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閉關時代及威逼通商(1651—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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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非重臣,拒絕不納。

    更測量海灣,揚言于衆:将以資他日進戰。

    奉行恐愕不知所為,馳報江戶。

    将軍大驚,急令幕吏會議。

    先是,荷人來報,将軍秘之。

    事起倉卒,衆情洶洶,多主備戰,尤以德川齊昭為激烈。

    齊昭,水戶藩侯也,嘗以擅鑄槍彈,設立學校,為幕府所幽。

    至是,赦免其罪,參與會議,因陳不可和之十事。

    略舉之如下: 陂?理 (一)國史記載:先祖征讨外夷,未有外夷侵入國内者。

    如允其請,日本尊嚴,自是掃地。

     (二)蠻夷為耶稣教信徒,許其通商,國禁弛廢,必蒙重害。

     (三)通商之後,有用之金銀銅鐵,将皆輸出,以易其無用之玻璃等物。

     (四)俄英等國,數求通商,皆峻拒之。

    今許美人,其何以處俄英? (五)蠻夷外人,始來通商,繼而傳教,終至擾亂,二百年前嘗有其事。

    中國之鴉片戰争,尤其著者。

     (六)荷人嘗勸吾人渡海經商;今值升平之時,無此需要。

     (七)幕府召聚藩兵,武士之來,求殺敵也。

    如與之和,無乃喪其志欤? (八)長崎二藩,世監貿易,于此謀和,若其職何? (九)蠻夷遠來,愚民惶恐。

    今不示威,将難服衆。

     (十)承平已久,戰士惰甚。

    今苟一戰,足勵其勇。

     時府庫空匮,海防久疏,幕府不能立招大兵,又無兵艦,賓主異勢,不如遠甚。

    幕吏略知大勢,且得荷書,詳言美國聲威,心中畏懼,多主和議;将軍遂命重臣,迎接陂理。

    陂理登岸,帥從兵三百,各執利槍,與譯者同來;已遞國書,進儀物,禮畢而出。

    将軍得書,使人答曰:“事大任重,非旦夕可辦。

    以俟明年。

    ”陂理遂期以明春再來,率艦而去。

     陂理去後,幕府以美總統國書及陂理使命,告于諸藩,征其意見。

    諸藩昧于大勢,多數主戰。

    其一二主和者,謂自閉關以來,國無海軍,又無巨艦,海防軍隊,徒有其名,不能一戰。

    俟與夷通商之後,購其槍炮,積極備戰,可遠逐之。

    然将軍憚于衆議,仍設防召兵;于江戶左近之地,建築炮壘;沒收僧寺之鐘,熔鑄槍彈;召集将士,訓練戰術。

    于此軍備偬忙之際,将軍忽得疾而死,其子家定繼之。

    時美兵艦,方駐于琉球,琉球,其儲煤地也。

    陂理舉其經過以電告政府;海軍總長乃複申“無擅開戰”“僅得自衛”之訓令。

    幕府既值喪事,懼陂理複來,因托荷人緻書,告以喪事,請緩期;陂理弗許。

    及期,徑率兵艦七艘,迫近内海,重申前請。

    幕府不得已,遣使迎接;仍命列藩聚兵,嚴守要害。

    使者已往,請兵艦退至浦賀,陂理不可。

    且曰:“如不得請,将徑赴江戶。

    ”使者知不可說,因與約以橫濱為議場。

    陂理曰:“條約不訂,則争端不免。

    ”于是遂議條約。

    日本自有史以來,未知有所謂條約。

    幕吏既無訂約之經驗才能,且怵于美艦之聲威,心中疑懼,不知所為,惟陂理之言是從。

    當時議訂條約,凡十二條。

    略舉其要者四端: 1854年,陂理第二次訪問日本 江戶幕府與美國締結《日米和親條約》 (一)開下田函館為口岸。

    美人至其地者,得購糧煤。

     (二)漂民至者,善待遇之。

     (三)美國公使,來駐下田。

     (四)最惠國條款。

     綜上條文,不足稱為商約;但開商約之端。

    其威迫之合理與否,揆之國家主權、通商利益、當時情況,殊難下斷語。

    惟縱無陂理,大勢所趨,其不能閉關,可無疑義! 陂理攜約而歸,日本弛廢海禁之事,哄傳一時。

    英俄等國,效美成法,皆遣艦來。

    俄水師提督,帥兵艦數艘,來至長崎,緻書幕府,約以三事:(一)修鄰好。

    (二)正疆界。

    (三)開港互市。

    将軍修書報之,議訂條約,開下田函館長崎為通商口岸。

    其次荷人上書,請訂條約,且告幕府曰:“俄國素懷野心,侵陵小國。

    近方與土耳其構兵,英法助土,戰争未已。

    ”将軍得書,許開下田函館長崎三港。

    未幾,而英水師提督,複統率艦隊,駛近長崎;亦上書幕府,痛诋俄人;并請互市。

    将軍許開三港。

    迨法人至,亦如之。

    凡此條約,文極簡單,皆載有最惠國條款。

    最惠國條款雲者,凡訂約各國,在日本應得之權利,概當平等;若一國享受特殊權利,其他凡訂有最惠國條文之國,雖其約文無隻字道及此項權利,皆得據約,要求享受。

    例如陂理所訂條約,僅載明開下田函館為口岸。

    及俄英約成,開放長崎,美人即得據最惠國之條文,來至長崎通商。

    當訂約之時,日人原不知其含有何種作用。

    而陂理條約,首載此者,蓋國際慣例,訂立商約,多載此文,證明其貿易于一國境内,享同等之稅率權利,各得自由競争于市場之中,毫無歧視之意。

    受之之國,且必以同樣之權利予其所與立約之國。

    惟此條文,僅适用于日本一方面,其條約又非屬商約範圍,其白人欺黃種之愚借博厚利耶?充其所至,設日本以一島與俄,訂約之國,即執此條文得據他島;是一國領土,從此可以瓜分,主權何在? 陂理條約,載明美國得派領事,駐于下田。

    一八五六年,美總統遂任命巴理士TownsendHarris為駐日領事。

    巴理士,紐約商人也;數來香港等地,以經商失敗,複歸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