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希臘羅馬城邦時代(上)——殖民與僭政(公元前七五〇—公元前五〇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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傀儡,大奴隸主在政治上完全獲得了勝利,王本人雖然也是大貴族奴隸主,但他為了長遠利益,限制貴族的任意活動而遭到了反對,最後失敗。

    代替王來執政的是執政官。

    執政官的人數不詳,他們是由貴族選舉産生的,其任期是終身的,但後來修改訂為十年一選,到公元前六八二年雅典有一次政治改革,改革的具體内容,今天知道得比較清楚。

     改革後的執政官一共九人,任期一年,九個執政官又分成四種人。

    為首的是主席執政(雅典自公元前六八二年以後開始以主席執政的名字紀年)。

    另外有執政王,這是國家最高之主祭官,但不能過問其他政務。

    軍事執政是作戰時最高統帥。

    其他六人是法官,稱執政法官。

     除執政官的機構外,另外還有元老院和國民議會。

    元老院為大奴隸主所組成,執政官由它選舉産生,故執政官是在元老們控制下執行實際的行政事務的,實際上元老院才是全國最高的統治機構。

    國民議會的實權完全為元老院所奪,開會的次數很少,即使開會也不過是追認元老院的決議而已。

     公元前七世紀以後,雅典的階級鬥争日益劇烈。

    政權為少數奴隸主所把持,一般人民在政治上沒有權利。

    農民随時都可能喪失土地及人身自由變成奴隸,城市中的手工業者和商人,就其生活情況來講,比農民稍好,但在政治上也沒有地位。

    大奴隸主對人民,尤其是對農民的壓迫日益殘酷,故時常引起雅典内部的政治鬥争,甚至發生内戰。

    奴隸主階級總是用傳統的習慣法來作為剝削統治人民的一個憑借,當時這種法是沒有寫出來的,随便由統治階級來說。

    人民為了避免統治階級的随便杜撰,要求将法寫出來,因此在公元前七世紀晚期發生了一次鬥争。

    由于人民勢力的強大,統治階級隻得讓步,允許将法寫出,公元前六二一年雙方同意由執政官德拉康(Dracon)來編寫法典。

    當法典公布後,引起了全國人民的反對,因為法典的内容,完全是維護和保障統治階級利益的。

    其中最顯著的是對私有财産的保護,在法典中規定任何的盜竊罪都要判處死刑,此外法典中還有許多對人民不利的條文。

    因此,這次所謂變法并沒有解決人民的任何問題。

     公元前六二一年以後,雅典不斷發生内戰,到公元前五九四年索倫(Solon)再次變法。

    索倫是公元前五九四年的主席執政,看到當時階級矛盾的尖銳,統治階級處在将被推翻的情況下,故起來變法。

    他認為必須對人民作些讓步,才能來緩和階級矛盾,挽救統治階級的危機。

    索倫得到人民和統治階級雙方的同意,制定了雅典國家整套新的政治制度。

     變法内容大緻于下: (一)解免法 (1)取消一切債務(當時幾乎每一個農民都欠了債)。

     (2)過去由于債務關系而轉移的土地一律無條件的歸還原主。

     (3)由于債務關系而變為奴隸的人一律恢複自由。

     (4)由于債務關系被賣在國外為奴的,由國庫出錢贖回成為自由人。

     (5)今後禁止一切以人身為債務抵押的辦法。

     (二)社會階級的重新劃分 索倫将全國人民劃分為四個階級: (1)五百石級:一個人的土地每年平均産五百石糧食屬第一級。

     (2)騎士級:有資格進入騎兵隊,并能自備戰馬者。

     (3)耦牲級:能買二頭牲口來耕田的人,屬第三級,這表示他有相當的土地,因為雅典是用二個騾子來耦耕的。

     (4)勞農級:這是每年收獲量甚少,甚至自己沒有土地的貧雇農階級,但也包括一切不從事農業經營的手工業者和商人在内。

    這一點可以說明索倫的變法隻承認農業上的收入,不承認工商業方面的收入,也就是說雅典工商業者的地位,在這個時候是很低下的。

     在政治上,以上四個階級的權利和義務各不相同。

     (三)政治改革 (1)将過去名存實亡的國民議會恢複活動,并使其掌握選舉執政官的實權,同時國民議會對四百人會的決議案也有最後之可否權。

     (2)成立一個新機構四百人會。

    它建立在雅典原來部落之基礎上,每一部落選一百人,共四百人組成大會,這是全國最高的政權機關,國家一切大事皆由四百人會讨論和決定,然後向國民議會報告。

     (3)過去元老院沒有一定的組織辦法,現在規定退職之執政官皆入元老院為元老。

    元老院過去決議國家大事之權現在被取消了,它的具體任務是監督現任的國家官吏和法律之執行,故實際上元老院仍有幹預政治的權力。

     (4)成立人民法庭,由原來六個司法執政官用抽簽的辦法在全國公民中抽出六千人來組成,這六千人便是今年人民法庭的法官,每次開庭再由六千人中抽選,這是全國的最高法院,任何案件的最後上訴機關。

     (5)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問題。

    選舉權歸全體公民,但被選權仍有階級的差别,隻有第一級的人才可以被選為執政官,也就是說隻有第一級的人才能當元老,隻有前三級的人才能被選入四百人會,一般公民隻能參加國民議會和做人民法庭的法官。

     索倫變法擴大了政權基礎,過去為少數大奴隸主所把持的國家機器,現在擴大到中級奴隸主也能直接參加到國家政權中去,和大奴隸主合主國家政治。

    貧雇農作為一個階級來講,情況依然和過去一樣。

    已經恢複了自由的奴隸并沒有獲得土地,隻是徒有人身自由的空名,生活仍無着落。

    手工業者和商人地位并無改善,仍然沒有獲得政治權利。

    索倫變法雖然是代表奴隸主階級的改革,不能徹底解決階級矛盾,但多少緩和了階級的矛盾,麻痹了一般人民的反抗情緒。

    對一般人民的實際利益,從長遠看來,并沒有照顧到。

    解免法雖然将人民當時及過去長時期最大的切身痛苦解除了,但對未來并沒任何實際的好處。

    人民雖然有了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mdash這是最重要的,人民唯一可說得到實際利益的是獲得了人民法庭的上訴權,這對限制大奴隸主對人民的壓迫多少起了一些作用。

     索倫變法實際上是站在統治階級立場,企圖緩和階級矛盾,長遠維持和鞏固統治階級統治地位的一種改革。

    但少數大奴隸主沒有看到這一點,他們認為索倫變法對他們的限制太多了,至少不能再像以前那樣為所欲為。

    因此在公元前五九四年以後,雖然由于人民的反抗意志被削弱,雅典的階級鬥争比過去緩和了,但經常仍有問題發生,奴隸主階級想盡辦法來推翻索倫變法後的現狀。

    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皮西斯查陀(Peisistratos)的僭政(公元前五六一&mdash公元前五一〇年)。

     皮西斯查陀表示同情人民,得到了人民的擁護,他利用衛隊奪取了政權,一共作了三十四年僭主。

    公元前五二七到公元前五一〇年,他的二個兒子相繼作僭主。

    皮西斯查陀作僭主時(公元前五六一&mdash公元前五二七年)曾經二次被貴族驅逐在外,但得到人民的擁護回國。

     皮西斯查陀在僭政時期形式上保留了一切舊的制度,但實際上他操縱了一切大權。

    為了滿足工商業者的要求,他大力提倡工商業,雖然在理論上有許多活動是不允許工商業者參加的,但他給予他們許多實際上的特權,因此,索倫的四種階級制度雖然沒有改變,工商業者的地位卻大大地提高了。

    皮西斯查陀也解除了貧雇農和佃農的部分痛苦,他以國家的名義,沒收了在政治上反對他的一些流亡者的土地,把這些土地分給了農民。

     在意識形态方面,皮西斯查陀也有新的措施。

    他提倡人民的戴昂尼索(Dionysos)宗教,反對和打擊為貴族所把持的舊宗教。

    在戴昂尼索宗教的活動下,開始出現了雅典的戲劇。

    雅典後來成為全希臘戲劇藝術的中心,與皮西斯查陀的提倡和推動有密切關系。

    皮西斯查陀作僭主時,在各地召集了許多詩人到雅典來,将荷馬的史詩寫出。

    荷馬史詩在此以後還有一些小的變化,但從這時候開始,已經有了基本的定本。

     皮西斯查陀完成了索倫變法中所沒有完成的部分,他更進一步地緩和了階級矛盾。

    雖然這種僭政就其立場上來說是站在統治階級方面的,但在當時對人民還是比較有利,因此引起了貴族的反對。

    皮西斯查陀死後,他的二個兒子繼位,其中有一個很殘暴,貴族乘機鼓動人民起來反抗,暴君被殺,到公元前五一〇年,這一家人的僭政結束。

     僭政被推翻後,名義上說是恢複索倫的制度,但實際上貴族企圖恢複過去少數大貴族的統治。

    公元前五一〇到公元前五〇八年,雅典又發生了不斷的政治鬥争,最後人民獲得勝利,擁護一個站在人民方面的貴族克萊提尼(Cleisthenes)出來變法。

    變法從公元前五〇八年開始,經過許多曲折,貴族甚至勾結斯巴達方面的力量來反對,但公元前五〇八年和公元前五〇六年前後二次斯巴達的幹涉軍都遭到了失敗。

    公元前五〇六年以後,仍有波折,直到公元前五〇一年左右,克萊提尼的變法始完成。

     克萊提尼的變法是一個比較徹底的社會改革。

    他廢除了雅典原有的四個部落,然後按地區把全國劃分為十個部落,每一個新的部落由十個區(Demos)組成,區就是原來公社的意思,但公社是一個血緣的集團,區是以地區來劃分的一個新的單位。

     在政治方面,克萊提尼将四百人會改為五百人會,這是由每一個新的部落用抽簽的方式選取出來的五十人,十個部落共五百人所組成的會議。

    五百人會是最高的機關,比過去四百人會的權力更大,它監督所有行政機關和國家官吏。

    元老院雖然保留,但已無任何實權。

    國民議會和人民法庭在機構上和組織上仍照舊,但實際上國民議會已有很大的變化,因為現在最高的政治權力為五百人會所掌握,所以它已經不像以前那樣重要了。

     在行政制度方面,執政官仍為九人,不過另外由每個部族選取出一個将軍出來(共十人)。

    将軍是部落的代表,在作戰時是軍事統帥,統率各部落所組成的軍隊,因此原來九執政中的軍事執政現在隻剩下一個空的頭銜,而不再掌握實權了。

    除此之外,将軍也管理國家的政事,他們的地位日益重要。

     公元前五〇一年以後,規定了一種政治流放制。

    根據此制度,國民議會每年得召開一次讨論流放問題的特别會,到會人數達六千人,會議即稱有效。

    在此會中為多數人所反對的公民就要被放逐,十年以後才能回國,被放逐者的公民身份并不取消,财産也不予沒收。

    這一制度是為了避免國内的政治鬥争,尤其是為了避免因政治鬥争而引起的戰争,因為當政者将反對自己的人放逐出國,他們就不能在國内從事推翻自己政權的活動了。

    被放逐的人大都是領導人物,因此在雅典人心目中認為被放逐是一件光榮的事情。

    據記載,政治流放制一直到公元前四一七年才廢止。

     經過克萊提尼的變法,雅典的民主政治成立了。

    雅典民主政治,就其民主方面來講,是有進步意義的,原有的舊的部落組織已被破壞,替代以新的按地區劃分的部落組織。

    這樣使有長期曆史根據的血緣集團中有統治威望的貴族大奴隸主,無法再把持部落中的政權,從而取消了貴族大奴隸主過去的專政制度,政權完全公開。

     但另一方面,雅典的民主政治還是少數人的民主政治。

    我們根據今日尚存的一些史料來估計,雅典在最強盛的時候,全國公民不過九萬人,外僑四萬五千人,奴隸三十六萬人,而民主政治的政權,隻屬于九萬個雅典公民。

    這九萬個公民的政權,實際上又受到許多限制,最重要的有三點: (一)農村中的農民,居處離雅典城較遠,生活勞碌,很少有機會到城中去享受他們的政治權利。

     (二)國家官吏是沒有報酬的,因此貧窮的人沒有能力來為國家工作。

    公元前五〇〇年以後,才定出一種薪俸制度,但薪俸的數目甚少,一般平民為了自己的生活問題,仍不敢當選。

     (三)公民中的婦女并沒有政治地位,不能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從以上各方面來看,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少數奴隸所有者的民主政治,這是奴隸社會民主政治的特點。

     C羅馬(Roma) 關于羅馬早期的曆史我們知道的也不多,希臘殖民時期,它接受了希臘的文化,因此在文化上等于是希臘的殖民地。

     據後世傳說,羅馬城在公元前七五三年建立,這一說法大概不确實,但羅馬人自己很相信,故以公元前七五三年作為羅馬紀元元年。

    後來羅馬征服了整個地中海世界,羅馬紀年漸漸通行于全歐洲,一直到中古以後,才替代以今日所用的基督教紀年。

     公元前五〇〇年以前,羅馬的社會情況,據推測在早期它是氏族社會,由家族組成十個氏族,氏族再組成宗族,據說再由十個宗族組成一個部落。

    在氏族社會轉入奴隸社會時,羅馬有三個部落。

    國家出現時,社會上開始出現貴族與平民二個階級。

    貴族階級自稱為“羅馬人民”,平民的地位相當于斯巴達的庶民,他們有人身的自由和自己的财産,但是沒有公民權,他們大概是當初被征服的部族。

     此外在很早的時候,産生了一種門客制度。

    許多貧民投到貴族門下作門客,貴族稱為門主,門主與門客之間有隸屬的關系,門主照顧門客的最低生活,有時候提拔他們。

     關于政治制度,以王為中心,王由選舉産生,任期終身,國家大事皆操持于王的手中。

    王以外有元老院和宗族議會,元老院共一百人,它是王的咨詢機關,沒有行政權。

     宗族議會,是貴族的機構,王由它來選舉産生,王産生後,由它來授予王以王權,王權包括行政權、治軍權和占蔔權。

     王制時代羅馬曾被北方的伊楚斯科人所征服,伊楚斯科人有好幾代人作了羅馬的王。

    據傳說他們的統治因為王殘暴的緣故,在公元前五〇九年被推翻,不久成立了共和國。

    這一類曆史的确切年代今天尚不能知道,我們隻能作估計,大約是在公元前五〇〇年前後。

     傳說公元前五〇九年以後,羅馬的政治制度,是以行政官替代了王。

    經常的行政官有二人稱執政,由全體人民從貴族中選出,選出後執行王權,任期一年,次年再改選。

    二執政的權力完全平等,二人可以互相否決對方任何的措施,但不能互相命令,他們之間起一個牽制的作用。

    另外在非常時期還有一種行政官叫專政,大都在國家危急之時,由元老院作選舉專政的決定,然後二執政任命一人作專政。

    專政接受任命以後,全國一切機關全部停止活動,由他一人實行獨裁,但專政當政是有期限的,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

     這時元老院的組織和以前不同,元老人數增加到三百人,仍為終身任職,他們都是氏族與宗族之長老。

    過去元老的産生大約是由王來指定,現在改由執政指派,原則上隻有貴族階級的人才能作元老。

    但據傳說,公元前五〇九年以後,開始有少數平民中的富人被指派為元老(但富有的平民仍不能做官)。

    元老院仍為咨詢機關,一切法令一定要經元老院承認後方始有效,同時元老院有承認國家官吏候選員之權。

    在對外關系上,也要由元老院來作最後的決定。

     共和國成立以後,宗族議會原有的權力,幾乎完全喪失。

    隻有在執政選出以後,由它正式授予執政最高之統治權,這完全是形式上的權力,實際上已經沒有什麼重要意義了。

     這時成立了一個軍團議會。

    據傳說軍團中有貴族也有平民,但占優勢的仍然是貴族。

    這是一個用軍隊方式組成的全民機構,取得了過去宗族議會的全部權力,最主要的是選舉執政,讨論和決定國家大事,決定的議案提交元老院批準後即成國家正式之法令。

     另一個新機構是平民協會。

    這隻是貧民組織的機關,不能算是國家的政治機構。

    它可以開會讨論問題并通過決議案,但其決議隻由平民遵守奉行,貴族并不包括在内。

    平民協會的長官有平民部正和平民廟守。

    前者是原有部落軍團的長官,平時也作平民的長官,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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