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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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初為荒涼之沙灘,既無天然之景物,又非良港也;唯瀕大河,足資防守耳。
弗蘭斯·戴既據其地,即建要塞、屋舍,地積方十八裡,後乃擴大,英人又築商館于西岸,逮一六六一年,英王查理第二CharlesⅡ婚于葡萄牙王之女,其王以印度西岸之小港孟買為其女之嫁奁,其意且欲連英以抗荷蘭于東方也,查理輕視其港,出租于東印度公司,年收十磅租金。
其後英國借為根據,以擴張勢力,且進而為印度之名城矣。
同時,英人亦貿易于東岸,設有商館;會因進攻蒙古兒帝國大敗而逃,一六九〇年,複至孟加拉,乃經營今之加爾各答。
其地初狹,後并鄰近之鄉村,而為東岸商業之中心。
一七七四年,孟加拉之大總督治理英屬印度于此。
其為印度首都者,凡一百三十八年。
方東印度公司之據有土地也,勢力大盛,一六七七年,英王特許公司鑄錢,審決訟獄。
一六八三年,诏書許其得與亞洲不信上帝之民族宣戰,議和;并得召練精兵,保護要塞。
商人乃師葡萄牙,荷蘭之故智,而欲征服印度,為其屬地,一六八六年,公然對蒙古兒帝國宣戰,出兵進攻孟加拉,未幾,敗逃南方,後得孟加拉總督之許可,複至其地。
于是東方貿易,益為發達,而赢餘極多,國人忌之,且欲分沾其利,輿論乃反對公司之專利,下院HouseofCommons從而助之,另組公司而與之競争。
舊公司為其利害之故,反對甚力,兩黨相诋,醜态畢露,舊公司之根深蒂固,而其商人,富有經驗,新公司漸不能相抗矣。
一七〇二年,二公司議決合并,數年乃成,複得專利,當十八世紀之初,英國政府欠其款三百萬磅,斯見其經濟狀況矣,其能與之争雄于印度者,唯法而已(其事詳後)。
綜觀歐人之東渡也,其動機發于商業求利之心,及其冒險而至,則認其所到之地,為其勢力範圍,而将收為屬地,若美洲然。
蓋不知亞洲大陸之異于美洲也,其人民、政治、宗教、學術、風俗,迥非美洲土人之所能及,而葡人乃欲強迫印人改奉宗教,借收旦夕之功,宜其敗也,荷蘭後奪葡商所得之地錫蘭島等;其政策則壟斷南洋群島香料之貿易。
英則海軍力強,其至東方者,勇敢有為,又得政府之助,遂能從容經營,既勝荷商,而又敗其勁敵法蘭西也。
法人東來,時已晚矣,又無政府熱忱之助,此英所以終能統治印度也!
弗蘭斯·戴既據其地,即建要塞、屋舍,地積方十八裡,後乃擴大,英人又築商館于西岸,逮一六六一年,英王查理第二CharlesⅡ婚于葡萄牙王之女,其王以印度西岸之小港孟買為其女之嫁奁,其意且欲連英以抗荷蘭于東方也,查理輕視其港,出租于東印度公司,年收十磅租金。
其後英國借為根據,以擴張勢力,且進而為印度之名城矣。
同時,英人亦貿易于東岸,設有商館;會因進攻蒙古兒帝國大敗而逃,一六九〇年,複至孟加拉,乃經營今之加爾各答。
其地初狹,後并鄰近之鄉村,而為東岸商業之中心。
一七七四年,孟加拉之大總督治理英屬印度于此。
其為印度首都者,凡一百三十八年。
方東印度公司之據有土地也,勢力大盛,一六七七年,英王特許公司鑄錢,審決訟獄。
一六八三年,诏書許其得與亞洲不信上帝之民族宣戰,議和;并得召練精兵,保護要塞。
商人乃師葡萄牙,荷蘭之故智,而欲征服印度,為其屬地,一六八六年,公然對蒙古兒帝國宣戰,出兵進攻孟加拉,未幾,敗逃南方,後得孟加拉總督之許可,複至其地。
于是東方貿易,益為發達,而赢餘極多,國人忌之,且欲分沾其利,輿論乃反對公司之專利,下院HouseofCommons從而助之,另組公司而與之競争。
舊公司為其利害之故,反對甚力,兩黨相诋,醜态畢露,舊公司之根深蒂固,而其商人,富有經驗,新公司漸不能相抗矣。
一七〇二年,二公司議決合并,數年乃成,複得專利,當十八世紀之初,英國政府欠其款三百萬磅,斯見其經濟狀況矣,其能與之争雄于印度者,唯法而已(其事詳後)。
綜觀歐人之東渡也,其動機發于商業求利之心,及其冒險而至,則認其所到之地,為其勢力範圍,而将收為屬地,若美洲然。
蓋不知亞洲大陸之異于美洲也,其人民、政治、宗教、學術、風俗,迥非美洲土人之所能及,而葡人乃欲強迫印人改奉宗教,借收旦夕之功,宜其敗也,荷蘭後奪葡商所得之地錫蘭島等;其政策則壟斷南洋群島香料之貿易。
英則海軍力強,其至東方者,勇敢有為,又得政府之助,遂能從容經營,既勝荷商,而又敗其勁敵法蘭西也。
法人東來,時已晚矣,又無政府熱忱之助,此英所以終能統治印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