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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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經理贊助孟買之侵略行動,又遣軍隊往助羅過巴,大敗而降,再訂讓步之條約。
哈士丁斯謂讀約文,則慚愧無涯;經理罷免訂約之長官,而廢其約,遂予哈士丁斯出兵之機。
大總督遣軍三萬人,自孟加拉往進攻德幹,途曆荒野,而疊陷名城。
一七七九年,麻剌賽之聯邦大懼,米索爾王阿利亦患英人之逼,共同出兵而欲驅逐英人;哈士丁斯患之,始主議和。
會聯邦之主力軍稍挫,其酋有受英人之賂者,于是和議複起;其得成功者,麻剌賽之重要領袖麻害戴吉·信的那MahadajiSindia之力也。
和約成于一七八二年,英得孟買附近之小島,羅過巴則得恤金,餘皆維持前狀;其共同遵守而免于沖突者,垂二十年。
公司遂得聚其精兵防禦阿利于南方矣。
麻害戴吉之家世微賤,其父為次相之侍者,頗見信任,第三盼立敗德之役,其子與戰,麻剌賽人大敗而歸,死者極衆。
麻害戴吉幸免于死,然被重創,而遂終身跛行矣;及其父殁,襲其食邑。
麻害戴吉知人善用,剛毅有為,權勢日盛;其所練之步兵,采法于歐洲,而常雇用歐人為将,故其軍隊為麻剌賽之精銳,而以善戰稱于印度。
當斯時也,次相已失其權,而雄大之四酋代之執政,麻害戴吉則其一也,一七七一年,援助蒙古兒皇進據特裡,握其政權,及是,鑒于英人之能戰而主張議和,于是失其恢複之時機矣!蓋哈士丁斯雖戰而勝,然其财政困難,而受政敵之非難,且強鄰之勢,猶未衰也。
自此而後,麻害戴吉之權益隆,自由處置印度斯坦大半之一切問題;其所以強大者,則歐将之助也。
其最著名者,首推波來DeBoigne。
波來初服務于法俄英軍隊,其後歸于麻害戴吉。
主将深愛其材,而信任之;波來忠于其主,數立戰功,迨其主死,始去印度。
其歸也,資财豐富;然未濫取而或受賂也,且多用于慈善事業及市政建設,故益見重于世。
方加爾各答政府之數用兵也,财政益為困難,哈士丁斯之籌款方法,近于土匪之行為,迨後下院列為罪狀,而控告之,吾人當知其事之始末也。
一七七八年,麻剌賽戰方興,而法援助美洲殖民地獨立,對英宣戰;政府訓令波羅爾斯王,協助軍費,每年出款五十餘萬磅,迄于一七八〇年。
其王謂其額數過巨,請求減少,弗許,及期,不能交付。
會政府令其騎兵一千人助戰,不得;哈士丁斯大怒,認其名雖為王,而實地主,應受公司之命,無何,托言出巡,及抵波羅爾斯,其王谒見,即令捕之。
事覺,王軍嘩變,哈士丁斯出逃,遣軍往讨,大敗王軍,進據其城,兵士大掠,并及府庫,公司乃無所得。
大總督另立新王,而減其權,定其交與公司之金,倍于昔時。
其後一七八一年,哈士丁斯遣使往奪澳得二妃之金,妃者,王之祖母生母也。
初,大總督許其保有府庫之金,妃則出其相當之酬金以與公司。
其數今不可考,一作三十萬磅,一作五十萬磅。
至是需款孔急,強其交出;其執行者,至為嚴峻,妃受辱慢,其管理府庫之寺人,則受械笞之刑;使者得其所有之金,七十六萬磅而歸。
綜觀以上之事實,哈士丁斯之野蠻殘酷,固不得以财政困難,而稍減其罪惡也! 初,英法宣戰,公司攻取印度法屬所有之港,其一為米索爾王阿利運輸之所。
麻打拉薩總督,請勿擾之,不得;英人嘗與阿利締結攻守同盟條約,而未助之。
由是阿利心懷怨望,一七七九年,加入反英同盟,不幸未成,而其報複之心益急;法人又慫恿其舉兵,而謂遣
哈士丁斯謂讀約文,則慚愧無涯;經理罷免訂約之長官,而廢其約,遂予哈士丁斯出兵之機。
大總督遣軍三萬人,自孟加拉往進攻德幹,途曆荒野,而疊陷名城。
一七七九年,麻剌賽之聯邦大懼,米索爾王阿利亦患英人之逼,共同出兵而欲驅逐英人;哈士丁斯患之,始主議和。
會聯邦之主力軍稍挫,其酋有受英人之賂者,于是和議複起;其得成功者,麻剌賽之重要領袖麻害戴吉·信的那MahadajiSindia之力也。
和約成于一七八二年,英得孟買附近之小島,羅過巴則得恤金,餘皆維持前狀;其共同遵守而免于沖突者,垂二十年。
公司遂得聚其精兵防禦阿利于南方矣。
麻害戴吉之家世微賤,其父為次相之侍者,頗見信任,第三盼立敗德之役,其子與戰,麻剌賽人大敗而歸,死者極衆。
麻害戴吉幸免于死,然被重創,而遂終身跛行矣;及其父殁,襲其食邑。
麻害戴吉知人善用,剛毅有為,權勢日盛;其所練之步兵,采法于歐洲,而常雇用歐人為将,故其軍隊為麻剌賽之精銳,而以善戰稱于印度。
當斯時也,次相已失其權,而雄大之四酋代之執政,麻害戴吉則其一也,一七七一年,援助蒙古兒皇進據特裡,握其政權,及是,鑒于英人之能戰而主張議和,于是失其恢複之時機矣!蓋哈士丁斯雖戰而勝,然其财政困難,而受政敵之非難,且強鄰之勢,猶未衰也。
自此而後,麻害戴吉之權益隆,自由處置印度斯坦大半之一切問題;其所以強大者,則歐将之助也。
其最著名者,首推波來DeBoigne。
波來初服務于法俄英軍隊,其後歸于麻害戴吉。
主将深愛其材,而信任之;波來忠于其主,數立戰功,迨其主死,始去印度。
其歸也,資财豐富;然未濫取而或受賂也,且多用于慈善事業及市政建設,故益見重于世。
方加爾各答政府之數用兵也,财政益為困難,哈士丁斯之籌款方法,近于土匪之行為,迨後下院列為罪狀,而控告之,吾人當知其事之始末也。
一七七八年,麻剌賽戰方興,而法援助美洲殖民地獨立,對英宣戰;政府訓令波羅爾斯王,協助軍費,每年出款五十餘萬磅,迄于一七八〇年。
其王謂其額數過巨,請求減少,弗許,及期,不能交付。
會政府令其騎兵一千人助戰,不得;哈士丁斯大怒,認其名雖為王,而實地主,應受公司之命,無何,托言出巡,及抵波羅爾斯,其王谒見,即令捕之。
事覺,王軍嘩變,哈士丁斯出逃,遣軍往讨,大敗王軍,進據其城,兵士大掠,并及府庫,公司乃無所得。
大總督另立新王,而減其權,定其交與公司之金,倍于昔時。
其後一七八一年,哈士丁斯遣使往奪澳得二妃之金,妃者,王之祖母生母也。
初,大總督許其保有府庫之金,妃則出其相當之酬金以與公司。
其數今不可考,一作三十萬磅,一作五十萬磅。
至是需款孔急,強其交出;其執行者,至為嚴峻,妃受辱慢,其管理府庫之寺人,則受械笞之刑;使者得其所有之金,七十六萬磅而歸。
綜觀以上之事實,哈士丁斯之野蠻殘酷,固不得以财政困難,而稍減其罪惡也! 初,英法宣戰,公司攻取印度法屬所有之港,其一為米索爾王阿利運輸之所。
麻打拉薩總督,請勿擾之,不得;英人嘗與阿利締結攻守同盟條約,而未助之。
由是阿利心懷怨望,一七七九年,加入反英同盟,不幸未成,而其報複之心益急;法人又慫恿其舉兵,而謂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