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 明治二十七年前之外交(1867—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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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幹涉。

    及日韓商約告成,日本認朝鮮為自主之國。

    李氏深恐朝鮮屬于中國之事實,将為列強所否認,故招美使至津,借以表示朝鮮臣服中國,惟上國之言是聽。

    此其用心甚苦;所可惜者,商約國書,文義矛盾,其外交終歸失敗耳。

     日韓邦交恢複以來,日本在韓之勢寖盛。

    當是時韓國一般有為之士,知非變法不能圖強,号為開化黨;其親清者以大院君為之魁,号曰守舊黨。

    二黨在朝,互相傾軋;卒以迫于大勢,遣學生二十四人,赴日留學,更聘日武官,操練軍隊。

    一八八二年,新軍因欠饷怨望,附于大院君以作亂。

    時大院君已久歸政,以韓王懦弱,其妃闵氏專政,惡之。

    而闵妃以大院君之故,漸欲親日,積怨益深。

    大院君謀殺闵妃,事洩,韓王及妃,皆已逃去。

    亂者殺日武官七人,襲擊使館;日使潛逃,東渡長崎。

    于是日政府命井上馨赴韓交涉,議訂條約五款:(一)限二十日内,韓國逮治兇徒之罪。

    (二)恤死者家屬五萬元。

    (三)償軍費五十萬元。

    (四)日本軍隊,得駐漢城,保護使館。

    (五)遣大使謝罪。

    韓皆許之。

    清廷聞變,令馬建忠率軍艦赴韓。

    建忠召見大院君,拘之,送往北京;更遣兵登岸,守護漢城。

    大院君至,清廷置之保定,不許歸國。

    大院君素親中國,至是反為清廷所幽。

     李鴻章見事日急,亟頒中韓商約,許華商享受特殊權利;委任朝鮮海關監督,整理歲入;複令韓使駐于天津。

    清廷先命馬建忠協理朝鮮外交通商事宜,其後複委袁世凱為全權委員以代之。

    袁氏剛毅敢為,幹涉朝鮮政務;韓王患之。

    蓋自始所謂屬國者,内政一任其自主;今驟變政策,韓王心不自安,乃轉而親美,借求援助。

    開化黨之勢,因之大盛。

    其黨魁金玉均等銳意維新,且于大院君亂後,如日道歉,羨其進步之速,因交其上下,引為援助。

    日本政府,隐為籠絡之計,待之甚厚,退歸韓國賠款四十萬元。

    玉均恃日助己,謀誅大臣之守舊者;而日本自袁氏駐韓後,勢力大減,故公使隐為之助。

    一八八四年,朝鮮舉行慶祝郵局落成典禮;國内大臣及各國公使鹹在焉,獨日使托故不至。

    會宴将終,開化黨人縱火執兵,屠殺大臣;日使更率兵入宮助之,威脅韓王,欲擁之以攬政權。

    明日,袁世凱率兵至;韓民惡玉均等暴動者,争來助之;韓王潛歸清軍。

    日使知事不可為,率兵歸館,途為暴民所辱。

    當是時,韓民激于義憤而起者所在皆是。

    日商在漢城未逃者,多遭殺死,焚其屋舍。

    黨人與亂者,更屠其家族,鮮得免者。

    日使已逃去,報之政府。

    天皇命井上馨如韓,辦理其事。

    明年,複使伊藤博文來中國,訂《天津條約》,其結果終有中日之戰。

    (其事詳後) 自岩倉具視出使歐美,改約失敗以來,國人漸知治外法權及協定海關稅率之害,群起合謀;曆二十餘年之久,與外國會商六次,始告成功。

    其勇往前進,慘澹經營之苦心毅力,有足稱者。

    方一八七八年,日政府商于美國,修改關稅條約,美國答謂俟他國許可,美即贊同。

    及轉商于英,英人以增加關稅最不利于其商業,倡議反對,他國從而和之,遂作罷論。

    一八八二年,井上馨更請于英,廢除治外法權,聘用外人為法官,又不成而罷。

    越四年,複開會議。

    是時大審院亦已成立;朝廷又聘外人編纂法典,公布實行。

    适伊藤為總理大臣,提倡歐化,獎勵交際,外人多稱美之;美傳教師在日者,至為之歸國宣傳,說其政府改正條約。

    外相井上馨與各國公使會商,許聘外人為法官,廢去治外法權。

    人民聞知聘用外人之議,橫加批評,輿論嚣然,卒至井上辭職而去。

    于是天皇命攻擊井上最烈之大隈,繼為外相。

    大隈謂與各國公使合議,不能成功,因先商于美,議定取消治外法權,惟仍許聘用外人;美國許之。

    德俄諸國,尋相繼認可。

    而攻擊大隈者,仍以任用外人為違背憲法。

    伊藤至辭樞密院長,肆言其害;閣員反對者,辭官而去;大學教授亦上書天皇,力争不可。

    但大隈堅持其說;天皇為開禦前會議,雙方相持,入夜不決。

    适大隈歸邸,途為刺客所擊,重傷一足,改約之議遂寝。

    其後伊藤複組内閣,陸奧宗光為外務大臣,陸奧謂英在日之商業最盛,得其許可,各國自無異言;因命駐德公使親赴倫敦,商決其事。

    一八九四年七月十六日,與英國立約調印,其重要者有三:(一)開放全國。

    (二)定期廢去治外法權。

    (三)定期取消協定稅率。

    十一月,美國繼英許之。

    其後各國皆許之。

     取消治外法權,固賴群衆運動;實由于編纂法律,組織完備及法官公明,獄制改良之故。

    或謂中日戰後,列國因其強盛而始許之,茲以事實證之,未盡然也。

    中日戰争,始于七月二十九日,當日艦擊沉中國輸送船,其時英日商約,已簽字十餘日矣。

    吾人所當知者,協定稅率,誠有不能保護國内工商業之害,但其基礎,當定于改約之先。

    彼借口協定稅率而自謂中國不能進步者,其自餒亦太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