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立憲初期政府政黨之沖突(189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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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上奏:(一)廢領事裁判權。

    (二)海關自主。

    (三)禁沿海貿易。

    内閣患滋紛擾,徒礙進行;天皇下诏,令其停會十日。

    逾期開會,外交大臣,出席答辯;及終,天皇又下停會十四日之诏。

    後乃解散;預算要案,尚未議及。

     自由黨領袖星亨 一八九四年三月一日,舉行選舉;政府監于前事,谕地方官吏毋得幹涉。

    各黨求得勝利,競争劇烈。

    自由黨員,變其故态,力助政府。

    其謀報複者,與之相诋,擾亂日甚,至于流血;死者一人,傷者一百五十三人。

    選舉結果,自由黨得一百二十席,占下院少數。

    其多數議員,皆内閣之敵,以反對藩閥政府為事者,堅持責任内閣,主張對外不得退讓。

    五月,新會召集,下院首即彈劾内閣,以其解散議會之故;議決上奏。

    且數内閣之罪,内不進行改革,外喪國家權利。

    下院議長,上呈表文,天皇不納;議長交與宮中大臣。

    明日,天皇召見議長,谕之曰:“朕不批準奏文之意,無須诏谕。

    ”議長回至下院,報告始畢,天皇之诏已至。

    其辭曰:“朕據憲法第七條,解散下院。

    ”于是下院又解散。

     政府與下院沖突之時,貴族院常助政府。

    其議員三百十人中,貴族一百六十四人,納直接稅而被選舉由天皇任命者四十五人,官吏受敕命為議員者一百一人。

    貴族官吏,富于政治經驗,注重政策之得失;富商地主,久與官吏相通,賴政府之提倡工商業,得獲厚利,常袒内閣。

    是以上院無謀報複内閣之政客,卓然獨立于政黨之外,内部整齊,意見一緻。

    政府因利用之,控制下院,其權寖大。

    即如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預算先提出于衆議院。

    一八九二年,政府預算,列入建築軍艦費二百七十萬元,下院否決之;案達上院,上院主複原案;兩院相持不決,乃上書天皇,請其诏釋關于兩院議決預算之權限。

    天皇下诏,略曰:“貴族院及衆議院之權相同;各得本其所見,議決預算;當其意歧,可按議會條例連席會議決之。

    ”政府上院之相互助蓋如此。

     一八九〇&mdash一八九四,四年之間,而下院解散者三次。

    政府與下院沖突之烈如是,果何故耶?茲更舉其原因如下:(一)閣員為天皇所任命,與議員無關涉;而議員專羨英法之責任内閣。

    所謂責任内閣者,内閣對國會負責之謂也。

    其在英法,閣員皆為政黨之領袖,身據要津,指揮國會;一旦失其多數議員之信任,立須告退。

    日本議員,謀享斯權,遂啟紛擾。

    (二)閣員多英哲果斷之士,精強若山縣松方,明毅若伊藤井上,皆國内元老,躬與廢藩歸政之謀,威望久著,故敢斷然解散議會。

    解散之後,各黨競争,所耗不赀;且解散之次數愈多,黨人之受影響愈甚,閣員初意,或将借此以控制之。

    (三)人民有選舉權者,較之人口總數,比例甚微。

    多數人民,囿于數千年之專制習慣,視選舉得失,與己無關,對于下院之解散,若未聞知。

    其活動者,多少年盛氣之士,日與内閣為敵,摘發其短,專事破壞。

    其行動言語,非多數國民之意。

    其所以能屢解散者,亦因無援助耳。

    (四)代議制行于歐美,由其曆史上之習慣而成。

    日人驟采其法,于其習慣,初或不能相容,人民不知所以用之,沖突勢難免也。

    (五)解散下院,載于憲法,出于天皇之诏。

    日本臣民,忠于天皇,對于诏旨,無敢違者。

     綜之,解散下院,次數愈多,怨隙彌深。

    内閣知其預算草案終不得通過,遂于一八九三&mdash一八九四年之間,皆不提出,施行上年預算。

    此策抑終不可以久行,則所謂憲法者,将必根本搖動。

    政府患之,乃謀對外,求國人之同情,議會之協助,借以鞏固憲法;終遂有中日之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