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在小屯的最後三次田野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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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夏,日本侵華戰争中斷了安陽發掘的計劃;這一計劃是在曆史語言研究所所長傅斯年有力領導下,由受過訓練的考古學家們在1928年制定的,除偶然停止外,共持續了九年。

    日本侵略中國是被稱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世界範圍沖突的序幕。

    西方曆史學家習慣于把希特勒進攻西歐的日子當作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的開始,完全忽視了這次全球性戰争在遠東舞台上的早期一幕。

    作為一個曆史事實,這一悲劇性的曆史幾乎是不可能分割開的。

     安陽發掘是在南京國民政府支持下,由中央研究院承辦的一項科學事業;日本侵略華北後,安陽田野發掘不得不停止。

     1937年日本侵略中國以前,在1935年冬梁思永決定暫停侯家莊西北崗王陵的發掘後,安陽發掘又進行了三次。

    它們分别稱為安陽發掘的第十三、十四、十五次,集中在小屯遺址,運用了一套有系統的“卷地毯”的方法,探尋殷商王朝最後一個都城的建築基礎。

    田野工作日程表與工作人員的組成及變換如下(見表6)。

     表 6 在最後三次發掘時,我們當然在夯土較多、過去又很少被盜、與前九次的遺迹有聯系的地方更多地使用“卷地毯”的方法,因而這三次的田野工作幾乎全集中于B區和C區。

    這兩區又用測量儀器分為同樣大小,即表面為1600平方公尺(40公尺×40公尺)的若幹工作單位。

    在地圖上,每個單位又分為表面為100平方公尺(10公尺×10公尺)的探方。

    在那些仔細考察的地段,這種探方是最小的單位,所有探方都用一系列數字按順序标明,如C126,意為C區的第126探方。

     從第十三次發掘開始,對窖穴和墓葬也用數字标出,以英文大寫字母H(灰坑)表示前者,M(墓)表示後者,如H127或M164。

     最後三次田野發掘主要目的是完成與甲骨文同時的建築基址的考查,但詳細程序自然因發掘的進展和地下各處情況之異而有所不同。

    如夯土的技術與外觀就沒有相同的。

    有的夯土是為了填平低窪地方,有的是為了建築獨立的牆壁,最常見的是用作地面建築物的基礎。

    築牆的計劃在打夯土前就需拟定好。

    在基礎的建築中,明顯有某種“藍圖”可供遵循;先要平整地面,坑或穴都填上,高的地方要鏟平。

    自田野隊在第四次發掘時發現了夯土技術的主要作用後,就對它進行了認真研究。

    田野工作者都知道,事實是有的地方夯土深幾公尺,而有的地方則很淺,地面上隻留有一層不到20公分厚壓過的土。

    他們進一步推論這種技術或許是在商朝遷都到安陽後才發展起來的。

    在發掘過程中還發現,無論夯土層多厚,其下常有另外的建築遺迹:地下居住所、窖穴、水溝或墓葬及其他史前遺迹。

    據石璋如教授說,這些地下建築是商朝早期文化的一部分,它們建于盤庚遷都到這裡之前。

     讓我們看一看在夯土層下發現的殷以前的一些建築遺迹(詳見第十章)。

     地下居所和供貯藏用的窖穴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我們在安陽的最後三次發掘的面積,比最前九次發掘的總面積還要大。

    這三次發掘的總面積為12000平方公尺,而前九次總發掘面積是8000餘平方公尺。

    如果我們比較地下住所和窖穴的數目,前九次發掘的總數為123個,而最後三次則清理這類建築479個。

    更重要的是揭露了有一定系統的地下水溝,溝的兩壁用木樁加固,此種水溝肯定建于商代夯土時期以前。

    毫無疑問,水溝是居民以地下窖穴和半地下住所為習慣時設計的。

     據石璋如教授說,這些地下窖穴和住所的主要類别如下: 圓形或橢圓形的窦(圖14) 有時這種地下洞穴如兩個相連房間一樣成對出現。

    有些窦很淺,距現今地表僅1公尺,有的向下達7至10公尺,甚至更深。

    這種深窦的壁上常挖有供腳蹬的豎排腳窩;它們有的在對面,有的在同一側。

    石教授把這組再分為六類,前兩類為平底或底部不規則,較淺,直徑約為1.5公尺,這些窦常在夯土基址的上面。

    但較深的窦常達3公尺多深,大多數是在夯土之下,故它應先于夯土時期。

    石根據腳窩的排列把較深的窦再分為四類,這些窦多是為貯藏東西而設計的。

    據石教授說,發掘時發現這種為貯藏用的大部分窦分布在小屯遺址西邊。

     圖14 窦(據日譯本) 長方形或正方形的窖(圖15) 這些地下建築的深度不同,從1.1公尺到10公尺以上。

    像上一組一樣在壁上有供上下用的腳窩。

    同樣,大多數深窖建築時間比夯土時期早,但較淺的窖明顯是後來建的。

    窖的絕大多數像窦那樣深。

    其目的顯然也是為貯藏用的。

    它們較窄,底部面積少有超過4平方公尺的。

     圖15 窖(據日譯本) 穴形坑(圖16) 這組是由一些寬而淺的地下居所組成,多數這種地下居所仍保留着一段台階;有的台階靠着居所牆壁,有的在室中間。

    居住面多為平的,有的分兩部分。

    整個居所地面或圓形,或橢圓形,或長方形。

    (參看本書第十章的讨論)大多數居所地面的面積大于10平方公尺,最大的可能超過30平方公尺。

    其深度一般在地下2至3公尺之間,但在罕見的一例(7∶H23)中幾乎向下深到6公尺,并有一個17級的台階。

     圖16 穴形坑(據日譯本) 石教授說,這組地下居所絕大多數是夯土基礎下發現的。

    這顯然表明它們是較早的當地人住所。

    石還說,從一般深度為2公尺的穴判斷,其牆可能伸延到地面上,所以室頂可能完全在地面之上。

     半地下居所 最後石璋如又補充了另外一組,他稱之為“半地下居所”。

    這些半地下居所的地下部分不到1公尺深,或圓形,或橢圓形,或方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