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篇 日本最近之外交政策(191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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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于亞洲大陸得有根據地後,亟欲擴張其勢力,攫取種種之利益。

    會中國内部政治主張未能一緻,日人更乘機侵略。

    一九一一年,中國革命爆發,黨人頗得日本之助。

    初,孫文提倡革命,黨人舉事失敗,多逃之日,漸與留學生接近,組織機關,努力宣傳。

    及康有為維新失敗,乘英艦,抵新加坡;孫文欲見之,先谒英國長官。

    英長官詢其革命運動;孫文答辭,曾謂日本之公司,為其利益起見,将以其一份餘利,贊助革命。

    英長官竟不許其谒康氏,令即離港,并電告香港總督,禁止其登岸;孫文乃至台灣。

    一九一三年,孫文演說于大阪,亦謂神戶為其革命機關所在地。

    方革命事起,日本售軍火于黨人,價值三百萬元。

    時清廷及南方政府,皆聘顧問于日。

    日本不意革命成功之速,難于應付,遂皆遣之;政策自相矛盾,報章有倡幹涉者。

    其政府之居心,吾人不能盡知,或則以為贊助中國革命者乃其黨人而非政府也。

     孫文先生 革命告成,袁世凱掌握大權,翦除異己。

    一九一三年,黨人不服,舉二次革命于南方。

    日人助之,大為北京政府所惡。

    既而張勳率兵,攻陷南京。

    有日商三人,持日旗奔往使館,兵士殺之于途中。

    事聞,日本大嘩,要求張勳親至使館謝罪,及建築滿蒙五鐵道之權;經中國承認,其事始已。

    明年八月,歐戰爆發,英國駐日大使,以英日同盟,請日援助。

    日本因對德宣戰,出兵二萬餘人,來攻膠州灣;英軍二千餘人助之。

    德軍拒守者,一萬餘人。

    日軍自龍口登岸,途遇大雨,進攻甚難。

    是時中國劃龍口萊州為交戰區域,聲明區域以外,嚴守中立。

    而日軍借口“斷絕德人接濟”,竟占據膠濟鐵路,直逼濟南。

    既由中國抗議;日本又謂其為德國财産,與中國無關。

    十月二十二日,開始圍攻;越十六日,德軍屈服。

    斯役也,日人謂其共需軍費,三千萬元;中國請其撤兵,日本竟不許。

     袁世凱 歐戰正烈,列強竭其全力,借求戰勝,無暇及于遠東;美國雖守中立,其艦隊陸軍,未必能勝日也。

    日本久患歐洲各強國之侵略亞洲,得此千載一時之機會,急思逞志于中國。

    而中國自革命後,内争未息,貧弱如故。

    袁世凱時為總統;其人嘗于朝鮮之役,仇視日本,日本尤忌之。

    當青島降服後,中國因請其撤兵不可,乃宣言取消劃定交戰區域。

    明年一月九日,日使覆文謂中國獨斷,沒卻國際情誼;帝國政府,不勝驚愕憤懑,決不令山東之帝國軍隊,受此等取消之拘束。

    十八日,日使又破壞國際慣例,不經外交部,徑向袁世凱提出《二十一條》之要求,隐寓挾制袁氏個人之意。

    初時二國皆守秘密;直至三月,列強始有知之者。

    原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凡四條,關于山東之權利;第二章共七條,要求日本在南滿及東部内蒙古之優越地位。

    第三章凡二條,關于漢冶萍公司之權利。

    第四章一條,要求中國不得将其沿岸之港灣島嶼割讓或租借于他國。

    第五章凡七條,關于聘用顧問,合辦警察,建築鐵路及傳教權等。

    外相加藤知第五章難于實現,訓令駐華日使:“陳說中國政府,勸其按照提議中所定前四章之方針,與帝國政府訂立條約及合同。

    &hellip&hellip至于第五章所提出者,雖不過帝國政府一種之願望,然亦望勉進行。

    ”二月二日,開始會議,中國代表陸徵祥曹汝霖駁複日本之要求。

    日使因至外交部聲明,謂奉本國訓令,須貴國對于《二十一條》,全行提出修正案,方能開議。

    于是袁世凱更命代表讓步,重複會議,久争不決。

    四月二十六日,日使更提出二十四條新約,謂為最後之修正。

    中國旋加以修改,于五月一日,轉交日使,謂為最後之答複。

    越六日,日本竟緻最後通牒于中國,其要旨謂:“中國要求日本,無條件交還膠州灣,擔任各種損害之賠償,及認中國加入将來之日德和會,皆為日本所不能承認。

    南滿洲與東部内蒙,于地理政治工商上,皆與日本有特别關系;今所拟出之條件,中國政府,乃辄任意改竄。

    至于聘用顧問等,與條約并無抵觸,中國數以為言,幾無繼續協商之餘地。

    茲為維持和平圓滿了結起見,将原案第五章各項,除關于福建業經兩國代表協定外,其他五項(日本亦已撤回中日合辦警察之議,故餘五項),可認其與此次交涉脫離,俟日後協商。

    期以五月九日為圓滿答複之期;否則将執必要之手段。

    ”所謂第五章中之五項,系指聘請顧問,學校病院地基,南方鐵路,軍械兵工廠及傳教權也。

    其時袁世凱且欲帝制自為,又不能利用國民對外之同情,雖曾開軍政特别會議,卒以無力抵抗強暴,不能不忍辱承認。

    及期,許之。

    二十五日,締結中日條約。

    其關于山東者三條,關于南滿東部内蒙者八條;關于礦産福建者,皆以照會申明。

    中國政府又頒沿海不得割讓之令;至于第五章,則以“容日後協商”了之。

     中日《二十一條》交涉 參加對日談判的外交人員,左二為陸徵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