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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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如六五三頁“應車駕經過處,于今年夏秋稅,三分之中,量議鹹(校改為減,是)放”,三分之義,不甚明白。

    看同卷至德二載大赦,可知應是三分放一,或如同載收複京師诏,應陳首錢物,拾分放三分,亦是相差無多。

    校正大谷錄文,解釋“十軍軍容”(注47),論田令孜護駕者為左神策軍(注49),及僖宗出幸時取道駱谷(注51)都是貢獻。

     盧向前《伯希和三七一四号背面傳馬坊文書研究》。

    文書時代是唐高宗總章二年,看錄文應是原來的官文書,照理應書寫在先,不應在背面(正背下面再讨論),當考。

    研究很細密,對公文的特别用語很注意。

    如“連□□白”(六六一頁及以下)之連字,六七三頁說是把同類(即有關)的文書粘聯在一起,甚是。

    郿縣縣尉判集文六三一頁“連順白”未注,亦應依此解釋。

    六八○頁引馬伯樂《斯坦因第三次中亞探險(檢)中所獲漢文文書》有一段:“元疋(應作是)不病之馬,送使豈得稱俎,隻應馬子奔馳,所以得茲死損。

    下縣追馬子,并勒賠馬。

    ”漏了賠馬下之送辯(原字為巧言上下結構的辯,漢簡要送辯時說“解何”)。

    我在HJAS18(1955)有馬伯樂此書評論。

    改正此點。

    并補說後世之辯狀與服辯文狀。

    這是中國司法程序上的一個優點。

    傳馬坊管傳馬傳驢,馬以匹計,驢以頭計。

    頭匹連用,大抵指驢馬。

    一良先生文三四頁說頭匹指牲畜,可能稍泛。

    斛鬥、端匹亦作匹段,為谷物布帛之代稱,則是學人都該記憶的。

     到此想作一小結:看上面簡略的評介,各位長老及準長老,自不待言。

    各位研究生與本科生,都是當作出色,各有貢獻。

    他們諸位大作的水平,與同級的外國第一流大學的研究生大學生比起來,我覺得有過之無不及。

    這是我最欣慰的事情。

    這不止是北大中古史研究中心之光,更是我國學術前途光明之象! 以下再就沒詳細讨論的各篇,選出些可以增補的話,細大不捐。

    借用禅宗的話,也許是老婆心切,蛇足或許難免: 左景權先生大文,主張敦煌文書學之敦,應從火作燉。

    這從絕大多數的文書乃至官印之中即可得證明。

    轉錄文書的學者如池田溫教授,對燉煌均照原文。

    别的學者為簡便通行,用敦字亦很好。

    漢簡都作敦煌。

    斯一一三四西涼建初十三年籍同。

    左先生文第六頁說“展此大宗文書,自元魏至趙宋,凡當地人稱述,殆莫不作燉煌,其由來久矣”。

    幸而有“殆”(差不多)字,不然學人可能提出疑問:巴黎所藏敦煌文書目錄第一卷伯二一一七及伯二二○五大業四年四月十五敦煌郡大黃府旅帥王海奉為亡妣敬造《涅槃》、《法華》、《方廣》各一部雲雲,敦不從火(有圖版),此兩卷都是涅槃經。

    另有同年月日旅帥王帥(?)奉為亡妣敬造《涅槃》、《法華》、《方廣》各一部,在倫敦,斯一一三《法華經》,可能是同一位王旅帥所作功德。

     景權先生文一二頁論社司轉帖社員姓名左右側旁聽所書知字。

    按:近世請客不發請貼而用知單周流時,被請者往往寫知字或寫敬陪末座、敬辭等。

    景權先生說文書中或名旁一點作什,是否以代知字,似尚有問題。

    似不必譏刺已故之那波利貞。

    轉帖上之符記,有時頗為複雜。

    如竺沙雅章《敦煌出土&lsquo社&rsquo文書の研究》(京大人文所《東方學報》第三十五期)所引斯五五八八社司轉帖,其社員姓名三行,十七人,絕大多數有知字,且姓名之上及右有ァ形,竺沙解為送物已了之記号。

    二人無此号,一有知字,一有△,竺沙疑為知之草書,但另有二人無ァ号而有△知字,我想或以△代某(常見)。

    末行一人全無符記,其下雙行小字有三人“已上差副月直”,或正副月直共五人,包括發帖之楊讓(即楊謙讓,竺沙有讨論)。

     景權先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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