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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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記述了印度北部一些地方的荒涼與殘破的景象,甚至這些地方的城市居民不過數十戶,有些交通大道也成為了虎狼出沒的地方。

    這種荒涼殘破的情況必然是由于在摩揭陀分裂後印度長期陷于混亂局面下造成的,戰亂結果使印度的社會生産都遭到了破壞。

     印度大部地區的生産在戰亂中遭到破壞,生産停頓,個别地區的生産到此時又形恢複與繁榮,這就造成了笈多王朝時代印度各地區在經濟上的發展不平衡的狀态,其結果必然導向政治上的分裂。

    笈多王朝時代雖然暫時仍維持着統一的局面,但分裂的趨向已很明顯,從《佛國記》中所記佛教至此已開始衰敗,有九十六種外道皆甚興盛,各自擁有信徒。

    可以看出,由于印度的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态及政治上之分裂趨勢,使婆羅門教在此時又開始興起。

     五三五年笈多王朝亡,印度又長期處于分裂狀态,在此後一千年間始終未再統一。

     十一、印度教之成立 在笈多王朝時,婆羅門教又逐漸恢複了它的勢力。

    但此時的婆羅門教與佛教興起以前時的婆羅門教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它是古代的婆羅門教的一種新的發展,為區别兩者起見,曆史上稱後期的婆羅門教為印度教。

     印度教可說是古代婆羅門教與大乘佛教的混合體。

    它是在最嚴格的維持種姓制度的基礎之上,加入了大乘佛教的消極厭世接受現狀的思想而形成的,并為婆羅門人所控制的一種宗教。

    印度教不但将種姓制度重建起來,而且更将它嚴格化繁瑣化,在四大種姓之内,又分記出許多小種姓。

    故此後在印度社會上發生作用的種姓制度不再是原來的四個大的種姓,而是分記出來的無數個小種姓了。

     印度教約在五〇〇年成立,它的成立代表着婆羅門種姓在政治上的勝利。

    因為從形式上看,印度教與古代婆羅門教最大的不同就在婆羅門與刹帝利這兩個種姓的地位互相調換了。

    婆羅門種姓壓倒了刹帝利種姓,變成四種姓中的第一種姓。

    這種變化是在婆羅門教與佛教的鬥争中發生的,而這種變化又因下層種姓的接受而成為事實,婆羅門人在對佛教的鬥争中為争取廣大群衆的擁護使用了一種策略,他們到各地去向賤民進行宣傳,假托神的意旨宣稱,凡是擁護婆羅門人的人,神都可以使之進入種姓之門,并且進入種姓之門後,仍允許保持其原有的信仰。

    同時,婆羅門人又乘機宣揚婆羅門種姓應高于刹帝利種姓。

    大批賤民因此進入了種姓之門,而給予他們種姓地位并保障其地位的婆羅門人自然也受到了他們的擁護。

    婆羅門人即以這種手段戰勝了佛教,在宗教上建立起印度教的絕對優勢,并且使社會上承認了他們是第一種姓,在政治上取代了刹帝利的地位。

    印度教成立的過程,實即婆羅門種姓與刹帝利種姓進行鬥争,并取得勝利的過程。

     印度教特别尊崇的神祇有三個:即梵王(Brahma)是開發(創造)的神,濕婆(Siva)是破壞神;毘濕紐(Vishnu)是保存的神,三神所代表的是一種循環的思想,這種思想企圖說明宇宙萬物的變化不過是這三個階段的循環往複,并沒有本質上的變化。

    這樣,就肯定了一切現存的社會制度雖也不斷的發生演變,但其根本的性質是不可變易的,使人民安于接受現狀。

    這是印度社會經過幾度動亂後,其最後取得勝利的統治者所建立的思想體系。

    除以上三大神外,印度教對其他宗教迷信一概兼容并包,因此它所包容的神祇的數目多到無法計算,有人說印度教的神比印度人還多,這種說法當然不符事實,不過印度教的神的數目的确為世界上一切宗教之冠。

     印度教的經典共有三種:一種是史詩,有《摩阿婆羅多》(Mahabharata)與《羅摩耶那》(Ramayana)兩篇長詩,這兩篇史詩最早出現于公元前二世紀時,但在笈多王朝時開始完成初步的定本。

    詩中包括有許多曆史故事和古代的神話傳說,而更重要的是包括有印度教的許多神祇和印度教的中心信仰。

    其中尤以《摩诃婆羅多》史詩的“婆戛瓦基闼”(Bhagarad-gita)神頌,充分表達了印度教的全部思想。

    第二種是《原神記》(Purana),它是一本神譜,其中曆述了各種神的來曆與其所掌管的職務,以及印度教的教義與禮拜儀式等。

     第三種是《摩拏法經》(ManavaDharmasastra)。

    摩拏是印度古代神話中的一位半人半神的英雄。

    婆羅門人假托此書是他所寫的,《摩拏法經》制訂的形式頗似近代國家的法典,但宗教色彩非常的濃厚,它的目的就是用宗教的名義,而以法典的形式具體而繁瑣地規定了每一個人的地位身份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定了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

    《摩拏法經》對印度人民的現實生活和思想發生了極大的影響。

     《摩拏法經》主要的内容是對種姓制度應有的根本認識。

    認為種姓是與生俱來的,不但在原則上不能更改,就是在施行細節上也絲毫不能變動。

    種姓不能變更,隻能分化。

    因此,印度各小種姓不斷分化的結果,其總數達到兩三千之多。

    而種姓又是與各種職業相聯系的,同一大種姓之内分散于各地方從事同一種職業的人又各自組成一個小種姓。

    婚姻也隻能限制在同一小種姓之内,并且個人的社交生活也不能越出自己種姓的範圍,不同種姓的人不得互相接觸,不得在同一個房頂下居住或同桌而食。

    各種姓皆設有種姓公會,監督各種姓中人的活動,使之嚴格遵守種姓制度的各種規則,如有觸禁章者,輕則由婆羅門人代其“清洗”“罪行”,重則逐出種姓之門。

    除此之外,法經還規定了其他許多重要條例:如種姓中人不能與賤民接觸,甚至賤民的影子碰到婆羅門人身上,婆羅門人即刻要洗滌身體;如對母牛的崇拜,印度人認為母牛是神聖的,不能強迫它工作或幹涉它的行動,當然更不能宰食。

    因此,直到今日印度所有的母牛比任何國家都多。

     《摩拏法經》的根本精神是要人從思想上接受和承認一切現存的社會制度是合理的。

    個人生活上的痛苦都是前生所種下的“因”所緻,因此要認識今生的痛苦乃是不可避免,并且也不當求免的。

    如果有意避免今生的痛苦,那隻有加深自己的罪惡,種下惡因,而來生将遭到更多的痛苦。

    一個人最高的道德即是接受忍受一切現狀,等待因果轉回來解決自己的一切問題。

    這樣,以因果輪回的宗教說法來解決現世社會所存在的一切問題的結果,就是避免對現存的極端不平等的社會制度懷疑與動搖,因而大大的加強了它。

     《摩拏法經》最早出現于一世紀,至笈多王朝時代始有初步定本,它是在婆羅門教與佛教鬥争時間完成的。

    在《摩拏法經》中刹帝利種姓被降到第二位。

    所以,印度教的成立從統治階級方面的關系來看就是刹帝利種姓與婆羅門種姓之間的鬥争。

    在婆羅門人争取了廣大賤民戰勝了佛教,并在政治上壓倒了刹帝利種姓,強迫他們承認現成事實而取得了第一種姓的地位後,印度社會從此變成了為婆羅門控制下的社會。

    婆羅門人施行的是一種純粹的宗教性的統治。

    《摩拏法經》就是最有權威的法律,印度教教士就是實際社會政治生活的支配者。

    教士們的整個思想體系就是迷信,他們反對一切新的事物,新的思想,因此在教士統治下的印度,可說是愚民政策施行得最徹底的地方,社會上所存在的一切問題很少能解決或改善。

    因而印度社會此後乃成為了最典型的由教士所支配的社會,也就是成為了世界上一切封建國家中進步最慢的一個。

     在另方面,印度教的成立标志了耆教與佛教勢力在印度的最後削弱。

    在今日印度的耆教徒和佛教徒不過隻有幾十萬人,六世紀以後,佛教隻能在印度以外地區繼續發展,并且還有了新的發展,如大乘佛教之在中國,小乘佛教之在尼伯爾、錫蘭,佛教所以能在尼伯爾、錫蘭發展下去,是因為這兩個地方在佛教初傳入時還很落後,還沒有完全脫離氏族社會階段&mdash&mdash比較平等的社會,雖然已經有了階級分化,階級統治并不嚴酷。

    因此在佛教傳入後,衆生平等的原則基本上還符合其社會現狀,以後,階級分化日益深刻後,佛教則又成為當地統治者的統治工具。

    當然,随着佛教在這些地區所起作用的不同,它的教義的各方面也曾不斷的分别在不同時間内被突出的強調或閹割。

     自摩揭陀帝國成立起,到印度開始分裂止,前後約八百年的期間,印度社會上一直存在着的一個問題即為婆羅門教與佛教的鬥争。

    如前所述,兩教在社會和政治上所起具體影響不同。

    佛教利于統一,而婆羅門教則利于分裂。

    因為佛教所提倡的“衆生平等”的口号,不會使社會上因生産關系所必然會出現的階級區别以外再有任何人為的更深的種姓階層區别的存在。

    而婆羅門教不但把一般的階級區别正式規定下來,而且把種姓制度所引起的社會分裂現象也維持了下來,使這種分裂日益加深。

    而兩教鬥争的結果,最後是繼承婆羅門教衣缽的印度教取得了勝利,這就決定了印度社會在此後必然長期地走向分裂。

     當然,印度社會之走向長期分裂是有其更深的經濟根源的。

    印度在公元前五世紀以後,社會生産曾一度發展,因而使得社會上出現了一批新興的地主和商人,就是在這個新興階層的力量推動下,憑借着佛教這個武器,印度曾一度達到了統一。

    但是當時印度經濟上的發展仍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當時無論農業手工業或是在農業手工業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商業,其發展程度都不夠高,生産技術也還幼稚,整個的社會生産還未提高到使印度全部成為一個大的經濟單位的程度,所以摩揭陀統一後的經濟發展速度不足以克服封建經濟所必然存在的分散因素,使統一成為常态,像中國秦漢以後那樣,從而也就使得任何封建社會都必然具有的分裂趨勢占了上風,使得分裂的局面成為了常态。

     印度教的勝利不過是印度長期分裂的一個标志而已。

     笈多王朝之後的一千年之間,印度始終未再統一。

    同時,印度社會在教士統治之下始終處于癱瘓狀态。

    社會的分裂狀态,又促成了國内政治力量的削弱,使印度無力抵抗外來的侵略,故此後印度不斷遭到外來勢力的侵擾和統治。

    而轉過來,外力的侵入更加深了印度社會的分裂,因為這些外族隻能征服一個小區域,并且最後都同化于印度社會中,自成一個或數個種姓。

    因此,五〇〇&mdash一五〇〇年之間的印度比以前時期還要混亂和分散。

    這一時期所遺留下來的曆史材料,除有關回教民族部分外,更加漫無頭緒,所以對後人來說,這一時期中的印度曆史情況也就更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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