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隋唐政治與社會(589—7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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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制
官制經過漢末以至周、隋四五百年間,名稱上的變化甚多,本質上卻大緻固定。
唐代官制的演化與漢代相同。
皇帝喜歡用私人或低級官吏,以緻政治的實權時常轉移。
這也是後世曆代的通例。
唐太宗常以品位較低的官員以“參知政事”“參預朝政”“參議得失”等名号,執行相職。
以後又出現“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宰相名号。
唐太宗的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範圍擴大了,已不限于三省長官。
宰相成員增多,既便于集思廣益,又使之互相牽制,從而避免出現權臣專權的局面。
唐朝盛時的官制就是後代談政治理論的人所喜歡稱贊的三省六部的制度。
唐朝的三省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中書省負責定旨出命,長官中書令二人;門下省掌封駁審議,長官侍中二人;中書、門下通過的诏敕,經皇帝裁定交尚書省貫徹。
尚書省職責為執行,長官尚書令一人,副長官左、右仆射各一人。
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長官尚書,六部分理各種行政事務。
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執宰相之職,他們議政的場所叫政事堂。
禦史台負責監察百官,彈劾不法,在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都設有谏官,有一套獨立的垂直機構,是保障整個官僚制度健全推行的機關。
地方官的制度也與漢代以及後代實質相同,均是想方設法以各種制度防止地方勢力的獨大。
但有一點新的發展,就是魏晉以下萌芽的地方官回避鄉土的規律到隋唐時代發展成熟。
東漢時期就有“三互法”,即“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
到唐朝時則進一步規定不許官員任本籍州縣官及本籍鄰縣官。
二兵制 自漢代兵制破裂以後,到周隋盛唐才又有半征兵的府兵制度出現,但這隻是昙花一現。
府兵制雖然從制度上看似增強了軍隊的戰鬥力,在唐初也确實具有較強的戰鬥力,他們是軍隊的骨幹。
不過由于府兵制依賴于均田制等經濟制度的有效實行,随着唐朝經濟的發展和土地兼并程度的日益加深,府兵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不複存在,從前備受尊重的府兵們有的竟淪為權貴役使的仆從。
所以府兵制在隋唐的時候僅在前期得以有效實行,到唐玄宗統治時終于被廢除。
至
唐代官制的演化與漢代相同。
皇帝喜歡用私人或低級官吏,以緻政治的實權時常轉移。
這也是後世曆代的通例。
唐太宗常以品位較低的官員以“參知政事”“參預朝政”“參議得失”等名号,執行相職。
以後又出現“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宰相名号。
唐太宗的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範圍擴大了,已不限于三省長官。
宰相成員增多,既便于集思廣益,又使之互相牽制,從而避免出現權臣專權的局面。
唐朝盛時的官制就是後代談政治理論的人所喜歡稱贊的三省六部的制度。
唐朝的三省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中書省負責定旨出命,長官中書令二人;門下省掌封駁審議,長官侍中二人;中書、門下通過的诏敕,經皇帝裁定交尚書省貫徹。
尚書省職責為執行,長官尚書令一人,副長官左、右仆射各一人。
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長官尚書,六部分理各種行政事務。
三省長官共議國政,執宰相之職,他們議政的場所叫政事堂。
禦史台負責監察百官,彈劾不法,在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都設有谏官,有一套獨立的垂直機構,是保障整個官僚制度健全推行的機關。
地方官的制度也與漢代以及後代實質相同,均是想方設法以各種制度防止地方勢力的獨大。
但有一點新的發展,就是魏晉以下萌芽的地方官回避鄉土的規律到隋唐時代發展成熟。
東漢時期就有“三互法”,即“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
到唐朝時則進一步規定不許官員任本籍州縣官及本籍鄰縣官。
二兵制 自漢代兵制破裂以後,到周隋盛唐才又有半征兵的府兵制度出現,但這隻是昙花一現。
府兵制雖然從制度上看似增強了軍隊的戰鬥力,在唐初也确實具有較強的戰鬥力,他們是軍隊的骨幹。
不過由于府兵制依賴于均田制等經濟制度的有效實行,随着唐朝經濟的發展和土地兼并程度的日益加深,府兵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不複存在,從前備受尊重的府兵們有的竟淪為權貴役使的仆從。
所以府兵制在隋唐的時候僅在前期得以有效實行,到唐玄宗統治時終于被廢除。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