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江戶幕府之極盛時代(1606—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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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者,概敗還,但登城嚴守,東軍圍而攻之,久不能下,乃射書城中,曰:“降者有賞。
”家康又數使人議和,但約使填其城外周圍之池隍。
秀賴疑城中有變,又迫于母命,從之。
明年,秀賴遣使往谒家康,請粟以贍其臣,家康托故留之,大阪疑懼。
家康乃聚兵,召秀賴之使告之曰:“聞大阪聚兵;兵多食乏,固其所也。
吾當親往驗其事。
”因使人商于秀賴,請其他徙。
秀賴不從,家康複率師至。
秀賴之兵迎戰,大敗而還。
既而複戰,東軍初敗;秀賴将親出督戰,會聞城中謀叛之謠,驚懼不前。
于是衆心惶惑,後軍潰逃,前軍不能力戰,遂大敗走。
東軍追擊之,登城縱火,煙焰蔽空。
秀賴與其母,皆自刭死。
大阪用兵之時,諸藩來助戰。
城已陷,兵威正盛,家康秀忠乃聚将士,頒布《武家法例》,凡十三條。
茲述其大意如下: (一)文武并重。
(二)節酒禁賭。
(三)諸藩境内,當奉行法律。
(四)殺人犯罪之武士,不許收容。
(五)藩内人民,禁與他藩往來。
(六)修築城池,須禀報幕府。
(七)鄰藩黨盟,應立報将軍。
(八)藩侯婚娶,不得視為私事。
(九)諸藩有服務江戶之義務,并不得無故招聚武士。
(十)衣冠稱位,不得僭越以緻淆亂。
(十一)私人細民,不得乘車。
(十二)境内武士,概當節儉。
(十三)各地藩侯,當登賢任能。
觀諸條例,可見家康之用心矣。
自室町幕府以來,文墨書籍,概壟斷于僧徒;武人多不識字,惟知戰鬥,以至釀成群雄之擾亂。
家康之第一條法令,規定文武并重,并言古時文學為先,武力次之,示輕弓馬之能,借複讀書之習,意使武士日趨羸弱,好勇鬥狠之氣,消磨于無形中,國家可得無事。
其第六七八三條,嚴禁諸藩相結,雖婚姻細事,亦必報于将軍。
又連盟者,使鄰藩上告,隐開攻讦之端。
報告之後,将軍可立伐罪。
當江戶盛時,藩侯無敢相結者;諸藩勢散,又不得無故招集戰士,何能與統率大軍之将軍相敵?至其城池,原非将軍許可,不得修築。
其修築者,亦多迎合将軍之意,城不使高,池不使深,幕府自易制之。
至第五條不許各藩人民往來,貿易無從發達,困守一隅,見聞簡陋,戀念家鄉之心漸強,愈益不願遠出戰争。
《武家法例》頒布之後,朝廷之威權如故。
家康之心,猶未餍足,歸于京師,朝見天皇,與關白面議《廷式》,凡十七條。
議定,由天皇诏可。
茲略舉其重要者五。
(一)學問為事業之母。
不學,不知聖賢之微言,未有能治其國者。
(二)為關白者雖必藤原五家,苟其人無能,猶不可以任關白。
(三)關白在職有能名者,不必拘于疊任之說以遜位。
其遜位者,宜固拒之。
(四)養他人子為子者,必其族内之人。
(五)朝廷政事,由關白奏聞;其關于幕府者,由将軍之使者上奏。
凡違例上奏者,官無大小,位無尊卑,皆貶流之,不稍寬貸。
當時朝臣自改革以來,歌曲詠詩,寖成慣習。
故茲首提文學之重要,特申故事,借示尊崇之章。
其(二)(三)對關白言,意在登用賢能,然無标準,關白賢能,若何定耶?充類至盡,必至天皇任命關白,将軍謂其不才,則不能就職;其依成例而讓位者,将軍曰賢,則又不能退職。
藤原五家中,謀為關白及欲久于其位者,不能不逢迎将軍之意,關白一職猶幕吏耳。
(四)為專防朝臣養同列之子,或請皇子為嗣,借此以深相結,共謀幕府。
北條氏滅亡之原因,可為殷鑒,故禁及之。
(五)禁公卿藩侯與天皇通,使不得托皇命以号召于全國。
凡奏事者,必經關白或将軍之使者之手,自非幕府之意,不能上奏;其所請者,固多許可。
将軍一人,實握一國之權。
當是時,天皇果遂無足輕重乎?曰:否,否。
将軍嗣位,雖由幕府議定,但名義仍為天皇所任命。
其他國家大事,重臣升降,嘗俟诏可。
就日人之心理言之,不過天皇之國,托于其臣治之,天皇固一國之元首也。
天皇深居宮中,希見朝臣;所常見者,惟朝臣中之關白及将軍之使者。
故喜怒不知,賞罰不測,轉覺位尊而令嚴。
至遇大典,衆臣侍立
”家康又數使人議和,但約使填其城外周圍之池隍。
秀賴疑城中有變,又迫于母命,從之。
明年,秀賴遣使往谒家康,請粟以贍其臣,家康托故留之,大阪疑懼。
家康乃聚兵,召秀賴之使告之曰:“聞大阪聚兵;兵多食乏,固其所也。
吾當親往驗其事。
”因使人商于秀賴,請其他徙。
秀賴不從,家康複率師至。
秀賴之兵迎戰,大敗而還。
既而複戰,東軍初敗;秀賴将親出督戰,會聞城中謀叛之謠,驚懼不前。
于是衆心惶惑,後軍潰逃,前軍不能力戰,遂大敗走。
東軍追擊之,登城縱火,煙焰蔽空。
秀賴與其母,皆自刭死。
大阪用兵之時,諸藩來助戰。
城已陷,兵威正盛,家康秀忠乃聚将士,頒布《武家法例》,凡十三條。
茲述其大意如下: (一)文武并重。
(二)節酒禁賭。
(三)諸藩境内,當奉行法律。
(四)殺人犯罪之武士,不許收容。
(五)藩内人民,禁與他藩往來。
(六)修築城池,須禀報幕府。
(七)鄰藩黨盟,應立報将軍。
(八)藩侯婚娶,不得視為私事。
(九)諸藩有服務江戶之義務,并不得無故招聚武士。
(十)衣冠稱位,不得僭越以緻淆亂。
(十一)私人細民,不得乘車。
(十二)境内武士,概當節儉。
(十三)各地藩侯,當登賢任能。
觀諸條例,可見家康之用心矣。
自室町幕府以來,文墨書籍,概壟斷于僧徒;武人多不識字,惟知戰鬥,以至釀成群雄之擾亂。
家康之第一條法令,規定文武并重,并言古時文學為先,武力次之,示輕弓馬之能,借複讀書之習,意使武士日趨羸弱,好勇鬥狠之氣,消磨于無形中,國家可得無事。
其第六七八三條,嚴禁諸藩相結,雖婚姻細事,亦必報于将軍。
又連盟者,使鄰藩上告,隐開攻讦之端。
報告之後,将軍可立伐罪。
當江戶盛時,藩侯無敢相結者;諸藩勢散,又不得無故招集戰士,何能與統率大軍之将軍相敵?至其城池,原非将軍許可,不得修築。
其修築者,亦多迎合将軍之意,城不使高,池不使深,幕府自易制之。
至第五條不許各藩人民往來,貿易無從發達,困守一隅,見聞簡陋,戀念家鄉之心漸強,愈益不願遠出戰争。
《武家法例》頒布之後,朝廷之威權如故。
家康之心,猶未餍足,歸于京師,朝見天皇,與關白面議《廷式》,凡十七條。
議定,由天皇诏可。
茲略舉其重要者五。
(一)學問為事業之母。
不學,不知聖賢之微言,未有能治其國者。
(二)為關白者雖必藤原五家,苟其人無能,猶不可以任關白。
(三)關白在職有能名者,不必拘于疊任之說以遜位。
其遜位者,宜固拒之。
(四)養他人子為子者,必其族内之人。
(五)朝廷政事,由關白奏聞;其關于幕府者,由将軍之使者上奏。
凡違例上奏者,官無大小,位無尊卑,皆貶流之,不稍寬貸。
當時朝臣自改革以來,歌曲詠詩,寖成慣習。
故茲首提文學之重要,特申故事,借示尊崇之章。
其(二)(三)對關白言,意在登用賢能,然無标準,關白賢能,若何定耶?充類至盡,必至天皇任命關白,将軍謂其不才,則不能就職;其依成例而讓位者,将軍曰賢,則又不能退職。
藤原五家中,謀為關白及欲久于其位者,不能不逢迎将軍之意,關白一職猶幕吏耳。
(四)為專防朝臣養同列之子,或請皇子為嗣,借此以深相結,共謀幕府。
北條氏滅亡之原因,可為殷鑒,故禁及之。
(五)禁公卿藩侯與天皇通,使不得托皇命以号召于全國。
凡奏事者,必經關白或将軍之使者之手,自非幕府之意,不能上奏;其所請者,固多許可。
将軍一人,實握一國之權。
當是時,天皇果遂無足輕重乎?曰:否,否。
将軍嗣位,雖由幕府議定,但名義仍為天皇所任命。
其他國家大事,重臣升降,嘗俟诏可。
就日人之心理言之,不過天皇之國,托于其臣治之,天皇固一國之元首也。
天皇深居宮中,希見朝臣;所常見者,惟朝臣中之關白及将軍之使者。
故喜怒不知,賞罰不測,轉覺位尊而令嚴。
至遇大典,衆臣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