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文治武功派之黨争及立憲運動(1873—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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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召集人民代表,憑公論,定法律,以期上下和協,民情暢達,務使全國人民,各安其業,共擔國家之重任。

    今特先開地方會議,使人民協同公議。

    &hellip&hellip”地方會議者,國民自治之基礎,由府縣知事及人民代表會于一室議訂府縣法令之議會也。

    人民未得參與國家立法之權,自為闆垣所不滿;闆垣因歸其鄉邑,召集子弟,組織講社,盛倡民權自治之說。

    應者風起,設立黨社,互通聲氣,勢力漸大。

    值木戶孝允,以争伐台灣之故,辭官而去;政府大懼,力籌調和朝野之策,由井上馨遊說木戶闆垣,征其同意。

    一八七五年,各黨會于大阪,大久保、木戶、闆垣、井上、伊藤在焉,議決政體君主立憲,采泰西議院制,設立元老院大審院等。

    天皇旋下诏曰:“朕即位之初,大會群臣,以五事誓于神明。

    &hellip&hellip今擴充誓文之意,設元老院,以廣立法之源;置大審院,以固裁判之權。

    &hellip&hellip”其元老法官,皆由天皇委任;木戶闆垣再為參議。

    終以闆垣力主急進,與朝臣不協,辭官而去。

    益痛诋朝政,鼓吹立憲。

    一八七七年,西南亂起,闆垣黨徒,來至京師,倡信三權分立,開民選議院;元老院之激進派議員,有謀舉兵立憲者,事洩被拘。

    明年,亂平,緩進派之大久保斃于刺客之刃,政府乃頒府縣法令,許其召集會議。

     闆垣退助 闆垣自再棄官後,糾合同志,四出演說,組織愛國社;及西南亂平,國内怨望之武士,無所洩其憤,漸與闆垣之黨結合。

    黨人以立憲自由為号召,值此改革之初,醉心歐化之青年學子,為其所動,黨徒日增。

    一八七八年,黨人會于大阪,各地分社鹹遣人與會;由大會議決,選舉才能之士,往各地演說,鼓吹黨義,廣收同志,鼓舞人心。

    明年,複開大會于大阪,人數大增。

    又明年,複開會議,代表與會者,數千人,議決向政府請願。

    政府聞之,急頒集會條例,嚴令官吏解散其會。

    大會已先知之,因改其名稱曰期成國會同盟;且揚言曰:“繼續前進,迄國會成立。

    ”遂舉代表二人,分道上京。

    二人遞請願書于太政官,太政官謂人民無條陳政事之例,拒絕弗收;詣元老院遞之,又謂非建言,不納。

    于是人心大憤,進行愈力,時人多以志士稱之;益各自奮勵,或上書親王,或遊說大臣,奔走陳說,不辭勞苦。

    俄而期成國會同盟,設本部于東京,分全國為八區,組織機關,勇猛前進。

    各地之請願委員,又複相繼入京,請願政府,曆訪大臣,官吏不勝接應之煩;政府遂下令曰:“凡上書建言者,其書必經地方官廳提出。

    ”于是倡民權者,失其所以進行之路,一轉而向民間運動。

     黨人久謀報複,專俟時機以攻擊政府。

    先是政府以一千四百萬元經營蝦夷。

    值一八八一年,有薩摩商人,謀以三十萬元購買其地之國有産業。

    蝦夷開拓使,薩人也,言之于朝。

    政府将許其請;獨大隈重信堅持不可。

    大隈自翼贊改革以來,心惡藩閥之專;及議售賣官産,毅然力排衆議,由是議未能決。

    會天皇出巡,主其事者,追及車駕,請批準;天皇從之。

    事聞,報紙喧傳,肆力攻擊,尤以大隈派之機關報紙為最烈。

    人心奮怒,結社演說,诋詈藩閥;大隈謂惟開國會可絕藩閥政府之根,竊與岩倉等謀,将上奏天皇,請以明治十六年(一八八三年)為開設國會之期。

    謀洩,朝臣震駭;天皇歸京,開禦前會議,取銷前令。

    明日,诏曰:“&hellip&hellip向以明治八年設元老院,十一年開府縣會,莫非創業開基,循序漸進之道。

    &hellip&hellip顧立國政體,列國各異其宜。

    &hellip&hellip我祖我宗,照臨在上;揚遺烈,擴鴻谟,變通古今,斷而行之,責在朕躬。

    今将以明治二十三年(一八九〇年)召議員,開國會,以成朕初志。

    俾在廷臣僚,鹹得假以時日,專任經畫之責。

    至于組織,職權,朕将悉心裁定,及時頒行。

    &hellip&hellip若仍有喜躁急,煽事變,害治安者,自當處以國典。

    特此明言,谕爾有衆。

    ”此诏文中所謂“變通古今,斷而行之,責在朕躬”者,明示人民政策皆其所自定,隐為藩閥辯護。

    日本人民忠于天皇,天皇诏令,無敢或違;故特申言之,借免攻擊政府。

    至雲将處急進黨人以罰,特防其聚衆示威,诋詈藩閥,使人不安耳。

    于是即日诏免大隈之職;其黨于大隈者,皆辭職去。

     日本天皇《開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