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閉關時代及威逼通商(1651—1858)

關燈
約,熟悉東亞情形。

    既至,幕府請其回國;美使不從,欲見将軍;将軍謂條約無接見公使之明文,百方沮之。

    美使乃重申前請,進呈國書。

    幕府會議,久不能決,終乃許焉。

    方美使之在江戶也,諄諄然以世界大勢,鴉片之害,告知幕吏;并号召生徒,教授經濟。

    幕府信之,美使因百方勸說,議訂商約,凡四十一條。

    茲略舉其要者六端: 巴理士 (一)美總領事駐于江戶, 領事駐于通商口岸。

    又領事享有旅行日本國内之自由;美商貿易于通商口岸者,不受日本官吏幹涉。

     (二)日本遇與歐洲列強交涉困難之時,得請美總統為調人,和解其事,日本政府,可買火器軍艦于美國。

     (三)開六港為通商口岸。

    美人至其地者,信教自由,得建禮堂。

     (四)關稅協定,除酒等而外,輸入輸出,值百抽五。

     (五)治外法權。

     (六)最惠國條款。

     先是陂理來議約,諸藩多主戰者;幕府不聽。

    遊士因蜂起,攻诘幕府。

    及此次約成,議定六十日内,由日本批準;美使仍歸于下田。

    将軍之意以為得天皇批準,盈廷異議可以立定,乃放棄其獨裁之權,遣使至京,上書天皇,請其批準此約。

    朝議則以其先未奏報,違背祖法,拒絕其請。

    将軍乃複使重臣,入京奏曰:“美使數至,切乞通商;若閉關固拒,恐将取禍。

    今變更祖法,以非仰天裁,不足以服人心,乞速诏許。

    ”關白傳旨報曰:“開國通商,國家大事,上對祖宗神明,下關億兆人心,非可立決;宜采天下諸侯之公議上奏。

    ”報至江戶。

    中老言曰:“似此,美使來迫,将如之何?”使者窘甚,多方緣說,利誘關白。

    關白将改敕文,會朝臣議之;公卿不可,終複拒絕。

    使者還報,幕府召巴理士告之,請其延期;美使色變,将如京師,親谒天皇,請其批準,幕府止之。

    未幾,有美艦二艘,俄艦一艘,來至下田,意欲示威。

    且揚言曰:“英法之軍艦将至。

    ”幕府大懼。

    于是巴理士往說之曰:“英法聯軍,攻入北京,威屈中國,乘勢将至。

    今惟簽約,紛争之時,我可據約勸谕二國;遲則禍且不測。

    ”将軍以為然,遽自簽條約。

    時西曆一八五八年也。

     綜上條約,日人喪失權利最甚者,厥為協定稅率,治外法權。

    協定稅率者,開港之國,其海關稅率與訂約之國議定;苟後稍欲增變,必求得其同意,始可實行也。

    先是,日本稅率,苛重不一;外商至者,不知數額,時感困難,美使因以協定說之。

    荷人先與幕府議約,訂稅率百分之三五。

    及巴理士訂約,幕吏願改百分之一二。

    然巴理士嘗以經濟教授生徒,其徒固囿于關稅減少貿易發達貨價低廉收入增多之說,巴理士又以此說之;遂改值百抽五。

    惟酒納百分之三五,輸入熟貨,納百分之二十,酒與熟貨來自英法,故重稅之也。

    其采值百抽五者,以稅率若過低,收入太少,不敷支用,斟酌其間,故訂此數。

    事後,俄英諸國,皆援最惠國條文,改訂商約,輸入輸出,皆值百抽五;日貨價标準,定于立約之時,數年之後,物價騰貴,或倍于前;實納稅金,乃僅值前之半。

    苟欲修改以符值百抽五之約,尤必得訂約國之同意;其手續繁雜,會議困難,出人意料之外。

    尤有進于此者,各國輸入,多靈巧奢侈之品,世崇樸實之日本,不能以重稅課之;其原料輸出,不能以稅率止之。

    以至日後工業漸興,政府謀借稅率保護國内之工商,終不可得。

    關稅自主,為一國之神聖主權,乃與外人共之,驕傲之日人,讵甘久困于此?宜其全國人民,莫不痛心疾首于協定關稅也。

     治外法權者,外人在日犯罪為被告者,不受日本法律上之裁判,但照其本國法例,受判于其領事;若與日人交涉處于原告地位,須控之于日本法庭,根據其國内法律,判決于其法官。

    美使所以請此者,日本當時無法庭法官,刑事民事,斷于藩侯幕吏之喜怒;法律未備,刑訊嚴酷,罪及妻子;獄室卑小,惡氣蒸傳;胥吏殘惡,有似豺狼;号稱文明之白人,自不願受此非人道之審判。

    又當議約之時,攘斥蠻夷,風行一時,白人固疑判決訟獄,不能得公平待遇;其在日者,為數又希少,幕府固視其訟事為無足輕重。

    故美使請求,幕府反視為省事之一法,因而與之。

    其後交通日繁,貿易之數激增,訴訟之事驟多,問題繁雜;一國領事,非法律專家,動于感情,判決間有袒護,或故輕其罰,易激日人不平之心。

    其實世界強國,皆無治外法權之例,辱國殊甚也。

     至于通商口岸,開放之商埠也,外人惟于其地,得建築房屋,經營商業。

    至若歐美,外商至者,一國之内,概得購地,建造房屋,開設商店。

    日本之開國通商,非其上下所願,欲其仿泰西慣例,勢必不能;故惟有勸其開放數港,以資通商。

    但其為害至猛且烈;且于外人亦有不利焉。

    蓋貿易之地,限于一隅;欲設支店于内地者,非托日人之名,不得置産營業,一旦偵知,罪以違約,雖沒收之可也。

     幕府上奏商約之時,朝臣不知條文苛酷,喪失權利,徒守祖宗閉關之死法以拒之。

    及将軍批準之後,英荷諸國利用最惠國條款,争來改約,共享同等之權利。

    将軍怵于外人之威,一一從之,于是日本二百年來閉關之曆史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