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巴比倫

關燈
,其收獲的全部都要繳給神廟,他的口糧則由神發放。

    所以他們的實際身份等于奴隸。

    另外一部分土地不與神廟發生直接關系,多掌握在小農手中,這些小農在平原地帶則經營農業,在近山地帶則經營畜牧業。

    當時還沒有固定的稅收制度,這些自由農民和牧民每年都要自發地向神貢獻。

    這種貢獻從表面看乃是一種社會習慣,但實際等于一種法律,沒有人敢破例不貢獻,因為當時神權的統治是很強固的。

    此外王與其手下的教士又大量的制造與發展宗教迷信,誘使農民和牧人自願地拿出收獲物的大部分。

    這些農牧民的生活比前一種“農民”的生活則稍好。

    由于這些尚且占有生産資料的自由農、牧民的大量存在,以及王對他們的榨取在名義上不得不使用“神”的名義,而還不能使用直接的政治強力來使其提供剩餘勞動,可以說這個時期巴比倫的社會還不過是剛由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即奴隸社會的最初期。

     神廟除占有大量的土地外,還設有許多大手工作坊,這些手工作坊由教士直接管理,也就是由王直接受理。

    在其中工作的人大部分是奴隸。

    不過也有少數被迫在内工作的自由人,而其生活、地位實際也與奴隸相差無幾。

     當時各城皆有自定的統一的度量衡制度,由各城的王劃一規定,在王的手工作坊中統一制造,這是王剝削其人民的另一種辦法。

     在蘇摩時代,各城之間的戰争很頻繁。

    戰争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争奪土地,亦即争奪剝削的來源;一是争奪水源,在河水泛濫或天氣幹旱之時,上下遊的國家間往往因放水、截水而發生沖突。

    各城之間的戰争有時是雙方單獨進行的,有時也采取聯合形式。

    但混戰的結果始終沒有統一的局面出現。

     三、阿卡德時代(公元前二四〇〇&mdash公元前二二〇〇年) 關于北區阿卡德人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以前的曆史至今還不能了解,但可推想,其時兩河流域中遊是比較落後的地區,當蘇摩地區已有國家出現之時,阿卡德地區仍處在氏族社會階段。

    至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不久,由于不斷地吸取了蘇摩地區的高度文化及進步的生産技術,因而能夠加速其自身的發展過程,更迅速地建立起了國家。

    同時它的發展又帶動了鄰近的各個地區。

     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後,阿卡德城已強大起來。

     阿卡德的第一名王為沙魯金(Sharrukin,或稱撒爾根SargonI,公元前二四〇〇年)。

    他征服了阿卡德地方的許多城市,使之成為自己的附庸國。

    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後他已能控制阿卡德地區的大部了。

    其首都建在底格裡斯河東岸的埃施努那(Eshnunna)。

    之後,他開始向南發展,侵入了蘇摩地區。

    蘇摩地區的各小國曾聯合起來抵抗這些北方來的“野蠻人”,但結果還是被沙魯金打敗,臣服于阿卡德。

    由于當時生産水平很低,各區之間的交通聯系還很困難,因此,沙魯金雖然征服了兩河下遊的全部地區,但并不能統一管理,所以沙魯金仍維持蘇摩各城原有的獨立政治機構,僅令各城提出其剝削人民所得之一部分入貢阿卡德。

     此後,沙魯金時代的阿卡德還曾向兩河流域以外的地區發展:向東南征服了依藍(Elam);向西南,打下了叙利亞地方的許多城市。

    其攻占叙利亞的動機,主要是為找尋礦産與開辟商業路線。

    沙魯金死後,公元前二三〇〇年左右在位的阿卡德王那藍辛(Naram-Sin)仍繼承着沙魯金的政策,繼續向西發展,曾自叙利亞渡海攻占了基浦婁島(Cyprus)。

    因此島是地中海東部富有紅銅礦的地方。

    後希臘且以此島之名稱作為銅的名稱,今日歐洲各國文字中之“銅”字亦多來源于此。

     阿卡德雖很快即強大起來,但其失敗亦非常迅速。

    其失敗的原因尚不可知,僅知到公元前二二〇〇年後兩河流域地方即陷入混亂局面。

     四、混亂時代(公元前二二〇〇&mdash公元前一九〇〇年) 在這段時期,兩河流域局面非常混亂,曆史事實也紛亂不清,各城之間彼此混戰,敵友關系時常變換。

    同時邊疆以外的許多部族也開始侵入兩河流域,從西北方山地下來的部族占領了兩河中遊地方;另外從東北地方也有許多部族進入了兩河下遊的蘇摩地方。

     至公元前一九〇〇年前不久,蘇摩地方各城開始聯合起來反抗這些外來勢力。

    其中曾有數城先後成為蘇摩各城反抗外來勢力的聯合組織的領導者,但其反抗皆未成功。

    最後到公元前一九〇〇年巴比倫城起來擔任領導反抗時才成功。

     巴比倫(Babilu,Babylon)位置于幼發拉底河下遊蘇摩與阿卡德交界處,是屬于阿卡德人的一個城市,在它領導蘇摩各城成功地驅逐了蘇摩地區的外族之後,又向北進攻,将阿卡德地區的外族一并驅逐了出去,同時在驅逐外族的過程中也統一了兩河流域,結束了三百年間的混亂局面,建立起巴比倫帝國。

     五、古巴比倫帝國(公元前一八九三&mdash公元前一五九四年) 古巴比倫帝國之極盛時代為名王漢穆拉比(Hammurabi,公元前一七九一&mdash公元前一七四九年)在位之時,當時帝國曾頒布了著名的《漢穆拉比法典》。

    從此法典中可清楚的了解到帝國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之情況。

     在政治方面,此時,帝國已開始實施“流官”制度,以前各城的管理者&mdash&mdash世襲的教士都已取消。

    這種統治方法的實施表現着中央集權制的确立。

    各地方官吏皆由帝國最高統治者&mdash&mdash皇帝派遣,所有官吏都得服從皇帝的指揮和調動。

    這些官吏已不全是教士或舊貴族出身的人了,其中有些是平民。

    這是一種典型的流官制度,而這種流官制度的出現反映着奴隸社會範疇之内社會上的一種重要變化,它與過去分散着由教士來進行個别統治的分裂時代有顯著的區别。

    首先,這是因為此時帝國的社會生産已大大地發展了,兩河流域已可以組成為一個大的整體的經濟單位,以前隻限在各城自己區域之内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已逐漸轉變為在大帝國範圍之内來進行的商業活動,各城之間的商業交往愈益重要起來。

    從而,交通商路發展起來,出現了全國性的交通網。

    隻有在這種條件之下,帝國的統一才有可靠的經濟基礎,帝國的統一才能鞏固。

     《漢穆拉比法典》共二百八十二條,除其中一部分已模糊不能辨識外,有二百五十五條被完整的保留了下來。

    歸納法典原文之内容可知當時巴比倫社會經濟各方面情況如下: 一、财産權方面 當時巴比倫的土地仍分為兩類,一類是王有土地,一類是個人私有土地。

    王有土地由王直接支配,王自己保留其中的一部分,直接分配給農民耕種。

    這些農民的身份很不清楚,不像奴隸,至少有一部分不是奴隸。

    另一部分王有土地則由王頒賜給帝國的官吏,作為他們的俸祿。

    這些取得土地的官吏除為政府服務外,還有服軍役的義務。

    但他們對土地沒有出賣或轉讓的權利,隻能享用土地上的收益。

    在其離職或本人死亡之時,土地仍由王收回,另賜他人。

    個人私有土地的數量比王有土地稍多,這類土地可以随意買賣或轉讓。

    當時已有一定的稅收制度,這些私有土地皆須向王納稅。

    由當時租佃制度之普遍可以看出這些土地多系集中在大地主手中。

     從這一點上又可以看出此時直接生産者已大多不占有生産資料。

    所以在古巴比倫帝國時代奴隸制度雖始終未深度發展,但階級分化已較蘇摩時代深刻化了,帝國的國家組織就是這個已經形成了的剝削階級的工具。

    這個
0.06903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