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田隆信《山西商人の研究》評介

關燈
運籍。

    此議又提及甯夏之商學,平涼之苑學,都是陝西人入學。

    又說運學之費,乃至增廣鹽商生員額數的廪給等費,都應由商人分擔,這好像是一個原則,很可注意。

    又按雍正《兩浙鹽法志》卷一五《商籍》說“明嘉靖四十年(1561年)兩浙網商蔣恩等為商人子弟有志上進,比照河東事例,具呈巡鹽都禦史鄢懋卿批提學道議允,行運司錄送附民籍收考。

    萬曆二十八年(1600年)巡鹽禦史葉永盛題,為廣開商籍以弘樂育事疏稱&hellip&hellip臣謹查淮揚長蘆等鹽場行鹽商人子弟俱附籍應試,取有額例,惟兩浙商籍子弟,歲科所取不過一二人而止,浙地瀕海最迩,煮販十倍他所,取數若少,則遺珠可惜,回籍應試,則阻隔為憂。

    伏乞聖慈,廣作人之化,憫旅寄之勞,敕令在浙行鹽商人子弟,凡歲科提學使者,按臨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錢塘三學之數,另占籍貫,立額存例。

    庶商籍廣而士無遷業賦有常經矣。

    奉旨該部議覆,允,劄行提學道,碑行運使編立商籍錄送考取入學,節該,遵行。

    (下略)”按:何炳棣教授Ping-tiHo,TheLadderofSuccessinImperialofSocialMobility,1368&mdash1911(1962)(何教授自譯書名為《明清社會史論》)讨論明清科舉,有詳細的統計,是一本權威性的著作,其中論及“商籍”說1600年(即萬曆二十八年)浙江初有商籍,即據《兩浙鹽法志》,隻是沒有提到商籍與運學運籍的關系。

    又何教授似未見康熙《兩淮鹽法志》,因而未注意山陝商人在明代已有在淮揚的商籍。

    因此他計算的明代商籍進士,隻有一人。

    按寺田教授根據康熙乾隆的《兩淮鹽法志》,又以同治《兩淮鹽法志》補充。

    山陝進士,共三十七名,其中陝西二十九名(三原縣十七名,泾陽縣八名,是特多的兩縣),山西人八名(大同縣五名);未成進士的舉人,陝西三十八名(三原二十二名,泾陽十四名),山西隻有五名(寺田說六名,也許把“陝西”的一位作為山西人了)。

    二二八頁又附記兩淮新安商人在明代成進士的,在歙縣有七十名,休甯縣一名,計七十一名。

    二三二頁注(3)說,這些新安商人是所謂“附籍”中式,我想是對的。

    二三一頁注(1)請讀者參照藤井宏《新安商人の研究》(《東洋學報》三六の四)國家及び官僚との關系(一一九頁以下)。

    但是我想也應該提一提藤井宏更早的一篇長文《明代鹽商の一考察》(《史學雜志》五十四編五至七号)六号八二頁,根據嘉慶《兩淮鹽法志》科第表,計算的是陝西鹽商在兩淮登第的進士三十名,舉人四十二名,貢生三名(合計七十五名),山西商進士六名,舉人九名,貢生一名(合計十六名),而歙商有進士七十名,舉人一百六十名,貢生三名(合計二百三十五名)。

    (聯陞按:計算似有小誤,或三名,五名之中有一誤。

    )數目雖小有出入,陝西商人在兩淮之勢力超過山西商人,而新安商又遠遠超過山陝商,是很容易看出來的了。

     二三五頁,倒二行,“計無如用鹽筴便”,便字不應屬下讀。

     二四五頁,八行,“生數月,失先大夫光祿公”,“先大夫”,疑當作“先大父”。

     又同行下文,“家中落,僦居,稍長,小賈”宜讀斷。

     二六○頁,八行,“不折産”是“不析産”之誤。

     二七四頁,十一、十二行,“郡中人用資,無問識不識,皆與資,郡中人、亦無不多處士公雲”。

    “用資”指需用資财,“與資”謂貸與。

    譯文似誤解為郡人以資金委托為營運(加入合夥)。

     二七五頁,六行,“敕關津往來,不得诰侍郎子”。

    诰當作诘(诘問)。

     二七六頁,倒四行,“不啻十賠其初”,賠當作倍。

     二九○頁,解釋“貪賈三之,廉賈五之”,從宮崎先生之說,以為三之五之指資本運轉之次數。

    按泷川《史記會注考證》考證雲:“三之,五之,劉奉世、李光地以為三分取一,五分取一。

    自下文什二推之,舊說為長。

    中井積德曰:&lsquo貪賈貪赢之多,故資貨壅滞,歲計為少利,廉賈不多取盈,故流通物無滞貨,歲計為多利。

    &rsquo”二九六頁注(3)引宮崎“貪賈と廉賈”其資金運轉次數之說,似出于中井積德。

     同頁注(2)引《康對山集》“凡吾所為,歲可十數賈,息固可十數倍矣”。

    此處十數賈,确指資金運轉次數。

    但《史記》之“三之”“五之”,仍以從舊說解為獲利三分之一,五分之一為妥。

     二九八頁,三行,“卮于岐
0.057665s