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明治末年國勢之膨漲(1905—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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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主張,全歸失敗。

    初,一九〇五年十月,美國鐵路商人赫業門,以其收買南滿鐵路之策商于總理大臣桂太郎,又欲購買東清鐵路于俄。

    會外相小村歸自美國,極力反對,乃拒其請。

    一九〇九年,赫氏說俄,未成而死;美國務卿之提議,蓋本其意也。

    于是日俄不肯放棄滿洲之權利,轉而相親。

     自英日同盟,二國皆受其利。

    《樸資冒斯和約》未成之先,英日複締結新約,其異于前約者凡四:(一)伸其範圍于印度。

    (二)英認日本于韓有政治、軍事、經濟上之特殊利益,又有執行指導監理保護之權。

    (三)同盟國之一,苟因其條約上之利益,受其他一國或數國之攻擊,至于戰争,其他同盟國,當即加入,協同作戰。

    (四)同盟期限為十年。

    綜觀以上條款,其主旨在英承認日本在韓之利益;而日本助英保護印度之安全。

    萬一英俄沖突,日本必将助英作戰;其所得者,國際及經濟上之援助耳。

    其後日美之邦交漸惡,戰謠甚盛。

    戰端若啟,依據約文,英應助日。

    然英美同種,加以利害關系,助日戰美,非英所願;而日本在滿洲之勢力,又招英國之忌。

    一九一一年,英乃與日本改訂同盟新約,其異于第二盟約者二:(一)同盟國之一,苟與第三國締結仲裁條約,在條約期内,不負與第三國交戰之義務。

    (二)約文中未言及朝鮮。

    約成,日本輿論,謂其政府之外交失敗。

    蓋同盟約文所雲仲裁條約之第三國,即指美也。

    英已不負助日戰美之義務;而日本對于印度之責任,未嘗減少。

    至其合并朝鮮,列強亦已默認,固無須約文載明也。

     在日俄戰争以前,美國以條約上之義務,數助日本,解決争論;美人之傳教于日者,常設立學校,輸入西方知識。

    日人德之,二國邦交,最為親善。

    日俄戰争之初,美國輿論猶尚親日。

    及議和時,始轉而袒俄;和使深受不良之印象而歸,日人漸有攻擊美國之幹涉者。

    一九〇六年,舊金山地震,損失甚巨。

    日本捐款,救濟災民,除美國而外,多于其他列國之總數。

    未幾,舊金山之教育會,忽禁日童入其公學。

    日人方自誇為世界強國之民,而舊金山之美人不以平等之地位待之,自覺其點辱國家之尊嚴,輿論大嘩。

    政府向美抗議,謂其違背條約。

    美國輿論,亦自謂教育會處置不當。

    總統羅斯福乃緻公文于國會,謂當遵守條約,依據憲法,力保日人在美之生命财産及權利等。

    既又與日協定所謂《紳士同意》:日本不發工人入美之護照;其本在美歸國者,許其複去;工人之父母妻子,亦得至美;官吏商人學生,不受《同意》之拘束。

    舊金山之教育會,乃去前禁。

    蓋其禁日童入學,根本原因則種族經濟之關系也。

    初一八八二年,美禁華工入境;當時日人在美者,其數無幾,未禁及之。

    其後日人移居于美者漸多;至一九〇〇年,共有二萬四千餘人。

    原以日人容貌膚發,飲食衣服,習慣風俗,皆與美人異趣,漸被歧視;又以種族界限,少結婚同化之機;而日人之居其地者,練習技藝,漸為良工;性又勤慎,願減工資;其有積蓄者,更置買田地,大啟白人嫉忌之心。

    故工人首先發難,農夫從而和之;報章記載,時以猜嫉之辭,煽惑人心,勢力驟盛。

    及訂《紳士同意》,其事始暫已。

    旋因日本急急謀伸勢力于滿洲,美以門戶開放為辭,時啟交涉;而日本亦深疑美國之政策在伸長勢力于亞東。

    美自一八九八年,并夏威夷,據菲列賓群島,固已展其骥足于太平洋中。

    其初猶輕視日本;及見其勝俄,始重忌之,日本政策,益為其所注意。

    二國報紙,又多誇張挑撥之辭;羅斯福又于其時忽令大西洋艦隊,周行世界,集中于太平洋上,大起世人之疑。

    一九〇八年,駐美日本大使,以私人名義,言及日美對華條約;羅斯福許之。

    大使轉告政府;外相小村因會商伊藤于朝鮮。

    伊藤深非大使未得訓令,擅言條約;又謂美國拒絕協商僑民入境問題,議訂條約,徒為多事。

    而小村謂大使亦已言之,訓令拒絕,将啟美國之疑;乃卒許之。

    由二國互相照會,申言遵守對華利益平等,維持中國獨立;猜忌之心,辄未泯除。

     第26任美國總統西奧多·羅斯福 日俄戰時,法為俄國同盟,對于波羅的海艦隊,曾有所供給。

    戰後,日人無仇視法國之心,二國之邦交,漸相接近。

    然法猶慮日本有所不利于其屬地,又為孤立德國外交之計,倡與日本締約。

    一九〇七年六月,二國締結維持現狀之條約;已成,外相小村,深受反對者之批評。

    其重要理由,蓋謂法國于華之利益殊小;與之締約,進其在華之地位,與日本同等,至為不智。

    七月,日俄二國又締結遵守條約。

    初,俄使微德于美國議和之時,即以日俄在滿洲之利益關系,主張本于親善合作之旨,議訂和約,電告俄皇。

    是時政府方謀報複,訓令不許。

    後以相持非計,歐洲之勢又急,乃訂此約。

    及至美國提出收買鐵路國際共管之議,日俄大懼,益相接近,共謀拒之。

    一九一〇年二月,二國發表新約,維持其所得之利益;若遇受迫之時,二國當協定辦法,随時相商。

    當斯時也,日本國勢澎漲,外交進步,國際上之位置鞏固,鄰之厚,國之薄也,滿洲之供人魚肉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