖在印度,而與印度之貴婦,亦無往來。

    英人印人故無血統之關系,而種族優劣之心理,往往為梗;例如英人将率印軍,而印人則不能調遣英兵也。

    其尤甚者,則益婁泊法令Ilhert之争執也;法令草于政府法律長官益婁泊氏也;一八八三年,政事公布法令。

    其内容則取消法律種族歧視之點,而予印人知事處置歐人之權;先時,英人之犯罪者,不受審于印人知事,而法令乃去其不平等之待遇也。

    令下,英人之在印度者,除官吏而外,皆力反對,尤以經營顔料,茶葉者為最甚,蓋為官吏之英人動于種族之意氣,而或左袒國人,商人乃借為壓迫印人之工具,今則失其為惡之保障,而自公然反對也。

    同時,凡受教育之印人,皆非英人之舉動,而亦奔走宣傳,遊行示威。

    于是二方面皆堅持其主張,而種族之恨惡益深,政府患之,乃改前令,保留英人之要求陪審員之權,其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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