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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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罷免,英國内閣,又助委員,借清印度之政治,由是其勢益張。
吾人苟讀委員會議之紀錄,則知其争執于議會席上之點,類多瑣細,此固無關于印度通史,而吾人所當忽略者也。
其争論者二年,哈士丁斯所受之困辱備矣,嘗求歸國,法庭判決不許;會谟順、刻賴棻相繼病死,反對黨始失其勢。
弗蘭斯意猶不屈,嘗約哈士丁斯決鬥,重傷而歸,其心忿怒,報複之念愈切,而益努力于反對之宣傳矣。
方委員之相争也,南柳爾MahalajaNandkumar控告哈士丁斯于政務會;南柳爾者,婆羅門也,擁有重資,聲勢赫然,其所控之罪狀,則舞弊營私,而受麻介那寡妻之賂也,其證則持寡妻之函。
委員信之,即欲清理其案,而審判其長官;哈士丁斯謂委員為其政敵,拒絕出庭,既而反控南柳爾等于法院。
法官研究原告被告之證據,宣布哈士丁斯無罪;頃之,檢察官忽捕南柳爾,其罪狀則假造文書也,囚之于獄,受審于氣候極熱之時,共曆七日。
法官四人,親臨法庭,其陪審員十二,皆歐人也;南柳爾辯論,且謂證人皆袒原告,及其辯論告終,陪審員全數判決南柳爾死罪,此其事實之本末也。
迨後英國下院控告哈士丁斯,而列此獄為其罪案之一;上院則謂其無罪。
平心論之,南柳爾獄可疑之點甚多,其明顯較著者,陪審員之非印人,而院長應派,固哈士丁斯之至友也。
其審判之程序雖未違法,而與哈士丁斯無關;然自吾人觀之,英人殊難免于感情之作用也。
前言印度管理法令,無行政法院關系之明文,二者初相了解,相處甚善,其後法官執行職權,而長官謂其幹涉行政,乃以武力解決;其著名之案件頗多,茲略舉其一例,以概其餘。
距加爾各答八十裡之稅吏,欠人資财,久而弗償;債權人控之于最高法院,法官謂稅吏受雇于公司,而理其案;稅吏拒命,執行官奉法院之命,而率水兵數十,往捕債務人。
水兵不遵印度之習慣,而擾于其家,哈士丁斯聞之,即令軍隊往捕水兵,應派請以此案上決于英政府,不許,事遂中止。
蓋哈士丁斯已知其非法無理,而應派又為其黨,乃置而不問也。
一七八〇年,應派不待本國之訓令,擅就高級民事法庭庭長之職,而大增其俸金;事聞于倫敦,英人大嘩,反對甚力。
公司召其歸國,下院議員欲上控之,未成;應派後為國會議員,自好之士,皆非其人;斯密斯則謂其未受賂也。
哈士丁斯自委員谟順死于一七七六年,迄于一七八五年二月去職,共八餘年,治理英屬印度,操縱一切政權,為其極盛時代。
時值美洲殖民地獨立,而法蘭西、西班牙、荷蘭助之,印度則麻剌賽、米索爾與公司相抗。
哈士丁斯知其危險,遣人自非洲北部直達歐洲,以免水路繞道于好望角之遲延,借得便于傳遞信息。
及英敗于美洲,法謀印度之報傳至,哈士丁斯采取積極侵略之計劃,而構釁于麻剌賽、米索爾。
初,孟買商業發達,英人之居于其地者,專事于經商,而無政治野心;一七七五年,政府貪于土地,而欲逞其野心。
會麻剌賽之次相病死,無子,而族人争立,國中大擾,族人羅過巴Rogoba求助于孟買。
英人要求其割讓土地,從之;孟買之幹涉内政也,先未商于大總督,按之印度管理法令,而實違法,哈士丁斯可得停其長官之職,乃不之問。
孟買政府遣将率兵助戰,頗占優勢,顧其損失極重;事聞,委員弗蘭斯等堅持不可,立發緊急命令,召回出征之軍,而遣使與麻剌賽訂約。
斯約也,英頗讓步,會公
吾人苟讀委員會議之紀錄,則知其争執于議會席上之點,類多瑣細,此固無關于印度通史,而吾人所當忽略者也。
其争論者二年,哈士丁斯所受之困辱備矣,嘗求歸國,法庭判決不許;會谟順、刻賴棻相繼病死,反對黨始失其勢。
弗蘭斯意猶不屈,嘗約哈士丁斯決鬥,重傷而歸,其心忿怒,報複之念愈切,而益努力于反對之宣傳矣。
方委員之相争也,南柳爾MahalajaNandkumar控告哈士丁斯于政務會;南柳爾者,婆羅門也,擁有重資,聲勢赫然,其所控之罪狀,則舞弊營私,而受麻介那寡妻之賂也,其證則持寡妻之函。
委員信之,即欲清理其案,而審判其長官;哈士丁斯謂委員為其政敵,拒絕出庭,既而反控南柳爾等于法院。
法官研究原告被告之證據,宣布哈士丁斯無罪;頃之,檢察官忽捕南柳爾,其罪狀則假造文書也,囚之于獄,受審于氣候極熱之時,共曆七日。
法官四人,親臨法庭,其陪審員十二,皆歐人也;南柳爾辯論,且謂證人皆袒原告,及其辯論告終,陪審員全數判決南柳爾死罪,此其事實之本末也。
迨後英國下院控告哈士丁斯,而列此獄為其罪案之一;上院則謂其無罪。
平心論之,南柳爾獄可疑之點甚多,其明顯較著者,陪審員之非印人,而院長應派,固哈士丁斯之至友也。
其審判之程序雖未違法,而與哈士丁斯無關;然自吾人觀之,英人殊難免于感情之作用也。
前言印度管理法令,無行政法院關系之明文,二者初相了解,相處甚善,其後法官執行職權,而長官謂其幹涉行政,乃以武力解決;其著名之案件頗多,茲略舉其一例,以概其餘。
距加爾各答八十裡之稅吏,欠人資财,久而弗償;債權人控之于最高法院,法官謂稅吏受雇于公司,而理其案;稅吏拒命,執行官奉法院之命,而率水兵數十,往捕債務人。
水兵不遵印度之習慣,而擾于其家,哈士丁斯聞之,即令軍隊往捕水兵,應派請以此案上決于英政府,不許,事遂中止。
蓋哈士丁斯已知其非法無理,而應派又為其黨,乃置而不問也。
一七八〇年,應派不待本國之訓令,擅就高級民事法庭庭長之職,而大增其俸金;事聞于倫敦,英人大嘩,反對甚力。
公司召其歸國,下院議員欲上控之,未成;應派後為國會議員,自好之士,皆非其人;斯密斯則謂其未受賂也。
哈士丁斯自委員谟順死于一七七六年,迄于一七八五年二月去職,共八餘年,治理英屬印度,操縱一切政權,為其極盛時代。
時值美洲殖民地獨立,而法蘭西、西班牙、荷蘭助之,印度則麻剌賽、米索爾與公司相抗。
哈士丁斯知其危險,遣人自非洲北部直達歐洲,以免水路繞道于好望角之遲延,借得便于傳遞信息。
及英敗于美洲,法謀印度之報傳至,哈士丁斯采取積極侵略之計劃,而構釁于麻剌賽、米索爾。
初,孟買商業發達,英人之居于其地者,專事于經商,而無政治野心;一七七五年,政府貪于土地,而欲逞其野心。
會麻剌賽之次相病死,無子,而族人争立,國中大擾,族人羅過巴Rogoba求助于孟買。
英人要求其割讓土地,從之;孟買之幹涉内政也,先未商于大總督,按之印度管理法令,而實違法,哈士丁斯可得停其長官之職,乃不之問。
孟買政府遣将率兵助戰,頗占優勢,顧其損失極重;事聞,委員弗蘭斯等堅持不可,立發緊急命令,召回出征之軍,而遣使與麻剌賽訂約。
斯約也,英頗讓步,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