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希臘羅馬城邦時代(上)——殖民與僭政(公元前七五〇—公元前五〇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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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址選定以後,盟國每年要按一定的時期去祭神。
所謂祭神不過是一個号召的名義而已,實際上主要是為了貿易,貿易完畢後,才談盟中的問題。
規模較大維持時間較長的聯盟有狄婁(Delos)、牒爾菲(Delphoi)、克裡特等聯盟。
狄婁聯盟是愛琴海南部島群以狄婁島為中心所組織的幾個愛歐尼亞人的島國的聯盟。
狄婁島上有一金陀山(Cynthos),山上有一個為希臘世界所公認的亞波郎神廟,這就是狄婁聯盟的盟址。
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是狄婁聯盟的極盛時期,愛琴海西岸的愛歐尼亞國家大都加入了此聯盟。
牒爾菲地方是希臘半島的中心,它附近的十二個國家組成了牒爾菲聯盟,所以此聯盟一共有十二個會員國,每國派五個代表參加聯盟會議,其中四個代表是辯論員,另外一個是投票員,投票員聽取了各辯論員的意見後,投票作最後的決定。
最早的國際法是從牒爾菲聯盟中出現的,他們的國際法有二點: (一)會員國之間如果發生了戰争,戰勝的一方絕不把戰敗國毀滅。
(二)無論平時或戰時絕不斷絕任何會員國的水源。
牒爾菲地方有一亞波郎神廟,這是全希臘人所公認的一個最靈驗的亞波郎廟,希臘各國如遇一件大事或個人有什麼問題都向神請示,這個神廟的神簽最為希臘人所信仰。
克裡特聯盟是城邦時代初期在克裡特地方組織的聯盟,參加此聯盟的有諾索斯、郭提那、凱當尼亞等許多城邦。
克裡特聯盟中的組織條例有二點:第一,共同對外;第二,聯盟各國共同組織聯盟法庭,處理盟國之間的糾紛,其目的在避免戰争。
但在階級社會中,任何避免戰争的辦法都是徒然無用的,因為戰争就是階級社會的必然産物,因此,克裡特聯盟的盟國之間,仍然時常發生戰争,聯盟法庭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的。
國際關系不斷的發展,漸漸的大家有了一種公認的法律出現,相當于現在的國際公法。
當時國際公認的法律重要的有以下幾方面: (一)改變王制時代認為海盜是一種榮譽的職業的看法,海盜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除了用強大的海軍力量來制裁海上盜劫的行動外,并且在輿論上極力反對,例如在各城邦中許多人民在演說時都攻擊之。
(二)條約制度出現了。
最早訂立條約的國家是哈梯與埃及,中國在很早的時候也有條約出現。
希臘的發展比較晚,到城邦時代才開始用明文規定二國之間的關系,條約中常常提到貿易問題,但其中最主要的一條是關于一定時期内二國的和平問題。
他們喜歡用“百年”這一名詞,實際上當然不可能維持這麼長久,但雙方訂立了條約後,戰争的确減少了些。
(三)如果二國之間發生了糾紛,雙方可以請第三者來公斷,第三者可以是雙方公認來解決問題的另一國政府,也可以是一個被認為最公正的個人。
這種辦法在希臘實行得很好,根據今天所知,在希臘對二者的公斷,大都是接受或遵行的。
(四)關于戰俘與陣亡将士的待遇問題。
在王制時代晚期戰俘仍然大部甚至全部被殺,陣亡将士的屍體也被敵方撕裂,有時還拿去喂犬鳥。
現在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因此開始協商出一個公認的合理的待遇辦法。
現在戰俘可以用錢贖回,隻有在敵方過期仍未來贖取的情況下,才能把戰俘作為自己的奴隸或賣給别人為奴。
陣亡将士之屍體也可以收回埋葬,希臘人深信人死後要好好地埋葬,其靈魂才能安然地生活于陰間,因此極力反對虐待死人的屍體。
國際公法的出現,是希臘各地經濟向上發展、生産力提高、交換增加和擴大、各地區關系密切起來的結果,它的作用是要維持國際間比較安定的局面,用大家公認的條例,來限制或避免戰争。
國際關系表現在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國際運動大會的召開。
希臘人喜愛體育運動,各城邦除了在國内的許多體育活動外,又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點舉行邦際的國際運動,有時甚至全希臘所有的城邦都參加,較大的國際運動會有四,皆以宗教為名。
(一)牒爾菲運動會此運動會開始于什麼時候,今天尚不清楚。
最初參加牒爾菲運動會的隻是牒爾菲地方附近的一些城邦,但到了公元前五九〇年以後,參加的城邦愈來愈多,後來幾乎發展成為全希臘世界的運動會。
(二)科林陀地峽運動會據傳說此運動會是公元前五八二年開始的,在一大海灣中海神波賽蕩的神廟附近舉行。
(三)尼米亞運動會尼米亞(Nemea)城中有一丢斯神廟,此運動會即以崇拜丢斯為名,在這裡召開,傳說開始于公元前五七三年。
(四)歐林匹亞運動會歐林匹亞(Olympia)是埃裡(Elis)城外一平原之名,平原上的密林中有一丢斯神廟,運動會即在此召開,後來全希臘的城邦都參加了這一運動會。
相傳歐林匹亞運動會的來曆甚早,王制時代已開始。
據今所知,公元前八二〇年左右,它已經有了很重要的地位,從公元前七七六年開始已有在比賽中獲勝的人的成績記錄。
歐林匹亞運動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後來全希臘以此作為大家共同的紀年。
歐林匹亞運動會的内容比其他運動會皆豐富,除了體育競賽以外,還有文藝競賽。
體育競賽包括完全是人力的比賽,例如角力、賽跑、擲鐵餅、投标槍等;以及人馬合作的節目,如駕車競賽和騎馬競賽等。
文藝競賽的内容有音樂和詩歌,音樂是奏樂比賽,詩歌是用朗誦或歌唱的形式表演出來。
它可以是詩人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是古典的名著。
一般運動會大都沒有文藝競賽。
競賽的優勝者能獲得以下的榮譽: (一)桂冠,得到桂冠是榮譽的事情。
(二)每次獲得優勝成績的人,他的名字就被列入歐林匹亞神廟裡的名冊中。
(三)在本國劇場中的少數榮譽座位中占一席,這榮譽座位原是為國家官吏或名流人物所設。
國際運動大會在當時是有它重要意義的。
首先對統治階級來說,運動會可以提倡尚武的風氣,訓練作戰的技能。
在當時運動的技能與作戰的技能可以說是一件事情,這種訓練對統治階級的子弟又可以起一種刺激和鼓勵的作用。
運動會又是各城邦間的一種和平競賽大會。
各城邦至少是各個重要的城邦都要派政府官吏出席,每一次的國際運動會,開會期間如有戰争未結束,雙方必須無條件的停戰,因此國際運動大會又是各國政府和平相會的場所。
對整個希臘來說,運動會使希臘人在思想意識上雖然是較模糊的,但有一種趨向一緻的統一觀念。
這種意識上的統一觀念,通過運動大會在希臘各地文化藝術不斷交流的情況下,獲得進一步的發展。
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産生了宗教聯盟、國際聯盟等組織,但這種發展還不能夠克服各區域分割的自然條件,因此統一的趨向雖然已在意識上表現出來,但在政治上還不能具體地做到。
意識上統一的趨向,一方面固然是希臘曆史發展的産物,但它反過來影響了希臘曆史的發展,後來希臘各城邦在外族入侵的緊急關頭,尚能團結一緻抗敵,是與希臘人趨向于統一的意識不可分的。
以上是城邦時代初期希臘各城邦總的發展情況,下面要談到關于個别城邦的發展。
四、重要城邦之發展 A斯巴達(Sparta) 斯巴達的曆史知道的不多。
在王制時代它已經是拉康尼卡(Laconice)州最強大的國家,開始向外擴充領土,大約在公元前八〇〇年左右統一了拉康尼卡州。
後來又侵略梅森尼亞(Messenia),第一次失敗,到了公元前七世紀發生了第二次對梅森尼亞的戰争(大約是公元前六五〇年至公元前六三〇年之間),前後二十年,最後将梅森尼亞人完全征服。
部分的梅森尼亞人逃亡到西西裡建立了國家,其餘的皆被斯巴達奴役,斯巴達稱他們為希洛人(Herotes)。
向外侵略的同時,斯巴達的内部政治也發生了變化,在第二次梅森尼亞戰争結束以後,有一次變法(大約在公元前六一〇年),斯巴達人自稱這次變法為“良法”。
這次變法不過是結束過去的發展,将斯巴達變成一個徹底的軍國主義國家。
全國公民被組成為一個時刻有作戰準備的軍隊,這一軍隊是永遠不解散的,用以防備所有被斯巴達征服的人的反抗。
據傳說,此次變法是由厲克谷(Lycurgos)所發動,并說厲克谷是公元前九世紀的人。
這種說法完全是以後的附會,因為根本就沒有厲克谷這樣一個人,他是神話中的一個小神,變法時可能假托他的名義。
變法以後,斯巴達的統治階級稱為“斯巴達人”(Spatiates)。
他們在殘餘的原始公社基礎上建立了一個軍事組織,每一個斯巴達人家族由國家分配一定數量的土地及經營土地的奴隸,斯巴達人是不從事任何生産勞動的,他們認為唯一光榮的事情就是作戰,作戰以外的一切體力勞動,都被認為是卑賤可恥的。
被統治階級有二種人,一種是庶民(Perioecoe),一種是奴隸。
庶民也是被斯巴達人征服的人,不過所受的待遇比較寬大,他們有人身的自由,并被允許保留自己的财産。
庶民中的多數是農民,但在靠海的地方也有些商人及手工業者。
他們在政治上都沒有任何的地位,并且每年要按一定的規定向斯巴達納貢。
另一種被統治的人即奴隸,就是上面所說的希洛人。
原來“希洛”(Helos)可能是一個城的名稱。
被斯巴達征服後,斯巴達稱全城的人為希洛人,加以奴役,後來斯巴達将希洛人這一名稱擴大成為對所有被他們奴役的人的總稱。
希洛人完全是土地上的奴隸,屬國家所有,由國家分配給每一個斯巴達人來從事耕種土地的工作,每年向主人納稅,除此之外,希洛人有義務去做主人或國家随時指派他們去做的工作。
對奴隸的出賣或釋放的權利并不操在主人手中,而是由國家掌握。
希洛人時常起來反抗,斯巴達對他們的鎮壓是十分殘酷的,有所謂“屠奴制”,即由政府派青年的斯巴達人下鄉,在夜裡活動,遇到希洛人就殺,尤其是殺害那些身體健壯意志堅強的希洛人,斯巴達人想用這種殘酷的手段和制造恐怖的辦法來制止希洛人的反抗。
斯巴達人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地位,鎮壓被統治者的反抗,建立了一套軍國主義的教育辦法,來訓練斯巴達人。
每個斯巴達人出生以後,父母就把他送到長老處,由長老最後決定他是否留下撫養,比較孱弱或有其他原因不予撫養的嬰兒,将被抛棄在斯巴達城外的山谷中。
這種棄嬰的現象,世界各地從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時,大都出現過,但隻有斯巴達實行得最徹底。
小孩在七歲以前,由父母撫養,七歲到十八歲脫離家庭生活,由國家負責給予嚴格的軍事訓練。
這是一種艱苦的集體生活,吃的是粗粝,有時甚至要靠偷竊來獲得食物,一年四季皆以單衣蔽身。
每年全受訓的兒童都要到亞特彌(Artemis)神廟去,伏在神的面前忍受鞭打的痛苦,不準呻吟和告饒,據當時記載,有些兒童鞭打至死而始終不出一聲。
除了用種種的辦法來鍛煉和培養兒童堅忍耐苦的能力外,還教育兒童養成寡言笑的習慣,尤其在長輩面前,不許随便多說,回答問題要精簡明确。
這樣訓練的結果,兒童都變成了機器人,根本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但訓練的目的,就是為了培養具有以上條件的在作戰時能英勇犧牲的戰士。
一般斯巴達人都不在家裡吃飯,他們将希洛人所繳納的東西大部交給國家,由國家組織公共食堂,因此每個斯巴達人很少過家庭的生活。
變法後斯巴達的政治制度是這樣的:他們有二個國王,由二個王族中選舉出來(最初是家族世襲,王都由選舉産生),王在政治問題上權力是很小的,隻有在作戰的時候,王是統管軍隊的最高統帥,有無限權力。
平時王雖然享受很大的尊敬,但實權為少數貴族大家族所把持的元老院和執政院二個統治機構掌握。
元老院有二十八個元老,元老由顯貴氏族中六十歲以上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是終身的,他們提出各種與國家有關的大事來讨論,并作決定。
元老院的決議由執行院來執行,執行院有五個執政官負責辦理國家的行政工作,實際上他們是斯巴達政治上最有權力的人,國王亦受其監督。
國王如果犯了法,就要由執政官來審理,甚至有些國王被執政官判處了死刑。
此外還有國民議會的組織。
全體公民中的男子,年滿三十歲以上就可以參加國民議會,執政官就由此議會産生。
議會無讨論問題的權力,但聽取王向他們報告關于元老院的決議後,有同意或拒絕的權力。
他們表示态度的時候,不是用投票或舉手的方式,而是高喊可否,如果議員中的意見不一緻,則看哪方面聲音強大來決定。
斯巴達的“斯巴達人”人數已經很少,而政權又控制在少數斯巴達人手中,他們的政治組織情況一直到後來并沒有多大的變化。
斯巴達在變法後繼續向外擴張,公元前五五〇年以後,斯巴達成為丕婁波尼索之盟主,但公元前六一〇年到公元前五五〇年之間,雖然半島上大部分國家是被斯巴達用武力征服的,但也有部分的國家是由于外交交涉的結果,承認了斯巴達的盟主地位。
公元前五五〇年左右,才有正式的聯盟組織出現。
參加聯盟的各盟邦的權利和義務有以下幾點: (一)不得幹涉盟邦内政。
但實際上,斯巴達對各國内政有時還是加以幹涉,尤其是對于有僭主或民主政治出現的城邦,斯巴達總是想盡辦法進行破壞,因為僭政和民主政治對一般自由人比較有利,這是斯巴達所反對的。
同時斯巴達對野心較大、有脫離斯巴達控制嫌疑的盟邦,也進行幹涉。
(二)全聯盟在讨論對外政策時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但這一點隻是在形式上做到了,實際上斯巴達所提出的意見,當然會受到特别的重視。
(三)軍事義務方面,全聯盟作戰時,各盟邦要拿出全國軍隊的三分之二共同組織聯盟軍對外作戰,如作戰需要軍費,各盟邦按自己的力量由聯盟最後決定繳納的數目(各盟邦在财政上隻有這一點義務,各盟邦并不向聯盟或斯巴達納貢)。
B雅典(Athenai)&mdash民主政治的代表 公元前七〇〇年以前,雅典已開始用武力征服或用外交交涉的辦法來向外擴充領土(用外交交涉不用武力的時候更多些)。
大約在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雅典向外擴張領土的階段開始告一結束,這時統一了雅提卡州,成為希臘半島上一大國家。
雅典國内有四種社會階級: (一)貴族。
他們掌握了政權,有大量土地。
(二)農民。
一般的自由農,公元前七〇〇年以後,人數還相當多,但其中已有不少因債務關系喪失了土地,甚至還有一部人喪失了人身的自由。
(三)手工業者。
在經濟鬥争中失敗的農民,有些進入城市向手工業方面發展,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集中在雅典城内的手工業者數目已相當大。
就生活來說,他們比農民好得多,喪失人身自由的危險也不大,甚至有一部分人還買了奴隸來替自己勞動,但他們在政治上和農民一樣并無權利。
手工業者還有一部分是外僑,他們大都是因為雅典地方發展工商業的條件較好,從外地遷來。
外僑一般都沒有政治權利,他們和他們的子孫都不能算為雅典公民。
(四)奴隸。
王制時代已經開始有奴隸,但數目不多。
雅典隻有手工業的生産基本上是奴隸勞動,雖然手工業的生産中有一部分的自由人,但奴隸勞動愈來愈占重要的地位,數目也愈來愈多。
在農業方面發展的情形不一緻,總的看來一般農業生産使用奴隸勞動也日漸普遍,尤其一些大農場甚至基本上要靠奴隸來經營,一般自由農民有時也用奴隸來幫助自己耕種,但奴隸數目大概不多,主要的還是自己參加生産。
公元前六五〇年前,雅典的王權已經消滅,王完全變成了
盟址選定以後,盟國每年要按一定的時期去祭神。
所謂祭神不過是一個号召的名義而已,實際上主要是為了貿易,貿易完畢後,才談盟中的問題。
規模較大維持時間較長的聯盟有狄婁(Delos)、牒爾菲(Delphoi)、克裡特等聯盟。
狄婁聯盟是愛琴海南部島群以狄婁島為中心所組織的幾個愛歐尼亞人的島國的聯盟。
狄婁島上有一金陀山(Cynthos),山上有一個為希臘世界所公認的亞波郎神廟,這就是狄婁聯盟的盟址。
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是狄婁聯盟的極盛時期,愛琴海西岸的愛歐尼亞國家大都加入了此聯盟。
牒爾菲地方是希臘半島的中心,它附近的十二個國家組成了牒爾菲聯盟,所以此聯盟一共有十二個會員國,每國派五個代表參加聯盟會議,其中四個代表是辯論員,另外一個是投票員,投票員聽取了各辯論員的意見後,投票作最後的決定。
最早的國際法是從牒爾菲聯盟中出現的,他們的國際法有二點: (一)會員國之間如果發生了戰争,戰勝的一方絕不把戰敗國毀滅。
(二)無論平時或戰時絕不斷絕任何會員國的水源。
牒爾菲地方有一亞波郎神廟,這是全希臘人所公認的一個最靈驗的亞波郎廟,希臘各國如遇一件大事或個人有什麼問題都向神請示,這個神廟的神簽最為希臘人所信仰。
克裡特聯盟是城邦時代初期在克裡特地方組織的聯盟,參加此聯盟的有諾索斯、郭提那、凱當尼亞等許多城邦。
克裡特聯盟中的組織條例有二點:第一,共同對外;第二,聯盟各國共同組織聯盟法庭,處理盟國之間的糾紛,其目的在避免戰争。
但在階級社會中,任何避免戰争的辦法都是徒然無用的,因為戰争就是階級社會的必然産物,因此,克裡特聯盟的盟國之間,仍然時常發生戰争,聯盟法庭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的。
國際關系不斷的發展,漸漸的大家有了一種公認的法律出現,相當于現在的國際公法。
當時國際公認的法律重要的有以下幾方面: (一)改變王制時代認為海盜是一種榮譽的職業的看法,海盜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除了用強大的海軍力量來制裁海上盜劫的行動外,并且在輿論上極力反對,例如在各城邦中許多人民在演說時都攻擊之。
(二)條約制度出現了。
最早訂立條約的國家是哈梯與埃及,中國在很早的時候也有條約出現。
希臘的發展比較晚,到城邦時代才開始用明文規定二國之間的關系,條約中常常提到貿易問題,但其中最主要的一條是關于一定時期内二國的和平問題。
他們喜歡用“百年”這一名詞,實際上當然不可能維持這麼長久,但雙方訂立了條約後,戰争的确減少了些。
(三)如果二國之間發生了糾紛,雙方可以請第三者來公斷,第三者可以是雙方公認來解決問題的另一國政府,也可以是一個被認為最公正的個人。
這種辦法在希臘實行得很好,根據今天所知,在希臘對二者的公斷,大都是接受或遵行的。
(四)關于戰俘與陣亡将士的待遇問題。
在王制時代晚期戰俘仍然大部甚至全部被殺,陣亡将士的屍體也被敵方撕裂,有時還拿去喂犬鳥。
現在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因此開始協商出一個公認的合理的待遇辦法。
現在戰俘可以用錢贖回,隻有在敵方過期仍未來贖取的情況下,才能把戰俘作為自己的奴隸或賣給别人為奴。
陣亡将士之屍體也可以收回埋葬,希臘人深信人死後要好好地埋葬,其靈魂才能安然地生活于陰間,因此極力反對虐待死人的屍體。
國際公法的出現,是希臘各地經濟向上發展、生産力提高、交換增加和擴大、各地區關系密切起來的結果,它的作用是要維持國際間比較安定的局面,用大家公認的條例,來限制或避免戰争。
國際關系表現在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國際運動大會的召開。
希臘人喜愛體育運動,各城邦除了在國内的許多體育活動外,又在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地點舉行邦際的國際運動,有時甚至全希臘所有的城邦都參加,較大的國際運動會有四,皆以宗教為名。
(一)牒爾菲運動會此運動會開始于什麼時候,今天尚不清楚。
最初參加牒爾菲運動會的隻是牒爾菲地方附近的一些城邦,但到了公元前五九〇年以後,參加的城邦愈來愈多,後來幾乎發展成為全希臘世界的運動會。
(二)科林陀地峽運動會據傳說此運動會是公元前五八二年開始的,在一大海灣中海神波賽蕩的神廟附近舉行。
(三)尼米亞運動會尼米亞(Nemea)城中有一丢斯神廟,此運動會即以崇拜丢斯為名,在這裡召開,傳說開始于公元前五七三年。
(四)歐林匹亞運動會歐林匹亞(Olympia)是埃裡(Elis)城外一平原之名,平原上的密林中有一丢斯神廟,運動會即在此召開,後來全希臘的城邦都參加了這一運動會。
相傳歐林匹亞運動會的來曆甚早,王制時代已開始。
據今所知,公元前八二〇年左右,它已經有了很重要的地位,從公元前七七六年開始已有在比賽中獲勝的人的成績記錄。
歐林匹亞運動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後來全希臘以此作為大家共同的紀年。
歐林匹亞運動會的内容比其他運動會皆豐富,除了體育競賽以外,還有文藝競賽。
體育競賽包括完全是人力的比賽,例如角力、賽跑、擲鐵餅、投标槍等;以及人馬合作的節目,如駕車競賽和騎馬競賽等。
文藝競賽的内容有音樂和詩歌,音樂是奏樂比賽,詩歌是用朗誦或歌唱的形式表演出來。
它可以是詩人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是古典的名著。
一般運動會大都沒有文藝競賽。
競賽的優勝者能獲得以下的榮譽: (一)桂冠,得到桂冠是榮譽的事情。
(二)每次獲得優勝成績的人,他的名字就被列入歐林匹亞神廟裡的名冊中。
(三)在本國劇場中的少數榮譽座位中占一席,這榮譽座位原是為國家官吏或名流人物所設。
國際運動大會在當時是有它重要意義的。
首先對統治階級來說,運動會可以提倡尚武的風氣,訓練作戰的技能。
在當時運動的技能與作戰的技能可以說是一件事情,這種訓練對統治階級的子弟又可以起一種刺激和鼓勵的作用。
運動會又是各城邦間的一種和平競賽大會。
各城邦至少是各個重要的城邦都要派政府官吏出席,每一次的國際運動會,開會期間如有戰争未結束,雙方必須無條件的停戰,因此國際運動大會又是各國政府和平相會的場所。
對整個希臘來說,運動會使希臘人在思想意識上雖然是較模糊的,但有一種趨向一緻的統一觀念。
這種意識上的統一觀念,通過運動大會在希臘各地文化藝術不斷交流的情況下,獲得進一步的發展。
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産生了宗教聯盟、國際聯盟等組織,但這種發展還不能夠克服各區域分割的自然條件,因此統一的趨向雖然已在意識上表現出來,但在政治上還不能具體地做到。
意識上統一的趨向,一方面固然是希臘曆史發展的産物,但它反過來影響了希臘曆史的發展,後來希臘各城邦在外族入侵的緊急關頭,尚能團結一緻抗敵,是與希臘人趨向于統一的意識不可分的。
以上是城邦時代初期希臘各城邦總的發展情況,下面要談到關于個别城邦的發展。
四、重要城邦之發展 A斯巴達(Sparta) 斯巴達的曆史知道的不多。
在王制時代它已經是拉康尼卡(Laconice)州最強大的國家,開始向外擴充領土,大約在公元前八〇〇年左右統一了拉康尼卡州。
後來又侵略梅森尼亞(Messenia),第一次失敗,到了公元前七世紀發生了第二次對梅森尼亞的戰争(大約是公元前六五〇年至公元前六三〇年之間),前後二十年,最後将梅森尼亞人完全征服。
部分的梅森尼亞人逃亡到西西裡建立了國家,其餘的皆被斯巴達奴役,斯巴達稱他們為希洛人(Herotes)。
向外侵略的同時,斯巴達的内部政治也發生了變化,在第二次梅森尼亞戰争結束以後,有一次變法(大約在公元前六一〇年),斯巴達人自稱這次變法為“良法”。
這次變法不過是結束過去的發展,将斯巴達變成一個徹底的軍國主義國家。
全國公民被組成為一個時刻有作戰準備的軍隊,這一軍隊是永遠不解散的,用以防備所有被斯巴達征服的人的反抗。
據傳說,此次變法是由厲克谷(Lycurgos)所發動,并說厲克谷是公元前九世紀的人。
這種說法完全是以後的附會,因為根本就沒有厲克谷這樣一個人,他是神話中的一個小神,變法時可能假托他的名義。
變法以後,斯巴達的統治階級稱為“斯巴達人”(Spatiates)。
他們在殘餘的原始公社基礎上建立了一個軍事組織,每一個斯巴達人家族由國家分配一定數量的土地及經營土地的奴隸,斯巴達人是不從事任何生産勞動的,他們認為唯一光榮的事情就是作戰,作戰以外的一切體力勞動,都被認為是卑賤可恥的。
被統治階級有二種人,一種是庶民(Perioecoe),一種是奴隸。
庶民也是被斯巴達人征服的人,不過所受的待遇比較寬大,他們有人身的自由,并被允許保留自己的财産。
庶民中的多數是農民,但在靠海的地方也有些商人及手工業者。
他們在政治上都沒有任何的地位,并且每年要按一定的規定向斯巴達納貢。
另一種被統治的人即奴隸,就是上面所說的希洛人。
原來“希洛”(Helos)可能是一個城的名稱。
被斯巴達征服後,斯巴達稱全城的人為希洛人,加以奴役,後來斯巴達将希洛人這一名稱擴大成為對所有被他們奴役的人的總稱。
希洛人完全是土地上的奴隸,屬國家所有,由國家分配給每一個斯巴達人來從事耕種土地的工作,每年向主人納稅,除此之外,希洛人有義務去做主人或國家随時指派他們去做的工作。
對奴隸的出賣或釋放的權利并不操在主人手中,而是由國家掌握。
希洛人時常起來反抗,斯巴達對他們的鎮壓是十分殘酷的,有所謂“屠奴制”,即由政府派青年的斯巴達人下鄉,在夜裡活動,遇到希洛人就殺,尤其是殺害那些身體健壯意志堅強的希洛人,斯巴達人想用這種殘酷的手段和制造恐怖的辦法來制止希洛人的反抗。
斯巴達人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地位,鎮壓被統治者的反抗,建立了一套軍國主義的教育辦法,來訓練斯巴達人。
每個斯巴達人出生以後,父母就把他送到長老處,由長老最後決定他是否留下撫養,比較孱弱或有其他原因不予撫養的嬰兒,将被抛棄在斯巴達城外的山谷中。
這種棄嬰的現象,世界各地從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時,大都出現過,但隻有斯巴達實行得最徹底。
小孩在七歲以前,由父母撫養,七歲到十八歲脫離家庭生活,由國家負責給予嚴格的軍事訓練。
這是一種艱苦的集體生活,吃的是粗粝,有時甚至要靠偷竊來獲得食物,一年四季皆以單衣蔽身。
每年全受訓的兒童都要到亞特彌(Artemis)神廟去,伏在神的面前忍受鞭打的痛苦,不準呻吟和告饒,據當時記載,有些兒童鞭打至死而始終不出一聲。
除了用種種的辦法來鍛煉和培養兒童堅忍耐苦的能力外,還教育兒童養成寡言笑的習慣,尤其在長輩面前,不許随便多說,回答問題要精簡明确。
這樣訓練的結果,兒童都變成了機器人,根本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但訓練的目的,就是為了培養具有以上條件的在作戰時能英勇犧牲的戰士。
一般斯巴達人都不在家裡吃飯,他們将希洛人所繳納的東西大部交給國家,由國家組織公共食堂,因此每個斯巴達人很少過家庭的生活。
變法後斯巴達的政治制度是這樣的:他們有二個國王,由二個王族中選舉出來(最初是家族世襲,王都由選舉産生),王在政治問題上權力是很小的,隻有在作戰的時候,王是統管軍隊的最高統帥,有無限權力。
平時王雖然享受很大的尊敬,但實權為少數貴族大家族所把持的元老院和執政院二個統治機構掌握。
元老院有二十八個元老,元老由顯貴氏族中六十歲以上的成員中選出,任期是終身的,他們提出各種與國家有關的大事來讨論,并作決定。
元老院的決議由執行院來執行,執行院有五個執政官負責辦理國家的行政工作,實際上他們是斯巴達政治上最有權力的人,國王亦受其監督。
國王如果犯了法,就要由執政官來審理,甚至有些國王被執政官判處了死刑。
此外還有國民議會的組織。
全體公民中的男子,年滿三十歲以上就可以參加國民議會,執政官就由此議會産生。
議會無讨論問題的權力,但聽取王向他們報告關于元老院的決議後,有同意或拒絕的權力。
他們表示态度的時候,不是用投票或舉手的方式,而是高喊可否,如果議員中的意見不一緻,則看哪方面聲音強大來決定。
斯巴達的“斯巴達人”人數已經很少,而政權又控制在少數斯巴達人手中,他們的政治組織情況一直到後來并沒有多大的變化。
斯巴達在變法後繼續向外擴張,公元前五五〇年以後,斯巴達成為丕婁波尼索之盟主,但公元前六一〇年到公元前五五〇年之間,雖然半島上大部分國家是被斯巴達用武力征服的,但也有部分的國家是由于外交交涉的結果,承認了斯巴達的盟主地位。
公元前五五〇年左右,才有正式的聯盟組織出現。
參加聯盟的各盟邦的權利和義務有以下幾點: (一)不得幹涉盟邦内政。
但實際上,斯巴達對各國内政有時還是加以幹涉,尤其是對于有僭主或民主政治出現的城邦,斯巴達總是想盡辦法進行破壞,因為僭政和民主政治對一般自由人比較有利,這是斯巴達所反對的。
同時斯巴達對野心較大、有脫離斯巴達控制嫌疑的盟邦,也進行幹涉。
(二)全聯盟在讨論對外政策時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但這一點隻是在形式上做到了,實際上斯巴達所提出的意見,當然會受到特别的重視。
(三)軍事義務方面,全聯盟作戰時,各盟邦要拿出全國軍隊的三分之二共同組織聯盟軍對外作戰,如作戰需要軍費,各盟邦按自己的力量由聯盟最後決定繳納的數目(各盟邦在财政上隻有這一點義務,各盟邦并不向聯盟或斯巴達納貢)。
B雅典(Athenai)&mdash民主政治的代表 公元前七〇〇年以前,雅典已開始用武力征服或用外交交涉的辦法來向外擴充領土(用外交交涉不用武力的時候更多些)。
大約在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雅典向外擴張領土的階段開始告一結束,這時統一了雅提卡州,成為希臘半島上一大國家。
雅典國内有四種社會階級: (一)貴族。
他們掌握了政權,有大量土地。
(二)農民。
一般的自由農,公元前七〇〇年以後,人數還相當多,但其中已有不少因債務關系喪失了土地,甚至還有一部人喪失了人身的自由。
(三)手工業者。
在經濟鬥争中失敗的農民,有些進入城市向手工業方面發展,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集中在雅典城内的手工業者數目已相當大。
就生活來說,他們比農民好得多,喪失人身自由的危險也不大,甚至有一部分人還買了奴隸來替自己勞動,但他們在政治上和農民一樣并無權利。
手工業者還有一部分是外僑,他們大都是因為雅典地方發展工商業的條件較好,從外地遷來。
外僑一般都沒有政治權利,他們和他們的子孫都不能算為雅典公民。
(四)奴隸。
王制時代已經開始有奴隸,但數目不多。
雅典隻有手工業的生産基本上是奴隸勞動,雖然手工業的生産中有一部分的自由人,但奴隸勞動愈來愈占重要的地位,數目也愈來愈多。
在農業方面發展的情形不一緻,總的看來一般農業生産使用奴隸勞動也日漸普遍,尤其一些大農場甚至基本上要靠奴隸來經營,一般自由農民有時也用奴隸來幫助自己耕種,但奴隸數目大概不多,主要的還是自己參加生産。
公元前六五〇年前,雅典的王權已經消滅,王完全變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