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佛教輸入前之日本(?—552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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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大,腮骨突出,鼻尖凹下;其在南部與九州四國者,面長鼻高,容貌清秀,身部均稱。

    前者多為貧民,後者多為富商權貴。

    就全體而言,日本人民甚為短小,男約五尺三寸(英尺),女近四尺十寸。

    首部偉大,占全身七分之一,而腿部殊短小,此其與吾人不同者。

    然使易其衣服,而與吾人同行于倫敦、紐約,歐美人尚不能辨别其為華人日人,以日人固黃種也。

     當日人之侵入島中也,須講求抵禦攻擊之法以自衛;且欲戰争勝利,必推能戰之士以為首領,而人民亦樂于服從。

    戰争經久,則首領之威權愈重;其戰勝者,又奪土人土地,而小國酋長之形勢以成。

    其繼也,互相攻伐,殺人争地,終于小臣大,弱臣強,斯天皇統一之雛形漸具矣。

    據日史所載,神武為天照女神之孫,天照時期,猶為神代,相距數世,何能遂使“邑有君村有長各相陵轹”耶?此不過證明所謂神武天皇者僅一酋長之雄耳。

    迨其戰勝,遂乃割裂土地,分封其子弟功臣;若不戰而降者,因而存之,其叛逆者,又以兵讨之,于是諸侯奉命唯謹;天皇亦竭力盡其保護之責,諸侯遇敵侵入,辄率其衆以助戰,凡受斯惠者,常以其地奉皇。

    承平之時,皇言若令,諸侯有相争奪者,歸皇判決,天皇更得利用時機,其曲直時以愛惡衡之;而得直者,複以土地酬皇。

    皇室之地日增,人民益衆,兵力盛張,而威權獨尊矣。

    天皇又自信其為神之子孫,皇族不與臣下為婚姻,官吏不與人民通嫁娶,惟恐渎其先祖,而使他人得沾染其神種。

    故官吏皆為世襲,而人民自處于被治階級,習焉相安,遂為明治以前二千餘年政治上之金科玉律。

     天皇既以神之子孫自尊,更進而為宗教上之領袖,于是祭社乃為大典。

    每當新谷登場,天皇則躬臨祭祀以答神休。

    斯時天皇雖判決争訟,而民間并無法律;惟毀田禾、平絕溝洫、抛棄五谷者,謂之逆天;不孝父母、傷害人命者,謂之犯罪。

    其罰如陳壽所述:“輕者沒其妻子,重者滅其門戶。

    ”所謂輕重,不過概以習慣為衡。

    人民又常自以械鬥,決定雙方之曲直。

    尤可異者,當四一二年,貴族名稱猶雜亂無序。

    其時貴族中有以神之宗支而争權位者,傾軋益烈。

    第十九代允恭天皇乃置大鍋,中貯沸水,下焚以薪,诏争者置手水中,傷者罪以不道,其事遂寝。

    至于皇室費用,概取給于人民及諸侯之貢物,人民有為皇室工作之義務,若建築宮室之類。

    天皇死後,所有仆役,概殺以殉。

    新君嗣位,則别築新宮,若以故皇之靈,猶在宮中,不可不回避者。

     封建時期,人民隸于諸侯,以漁獵為生。

    《三國志》載:“草木茂盛,行不見前。

    人好捕魚鳆,水無深淺,皆沉沒取之。

    ”即此可見其概。

    迨後生殖繁衍,始從事耕種,但多以奴隸為之。

    其所植者為稻,史中又載及麥菽之類。

    其他重要食品,為鳥獸魚鼈果蔬等;烹調之法已備。

    其衣服之見于古史者,名目繁多,以桑皮麻屬為之。

    《古事記》載天照女神躬自缫絲,可見其時已有紡織。

    房屋殊簡陋,無窗牖,無煙囪,其形狀無異非洲黑人之土屋。

    家中女子,惟事炊作。

    婚姻則同姓可以嫁娶,有以異母兄妹為夫婦者。

    其始,婚時男子居于女家,蓋當時女子地位頗高,若天皇亦自托為天照女神之後也。

    但此不便于男子,不久則降婦以随夫矣;女子地位已低,因而夫可有妾,而婦不許淫妒。

    生子之時,産婦居于黑暗小室,無人侍問,若以為生子乃不潔之事,遇日光則遭神譴,而侍之者亦不祥。

    一族之中,主仆之階級極嚴。

    俗尚文身,而以奴仆為尤甚。

     日本民族自以為天神之子孫,其說深入人心;迷信力之大等于猶太人自謂“上帝之選民”,德人自誇為“優秀民族”。

    學者哈倫(Heorn)謂群雄分立時代,酋長各祀其祖與境内之神祇以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