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 明治二十七年前之外交(1867—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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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者,因以台事抵牾,争執不決,中日邦交,益形嚴重。
天皇乃命大久保利通為全權大臣,來中國議台事。
大久保至北京,詣總理衙門,谒親王大臣;會議凡七次,皆互相切責,毫無讓步。
大久保欲治裝歸;英使恐其決裂,緻啟戰争,妨英商務,乃居間調停。
和議告成;其文曰:“&hellip&hellip茲以台灣生番,将日屬人民,妄加殺害。
&hellip&hellip今與大清議明退兵善後辦法,開列三條于後。
(一)日本此役,本于保民之義,大清不得認為錯誤。
(二)撫恤遇害者之家,賠償建築費用。
(附有細則)(三)注銷往來公文關于台事者。
”其細則載明被難之家,清給撫恤銀十萬兩;日本撤兵,其在台地建築物等,清自留用,給銀四萬兩。
斯約也,不啻認琉民為日人民,琉地為日領土;向之懸案,實已解決。
甚矣哉清廷外交之無人也! 李鴻章 琉球雖為中日屬國,實系自主,日本之縣之,非其所願也。
一八七九年,其王隐遣使告清。
清廷提出抗議,兩國交涉又起,将及于戰。
會美前總統格蘭特Grant周遊世界,方留北京,以為中日戰争,歐洲強國之利也。
其言略曰:“東亞地大物博,人口占世界三分之二。
其能獨立自主者,中日二國而已。
二國人民,勤敏而尚勇,苟習西方之機械科學而善用之,自能改訂喪失權利之條約,更得從事于商業競争。
日本近已發達,外人不複能以侵略政策加之,中國苟力求前進,事亦易為。
餘知外人貿易于東方者,惟在維持現狀,壟斷利益,所望二國能自合作,使其失意焉。
”其言外人之欲望,黃種戰争之非,親善之利,至為痛切。
清廷然之,請其居間調停。
格蘭特建議三事:(一)清廷撤回恫吓日本之照會。
(二)二國各遣代表,商決問題。
(三)不受外人幹涉;惟無法解決之時,得請外國公判。
其所判決,二國皆當遵守。
兩國從其議;日本遣代表至北京,會議三月,将取琉球而分割之。
簽字之日,清使忽生異議;其事又本非日本之所願,會議遂散。
其明年,适清廷有俄國交涉,遽置琉球不問;及事定,琉球之争論複起。
然中國抗議,文雖嚴重,實無開戰之心。
既而越南變起,清廷遂不複言琉球事矣。
第18任美國總統尤裡西斯·辛普森·格蘭特 琉球交涉之所以失敗者,由于清廷始而驕傲,意輕日使;其時朝臣徒計皇帝虛譽,而昧于國際公法,日本現狀;又無締結條約之才能。
方日本并吞琉球,雖曾提出抗議;乃至琉民被害,反由日人請辦番民,而中國終以“化外不問”答之。
台灣交涉後,議訂條約,又複承認生番所殺為日屬人民。
依據約文,清于琉球實已完全放棄矣。
夫以一紙約文,喪失屬地,清廷諸臣,其愚殊可憐憫。
然琉球雖為中日屬國,在習慣上,不過聘使朝貢而已;從無幹涉其内政之例。
日本不問情實,竟屋其社而奪其自主之權,其侵略之野心為何如耶?然而中國人猶未悟也。
朝鮮自江戶幕府以來,聘報日本,未嘗間斷。
維新之初,天皇使人告于朝鮮,其國書有天皇诏敕等字;韓廷謂其非鄰國來聘之禮,拒而不受。
天皇複遣使往,勸其報聘;韓廷不許,下令于國中曰:“日本變法,近于夷狄。
國人與之往來者,殺無赦。
”使者歸國,西鄉隆盛等請出兵伐之,不可,辭官而去。
當時韓王年幼;其父李昰應攝政,号曰大院君。
大院君性情豪邁,喜事敢為,專欲抑制外戚,攘斥外人。
先是一八六五年,俄艦來請通商,大院君令法教師勸其退去,教師不應;因疑其為間諜也,遽屠殺之。
英法公使诘問清廷;清廷答謂:朝鮮雖奉中國正朔,至其内政,向不幹涉。
法美諸國,遂于此時要求朝鮮許其通商,不得則令兵艦脅之。
韓人拒抗,終不肯屈。
一八七五年,日本軍艦駛入韓國西岸之江華島;戍兵發炮擊之。
軍艦還炮,毀其炮台,旋複報告政府;天皇因命大使往韓,诘問其故,且議修好。
大使至韓,提出草約,限其于十日内答複。
時大院君已還政,朝臣會議,逾期不決。
日使揚言:“将立去韓,興師問罪。
”韓廷不得已,概許其請,緻書道歉,交換日韓通商條約。
其第一條曰:“朝鮮為自主之國,與日本享平等之權。
”日韓邦交于是恢複。
大院君李昰應 日本自稱東方開化之國,親善歐美各強國。
日韓商約成後,美國謀通商于韓。
一八八〇年,遣使如日,托其駐韓公使緻書于韓,請許美國通商。
韓王拒之;美使因滞留長崎。
李鴻章聞知其事,邀其來津,議訂商約。
美使至,李鴻章力主約文載明朝鮮屬于中國。
美使初謂不可,後乃由韓王緻書于美,自述其與中國之關系。
其約文有“自古以來,朝鮮為中國藩屬。
但内政外交,概由自主,與美享同等之權”雲雲。
約成,英法諸國,皆與訂相同之約。
李鴻章之為此,其意蓋欲證明朝鮮屬于中國也。
初,日本以朝鮮之事來告,清廷謂其内政不
天皇乃命大久保利通為全權大臣,來中國議台事。
大久保至北京,詣總理衙門,谒親王大臣;會議凡七次,皆互相切責,毫無讓步。
大久保欲治裝歸;英使恐其決裂,緻啟戰争,妨英商務,乃居間調停。
和議告成;其文曰:“&hellip&hellip茲以台灣生番,将日屬人民,妄加殺害。
&hellip&hellip今與大清議明退兵善後辦法,開列三條于後。
(一)日本此役,本于保民之義,大清不得認為錯誤。
(二)撫恤遇害者之家,賠償建築費用。
(附有細則)(三)注銷往來公文關于台事者。
”其細則載明被難之家,清給撫恤銀十萬兩;日本撤兵,其在台地建築物等,清自留用,給銀四萬兩。
斯約也,不啻認琉民為日人民,琉地為日領土;向之懸案,實已解決。
甚矣哉清廷外交之無人也! 李鴻章 琉球雖為中日屬國,實系自主,日本之縣之,非其所願也。
一八七九年,其王隐遣使告清。
清廷提出抗議,兩國交涉又起,将及于戰。
會美前總統格蘭特Grant周遊世界,方留北京,以為中日戰争,歐洲強國之利也。
其言略曰:“東亞地大物博,人口占世界三分之二。
其能獨立自主者,中日二國而已。
二國人民,勤敏而尚勇,苟習西方之機械科學而善用之,自能改訂喪失權利之條約,更得從事于商業競争。
日本近已發達,外人不複能以侵略政策加之,中國苟力求前進,事亦易為。
餘知外人貿易于東方者,惟在維持現狀,壟斷利益,所望二國能自合作,使其失意焉。
”其言外人之欲望,黃種戰争之非,親善之利,至為痛切。
清廷然之,請其居間調停。
格蘭特建議三事:(一)清廷撤回恫吓日本之照會。
(二)二國各遣代表,商決問題。
(三)不受外人幹涉;惟無法解決之時,得請外國公判。
其所判決,二國皆當遵守。
兩國從其議;日本遣代表至北京,會議三月,将取琉球而分割之。
簽字之日,清使忽生異議;其事又本非日本之所願,會議遂散。
其明年,适清廷有俄國交涉,遽置琉球不問;及事定,琉球之争論複起。
然中國抗議,文雖嚴重,實無開戰之心。
既而越南變起,清廷遂不複言琉球事矣。
第18任美國總統尤裡西斯·辛普森·格蘭特 琉球交涉之所以失敗者,由于清廷始而驕傲,意輕日使;其時朝臣徒計皇帝虛譽,而昧于國際公法,日本現狀;又無締結條約之才能。
方日本并吞琉球,雖曾提出抗議;乃至琉民被害,反由日人請辦番民,而中國終以“化外不問”答之。
台灣交涉後,議訂條約,又複承認生番所殺為日屬人民。
依據約文,清于琉球實已完全放棄矣。
夫以一紙約文,喪失屬地,清廷諸臣,其愚殊可憐憫。
然琉球雖為中日屬國,在習慣上,不過聘使朝貢而已;從無幹涉其内政之例。
日本不問情實,竟屋其社而奪其自主之權,其侵略之野心為何如耶?然而中國人猶未悟也。
朝鮮自江戶幕府以來,聘報日本,未嘗間斷。
維新之初,天皇使人告于朝鮮,其國書有天皇诏敕等字;韓廷謂其非鄰國來聘之禮,拒而不受。
天皇複遣使往,勸其報聘;韓廷不許,下令于國中曰:“日本變法,近于夷狄。
國人與之往來者,殺無赦。
”使者歸國,西鄉隆盛等請出兵伐之,不可,辭官而去。
當時韓王年幼;其父李昰應攝政,号曰大院君。
大院君性情豪邁,喜事敢為,專欲抑制外戚,攘斥外人。
先是一八六五年,俄艦來請通商,大院君令法教師勸其退去,教師不應;因疑其為間諜也,遽屠殺之。
英法公使诘問清廷;清廷答謂:朝鮮雖奉中國正朔,至其内政,向不幹涉。
法美諸國,遂于此時要求朝鮮許其通商,不得則令兵艦脅之。
韓人拒抗,終不肯屈。
一八七五年,日本軍艦駛入韓國西岸之江華島;戍兵發炮擊之。
軍艦還炮,毀其炮台,旋複報告政府;天皇因命大使往韓,诘問其故,且議修好。
大使至韓,提出草約,限其于十日内答複。
時大院君已還政,朝臣會議,逾期不決。
日使揚言:“将立去韓,興師問罪。
”韓廷不得已,概許其請,緻書道歉,交換日韓通商條約。
其第一條曰:“朝鮮為自主之國,與日本享平等之權。
”日韓邦交于是恢複。
大院君李昰應 日本自稱東方開化之國,親善歐美各強國。
日韓商約成後,美國謀通商于韓。
一八八〇年,遣使如日,托其駐韓公使緻書于韓,請許美國通商。
韓王拒之;美使因滞留長崎。
李鴻章聞知其事,邀其來津,議訂商約。
美使至,李鴻章力主約文載明朝鮮屬于中國。
美使初謂不可,後乃由韓王緻書于美,自述其與中國之關系。
其約文有“自古以來,朝鮮為中國藩屬。
但内政外交,概由自主,與美享同等之權”雲雲。
約成,英法諸國,皆與訂相同之約。
李鴻章之為此,其意蓋欲證明朝鮮屬于中國也。
初,日本以朝鮮之事來告,清廷謂其内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