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明治二十七年中内政之發達(1867—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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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治即位,迄于中日戰争,前後共二十七年。
其政治改革,立憲運動,前已述之。
若夫陸海軍之擴充,财政之整理,司法之改良,教育之普及,交通之發達,農工商業之前進,宗教之改革,凡此種種,其進步之速,有足令人驚異者。
茲略分述之。
陸軍 朝廷初無直轄之軍隊,自将軍歸政,始設兵部。
一八六八年,創設兵學寮于京都,教育青年,以充軍官。
後二年,山縣有朋等自歐洲考察歸,請采法國軍制。
明年,天皇征兵于薩摩、長門、土佐三藩,以為親兵。
俄廢兵部,置陸軍省。
山縣主廢士族階級,實行征兵;議定常備兵服役三年,後備兵服役四年。
山縣之言曰:“他日增加軍隊,不能專賴士族。
歐洲征兵,無士族平民之分,而國勢強盛。
長門嘗募農民以充隊伍,兵皆能戰,不必憂也。
”于是分全國為六軍區,以東京、仙台、名古屋、大阪、廣島、熊本為練兵地,開始征兵。
将校以兵學寮畢業生充之;其稍有材能者,多居要職。
政府聘用法人,編定軍制,教授學生;又遣學生往法,專修軍事學。
及西南亂起,民兵與戰者,紀律嚴明,勇敢善戰,過于士族。
亂平,更擴充陸軍省。
一八七九年,又改訂征兵律令,增加服役年限為常備三年,預備三年,後備四年。
旋改預備四年,後備五年;廢納款免役之例;立陸軍大學,教授軍事;又擢下級軍官為臨時學生,授為少尉,以練軍隊。
其統兵大将,多為長人。
每年特派檢閱使,考察下級軍官教練之勤惰,檢其學術,使不敢怠。
及中日戰時,國中能戰之兵,二十四萬。
茲列其軍費如下: 日本陸軍士官學校,前身即為創建于1868年的京都兵學寮 海軍 自昔陂理來後,幕府漸知海軍之重要,設海軍傳習所于長崎,聘荷人為教授;當時共有艦三。
旋遣學生至荷,專習海軍;又設建船廠。
及将軍歸政,已有軍艦九。
幕府而外,薩摩有船十七;其勢寖盛,人才衆多,遂能專握海軍之權。
幕府亂定,朝廷收其船隻歸于兵部;俄而并收諸藩船舶,購二軍艦于英,置海軍兵學寮。
當時朝議海軍采用英制,專聘英人教授軍官,遣學生至歐。
後設海軍省,制定海軍條例,其時有軍艦十七,共一萬三千餘噸,鐵甲艦僅有二隻。
政府知立國于海上,尤以擴張海軍,造船購艦為急務;乃劃海岸為東西二部,指定東京灣長崎為駐泊之軍港。
一八八二年,天皇下诏,擴充海軍,以八年為期,制造軍艦四十八隻,歲支三百萬元(未盡實行);後更發行海軍公債。
一八八八年,立海軍大學,專以振興海軍,教育人才。
其後建築之艦,次第告成;但其噸數,尚不及中國北洋艦隊之多。
一八九二年,内閣增加海軍預算;議會人民,深惡薩人主持海軍,由下院将案否決。
明年,伊藤内閣,複主張增加海軍預算;議會不可,相持不下。
于是天皇下诏,節省宮廷之費,命官吏減薪,補助擴張海軍;預算始得通過。
又明年,中日戰起,日本已有軍艦二十八,水雷艇二十四。
艦上之炮,多系新式,船身較小,行駛迅速。
将校或曾實習于歐洲,或已卒業于海軍學校。
其下兵士,自沿海島嶼而來,其期限,凡被征服役者,常備四年,預備三年,後備五年;若自願投效者,服役八年,預備四年;體力強壯,訓練有素,此其所以戰勝欤?茲列其經費表如下: 财政 明治初年,列藩自治其地,政府之收入短少,需款浩繁,始發行紙币,是為太政官票。
其始托名振興實業,令藩侯出資,借作準備金;而其數有限,發行者益多,人民輕之,票價低落。
政府因禁其折扣,民間愈疑,幾不複通行。
政府乃限票額,改兌換法;紙币價值,始漸恢複。
一八七一年,廢藩置縣,諸藩之地,歸于朝廷;由藩侯發行之紙币,遂為财政上之一問題。
卒由政府承認擔負,宣布公債條例;号一八四四&mdash一八六七年間之藩債曰舊公債,一八六八&mdash一八七一年間之藩債曰新公債。
舊公債于五十年内償清,惟無利息;新公債于二十二年内歸還,年息四分(百分之四)。
至于田稅,向以米谷代錢,苛重煩瑣,因改為納金。
朝廷深知農民疾苦,許民領有土地,聽其賣買;又改正地租,特設專局,丈量田地,較其豐瘠,曆五年始成;其稅率定為百分之三,旋改百分之二點五,除去雜稅二千餘種,農民便之。
政府因革除弊政而田賦減少;其增加收入,救濟困難之法凡三:(一)增加奢侈品稅及間接稅。
奢侈品指酒煙之類,間接稅指糖醬印花稅等。
時值境内無事,人民相安,工商發達,貨物之輸入輸出者,其數大增。
故稅率雖低,而收入增多。
(二)發行紙币。
政府财政基礎鞏固,所發行之太政官票,漸能流通;其額為四千
其政治改革,立憲運動,前已述之。
若夫陸海軍之擴充,财政之整理,司法之改良,教育之普及,交通之發達,農工商業之前進,宗教之改革,凡此種種,其進步之速,有足令人驚異者。
茲略分述之。
陸軍 朝廷初無直轄之軍隊,自将軍歸政,始設兵部。
一八六八年,創設兵學寮于京都,教育青年,以充軍官。
後二年,山縣有朋等自歐洲考察歸,請采法國軍制。
明年,天皇征兵于薩摩、長門、土佐三藩,以為親兵。
俄廢兵部,置陸軍省。
山縣主廢士族階級,實行征兵;議定常備兵服役三年,後備兵服役四年。
山縣之言曰:“他日增加軍隊,不能專賴士族。
歐洲征兵,無士族平民之分,而國勢強盛。
長門嘗募農民以充隊伍,兵皆能戰,不必憂也。
”于是分全國為六軍區,以東京、仙台、名古屋、大阪、廣島、熊本為練兵地,開始征兵。
将校以兵學寮畢業生充之;其稍有材能者,多居要職。
政府聘用法人,編定軍制,教授學生;又遣學生往法,專修軍事學。
及西南亂起,民兵與戰者,紀律嚴明,勇敢善戰,過于士族。
亂平,更擴充陸軍省。
一八七九年,又改訂征兵律令,增加服役年限為常備三年,預備三年,後備四年。
旋改預備四年,後備五年;廢納款免役之例;立陸軍大學,教授軍事;又擢下級軍官為臨時學生,授為少尉,以練軍隊。
其統兵大将,多為長人。
每年特派檢閱使,考察下級軍官教練之勤惰,檢其學術,使不敢怠。
及中日戰時,國中能戰之兵,二十四萬。
茲列其軍費如下: 日本陸軍士官學校,前身即為創建于1868年的京都兵學寮 海軍 自昔陂理來後,幕府漸知海軍之重要,設海軍傳習所于長崎,聘荷人為教授;當時共有艦三。
旋遣學生至荷,專習海軍;又設建船廠。
及将軍歸政,已有軍艦九。
幕府而外,薩摩有船十七;其勢寖盛,人才衆多,遂能專握海軍之權。
幕府亂定,朝廷收其船隻歸于兵部;俄而并收諸藩船舶,購二軍艦于英,置海軍兵學寮。
當時朝議海軍采用英制,專聘英人教授軍官,遣學生至歐。
後設海軍省,制定海軍條例,其時有軍艦十七,共一萬三千餘噸,鐵甲艦僅有二隻。
政府知立國于海上,尤以擴張海軍,造船購艦為急務;乃劃海岸為東西二部,指定東京灣長崎為駐泊之軍港。
一八八二年,天皇下诏,擴充海軍,以八年為期,制造軍艦四十八隻,歲支三百萬元(未盡實行);後更發行海軍公債。
一八八八年,立海軍大學,專以振興海軍,教育人才。
其後建築之艦,次第告成;但其噸數,尚不及中國北洋艦隊之多。
一八九二年,内閣增加海軍預算;議會人民,深惡薩人主持海軍,由下院将案否決。
明年,伊藤内閣,複主張增加海軍預算;議會不可,相持不下。
于是天皇下诏,節省宮廷之費,命官吏減薪,補助擴張海軍;預算始得通過。
又明年,中日戰起,日本已有軍艦二十八,水雷艇二十四。
艦上之炮,多系新式,船身較小,行駛迅速。
将校或曾實習于歐洲,或已卒業于海軍學校。
其下兵士,自沿海島嶼而來,其期限,凡被征服役者,常備四年,預備三年,後備五年;若自願投效者,服役八年,預備四年;體力強壯,訓練有素,此其所以戰勝欤?茲列其經費表如下: 财政 明治初年,列藩自治其地,政府之收入短少,需款浩繁,始發行紙币,是為太政官票。
其始托名振興實業,令藩侯出資,借作準備金;而其數有限,發行者益多,人民輕之,票價低落。
政府因禁其折扣,民間愈疑,幾不複通行。
政府乃限票額,改兌換法;紙币價值,始漸恢複。
一八七一年,廢藩置縣,諸藩之地,歸于朝廷;由藩侯發行之紙币,遂為财政上之一問題。
卒由政府承認擔負,宣布公債條例;号一八四四&mdash一八六七年間之藩債曰舊公債,一八六八&mdash一八七一年間之藩債曰新公債。
舊公債于五十年内償清,惟無利息;新公債于二十二年内歸還,年息四分(百分之四)。
至于田稅,向以米谷代錢,苛重煩瑣,因改為納金。
朝廷深知農民疾苦,許民領有土地,聽其賣買;又改正地租,特設專局,丈量田地,較其豐瘠,曆五年始成;其稅率定為百分之三,旋改百分之二點五,除去雜稅二千餘種,農民便之。
政府因革除弊政而田賦減少;其增加收入,救濟困難之法凡三:(一)增加奢侈品稅及間接稅。
奢侈品指酒煙之類,間接稅指糖醬印花稅等。
時值境内無事,人民相安,工商發達,貨物之輸入輸出者,其數大增。
故稅率雖低,而收入增多。
(二)發行紙币。
政府财政基礎鞏固,所發行之太政官票,漸能流通;其額為四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