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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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王之獵地。

    紀元前二四九年,王偕有來歌那周遊佛教之聖地,而立石柱紀念佛陀之生地。

    當斯時,佛教經典,展轉暗誦,義漸繁多,時起辯論,内部有分裂之兆;王立石柱,禁倡異說,後召法會于京城,議定教義,擯棄異說。

    是為佛教第三大會。

     阿育王石柱上的獅子 阿育王石柱之文,關于道德,勸民為善,所謂《道德律》也。

    律認慈悲,救濟,信實,清正,和善,虔誠為美德。

    而以一切生物之愉樂為歸。

    其具體之言而常見者,則為南方米索爾北部之石柱文也。

    玆引原文一節如下:“王曰:服從父母,尊重生物,言語信實,此《道德律》之要義,而人必當行者。

    弟子又必尊敬其師,交際各當有禮。

    ”此類石柱,其中僅一載明本于佛陀之旨,以教民者。

    王自奉行斯義,善待臣民,施賜财物,與各宗教之苦行者,設有醫院,醫治人畜,更遣良醫遠之他國。

    其于國内道路之旁,建立休息之所,并植樹木,以便行旅。

    王又以刑罰平允為大政,凡民有冤,無論王于何時何地,若于食時、妃宮、私室、花園,或出遊等,皆可上控,王即受理。

    其自決獄也,歐美之人,雖或非之。

    固東方民族之特性也。

    其後王患人民不能遵守道德法令,特設檢官,專監人民之遵法令。

    其有罪者,懲之以法,重者死刑。

    說者謂其輕人重獸;殆不知王以人類有知而禽獸無識,自作之孽,而身當受其禍也。

     阿育王熱心于宣傳佛教,遣僧至其國内野蠻部落,或其内附之國,為之建寺,并設醫院,又派高僧入希馬拉亞山附近之小邦,太密樓地、錫蘭、叙裡亞、埃及、馬其等。

    嘗立石柱,載其傳教之國名,其關系于曆史者甚巨,吾人得知太密樓地四國之名,固其例也。

    今之學者,謂王未嘗遣僧入緬甸傳教。

    緬甸之為佛國,實非王力。

    其渡錫蘭者,王弟麻漢嘉Maheudra也。

    錫蘭傳說則為王子,吾人本于學者研究之結果,則知弟是子非。

    初,島王鐵乃Tissa請僧入其國中說法,麻漢嘉往,王首信教,助其宣傳,為之建寺,信者大增。

    麻漢嘉之妹俄從其兄而至,深得婦女之信心,女尼亦增。

    二人死于島國,于是佛教之基大固于錫蘭。

    漢末佛徒朱士行于其所著《經錄》謂“秦始皇時,西域沙門室利防等十八人赍佛經來鹹陽,始皇投之于獄”。

    按阿育王與始皇同時,中國印度,似有交通,其事有可能性,唯乃失敗于中國耳。

    綜觀阿育王傳佛教之事業,可知其有功于佛教矣。

    佛教初盛于印度北部一隅之地,阿育王興,傳于全印及當時之天下,佛教遂為世界之宗教。

    王之規模,遠大于首認基督教為國教之康斯坦丁ConstantinetheGreat矣。

    蓋時基督教盛于羅馬帝國,教徒忠于基督,蹈水火而不辭,政府患之,數興大獄,而不能動其信心;康斯坦丁有見于此,乃借宗教之勢力以一民心。

    阿育信佛之動機,則由于悔改。

    其令民遵其道德法令,設官監之,民雖失其自由,而王之意,則欲實現人類極樂之世界于印度,固世界史中之大帝也。

    王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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