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明治初年中之改革(1867—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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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之,文中詳論攘夷之非,因使歸藩遊說其上下。

    複命使者谒見各公使,附書曰:“幕府條約,自後繼續有效。

    ”使團得書,開會議之;英使首主承認維新政府,列國公使,遂相繼贊同。

    政府對外之地位乃定。

    天皇尋下诏于國中,略曰:“世事變易;迫于大勢,朝議和外。

    嗟爾有衆,毋懷疑惑&hellip&hellip自今對外交涉,從公辦理。

    ”未幾,朝廷複照會各公使,請其勿售火器于叛者;各國許之,宣布中立。

    西南強藩,以藩士遊說之結果,亦上書天皇,請修外交之禮。

    天皇延請各公使,荷法二使,相偕入朝,禮遇甚周。

    然以世居深宮之神胤,忽接見“夷狄”之使者,愛國志士,拘于舊俗,大怒奮起。

    當英使入見,途為刺客所擊,賴衛兵之力得免,傷英人二。

    英公使歸館,天皇即緻書道負罪之意,捕行刺者,枭首示衆,複與英人之傷者以恤金。

    先是,兵庫戍兵,嘗忿英人,揮槍刺之,英使令兵尾追,拘留日艦。

    事聞,朝命捕兵正刑以謝之。

    其後土佐藩士,殺法水兵十四人;法使大怒,提出要求四事:(一)遣重臣謝罪,(二)禁佩刀者入居留地,(三)償金十五萬元,(四)捕誅暴徒。

    限三日答複;政府許之。

    自此以往,外交形勢,國人共喻,無複虐殺外人者,浪士之禍始止。

     方讨幕時,朝廷更改官制,置太政官代,總決萬機;分神祇、内國、外國、海陸軍、會計、刑法、制度七科,科設總督一人;其下為參與,分掌事務,名曰行政官衙;另設議定,陳議新政,贊助訂法。

    逾旬,改三職七科為總裁、神祇、内國、外國、軍防、會計、刑法、制度八局,總裁局置正副總裁、輔弼、顧問辦事史官等;各局各置督正權、輔正權、判事等。

    一年之中,官制屢改,始簡而終繁,員吏增多。

    其所以然者,朝廷自謂複古,模仿古制;其實古制适于簡陋無事之朝廷,必不能存于事務繁雜之過渡時代,且其重要官員,多以皇族親王任之,易啟藩侯嫉妒之心;其下臣屬,皆年少英明果敢有為之藩士,無能之親王,反為所制,故時感困難。

    又其先各科之組織,分設總督參與議定三職,科内事務,無人專治。

    及改八局,始有專員,各治其事。

    綜之,維新初年,事無經驗,困難叢生;其所以屢改者,惟求制度适宜于其時而已。

     朝臣始以複古為标榜,強藩則以覆幕為目的;故慶喜歸政之後,複古維新,漸為朝藩争執之點。

    複古雲者,政出朝廷,由文官輔政,而武人閑居,受其管轄,若昔孝德改革之時,此非強大藩侯所欲也。

    蓋藩侯之所以亟于覆幕者,為奪政權耳。

    其所議決之政事,辄自謂天下公論。

    公論根據于藩侯之意旨,顯見其不願受制于孱弱之朝臣;其下藩士,又多英哲知能之士,力主統一,進行改革,益不能與頑固之朝臣共事,相惡漸深。

    于是天皇乃親臨南殿,率公卿諸侯,祭天祀神,而宣讀誓文: 身着戎裝的明治天皇 一、廣興會議,萬機決于公論。

     二、上下一心以盛行經綸。

     三、文武一途,下及庶民,使各遂其志。

     四、破除陋習,從天地之公道。

     五、求知識于世界,以振皇基。

     傷“廣興會議”,“文武一途”,此皆天皇所以安藩侯之心者。

    會議雲者,非謂國會,指藩侯會議也。

    其“破除陋習”,“遠求知識”,則又示國中有為之士以将欲改革力務富強之決心。

    自誓文宣讀後,政府之政策遂定,而朝臣之勢寖衰。

    天皇又下诏于國中曰:“朕以幼弱,忽紹大統。

    &hellip&hellip今日之事,朕自勞其筋骨,苦其心志,立于艱難之先,缵古列祖之鴻緒,勤求治迹,庶幾不溺天職,無忝為億兆之君。

    &hellip&hellip爾來列強對峙,各自争雄之時,獨我國疏于世界之形勢,固守舊習,不謀一新其國命。

    朕若徒居九重之中,偷一日之安,忘百年之憂,恐遂受與國之淩辱,上羞列聖,下苦億兆。

    故今與百官諸侯誓,欲繼述列祖之偉業,不問一身,艱難辛苦,經營四方,安撫億兆;冀終開拓萬裡之波濤,宣布國威于四境,置國家于山嶽之安。

    &hellip&hellip汝億兆,其善體朕志,相率去私見,采公議,以助朕建業而保全神州,使列聖之神靈得以安慰。

    &hellip&hellip”觀上诏旨,辭意空疏,若不知其所指,但以其空疏,政府得因時事之需要,解釋行之,以符衆望,抑亦空疏之便欤? 初,慶喜逃歸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