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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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援之。
麻打拉薩總督報告阿利之不可信于孟加拉政府,哈士丁斯弗信。
一七八〇年六月,阿利率兵七八萬人(内有歐人),大舉進攻,英将統兵五千餘人禦之,不勝;英所幸者,麻剌賽未助阿利耳!九月,孟加拉政府遣軍三千往援,大敗,被俘;事聞,哈士丁斯急與麻剌賽人停戰議和,乃得聚其精兵,分海陸而往,明年,惡戰于波脫怒那PortoNovo,阿利軍敗,死傷約一萬人。
一七八二年,法遣海軍來助阿利,互有勝負;阿利之子跌波Tippo敗英之偏軍,然亦無重大之影響于英軍也!十二月,阿利病死,時年六十,英将亦病歸于加爾各答。
阿利之敗也,意頗悔恨,謂其受愚于法,而麻剌賽人背之,徒耗國内之财力而無所得也。
及死,大臣秘喪不發,而報于跌波。
跌波歸自戰地,即位稱王。
阿利為公司之勁敵;其為人也,無宗教,無道德,無愛情,唯刑罰嚴酷,人皆畏之耳,相傳其見之者,不知命在何時,顧其體壯精悍,記憶力強,工于心算,其迅速過于專家,口操五種言語,而又勤于政事,監督一切,固亦人傑也。
阿利死後,英法議和,而跌波獨與英軍惡戰,頗占優勢。
英人遣使議和,跌波意欲弗許,而辱其使,後以财政困難,又患英軍及麻剌賽人合力攻之,乃議條約,簽字于一七八四年三月,各歸攻取之地,互還俘虜,是為第二米索爾戰争。
約成,哈士丁斯謂其失敗,意殊怏怏,蓋其主張出兵進攻,而未為公司采行也。
會英國政黨,方以印度政治為其争論之口實,下院通過内閣所草之印度改革法令凡二,皆因上院反對而止。
由是内閣辭職,反對黨魁辟德Pitt組閣,哈士丁斯聞之大喜;一七八四年,辟德迫于輿論,而亦草定法令,國會通過,固非哈士丁斯之所願也,明年,辭職而去,回英三十三年而死,未嘗從事于政治活動,蓋受下院上控Impeachment之後故也。
文學家泊克Burke、哲學家密婁Mill皆攻擊之;首相辟德初則為其辯護,既而亦非其人。
上控之文,草于泊克,文學上之重要作品也。
哈士丁斯受審于上院,終乃宣告無罪,共曆七年,吾人不能述之于此也。
其罪案雖未成立,足以獎勵公司職員之清操,而稍戢其壓迫印人之心理矣!哈士丁斯死于一八一八年,其為人也,堅忍耐勞,勇敢果毅,其久與之相處者,皆深愛之;斯密斯謂人苟讀其手書,則知其胸襟開曠,而有遠見矣;吾人固不能因其罪惡,而諱其才能也。
哈士丁斯受審 辟德之印度法令,其原理與前閣所主張者,大緻無異;不過避免英國直接統治印度屬地耳。
法令創設專局名曰印度事務局,俗則稱為管理局,局員六人,局長執行其議決案。
其職權則監察管理公司之民政、軍政,雖股東會議,而亦不得幹涉焉;又設樞密委員局,由公司之經理三人組織成之。
其職務則交公司之重要公文于管理局也。
其他經理,則不得參與政事。
法令增加孟加拉政府管理其他屬地之權,載明擴張領土,則違反英國之意願,榮譽與政策,蓋防長官逞其野心,而殺人以并土地,且引起輿論之攻擊也。
除土邦已有對敵行動之外,規定非得公司之同意,不得仇視宣戰;法令又改前弊,詳訂最高法院之職權,大總督可得不遵政務會之議案,而執行其政策。
其弱點則未限制經理委任罷免之權也,雖以大總督之尊,而可招其回國,其不奉行訓命者,則免其職;由是可得幹涉行政焉。
斯法也,兼采二政府之制。
一八五八年,其制始廢。
麻打拉薩總督報告阿利之不可信于孟加拉政府,哈士丁斯弗信。
一七八〇年六月,阿利率兵七八萬人(内有歐人),大舉進攻,英将統兵五千餘人禦之,不勝;英所幸者,麻剌賽未助阿利耳!九月,孟加拉政府遣軍三千往援,大敗,被俘;事聞,哈士丁斯急與麻剌賽人停戰議和,乃得聚其精兵,分海陸而往,明年,惡戰于波脫怒那PortoNovo,阿利軍敗,死傷約一萬人。
一七八二年,法遣海軍來助阿利,互有勝負;阿利之子跌波Tippo敗英之偏軍,然亦無重大之影響于英軍也!十二月,阿利病死,時年六十,英将亦病歸于加爾各答。
阿利之敗也,意頗悔恨,謂其受愚于法,而麻剌賽人背之,徒耗國内之财力而無所得也。
及死,大臣秘喪不發,而報于跌波。
跌波歸自戰地,即位稱王。
阿利為公司之勁敵;其為人也,無宗教,無道德,無愛情,唯刑罰嚴酷,人皆畏之耳,相傳其見之者,不知命在何時,顧其體壯精悍,記憶力強,工于心算,其迅速過于專家,口操五種言語,而又勤于政事,監督一切,固亦人傑也。
阿利死後,英法議和,而跌波獨與英軍惡戰,頗占優勢。
英人遣使議和,跌波意欲弗許,而辱其使,後以财政困難,又患英軍及麻剌賽人合力攻之,乃議條約,簽字于一七八四年三月,各歸攻取之地,互還俘虜,是為第二米索爾戰争。
約成,哈士丁斯謂其失敗,意殊怏怏,蓋其主張出兵進攻,而未為公司采行也。
會英國政黨,方以印度政治為其争論之口實,下院通過内閣所草之印度改革法令凡二,皆因上院反對而止。
由是内閣辭職,反對黨魁辟德Pitt組閣,哈士丁斯聞之大喜;一七八四年,辟德迫于輿論,而亦草定法令,國會通過,固非哈士丁斯之所願也,明年,辭職而去,回英三十三年而死,未嘗從事于政治活動,蓋受下院上控Impeachment之後故也。
文學家泊克Burke、哲學家密婁Mill皆攻擊之;首相辟德初則為其辯護,既而亦非其人。
上控之文,草于泊克,文學上之重要作品也。
哈士丁斯受審于上院,終乃宣告無罪,共曆七年,吾人不能述之于此也。
其罪案雖未成立,足以獎勵公司職員之清操,而稍戢其壓迫印人之心理矣!哈士丁斯死于一八一八年,其為人也,堅忍耐勞,勇敢果毅,其久與之相處者,皆深愛之;斯密斯謂人苟讀其手書,則知其胸襟開曠,而有遠見矣;吾人固不能因其罪惡,而諱其才能也。
哈士丁斯受審 辟德之印度法令,其原理與前閣所主張者,大緻無異;不過避免英國直接統治印度屬地耳。
法令創設專局名曰印度事務局,俗則稱為管理局,局員六人,局長執行其議決案。
其職權則監察管理公司之民政、軍政,雖股東會議,而亦不得幹涉焉;又設樞密委員局,由公司之經理三人組織成之。
其職務則交公司之重要公文于管理局也。
其他經理,則不得參與政事。
法令增加孟加拉政府管理其他屬地之權,載明擴張領土,則違反英國之意願,榮譽與政策,蓋防長官逞其野心,而殺人以并土地,且引起輿論之攻擊也。
除土邦已有對敵行動之外,規定非得公司之同意,不得仇視宣戰;法令又改前弊,詳訂最高法院之職權,大總督可得不遵政務會之議案,而執行其政策。
其弱點則未限制經理委任罷免之權也,雖以大總督之尊,而可招其回國,其不奉行訓命者,則免其職;由是可得幹涉行政焉。
斯法也,兼采二政府之制。
一八五八年,其制始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