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中日之戰(1894—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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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之門戶也,前臨海灣,東北有山,形勢險要,皆可據守。

    清軍棄之,坐守空城。

    日軍分三路夾攻,兵臨城下,炸毀北門,蜂擁而入。

    敗兵逃之大連;大連守軍為之氣沮,棄炮台不守。

    日軍圍攻大連,發炮擊之,無應戰者;探之,則阒無一人。

    大連既失,旅順陸路之交通遂絕,軍艦在港者,先自逃去。

    日軍分三路來攻。

    其炮台為德人所築,依山而立,堅固無比;乃大連失後,敗兵麕集其間,士氣喪沮,不能拒戰。

    日軍運大連之重炮轟之,進據山巅,摧毀諸壘。

    守将乘輪先逃,餘兵悉散。

    由是中國第一要塞,卒乃變為日本海軍之根據地。

     第一軍占領奉天東南部後,運輸軍實,休養兵卒。

    明年,轉攻摩天嶺附近之地,進據海城。

    會清軍萬人,自滿洲北境而來,謀複鳳城。

    日軍守将,率兵出戰,敗之。

    清軍遂變戰略,反攻海城。

    海城者,遼陽蓋平間往來必經之地也,自失守後,蓋平孤立。

    清軍守蓋平者,轉向北去,集于牛莊,蓋欲從别道以通遼陽,借相援助也。

    日軍偵知,遣兵襲其後;然寡不敵衆,鏖戰将敗,而援軍大集。

    其來援者,途中遇雪,深至沒胫;已至,戰敗清兵。

    斯戰也,斷絕清軍西通遼陽之途,餘兵不敢複戰。

    日軍别遣支隊,進攻蓋平,陷之。

    清軍在遼陽勢孤,分兵反攻海城,又複敗退。

     日軍在榮城灣登陸 日本海軍,自黃海戰後,聲勢大張。

    李鴻章請于軍機大臣,商遣南洋艦隊與北洋餘艦共守渤海。

    軍機大臣遲延十四日,始與南洋大臣劉坤一議,拒絕其請。

    李氏無奈,令丁汝昌嚴守渤海,餘艦匿于威海衛港。

    日本謀攻直隸海灣,以分清兵之勢,議決攻取威海衛,掃滅清艦;又偵知登州東南之防備甚疏,乃遣一軍,潛渡榮城灣,猝然登岸。

    其地原有守兵,大驚潰逃。

    日軍進據榮城,派艦專伺清艦,知其不出,不能有為。

    其陸軍駐于榮城三日,未遇襲擊;乃分軍前發,由海軍發炮掩之;且佯攻炮台以為牽制,而陸軍越險突上。

    守兵驚愕,争先逃去,日軍遂得孤山之摩天頂炮台。

    摩天頂地勢甚高,日軍據之,炮擊其左近炮台,陷之;中國餘艦遂失其憑依,欲逃不得。

    初,榮城陷後,丁汝昌恐炮台不守;反為敵資,轉攻艦隊,數請毀之;守将不可。

    及戰,守兵潰逃,汝昌遣兵登岸,毀之,又不及。

    清艦困守劉公島。

    日艦炮台,發炮擊之;鏖戰竟日。

    及夜,潛放水雷,沉清艦一。

    明日,複施水雷,破沉重艦。

    餘艦傷壞,不能再戰;将佐氣沮,不肯用命;汝昌猶望援軍,終不能至。

    外人勸其出降,汝昌緻書伊東祐亨,約其毋傷中西官民;伊東許之。

    及降,汝昌自殺。

    北洋艦隊,遂無餘燼,渤海門戶,為日占據。

     被日軍占領的摩天頂炮台 日軍自陷蓋平,固守海城。

    二月,清兵一萬五千,分三路夾擊,又複敗退。

    會湖南巡撫吳大澂,率湘軍來援。

    大澂身為文士,素不知兵,其軍号曰湘軍,多新募者,遇敵先逃。

    日軍乘勢,進據牛莊,轉攻營口。

    營口設有炮台,在遼河左岸,形勢險要;守将聞敵将至,不戰自退。

    日軍據之,乃于遼河右岸,排列重炮,轟擊對岸田家莊台之清兵。

    戰三小時,守兵六十餘營全潰。

    日艦得威海衛後,别遣艦隊,進窺澎湖台灣。

    三月,駛抵澎湖;其陸軍潛渡登岸,同時進攻。

    守兵潰散,炮台重城,相繼失守。

    俄而和約告成,戰事始已。

    方中日戰争之時,日軍所向皆捷,其故何耶?蓋中日之沖突已久,戰固難免,日政府早為之備,振興工商,鞏固财政,訓練軍隊,擴張海軍;又于中國情形,了如指掌;而清廷幼主懦弱,婦人專政,内治不修,财政紊亂;其所謂改革者,不過疏章上之費辭虛語。

    人民,則視國家之利害與己無關;海軍,則統領無人;陸軍,則新募未練,器械不完,彈藥不足;驅之使戰,譬猶群羊當豺狼耳。

     初,清軍數敗,李鴻章知非日敵,商請駐京各國公使,居間調停。

    英使請于日本政府,日猶未答;德俄二國,斥英提議,日本因遂拒絕其請。

    于是清廷更向日本,直接謀和,任天津海關稅務司德人為和使,攜李鴻章緻伊藤博文之書東渡。

    使者請見伊藤;伊藤謂其為李氏私傭,所攜非國書,拒絕弗納。

    當是時也,旅順已失,清廷改派戶部左侍郎張蔭桓湖南巡撫邵友濂為全權大臣,赴日議和。

    日本則任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為議和大使。

    二國使臣會于廣島。

    清使于邦交未複之時,忽呈國書;伊藤謂其非全權證書,退還不受。

    張邵二使,乃以上谕示之。

    上谕略雲:“&hell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