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明治初年中之改革(1867—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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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定,天皇命岩倉具視為敕使,偕木戶、大久保二人,至鹿兒島山口,厚慰薩長之主,賜以禦劍,谕以朝旨。

    皆無異議。

    一八七一年,政府謀合強藩之力,實行廢藩,罷行政長官數人,而以土肥之士代之。

    朝議将決,獨西鄉隆盛之意有不可測者。

    政府使人說之;隆盛曰:“諾,吾将以死任之。

    ”于是天皇召藩知事之在京者,谕之曰:“&hellip&hellip朕曩納諸藩奉還版籍之請,命藩知事各奉其職。

    但數百年之因襲已久,或有名實不符,将何以保億兆對萬國乎?朕深慨之!今廢藩為縣,去繁就簡,除有名無實之弊,免政令多歧之憂&hellip&hellip”藩侯鹹奉命;其在外者,召之入京,朝廷更委任知事,以治其地。

    封建割據之勢遂終。

    藩侯在京,享十一之俸。

    其下藩士,政府仍如其祿以與之。

     天皇下诏廢藩置縣 諸藩封地,多自其先祖于鋒镝萬死之中艱難辛苦以得之,傳之子孫,期于無窮,一旦朝命廢之,藩侯不敢有違,其故何耶?試分述之。

    (一)自東北亂平,朝廷收幕府所轄及諸藩與亂者之地,面積過于全國三分之一;天皇又嘗揀西南精兵為其親衛,朝廷之權日隆。

    覆幕而後,君臣之義益著,藩侯所封,莫非天皇之土地。

    分散之小藩,何敢違拒?(二)薩長土肥四藩,地大兵強;幕府之亡,多出其力。

    自四藩相結,力主廢藩;苟有拒絕反抗者,将生戰事,自顧力不能敵,唯有奉命而已。

    (三)藩侯庸弱,不能有為。

    自朝廷委為藩知事,每不能盡其職,大權仍歸于藩士之手。

    又其先治藩也,歲入之粟雖多,然須支付武士俸金行政費用,偶值歲歉,常患不足。

    今朝廷以其收入十分之一與之,孱庸者,得安享重金,才能者,更借謀入京以求高位。

    (四)廢藩之後,四十萬之武士,政府仍以其祿與之。

    武士力能養家,廢藩與否,初若無關己事者然。

    其具才能掌握藩權者,政府複收而用之,向為藩侯之下,今為天皇之臣,好名之士,殊樂為之。

    (五)日人忠于天皇;天皇之命,辄不敢違。

    美人郭立富斯Griffs時在日本,記其所見之事,略曰:“廢藩令下,藩侯召赴京師。

    一侯将行,武士送者數逾千人。

    上下悲泣,若離慈母,藩侯慷慨而去。

    ”二百餘侯之中,竟無一人肯抗皇命,其忠君愛國,有足多者。

    綜之,廢藩置縣,勢在必行。

    其能于數年之中廢之,和平無事,則木戶、大久保籌謀之周,殊足欽佩。

     廢藩置縣,其影響于農工商民者,至為重要。

    先是農夫耕于藩侯之地,歲納田稅,嘗過其收入之半;居于其鄉,不得他徙,困苦類于農奴。

    其工人居藩内,制造貨物,不能銷售于外,價值低廉,家多窮困。

    商人則限于藩禁,運輸不易,地位最低。

    及廢藩後,農夫自有其田地,出入自由;貨物輸運,途無所阻,需要供給,各得其宜;工業漸盛,貿易亦漸發達;惟于武士則有不利焉。

    武士自昔享特殊權利,傲視一切;及政府采行征兵制度,彼此遂一律平等。

    及一八七三年,政府令藩士年俸在百石以下,而願悉領其俸者,得領半數現金,半數公債;世襲之俸,領六年公債;終身之俸,領四年公債;公債利率,按年八分。

    其所以然者,武士俸金,若按月與之,僅能贍養其家,不能資以經商耕種,故今悉數與之,助其獨立謀生;且國家财政困難,發行公債,亦借以輕擔負。

    惟其時領俸自謀生活者,為數甚少。

    至一八七六年,政府因又下令,強其領取公債;其全數俸金逾千元者,利息五分;百元以上九百九十九元以下者,六分;百元以下者七分。

    結果以武士素尚忠信,鄙厭欺詐,驟出經商,往往喪失資本;其耕種者,購買田地,資先耗去,遂緻生活困難,情殊堪憫。

     昔日藩内收入,惟賴田賦。

    其标準不一,種類繁多,制度雜亂,賦稅奇重。

    及土地歸于朝廷,政府謀整理之,始丈量田地,估定價值。

    其納稅者,錢可代米,又許人民得售買田地。

    由是朝臣主張漸分二黨:一主立改田賦,一請繼續緩進。

    但前說勢盛,進行益力。

    至其田稅标準,系取一八七〇&mdash一八七四年之平均收入,定為稅率,百分取三。

    房基較重;森林山地,納稅極少。

    其後減稅,改納百分之二點五。

    高原山地,不能耕種者,收為國有。

    神社田地,道路溝洫,概免納稅。

    凡此經營,曆十年之久始竣其事,耗庫金三千餘萬,亦雲奢矣。

    但其制度公平确實,可以一勞永逸,維新之大政至是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