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中日之戰(1894—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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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一八八四年之亂,日本公使參與其謀。
韓人憤怒,殺日商民,焚毀使館;公使逃之釜山。
于是日本以井上馨為全權大使,率兵艦至韓;谒見國王,呈遞國書,嚴重交涉;并議訂條款:(一)由韓國道歉。
(二)賠傷害損失等費十一萬元。
(三)嚴治暴徒之殺日人者。
(四)償建築使館費二萬元。
(五)韓廷為其使館衛兵建築兵營。
清廷聞變,遣使者之韓,參與和議;井上峻辭拒之。
日人旋謂清兵曾助韓民攻擊日商;其明年,更派伊藤博文來中國,會議韓事。
清廷命李鴻章為全權代表,與之交涉。
伊藤先入北京,将呈國書;總理衙門,托言皇帝幼沖,拒其谒見。
伊藤返之天津,與李鴻章會商韓事;雙方辯論,各不相屈。
伊藤将歸,李鴻章讓步,且謂将辦兵士助亂有據者;因締結天津條約,其條款如下:(一)盡撤中日二國駐韓之軍隊。
(二)中日皆不預聞朝鮮練兵之事。
(三)朝鮮有事,一國認為必要出兵時,必先行文知照其締約國。
論者嘗以斷送韓國之罪,歸于此條約;為斯言者,實昧于當時之情勢。
日本自與朝鮮締約以來,久認朝鮮為自主之國;歐美諸國,亦多以獨立國待韓;當日韓交涉,井上故并拒絕清使與會。
及伊藤來津,則是認朝鮮與中國有關矣。
推李氏訂約之意,蓋以日韓相近,往來便利,其出兵較迅速;必先知照然後出兵,則能為之備。
其所讓步者,惟第一二條耳。
約成,二國之怨益深,亟謀報複,戰機日迫;茲分述之: (一)日本地近朝鮮,人民視之若屬國。
維新初年,武人嘗欲構難于韓而不果。
其後國勢強盛,工商進步,人口數增;蕞爾小島,不足以資發展,益欲兼并朝鮮。
而袁世凱在韓之急進舉動,結果反激增日人之野心,伊藤嘗歎息之。
一八八九年,朝鮮官吏托言歲歉,禁止五谷出口;日本食料之來源驟斷,價值奇昂,人心惶恐。
後知是歲朝鮮收入之豐,為近三十年所未有,輿論嘩然,佥謂朝鮮違背商約。
公使嚴重抗議;二月後,韓乃開禁。
其後二年,韓複申前禁。
公使為其商人,要求賠償損失十四萬元。
曆久交涉,韓廷許賠款四萬餘元。
政府大怒,招回公使,而以年少敢為之政客大石正己代之。
大石與韓廷交涉,要求賠償十七萬元,限十四日答複;逾期不得要領,即當撤旗歸國。
李鴻章聞之,大驚,急命韓廷賠償日商十一萬元,其事始已。
日韓之邦交已日益惡;複值日本召集議會之初,下院時與内閣沖突,政府解散下院,至于再三,伊藤憲法,殊多困難;若将修改,又政治家之所躊躇顧慮也。
政府為保全其憲法計,乃謀對外以求與國民合作。
(二)自清廷委任袁世凱為全權委員,袁氏因統理韓國交涉通商事宜,實行其宗主國對于屬國監督之責。
一八八七年,韓王遣大臣出駐美國,未得袁氏認可,袁氏即令撤回;韓廷屈服。
既而公使得其認可,乘輪抵美,谒見各國公使。
袁氏謂其不待中國公使之介紹,擅自拜谒,迫令罷之。
會美國駐韓公使,勸韓王自立,李鴻章即商于美國,将該使召歸。
韓廷又受袁氏之命,請之于美;美遂召回公使,而令他人代之。
袁氏為擴張勢力計,嘗經營全韓電報,謀築鐵路。
日本請于韓廷,許其建築釜山漢城間之鐵道,經營釜山通日本之海線;韓廷以袁氏之故拒之。
于是日本嫉惡清廷,過于朝鮮;韓之君臣,心不自安,亦有微言。
及大院君歸,各國傳謂袁氏将欲立之為王,借并朝鮮;日人大懼,謀韓益亟。
當時清廷諸臣李鴻章張佩綸等,奏請擴充軍艦,倡言練軍謀報複;北洋艦隊,舉行會操。
日本日窺伺之,并得其奏文。
二國之邦交,各趨極端,險象呈露,遂不免于一戰矣? (三)朝鮮政府,衰靡不振。
韓王又庸懦,上秉成于大院君,下見制于妃闵氏。
二人争權,樹黨傾軋。
其下大臣,屬于世家望族,積習深沉,改革困難。
在朝握政權者,多懦弱文學之士,偏于守舊,而昧于大勢。
其謀改革者,則自信過甚,趨于極端,自為一黨,不能合作,徒事破壞。
結果乃使庸臣,環顧四鄰,有利我者,我則就之,否則遠之;主見不一,政策無定。
其下人民,惟知納稅,視朝廷存亡,若不相關。
朝鮮舉國麻木不仁,遂為中日逐鹿之場,釀成戰争。
(四)俄自不能逞志于歐洲,轉變政策,經營西比利亞,借伸勢力于東亞。
其駐韓公使施其陰謀,漸得韓國君臣之歡。
日本見而大懼,其政治家,固謂内政不修之朝鮮,将必并吞于俄;夫然,将使日本見逼于強俄,其不利莫甚焉。
因亟謀奪之于清。
至美
韓人憤怒,殺日商民,焚毀使館;公使逃之釜山。
于是日本以井上馨為全權大使,率兵艦至韓;谒見國王,呈遞國書,嚴重交涉;并議訂條款:(一)由韓國道歉。
(二)賠傷害損失等費十一萬元。
(三)嚴治暴徒之殺日人者。
(四)償建築使館費二萬元。
(五)韓廷為其使館衛兵建築兵營。
清廷聞變,遣使者之韓,參與和議;井上峻辭拒之。
日人旋謂清兵曾助韓民攻擊日商;其明年,更派伊藤博文來中國,會議韓事。
清廷命李鴻章為全權代表,與之交涉。
伊藤先入北京,将呈國書;總理衙門,托言皇帝幼沖,拒其谒見。
伊藤返之天津,與李鴻章會商韓事;雙方辯論,各不相屈。
伊藤将歸,李鴻章讓步,且謂将辦兵士助亂有據者;因締結天津條約,其條款如下:(一)盡撤中日二國駐韓之軍隊。
(二)中日皆不預聞朝鮮練兵之事。
(三)朝鮮有事,一國認為必要出兵時,必先行文知照其締約國。
論者嘗以斷送韓國之罪,歸于此條約;為斯言者,實昧于當時之情勢。
日本自與朝鮮締約以來,久認朝鮮為自主之國;歐美諸國,亦多以獨立國待韓;當日韓交涉,井上故并拒絕清使與會。
及伊藤來津,則是認朝鮮與中國有關矣。
推李氏訂約之意,蓋以日韓相近,往來便利,其出兵較迅速;必先知照然後出兵,則能為之備。
其所讓步者,惟第一二條耳。
約成,二國之怨益深,亟謀報複,戰機日迫;茲分述之: (一)日本地近朝鮮,人民視之若屬國。
維新初年,武人嘗欲構難于韓而不果。
其後國勢強盛,工商進步,人口數增;蕞爾小島,不足以資發展,益欲兼并朝鮮。
而袁世凱在韓之急進舉動,結果反激增日人之野心,伊藤嘗歎息之。
一八八九年,朝鮮官吏托言歲歉,禁止五谷出口;日本食料之來源驟斷,價值奇昂,人心惶恐。
後知是歲朝鮮收入之豐,為近三十年所未有,輿論嘩然,佥謂朝鮮違背商約。
公使嚴重抗議;二月後,韓乃開禁。
其後二年,韓複申前禁。
公使為其商人,要求賠償損失十四萬元。
曆久交涉,韓廷許賠款四萬餘元。
政府大怒,招回公使,而以年少敢為之政客大石正己代之。
大石與韓廷交涉,要求賠償十七萬元,限十四日答複;逾期不得要領,即當撤旗歸國。
李鴻章聞之,大驚,急命韓廷賠償日商十一萬元,其事始已。
日韓之邦交已日益惡;複值日本召集議會之初,下院時與内閣沖突,政府解散下院,至于再三,伊藤憲法,殊多困難;若将修改,又政治家之所躊躇顧慮也。
政府為保全其憲法計,乃謀對外以求與國民合作。
(二)自清廷委任袁世凱為全權委員,袁氏因統理韓國交涉通商事宜,實行其宗主國對于屬國監督之責。
一八八七年,韓王遣大臣出駐美國,未得袁氏認可,袁氏即令撤回;韓廷屈服。
既而公使得其認可,乘輪抵美,谒見各國公使。
袁氏謂其不待中國公使之介紹,擅自拜谒,迫令罷之。
會美國駐韓公使,勸韓王自立,李鴻章即商于美國,将該使召歸。
韓廷又受袁氏之命,請之于美;美遂召回公使,而令他人代之。
袁氏為擴張勢力計,嘗經營全韓電報,謀築鐵路。
日本請于韓廷,許其建築釜山漢城間之鐵道,經營釜山通日本之海線;韓廷以袁氏之故拒之。
于是日本嫉惡清廷,過于朝鮮;韓之君臣,心不自安,亦有微言。
及大院君歸,各國傳謂袁氏将欲立之為王,借并朝鮮;日人大懼,謀韓益亟。
當時清廷諸臣李鴻章張佩綸等,奏請擴充軍艦,倡言練軍謀報複;北洋艦隊,舉行會操。
日本日窺伺之,并得其奏文。
二國之邦交,各趨極端,險象呈露,遂不免于一戰矣? (三)朝鮮政府,衰靡不振。
韓王又庸懦,上秉成于大院君,下見制于妃闵氏。
二人争權,樹黨傾軋。
其下大臣,屬于世家望族,積習深沉,改革困難。
在朝握政權者,多懦弱文學之士,偏于守舊,而昧于大勢。
其謀改革者,則自信過甚,趨于極端,自為一黨,不能合作,徒事破壞。
結果乃使庸臣,環顧四鄰,有利我者,我則就之,否則遠之;主見不一,政策無定。
其下人民,惟知納稅,視朝廷存亡,若不相關。
朝鮮舉國麻木不仁,遂為中日逐鹿之場,釀成戰争。
(四)俄自不能逞志于歐洲,轉變政策,經營西比利亞,借伸勢力于東亞。
其駐韓公使施其陰謀,漸得韓國君臣之歡。
日本見而大懼,其政治家,固謂内政不修之朝鮮,将必并吞于俄;夫然,将使日本見逼于強俄,其不利莫甚焉。
因亟謀奪之于清。
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