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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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Pondicherry,加爾各答之附近則有成德拉哥Chandernagore,迨十八世紀中葉,乃與英人争雄于印度。

     歐洲諸國始貿易于印度,後乃逐鹿紛擾于其地;其終也,皆非英敵。

    英遂統治印度,吾人尤當注意其始末也。

    十六世紀之中葉,西班牙之勢甚強,海軍稱雄于歐洲。

    一五八八年,其王腓力泊第二,攻英大敗而歸。

    英之海軍漸強,乃握海上之霸權,英人因欲擴張領土于海外,而分沾東方商業之利益。

    會香料之值大增,英都倫敦之商人召集會議,議決組織公司,經營東方之商業,請求政府許其專利。

    一六〇〇年女王依利賽白Elizabeth批準公司之章程,許其專利共十五年。

    章程載明公司,苟無利于英國,則可取消;唯須于二年之先通知。

    公司之重要職員,凡二十五人,管理員一,委員二十有四,治管公司之一切行政。

    其投資者,倫敦之商人也。

    其船東渡經商,則由數人合資前往,及歸,而共分其所得之赢餘。

    貴族羨其厚利,漸投資于公司;一六一二年,始改前之章程,而為合股利害共同之公司,販運香料;商業益為發達,于是大起荷人之忌。

     東印度公司大樓模仿圖 東印度公司後視圖 英人來印貿易者,葡商忌其與之競争也,阻礙甚力,英謀直接請于蒙古兒帝國,許其經商,乃遣船長号應斯進觐澗漢格王,一六〇八年,抵于京城阿格。

    王待之甚厚,委之以官,而并許其要求;會過那之總督,聞知其事,大怒,将對蒙古兒帝國宣戰,澗漢格無奈,乃罷前議。

    一六一一年,英海軍戰敗葡艦,始能安然經商于蘇來得港;不數年,又與葡人交戰,複大敗之。

    一五一五年,英命大使湯姆斯·如意往觐澗漢格王;如意留于朝廷三年,記其見聞,殊為審詳。

    其要求于蒙古兒帝國者,雖未一一如願以償,然得商業之重要權利焉。

    其後英得波斯之助,攻取葡人之商港,而控制波斯灣矣!葡商之勢既挫,蒙古兒帝國遂無所懼,而許英通商于西岸。

    英人後往東岸孟加拉。

     英人經商于印度東南,備受其地小邦征稅之繁擾,商人弗蘭斯·戴FrancisDay遂欲租地。

    會得葡人之贊助,商于向之未介蘭格王;其王敗于回國,而逃入極南,因王于其地者也,一六四〇年,租定麻打拉薩,歲納租金約六千元,英人據有印度土地者,始于此時!麻打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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